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知识产权 不同技术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创新模式,按照不同的范畴可作不同的分类。按创新的技术来源与创新活动方式基本上划分为自主创新、模仿创新与合作创新三大类。由于不同模式的创新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各自不同的保护战略。

 

1.自主创新模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创新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实现技术突破,攻破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获取商业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可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和加速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不可缺少的手段,具有重大的国家宏观战略意义;从企业层面来看,自主创新也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高境界,是企业成为技术领袖和市场先锋的根本标志,因而具有很大的企业微观战略意义。自主创新企业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主研究开发,形成并掌握新的核心技术而建立的。

 

    新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自然壁垒, 模仿跟随者要反求或仿制其新技术成果存在一定的困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由于现代检测分析手段不断发展,对复杂技术的解密能力也日益提高,使技术本身的自然壁垒有弱化的趋势。因此,要保证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独占,仅仅依靠技术壁垒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求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对于不同的创新技术成果,其保护策略也各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公开模式,即创新主体将技术成果公开,以获取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主要指获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这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处于非常稳定的状态。但它容易造成技术服务成果的不合理扩散,并且由于其权利取得要经过行政审查,权利取得成本也较高。二是保密模式,即采用技术秘密方式(Know-How)来保护技术成果。这种权利的取得无需登记,获取成本最低;也可严格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但由于该权利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成果的保密状态,极有可能不慎泄露或其它人通过合法途径(如反向工程)而被公开,一旦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复存在。三是混合模式,即成果拥有主体将成果的部分内容用公开模式保护,而将其余部分内容用Know-How方式予以保密。采用此种模式,结合了公开模式和保密模式的优点,弥补了两种模式的不足。权利人既能有效地控制成果的扩散和使用,又能获取较长的控制时间。比较而言,上述三种模式在权利的专有性方面,公开模式>混合模式>保密模式;在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力度方面,保密模式>混合模式>公开模式。对于具体某项自主创新成果,必须结合具体成果的特性,选择合理的保护模式。对于一些较为直观、易于复制的自主创新成果,选择公开模式获取专利权较为理想;对于技术壁垒较高的创新成果,则宜采用保密模式;但对于大部分创新成果而言,采用混合模式更显适宜。这样可有效地控制技术扩散和取得较长的权利占有时间。

 

    但是某项创新成果采取某种模式被保护后,并非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的变化和外界环境的不断作用会改变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以采用Know-How方式保护的技术成果为例,当权利人得知或预测有他人可能已掌握或短期内很快会掌握自己的技术秘密后,如果该技术秘密同时也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考虑申请专利保护来代替原来的技术秘密保护。以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而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样即使他人已经(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了该项成果,由于专利权的存在,对方也不能非法使用。一般情况下,当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上市时,相关利益者总是设法破密。因此,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一段时期后再转为专利保护,即由保密模式转向公开模式,不仅保险系数大,也延长了对该技术的独占期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自主创新企业还可对该创新成果进行合理的转让。这里的合理有两层含义:一是适时。实践表明,不转让,过早转让或过晚转让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对企业自身发展都是不利的。适当的技术转让可使自主创新企业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二是适度。全盘托出毫无保留地转让技术只会培养出一批威胁性过大的竞争对手,不利于企业获得预期利润。选择适当的需求者对技术进行适当的转让,有利于培植一批理想的同业竞争者,这些竞争者的出现不仅不会削弱自主创新者在行业中的地位,反而由于动力和压力的双重存在有助于创新者核心地位的提高。

 

2.模仿创新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模仿创新是指企业通过学习模仿率先创新者的创新思路和行为,吸取率先创新者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引进购买或破译率先创新者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进一步开发。在创新过程的中后期阶段投入主要力量,生产出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富有竞争力的产品与率先创新的企业竞争,以此确立自己的竞争地位,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技术水平普遍薄弱,技术人员缺乏。因此,模仿创新不失为我国企业现阶段创新战略的现实选择。

 

模仿创新的一般过程如图3-6所示。从中我们看出模仿创新虽以模仿为基础, 但并非单纯机械模仿。再则,不少模仿创新虽以技术引进为基础展开,但两者并非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技术引进不一定导致模仿创新。很多人认为,模仿创新一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事实上,在模仿创新与侵犯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划等号是错误的。模仿创新主体只要按照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按适当的形式给予技术提供方以符合法律、双方认可的物质与精神补偿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通过知识产权的合法交易,节约了模仿创新者在技术反求方面的资金和时间耗费,使模仿创新者能更快地接近和掌握率先创新者的核心技术,为模仿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从社会层面来看,没有模仿创新,就没有技术的扩散,更谈不上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

 

技术引进是模仿创新的主要源头之一,因此在一开始便对模仿创新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而技术成果引进的优劣与否,关键在于引进之前掌握该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技术成果其价值一般不同。总体而言,成果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越高,其技术的“含金量”就越大,引进的价值和产生的效益也就越大。模仿创新者对于自己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创新成果也应该采取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其保护策略和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基本相同。只不过要注意的是模仿创新者在以后将技术转让给第三者时已经是一种分许可,根据技术转让法,引进方(模仿创新者)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所得的收益,要与原转让方进行分成,否则同样必须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3.合作创新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合作创新是指企业间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在当今世界,全球性的技术竞争不断加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面对的技术问题愈来愈复杂,技术的综合性和集群性越来越强。单个企业仅仅依靠自身能力取得技术进展越来越难。以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分工合作方式进行重大技术创新,使外部技术资源内部化,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成为当前形势下企业技术创新的一大趋势。它有利于缩短创新时间,增强企业的竞争地位;也有利于分摊创新成本和分散创新风险。

 

    合作创新产生的成果为共有知识产权。所谓共有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某一研发项目在资金、技术、人才多方面共同合作,相互协作或达成共有约定基础上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共有。由于创新主体各方受利益的支使和驱动,常常产生利益分配的冲突,引起共有知识产权纠纷。一般认为,避免共有知识产权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在合作研发之前,参与各方就有关的共有问题达成一致并鉴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的具体分工,明确各自应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第二,按原计划完成以后成果的署名与排序,包括整体成果的署名及分项成果的署名;第三,对在研究过程中有意料之外的特殊贡献者的奖励原则与办法;第四,明确分享的原则与分享比例,规定使用范围,约定收益,处分的办法;第五,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原则及办法等。

 上海市创新知识产权 不同技术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另外,为避免共有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还应注意保存好一切与研究有关的原始研究资料,尤其是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研究论文及手稿等。每一份资料都应注意谁负责谁签名,只有这样,在当纠纷发生后才有利于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合理解决纠纷。一旦共有知识产权纠纷发生,调处时应本着贡献大小原则,即贡献大者多得利,小者少得利原则;还应本着有利于使用的原则,即调处时应注意有利于技术创新活动成果的使用,否则不利于技术成果的物化与推广应用。合理调处共有知识产权纠纷有利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为各创新主体再次合作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共有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发展的趋势,只有根据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妥善处理好共有纠纷,合作创新方可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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