方正书宋简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摘要]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对企业家腐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层次分析还比较鲜见。笔者认为,企业家的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腐败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交易,靠权力来索取收益。那么企业家腐败则更多地来自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不完全性与信息不对称,企业家腐败收益是对企业利润的转移。相比较而言,企业家腐败比官员腐败更具有隐蔽性。
[主题词] 企业家 腐败 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①对企业家腐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层次分析还比较鲜见。笔者认为,企业家的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腐败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交易,靠权力来索取②收益。那么企业家腐败则更多地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相比较而言,企业家腐败比官员腐败更具有隐蔽性。
一、关于腐败的一般定义与企业家腐败的特殊内涵提起“腐败”,人们自然会想到贪污、收贿,“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说法,但如果给“腐败”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非易事,在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经济学家眼中,腐败有着不同的理解。可以说每一个学科都会使用它们自己的参数来定义腐败。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角度定义腐败;政治学家倾向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标准的违反来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尽管不同学科的学者对“腐败”的看法角度不同,但大致相近的理解是,政府官员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使用公共权力。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对企业家腐败的定义。为了便于我们界定企业家腐败的定义,有必要“腐败”一词作历史陈述性的回顾。
1.1.“腐败”一词的一般性理解“腐败”一词,在西方传统中,来自于拉丁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语义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用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官员的违法行为。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腐败”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它可能以破坏或分解任何物体的方式影响“物理属性”,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并伴随着产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讨厌的物质;它可以影响“道德”,通过“扭曲”和“破坏”政府职能履行中的诚实,以贿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败行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响政府职能。
从理论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质的制度现象。在组织形成过程中,由制度规则体现的权力配置一旦失衡,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行为。有的学者归结为,腐败普遍存在的表征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邹微,2000年)。从逻辑意义推导,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一旦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
对腐败行为的考察,上述的理解基本上是从行政权力的无限放大角度阐述腐败行为的表征。我们对“腐败”的理解是指利用制度空隙,凭借自身的信息和职位优势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对这一定义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在规定性:一是腐败行为主体拥有职位和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在政府官员那里表现为行政权力,在企业家那里表现为企业控制权,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优势地位的掌握。 二是存在着制度空隙,指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存在着对人们行为约束上的漏洞。
腐败和腐败行为的定义在各个国家都不同,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组织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它涉及公务员违反公务职能责的要求,作为执行或忽略某一行为的报酬,寻求或索取一个承诺,或者收受礼物或其他任何好处,也可能涉及到公务员对于应属于或应付给公共财政的钱财进行勒索或贪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的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这一定义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败,集中于个人行为活动,与广义的政治腐败还有所不同。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
在经济学界,对腐败的理解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委托--代理人利益悖反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大多数从“委托-代理”框架内,代理人收益的非法获取。比如,汪丁丁认为,腐败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标系所指述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与均衡行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①纳依(J.S.Nye)认为,腐败就是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②
