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交易成本,这使得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不高。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设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来完成农地流转交易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市场组织、政府组织和专门的中介组织这三种组织形式中,介于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的中介组织是最有效率的。应该设立多种形式的中介组织来实现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农地流转效率。
关键词:交易成本 农地使用权流转 中介组织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在理论界是个热门的话题。不少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将试着从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的有关理论来分析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在该问题的研究上有一定的突破。
一、农地使用权流转及其交易成本
现在讨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农民仅把使用权转让出去,保留承包合同,收取一定的收益;一层是农民把合同、土地经营权一起转让,农民不再保留任何权利,不与土地发生任何联系。
当前推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对于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等很多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渠道十分不通畅,农地的流转效率不高。造成这种局面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因素,其本质即产权的不清晰。产权的不清晰具体表现为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承包权的性质不清楚,农地使用权流转缺乏内在的驱动力等等,这导致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中的交易成本很高,影响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效率。
根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安排会影响到资源的配置。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降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对交易成本的界定,交易成本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时产生的。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实现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具体到我国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对于各经济主体来说,交易成本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项目: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订立合约成本、监督执行合约成本、保障缔约双方权益成本等。
⒈信息成本。信息成本包括人们与物质世界打交道时所产生的信息成本和人与人之间打交道时产生的信息成本。具体到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我们重点讨论农户和农户之间、农户和其他的经济组织之间打交道时所产生的信息成本。它包括农户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供求状况、农地的肥力、地势、价格、使用状况、距离市场的远近等;寻找潜在的农地供给方和需求方,确定对方可能的对农地的处理行为的信息。另外,在我国现阶段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还牵涉到处理好村集体、农户和其他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因此这里的信息成本还应该包括对村集体的关于农地流转的态度的了解的成本。
⒉谈判、订立合约的成本。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谈判、订立合约成本主要应包括: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在确定农村土地的流转面积、价格、订约时间等其他事项所进行的谈判以及合约的起草、讨论所花费的成本。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谈判的难点在于价格的确定上。我国目前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对于农地价格的评估往往标准模糊,故对农地的价格的确定方面是需要难度较大的谈判,花费很大的交易成本。
⒊监督、执行合约成本。在签署了农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之后,如果移交手续尚未完成,就还要监督和检查合约的执行情况,防止合约的执行人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移交手续完成之后,还存在着一个合约后双方互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要监督和检查合约的执行情况。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双方或多方的合约中有可能出现合约的一方利用任何可能的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利益的情况。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卖方的抛荒、弃耕、对农地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和利用,买方拒付资金等情况。因此防范这种情况、避免对某一特定经济主体造成损失要花费一定的交易成本。出现这样的情况后,调解双方利益进行赔偿活动也要花费交易成本。
⒋保障缔约双方利益成本。合约一经缔结,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农地经营者经营土地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转移交给农地使用权的买方,农地的经营收益和风险不再和原农地经营者有任何的联系,而是与买方直接挂钩。这样买卖双方的对于土地的经营权权属就比较明确、利益较为直接。而要达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并且保证双方的利益不遭受第三者的侵犯,也需要买卖双方和相关的经济组织或集团花费一定的代价。
综上,在完善的农地流转市场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着较大的交易成本。我国现阶段农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都是个别农户私下地进行转租、倒包、转包、互换等,或者是由村集体,实际上是由村干部介入到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单个农户自发交易的盲目性和行政手段的过多介入,加剧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成本扩大的趋势,使农地流转的效率很低。因此,构建或引入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进行产权的安排,降低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很必要和迫切的。
二、各类农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比较
为了降低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需要构建或引入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选择组织形式的基本方法则要用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假定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获得的收益是一样的,则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成为单纯的成本比较的问题。因此,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组织形式的最终选择需要比较各自包括制度运行成本(即制度运行过程中具体制度安排或组织运行的成本,张五常把它等同于交易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大小,从中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一种组织形式。基于农地和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特性,在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我们认为存在市场组织、政府(以村集体和乡镇基层政府为代表)、中介组织这三种组织形式。下面我们来分析比较一下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农地使用权流转所要花费的交易成本的大小。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大小和交易次数成正比。假定农地流转市场上有X户买者和Y户卖者,通过市场组织、政府组织和中介组织进行农地流转的交易次数分别为N1、N2、N3。
如果通过市场组织来完成,则有农地使用权流转需求的农户是在各自相互独立的情况下以单个主体的角色进入市场,直接和有关的经济组织或者农户个体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单个的农户要独立地进行市场调查,寻找可能的买者和卖者,了解其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意向和可能采取的行动,单个农户之间要进行直接的谈判、订立合约、监督合约执行情况。这种情况下每个农户都要发生实体内容基本相同的交易,每户买者都要与Y户卖者打交道,每户卖者都要与X户买者打交道,则交易次数就为N1=XY。
如果通过中介组织来完成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则存在着设立这种组织本身(目前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尚未普遍建立起来)所要花费的成本,农户进行交易时农户间的直接交易成本转变为组织内的交易成本。这里假定这种中介组织形式是已经存在的,不计算制度设立的成本。此时社会交易成本等于中介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与各种中介组织的个别交易成本之和。该种情况下,中介组织要分别与X户买方农户和Y户卖方农户进行交易,则交易次数就为N3=X+Y。
