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些天发的《“不买房行动”要发挥第三部门作用》时,我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产物,它可以很好的解决政府和市场所忽视或没有处理好的问题。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第三部门有个突破性的发展来寻求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也就是促进我国
的第三部门从拾遗补缺的社会角色逐步向与政府建立合作互利的伙伴关系转变,成为中国社会一支重要的力量,这是我的一个基本想法。在分析界定“第三产业”伊始,来认识一下“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社会部门,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其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在这里,政府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竞争性工商企业是“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又名非营利性组织( NPO ),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非政府、非企业的组织总称。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判别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第三部门,既要看该组织所从事的事业是公益性的还是私益性的,又要看这类组织的组织活动是志愿性的还是强制性的。一般来说,以强制提供公益的组织属于第一部门(政府)的范畴,以志愿提供公益的组织属于第三部门。我国的第三部门,是改革开放以来适应新的社会体制而出现的新的社会组织,目前数字有多少前尚无确切的统计。如按国家民政的登记管理规定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标准,民政部1996年6月的统计,经过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近20万个(最新数据待查核)。其发展特点有:一是填补“政府归位”后社会管理出现的真空;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第一是原来的人民团体,以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最为典型。这类组织通常都会依托原来的某个组织机构,其启动资金和运作人员往往来自原来的组织,因而与母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二是完全由私人出资创办,天则所可以作为一个代表。这类组织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其资金、人员和活动均由自己决策;第三是由个人或社会团体创办,政府或国有事业单位资助或共同创办。但从资金的构成比例上看,政府投入还占大多数,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支配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提高.第三部门成长的社会土壤已逐渐丰富起来。三是管理模式日趋市场化,以营利组织的筹资方式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努力以企业效率十非营利精神去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例如:“农夫山泉矿泉水集团与希望工程合作,每销售一瓶矿泉水,希望工程就获得一分钱的收入,资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上学。”
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社会功能:它可以为社会志愿者提供服务社会的舞台;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与进步;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通过其与政府的竞争合作有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具体来说,在和谐社会中作用很大:
1、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平等的社会秩序。
改革开放使我们的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原有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观念被打破,社会分层后产生了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三部分人:第一部分是农村弱势群体。这一部分人主要是农民和农民工,这是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弱势群体。第二部分是城市弱势群体。一是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出现失业下岗人员。二是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三是收入相对较少,生活水平很低的退休人员。第三部分是教育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既是特指各级各类学校中的贫困学生,也是泛指所有在校的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第四部分是维权弱势群体。这一类弱势群体没有特定范围,主要是指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却得不到维护的一群。弱势群体的特点是掌握的资源很少,人数众,利益表达能力弱。这一群体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公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在社会转型中问题日渐凸显。第三部门所倡导的民主、平等,其在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客观上为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如行业协会通过行规对组织内企业进行的约束,既缓冲了市场失灵的负效应,
又阻抗了政府失灵对企业的损伤。在这种公正、公平、平等的社会秩序中,弱势群体有了平等的机会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去改变自身的弱势的地位。2、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平等和不确定的因素,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的遗传影响等等。这就使得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有可能由于工作的丧失或是其他的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状态之中。对于这部分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救助,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底线。和谐社会中尽管人人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然而,由于自身及社会等多种原因,弱势群体依然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摆脱弱势的窘境,实现结果的平等。对此,政府机构因为其自身的缺陷也同样无法保证他们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保障由国家中心主义转向福利多元化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适应这种环境而兴起的第三部门凭借其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和良性的机构运行机制,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并独立地运用这种资源来满足多层次的社会需求。第三部门的努力,保证了弱势群体能够在弱势的处境下能获得一定的救助,也就是说,第三部门的志愿活动成为了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一般说来,如果社会弱势群体稳定了,社会也就稳定了,所以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很低。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逐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三,有利于建立一个政府与弱势群体沟通的良性渠道。
在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缺少一种利益整合机制,公共决策与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社会变革导致了一部分社会群体的社会相对地位下降了,使他们产生了相对的剥夺感和被边缘化的危机,而政府对此所表现出来的力不从心又让这部分群体对政府政策不理解,有的民众甚至将某些社会问题扩大化、片面化。第三部门不仅可以凭借其处于一线、贴近民众的优势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让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声音”,而且能够依靠其与政府机构的特殊关系表达和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为他们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充分发挥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社会功能。
第四,有利于发展与扩大就业。
相比于传统经济部门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消极无力,第三部门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经济力量在拓展就业空间、创造就业岗位方面表现出了巨大的潜力和积极效应。第三部门本身就是社会自治化的体现.没有第三部门的发展,社会自治化就无法实现....社会阶层结构不断分化,第三部门的社会活动除了需要专业人员外,还应该有熟悉基层、熟悉组织服务对象的群体参与。因而,第三部门在开展社会动员时往往会吸纳大量的具有同质性特征的弱势群体,这就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一条新的就业渠道。此外,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也开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途径。
最后,有利于形成互助博爱的理念和热心公益的社会氛围。第三部门运用自身的组织优势以志愿的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在他们的倡导下,不断有新的群体自觉加人到扶贫济困及其他慈善公益事业中来。第二部门实践本组织服务社会的理念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有所提高,社会氛围也日益向善,这些也就为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第三部门的兴起,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种组织依托,其以提高组织成员能力为工作切人点的特性,使弱势群体能够通过参加组织活动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为他们自立、自助、自强地摆脱弱势提供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