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制度学派的“国家悖论”学说,与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虽然有根本的不同,但还是有其新视角与新见解,对其研究对于当前我国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悖论”学说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种学说建立在国家的“人”本假设和政府本性假设之上。文章论证了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悖论”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也存在如何处理好“国家悖论”的问题。我们应当立足这种认识来规范政府的目标函数与职能。
关键词:新制度学派; 国家悖论; 意义
新制度学派是美国七八十年代形成的一个新自由主义派别。新制度学派国家理论的核心是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提出的“国家悖论”学说。尽管这种学说与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它还是有其新视角与新见解的。对这一学说的研究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新制度学派的国家理论
古典经济学对于国家起源的假说是契约论与暴力论。
契约论认为:第一,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这是由于人性的自私与利己主义造成的。第二,国家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产物。为了生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人们就开始签订契约,把权利交给他人代管,但要保证不受侵犯。因此,代管权利的人就成为统治者,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非常强大的统治者,并给资本家以保护。由于契约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系列规章、制度,它可以由国家强制事实,也可以由社会强有力的道德与伦理法则等隐性契约辅助实施。由于签订契约与实施契约都需要成本,也由于人们在先生生活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客观上需要一种强制性的组织,这就是国家。由国家来组织、实施契约就能节省成本,因此,国家的产生就成为必然。
暴力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国家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其目标函数是统治阶级追求利益最大化,约束函数是其他集团、阶级的利益。其运行机制就是统治集团的代言人界定一套产权制度,为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从其他集团、阶级中榨取各种收入。
诺思综合了契约论与暴力论的观点,提出了国家“暴力潜能”分配论。他认为,如果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等分配,就会产生契约性的国家;如果不是平等分配,那么就会产生掠夺性国家。1 这种观点是在基本承认契约论与暴力论的同时,也认识到各自的片面性。
在系统地提出国家理论时,诺思指出:“若要了解一个社会产权结构的变革,需先弄清国家的功能。”在分析国家的功能时,把其当作一种政治组织来看待。他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以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到其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诺思认为,因为国家确定产权结构,构成经济组织的契约关系形式也主要由国家来决定的,所以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他认为国家有三个基本特征:(1)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与公正环境)作交换来收取公民为购买这种安全与公正所支付的税金;(2)国家试图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各个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3)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面临其他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诺思还认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2 这两个目的是相悖的。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第二个目的是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设立。正是这两者的冲突所产生的对抗行为,引起了国家的兴衰,因此,“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3 真可谓: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换言之,没有国家全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而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这就是诺思的“国家悖论”。“国家悖论”之所以存在,根源在于国家的目标函数存在着尖锐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政府要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形成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又要获得集团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国家悖论”的产生是由于统治阶级中特殊物质利益集团的存在。4
新制度学派的国家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有根本不同的,其实质是为垄断资本主义服务的。首先,新制度学派直接把国家起源建立在暴力与契约的基础上,否认国家是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次,新制度学派抹杀了国家,尤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属性,用“行动集团或利益集团”代替阶级。第三,强调了对内职能是界定和保护私有产权,降低交易成本,使得社会各集团都受益而不是只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第四,否认国家是历史的,认为利益集团的更替决定国家的兴衰。1
二、新制度学派国家理论假设前提的现实思考
新制度学派抹杀国家阶级属性是建立在其“人”本假设和政府本性假设的前提之上。
首先,“人”的本性假设。新制度经济学派是以经济实体的“经济人”本性假设为前提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与人的“经济人”本性相联系的,互为因果的必然存在,只要“经济人”的本性不变,资产阶级私有制就是永恒的存在。其次,政府本性的假设。新制度学派把政府本性看作是“经济人”。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是“经济人”,所以由人组成的政府也是经济人。由于政府也有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也必须对政府进行实施内在和外在的控制。第二,政府作为权力的最大拥有者,其权力易出现滥用。只要权力存在,权力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必然存在。第三,政府统治者作为“代理人”,其个人行为也要受到个人效用最大化这一动机驱使,容易产生利己主义行为。统治者往往利用自己的特权乘机“设租”与“寻租”。导致腐败的产生。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权制度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有很大的差异。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因为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政府机关不是经济实体,不是“经济人”,都是“道德人”,不存在个人利益。