二是“寻租论”。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关于非生产性寻租的论文(所谓DUP活动Direct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他认为,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③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
三是“交换论”如:谢莱法和韦欣尼(A.shleifer and R.Vishney)认为,腐败是一种交换,一个政党为某个公职人员的提供诱惑(不一定是金钱)以换取特殊政策或行政优势,抑或“政治利益”。谢莱法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里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且被假定在提供这些政府产品问题上具有随机选择的权力。
从以上观点看,无论是从政治学还是经济学乃至其他学科对腐败的理解来看,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点,腐败是一个为了个人私利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2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腐败的异同在既有的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绝大多数学者往往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忽视企业家行为中的腐败现象。我国学者胡鞍钢博士将我国的腐败现象分为四种类型: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腐败与公共支出腐败。③目前我国学者比较众多的分析,认为腐败是国家权力的腐败,即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④事实上,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往往比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应该说企业家腐败行为属于特定领域中的一种经济现象,与政府官员腐败的性质是相似的,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表在:
其一,反映共性的特点是,都是利用特定的权力优势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损害的都是公共利益。
其二,都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直接损害的是国有资产。(诚然,非国有企业中也存在企业家腐败行为,只不过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
其三,腐败行为的滋生基础都是来自于制度缺陷,来自于制度规则的约束软化。
而企业家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企业家腐败收益的实质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的特殊地位,在契约范围内隐瞒企业的真实收益信息,转移企业部分利润划归己有。但是这部分腐败收益中有着企业家付出的劳动。应该说是企业家支付了一定的成本。而政府官员的腐败收益完全来自于权力优势,来自于政策信息的把握,他所得的腐败收益是没有成本的。②
第二,企业家腐败有时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现行体制框架内,法律法规存在着约束措施的空隙。比如企业家的“在职消费”就存在着一定的腐败空间,企业家可以打着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交易费用的幌子,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从表面上反映的是企业账面上利润的减少,而这些行为却是合法的。而政府官员的腐败由于有一系列纪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在职消费的空间相对而言要小的多,并且风险较大。
第三,企业家的腐败收益难以界定。由于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的交换,其收贿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比较容易界定。而企业家的腐败收益不是以交换的形式取得,而是在自己权力控制范围内的一种侵吞,一般在财务上比较难发现。同时,企业家侵吞国有资产往往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一般难以监督。
第四,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具有多样性。相比而言,企业家腐败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挥霍国有资产等等。在我国最典型的有:第一种是企业家直接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各样”的实惠,“穷庙富方丈”现象就是最形象的描绘。比如有的厂长以赞助的形式保送自己的子女上高校读书,用公款装修住房。第二种是国有企业厂长“脚踩两只船”,把大量企业资金转移到一些私营企业,或者挂靠企业,从中分得利润。第三种利用经营权,在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中饱私襄”。还有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经费支出,所谓“吃喝玩乐全报销”。而政府官员的腐败主要在于贿赂。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的腐败存在着严重的“交叉感染”现象。就是企业的腐败分子通过行贿的形式在国家机关建构保护伞,两者相互勾结。比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个人经费在政府机关不好“处理”可以到企业去报销,又如,由企业为领导人装修住房。上级机关占用企业小轿车等等。
诚然,目前在企业家腐败行为的界定上尚有两个空白区,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二是即使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我们认为,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构成腐败。比如股份公司中的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之处侵占了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的利益,也构成腐败。因为他损害了别的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如股东的利益、职工的利益,这种行为也构成腐败。
二、企业家腐败行为探源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上的,即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和资源是有限的,这种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对企业家腐败成因分析的前提之一。