如果通过政府组织来完成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即通过村集体或者乡镇基层政府把农户间的直接交易转变为组织内部配额交易(实质为计划交易),则交易次数N2不能用简单的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的多少来衡量。现阶段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政府组织来完成,实际上也就是把农户的市场交易行为转变为组织内的交易行为,相应地,其个别交易成本转化为政府组织内的计划交易成本与同级或上下级政府组织间的个别交易成本之和。但是,实践证明,通过政府组织实现农地制度变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于国家的法律安排来排斥通过市场组织、中介组织等形式来进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此时农户自发流转的交易成本提高,从而使许多本想参加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退出市场,大大消减了农地流转的规模,降低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故N2就不能简单地用参与交易农户数多少进行衡量。
由上比较可知,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完成交易活动的三种组织形式各自所产生的交易关系和交易成本是不同的。从简单的假定交易成本与交易次数成正比来看,农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成本N1=XY大于通过中介组织进行的交易成本N3=X+Y(X,Y>2时),这二者中间中介组织显然是比较有效率的。下面还需要比较政府组织和中介组织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二者交易成本的大小。这一比较主要是对二者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各自的制度运行成本进行分析。
通过政府组织和中介组织进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都存在一定的市场交易成本和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政府组织本身的特殊性质使得其市场交易成本小于中介组织的市场交易成本;从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来看,政府组织属于严格的科层组织,管理的交易成本要大于中介组织的交易成本。而且,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特权,在政府组织内部进行管理或者计划的过程中,往往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这又增加了政府组织的交易成本。而中介组织由于其功能的专一性和其更倾向于经济功能的特性,使得它能更多地关注经济效率的提高,刻意地降低交易成本。综合这些因素,可以认定,政府的交易成本是高于中介组织的交易成本的,即N2>N3。综合两次比较,可以看出,三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一种关系N1> N3且N2>N3。
可以看出,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中介组织是比市场组织、政府组织都更有效率的一种组织形式。应通过发展中介组织来降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成本,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
三、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形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设立一定的中介组织来完成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比较有效率的。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在如何设立中介组织方面促使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良好运行上有以下观点:
首先,在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设立中介组织应该有这样一个前提:即农地的产权必须是清晰明确的。制度经济学在讨论交易成本时,就是建立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的。我们现在讨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都是在坚持了农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具体而言,在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该坚持“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坚持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稳定土地的承包权,在承包期内承包权和收益权归原承包户不变;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要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土地的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策权留给农民。把农户的单一的土地经营权变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包括土地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这样,农户才能成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
其次,设立中介组织应该本着提高农地使用权流转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来进行。在科层组织如政府当中,政府越是进入资源配置领域,政府科层组织越是与企业科层组织混同,就越是会将大量的自然人变成科层组织中的人。与市场中的人不同,科层组织中的人没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因此也就更难低成本地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及用司法程序以较低的成本降低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鉴于科层组织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组织的过程中,要尽量地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使组织内部具有更灵活的机制,降低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以适应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提高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效率。
再次,根据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的相关理论,可以认为在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应该具有以下功能:
1.搜集信息功能。作为中介组织要通过多方面的渠道,了解农地流转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状况,了解农地的市场价格,以便为农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提供及时便利的信息,把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转化为中介组织内部交易成本,节约单个农户的搜寻成本。
2.组织谈判、订立合约功能。通过这样的中介组织,把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其他的经济组织之间的要通过较大的交易成本才能实现的面对面的谈判,转化为由中介组织组织进行,双方既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间接进行的谈判。谈判或订立合约中出现的意见分歧可以由中介组织来进行调解,以避免农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无休止的争吵,造成无谓的交易成本的扩大,并且仍不能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中介组织应该规范必要的程序,尽可能使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签定书面的土地流转合约,并且进行合约的鉴证。这样,农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的谈判就有了一定的规则,双方的交易成本都会降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就比较容易实现。
3.扮演公证人的角色,监督合约执行情况,调解交易双方可能出现的争端。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双方在签定了合约,但尚为办理移交手续或者在合约执行过程中,交易双方的“经济人”的身份,使他们会出现利己倾向,甚至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中介组织来承担监督任务,这就减少了交易双方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从而放开手脚去从事其他的经济活动。在这里,由于交易成本的不可分性,中介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用其花费的交易成本替代了原来需要交易双方分别承担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减少了浪费。
主要参考文献:
[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局2000年11月第1版。
[2]杨丽、习银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1年)》,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3]罗必良:《农业性质、制度含义及其经济组织形式》,《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5期。
本文的写作过程中,赵峰老师给出了非常宝贵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他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