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通过对2004年9月以来的用地进行检查发现,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而且,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国土资源部为此紧急要求各级国土部门迅速行动起来,下决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甚至对各地下达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量化指标”: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份公开、依法、严肃查处3起以上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年底前要达到8起以上。(6月7日《经济参考报》)
显而易见,在眼下的土地暴利时代,土地违法已经不是“普遍”,而是“猖獗”了。一些地方政府凭借野蛮的行政暴力,以极度低廉的价格从农民和居民手里或征或租得土地,然后再以高价出让土地,受让者则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消费者。土地暴利被地方政府和“土地掮客”获取,土地原先的所有者不能享有土地的增值利益,可怜的消费者则完全沦为土地暴利的终生奴隶。
违法用地竟然可以达到90%以上,这证明这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实际已经完全形同虚设。违法用地的背后必然有违规执法,因此在我看来,当下查处这些地方国土执法部门的失职渎职,也许远比紧急要求他们“迅速行动起来”,要有意义得多。当然,真能“迅速行动起来”也是很好的;只是,要求省级国土部门年底前必须查处8起以上土地违法大案的“量化指标”,却实在非常可笑。
如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所言,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那么我想问,土地违法猖獗是否就与国土部门毫无关系呢?查处土地违法的“量化指标”,首先是基于一种“自我清白假设”,即国土部门一直都是“公正的执法者”,但事实显然并不是如此。如果一个执法者本身就是土地违法的参与者,却要求他在某个时间以前查处一定数量的土地违法大案,即使最后“硕果累累”,那也只能是一些徒有其表的塑料果子,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再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治的效力正在于要让每个违法者都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让人们在意图“试法”时都有必然被法律追究的后果预期,从而起到应有的震慑效果。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量化指标”,却似乎在消解“违法必究原则”,而代之以“抓典型原则”。这等于是在告诉人们,那些人之所以被查处,不是因为他们犯罪最严重,而只是因为他们的后台还不够硬,他们的手段还不够狠,所以“非常不幸地”被选入了国土部门必须在年底完成的“8个典型”。
土地执法不是搞“对外宣传”,要求的张扬法律正义,不是发挥“典型效应”。一定程度上,“抓典型”执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背叛。因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能搞“量化指标”,而只能切实执行“违法必究”原则,即“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都必须给公众一个说法。当然,作为给说法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保证查处者的“公正的执法者”身份,设若昨日参与土地违法的原班人马今日又成查处土地违法的主力干将,那岂不是太荒诞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