对于人的生存而言,经济利益是保证人的社会生活必须的前提条件。无论任何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只要他无法摆脱依赖物质基础而生存和发展,他就必须去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人的本质需要所决定的。
但是,任何社会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则,通过制度规则规定着人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在制度框架内如果每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为规则,他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就会得到制度的认同,社会的认同,反之就构成违法,就要受到制度规则的处罚。然而,任何制度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当制度规则的空隙不足以约束人的行为时,腐败就会产生,因此,可以说腐败是一种制度现象,在任何体制下都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与腐败的治理问题。
2.1企业家腐败的制度根源企业家腐败也是一种制度现象,对国有企业而言,其腐败制度根源在于:
其一,企业家主导的社会博奕与产权制度的缺陷。当前的改革,从实质上说,是在计划经济旧体制基础上进行的一场具有社会整体上的利益大调整和再分配,这种调整和分配构成社会的大博奕。而产权正是社会博奕的结果。(汪丁丁,2000年)在这场博奕中,当制度规则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其获胜者首先是掌握信息优势的权力控制者。就国有企业而言,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政策、法规缺位或错位,在博奕中,其竞争优势来自于博奕的初始禀赋(即计划经济时期所掌握的权力和财富存量),和博奕能力,(即博奕者的自身素质)。相比较而言,拥有初始禀赋越多,优势越大,获胜的机会就越多。这就必然使他在下一轮博奕中具有更大的初始优势,并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形成反帕累托改进的马太效应。这正是构成社会分配不公,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也是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厂长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在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的条件下,这种不需要成本取得的职位,使他在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后,有着比其他人更优越的企业信息优势,而现行的体制框架,由于产权虚置,产权边界模糊,所有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而“在其位,谋其政”的企业经营者却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则成了真正无人负责的财产,这种没有“悟空”保护的“唐僧肉”,任何心术不正的人都会来咬一口而最有优势吃到“唐僧肉”的则是控制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者,于是企业经营者便可以利用种种机会用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
其二,权力与责任的失衡。在法律上,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子,没有责任,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而权力的滥用是腐败滋生的土壤。在当前的企业领导体制中,对企业经营者权力约束是软化的。
市场经济作为以所有权彼此让渡为实质内容的交易的经济,其有效交易的重要制度基础在于企业产权界区必须清晰。产权界区不清,其结果一是导致市场交易中摩擦增大,从而交易成本上升,降低市场机制效率,二是根本就不可能进行所有权转让意义上的交易,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企业产权界定问题实际上是明确对他人,对社会、对交易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在责任与权利相互对称条件下的制度界定,也就是说一定的机制一定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如果权利脱离相互责任的约束,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导致外部性与市场失灵,导致“搭便车”的道德投机。从这一观点来看,目前国有企业由于产权界定区的模糊。现职的企业领导人,拥有支配企业财产的机制,而责任并不明确,其结果是导致企业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产生企业家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种权责的失衡极易导致企业家行为的扭曲。具体表现在:第一,经营者追求的效用函数包括增加个人货币收入,指挥更多的职工、晋升、荣誉等一系列个人目标的放大,企业家的扭曲行为是不能把经营者追求的效用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第二,权力的拥有与责任风险不对称,难以避免企业领导者为谋取所谓“政绩”带来投资的膨胀。因为企业领导者可以从增加投资中得到种种好处。第三,负盈不负亏将增加企业的交易费用,由于产权不清晰,交易界区也就不清晰,承担风险的主体缺位将导致违约现象频繁。履约成本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配置效率。
其三,企业家作为经济人行为的扭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行为规则与自愿、平等、互利的商品交换机制及其价值的作用和要求是相一致的,经济人行为的正效应是以公平竞争为前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什么腐败没有今天严重,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形成的艰苦奋斗精神在起作用。同时,建国后,党中央一次又一次反腐倡廉的不懈努力。从“三反五反”起的各种运动,从其立意和出发点看,其目的都是为了净化干部的权力意识,防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威慑作用是存在的。(至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以运动的形式解决腐败问题,其负面作用则另当别论)。其二,在过去集权统治下,激励、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几乎扼杀了全民族正常的经济人动机,使中国人的经济人行为意识长期受到压抑而发生变异,人们不屑于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对经济利益产生恐惧和鄙视心理,唯恐沾上“拜金主义”之嫌。