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马克思所没有预见到的一个特殊的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根本没有预见到还有商品生产,也否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的这种处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统治集团有无集团利益需要深入研究。在前提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照搬马克思的预测。此外,对于劳动者以及经济实体是否是“经济人”问题,也需要研究。马克思的设想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商品生产被取消后,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剥削阶级取消了,但劳动者仍然有个人物质利益,不过,这时人与人的关系是互助合作的关系,不是交易。亦即人主要不是“经济人”本性的思想。如前所及,由于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就必然承认劳动者以及经济实体都是“经济人”。就是说,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应当以收益或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因此,在坚持国家阶级
属性的前提下,不能忽视经济主体之间经济行为的竞争与协作,经济利益的一致与冲突。
三、新制度学派的“国家悖论”的现实意义
新制度学派基于国家本质的“经济人”特性,提出了“国家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的内在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悖论”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从理论到决策都以个人主义为其深厚的哲学基础。政府决策集团一方面在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另一方面也形成自身的集团利益,并把集团利益和某一个或几个资产阶级垄断财团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在这里,“国家悖论”都得到活生生的体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如何处理好“国家悖论”的问题。
首先,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要实现的目标函数,主要包括充分就业、社会稳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本质上是公平与效率,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是政府的最终施政目标。公平与效率存在永恒的矛盾,任何把握二者各自的“度”,考验着各国政府的决策能力与水平。任何政府都必须通过实现“公平”的政策来保持社会的稳定,但这往往会以牺牲效率为前提。这是“国家悖论”最一般意义上的表现。
其次,我国财政主张是“分灶吃饭”,税收也分为国税与地税。这刺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形成大大小小的“诸侯经济”,各地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牺牲国家利益现象普遍,“跑部寻租”现象屡禁不止,从根本上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
第三、政府不仅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也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这种“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一身的二元身份导致政府在决策时陷于两难困境。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必须凌驾于社会所有的阶层之上,制定出对所有经济者一视同仁的政策。但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又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种“父爱主义”的保护,扶持国有资产的政策都有可能出现,这好象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质上是保护了一些落后的国有企业。阻碍了整个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四,在干部考核、选拔制度上,往往要求地方政府干部在任期之时出政绩,同时又要求一定数量的选票。因此不少地方干部置社会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而不顾,追求短期利益与短期行为,或者地方利益、眼前利益迎合某些群众心理。从而制约了经济增长,这又产生了“国家悖论”。如,从理论上讲,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不难解决,但我国二十几年的经济增长中的这个矛盾却始终得不到解决。
第五,政府公务员也是“经济人”,他们在为政府工作时也要求最大限度的实现劳动力的价值,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长期以来对政府公务员实行的都是普通的工资,导致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不能实现,导致他们对工作的热情不高,同时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
鉴于“国家悖论”存在的客观性,为了正确地确定和履行政府职能,我们也应该承认政府是“经济人”,并立足这种认识来规范政府的目标函数与职能。
任何政府的目标函数都是公平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是统治阶级集团“经济人“的利益要求。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牺牲公平增进效率或者牺牲效率增进公平都是可能的。“国家悖论”的这方面表现不可能,也不必要消除。我们要规范的是二者的结合,要实现次优的发展速度和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平以稳定社会各阶层,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阶层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与潜力,我国采取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决策是可行的。关键在于“公平”度的把握,这要以不发生社会动乱为底线,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失业工人达到基本温饱生活水平。
政府各级公务员要转换职能,把主要精力用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与宏观调控上,而不是用在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上,各级政府要彻底转变职能,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国有资产交给国有企业去经营,单纯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国家悖论”在这方面的表现要彻底消除。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并把“国家悖论”的表现降低在最低限度。为此,就要拉开分配差距,使公务员工资弹性化。即使短期内不能高薪养廉,也要使公务员工资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使公务员寻租、设租的机会成本加大;此外要加大打击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力度,加大对公务员民主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2、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
3、林国先:《制度理论:马克思与诺思》,经济学动态2002(9)。
4、蒋自强 史晋川《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