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推进,原有的集权体制逐渐在政府职能转换中得到调整,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人发展空间展现出来。应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人行为空间的拓展为企业家提供了能力竞争的舞台。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些经济人的意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利益私有化动机的驱使下,追求个人私利的冲动以及对“允许一部分先富起来”政策的曲解,一些人利用转轨时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或合理不合法,或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追求“致富”,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谋取个人私利,或是无限放大自己的权力,挥霍国有资产,疯狂的侵吞社会财富,这种扭曲的经济人行为像一种社会毒素,侵袭着社会肌体,形成种种腐败现象。
2.2企业家腐败的内在根源企业家腐败的内在根源在于收益水平的社会比较,当他的收益水平在社会比较中满意程度越高,其腐败程度越低。但提高企业家收益并不能消除腐败。我们可以用图-2来说明。
图中CC`线代表企业家收益水平和腐败程度的交替,即企业家收益水平越高,则腐败程度越低。假定OM代表一个企业家维持基本生存和社会交际所需要的最低收益水平,据此可以认为OA是源于贪婪的腐败,而超过OA的腐败则是源于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腐败。图1同时也表明,即使委托人给予企业家的收益保持一定的水平,并且在企业分配机制中占有相当高的份额,但有些企业家由于心理和道德方面有因素也可能走向腐败,或者出于获得非法收益机会的存在,以及被发现的可能较小,而且他付出的成本较小,一种出于本能的贪婪,也可能铤而走险。
事实上,企业家收益水平与腐败指数之间关系的经验分析表明,和一般性的认识相同,腐败和收益水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和图1中CC`线所示的结果相近的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从现实中分析,尽管通过激励给予企业家较高的收益来降低企业家因腐败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但是依靠提高收益的方式减少企业家腐败行为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加大,况且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家的腐败行为。
三、企业家腐败成本与收益分析对企业家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不仅要考虑到私人成本与收益,而且要考虑到企业成本与收益,这也正是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腐败的不同之处。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及,企业家腐败行为本质是对企业利润的转移,当企业家将企业利益窃为己有的时候,从帐面上看实质是加大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利润减少,最终损害所有权者的利益。
3.1企业家腐败与企业成本—收益分析企业家腐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包括两种角度的解释,一是企业家因为窃取企业利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与企业家因腐败获得的收益比较;二是因企业家腐败使企业成本的提高,利润的下降,所有权者收益与所有权支付成本的比较分析。
在进行分析之前,我们给出如下的假定:
假定之一:企业家的个人收益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中是预先给定的。
假定之二:企业是有效益的,即利润m>0。在所有权者与企业家之间的目标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企业家的个人收益与委托人利益一致时,委托人收益达到最大。如图-2
I:当委托人所给予的利益使代理人满意时,委托人的利益和代理人利益达到最大,这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图中m0点是企业最大利润,a0企业家最大的合法收益。
II:当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收益使代理人不满足时,代理人就会利用委托人信息不完全性产生扭曲行为,企业目标利润是下降的,m1点是企业家隐瞒的利润或是损害的利润,DEF区城就是企业的损失。
下面我们来分析企业家扭曲行为对企业利益的侵害。
假定我们给出企业家扭曲行为形成的腐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理性腐败①。具体表现为:利用合法的经营活动中交际行为将正常业务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无限扩大,用于个人消费,但可以合理地在财务上列入成本开支。二是不合理性腐败。具体表现如贪污、将企业资金在帐外循环用于谋取个人私利等等。
i 关于合理性腐败
合理性腐败,有的学者称为偷窃性腐败。其根源来自财务约束上的漏洞,(即使在规范性的公司制企业中,对企业家在职消费的监督也不可能完全。)正是由于这一点,企业家往往会在“开展业务需要”的幌子下,无限制地挥霍企业资产。现实中有的厂长“吃喝玩乐全报销”就是形象的描述。而这些消费一列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结果是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如图:10-2所示。
图中:当企业家不腐败时企业实现的目标是a0,企业家不腐败收益是m0;当企业家腐败时在同样的目标下他所获得的收益是m1。
ii关于合理性腐败
不合理性腐败其现实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私分企业资产,或是利用企业资金用于谋取个私利,以及用公款贿赂政府官员等。不合理性腐败与合理性腐败的区别在于合理性腐败具有隐蔽性,一般不易被查到,而不合理性腐败是将企业资产窃为已有,实质是对企业资产的分割。这种腐败行为的结果是委托人利益的丧失,导致企业竞争力的削弱,甚至破产。
3.2企业家腐败与其个人的收益与成本分析对企业家个人而言,腐败也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取决于如下几方面。
3.2.1机会选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有两个重要概念,即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t)和自我强化(Self-enforeement),意即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种道路,就有着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的惯性,并且不断自我强化,即使这条道路是错误的,也是如此,甚至最后进入锁定状态。对企业家腐败行为的形成,同样也存在这种路径依赖和自我强化。任何一个企业家从他得到这个职位开始,其本意是把企业搞好,最终获取自己的收益,然而当他发现通过努力工作所获取的收益远远不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收益更大时,他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努力工作,安于现有的收益现状;另一种选择趁自己掌握控制权时捞一把。但是后者意味着要冒着被查处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坐牢,失去巨大的收益,或者被夺去企业家职位,或者被罚款等等,这些都将构成他们非法获取收益的成本,我们称这机会选择成本。这种机会选择成本的前提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因此,在企业家判定是否非法获取收益的前提是:假定非法获取的收益为Do,而被发现的概率为Eo,并且在得到非法收益的同时,还得到腐败租金,用S表示,由此构成产生腐败的机会为:
Do≤(S+ Do)(1-Eo)
3.2.2查处后成本:
企业家腐败行为一旦被查处,他将会被夺去职位,或者坐牢、罚款、社会谴责,丧失个人荣誉、社会歧视等等,这些处罚将对他未来获取收益的机会带来种种限制,他在未来的生活所获取收益应支付的社会成本将会更大,但是如果他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社会成本时,他仍然会选择获取非法收益。比如,某厂长非法获取收益100万元,被查处后实际认定的为20万元,他可能被判15年徒刑,如果在厂长职位上不贪污,他的收益只有30万元,而刑满后仍有80万元收益,这时他必定选择腐败。(事实上,相当多的企业家腐败行为是不易被查处的,但是一旦被查处的几乎可以倾家荡产,但出于利益的诱惑,更多的腐败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家腐败中有一种奇怪现象,被查处的企业家中,有很多是具有一定管理才能的,比如红塔集团的总裁储时健。有的人往往被查处之后,很快可以获取新的职位,而且收益不菲。这里面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某个企业家虽然倒台,但现有的业务关系仍然存在,他可以利用在原来职位上结成的社会网络关系重建自己的发展空间。二是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对企业家激励不足导致企业家劳动的付出和收益不对称,由此产生心理上失衡,迫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鉴于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于是企业家所支付的私人成本较小。
3.2.3预期收益
企业家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也就是贝克尔等人所说的的“诱惑”(tempetation)其决定因素取决于他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当然,腐败行为也有社会、心理、道德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讲,当腐败的预期收差与合法收益差距越大,腐败行为产生的概率越大。可用下式表述:
预期纯收益=预期收益—预期成本>0
在预期成本中包括:直接成本,机会选择成本,法定惩罚成本。对企业家的行为选择而言,他所付出的劳动我们称为直接成本。而被查处后原合法收益的丧失,称之法定惩罚成本。其关系如下式
预期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法定惩罚成本)*查处概率
在上式中,直接成本是既定的,机会成本与法定惩罚成本取决于查外的概率。一般地讲,被查处的概率越小,腐败的可能性越大。当预期成本越小,预期收入越大,越易产生腐败。
四、企业家腐败的治理由于企业家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同时在当前体制框架内存在着一系列制度缺陷,因此对企业家腐败的治理要着力于三个方面的结合。
一是“长短结合”就是把长远目标和近期治理结合起来,从长远看,要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家制衡机制,把企业家的权力监督放在利益的平衡上。同时逐步建立企业家市场,让企业家成为高级雇员,接受董事会这种利益主体的监督,同时在激励机制上充分肯定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给予企业家与职位和付出劳动相称的报酬。从短期讲,要健立健全厂长(经理)的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强化会计监督,同时要制定厂长经理腐败行为惩治办法,以约束企业家的行为。
二是标本兼治。对企业家腐败的惩治要加大法定惩罚成本,实行重罚、重处,尤其在经济处罚上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使腐败分子的预期成本加大,缩小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差额,使其无收益可图。同时要从制度上规范企业家的行为,尤其是要强化对在职消费的控制,同时明确企业家在职消费的权限,增强在职消费的透明度。
三是社会舆论与声誉机制相结合。要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对企业家的腐败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形成社会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歧视,加大查处后再就业成本,同时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对]企业家行为进行科学的评估,尤其是对其行为的评估,使其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本文发表在河南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州学刊》2003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2期。
2、胡鞍钢《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3、于清一《国有企业必须根治腐败—著名法学家于宪访谈录》《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9期。
4、夏业良《反腐败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
5、邹 微《腐败行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1期。
① 比如,汪丁丁认为,系统性腐败主要形式是“立法腐败”与“行政腐败”。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2期。
② 我们这里特别强调用“索取”二字,意即政府腐败靠权力谋取职位以外的收益,其索取有着相对应的行为主体,如受贿者相对应的是行贿者。
① 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2期。
② 罗斯—阿先曼认为,如果一个第三方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向这个代理人非法地支付—金钱,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此即腐败。
③转引自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2 期。
③胡鞍钢《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④于清一《国有企业必须根治腐败—著名法学家于宪访谈录》《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9期。
②当然政府官员的腐败也有成本,比如被发现后的处罚,面临坐牢的危险,这些属于间接成本。
① 合理性只是相对而言,我们这里所说的合理性是指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可以通过帐务进行处理的,比如,在职经费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