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成了时尚的话题,大家都在谈,关于如何建设新农村,专家学者更是仁智兼备,学术专著连篇累牍,我也写过几篇,但由于不是专事研究,仅涉及皮毛,算是滥竽充数,所以都是石沉大海。后来再读学者的作品才发现大家谈的多是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说全面周详,用起来也应是得心应手;也有些是谈的根源症结,写得同样入木三分,把前因后果分析得环环相扣。
由于我不是三农专家,所以我只能谈些常识,因为我发现新农村建设真正要发力的不是什么高深新锐,而恰恰是常识。常识从背景、前提和主角说起。
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宏观经济转型和贫富差距拉大
新农村建设决不是施舍,而是形势所迫,如果对此感激涕零,那就太幼稚了。搞清楚其来龙去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不会乱花渐欲密人眼。
自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经济出现严重的生产过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中国的生产力过剩,已占到GDP的30%。中国经济必须实现从投资型增长向消费型增长的转变,这是一个经济战略。
实现这一战略的办法只有个——扩大需求。首先是外需,2005年1月~10月,贸易顺差达804亿元,比2004年全年翻了两倍多,引发了外贸结构的失衡,国际贸易磨擦剧增,国际诉讼越来越多,甚至许多国家和国际贸易机构联合起来指责中国在多行业存在倾销行为。外需增加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外需增量无望,只留下内需的口子。中国政府为解决内需不足,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利率一降再降,出口退税一提再提,法定准备金减少了,贷款额度取消了,甚至在通缩时期逆势加薪,如此多途径多手段多领域的“综合拳”在其他国家可谓招招致“命”,然而中国通货紧缩趋势并没得到有效缓解,原因何在?
中国经济结构严重的失衡!城乡发展严重失衡!
在扩大城市内需多次努力失败后,此时几乎所有的官员、专家、学者、商人都把眼光聚在了一点——农村市场,这是座深埋的金山——9亿人的消费市场,消费潜能储藏量何其广阔!
然而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村消费力极其微弱,农村发展的滞后和农民收入增长的缓慢明显制约着国内市场的扩大,已成为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一大瓶颈。70%左右的农村人口只消费了30%多一点的商品,只占了不到20%的城乡居民储蓄,就可以大致明白,怎么会连续国民总产值(GNP)增长,却出现内需不足和消费不足了。(2001年的统计数据)另外,由于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农民即使有钱也不敢消费,原因很简单养老问题、医疗问题、孩子教育任何一项都可能倾尽其财。
“如果贵州是一个国家,那么它的人类发展指数仅刚超过非洲的纳米比亚,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个国家,其人类发展指数则与发达国家葡萄牙相当。”
“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如今中国20%的最贫困人口收入份额只有4.7%,而20%最富裕人口收入份额则高达50%。”
“由于中国实行卫生体制的社会化改革,有70%-80%的农村人口没有医疗保障,这导致成千上万婴幼儿和农村人口等弱势群体不必要的死亡。”
这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对中国的地区不均衡、贫富不均衡和社会阶层不均衡所作出的动人心魄的描述。
因为看不起病,大部分农民都是死在自家的床上,在长期的折磨和熬煎中耗尽最后一丝气息;因为孩子读书,很多家庭家徒四壁,债台高筑。除此之外,农民还要忍受精神的压迫,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公和歧视性的政策,使农民处处遭受不公。因为是农民,就不能享受公民的权利,如退休、低保、医保等,剥夺了他们最后的尊严。更可怕的是农民还失去了改变命运的机会,因为是农民,就不能考取公务员、房产不能抵押贷款、不能送孩子到城市学校读书接受更好的教育。
现在很多农民家庭面临破产,现有的农村经济结构根本无法撑起一个家庭的延续,收入方式单一且挖潜无望,负债成了一种常态。更糟的是农民还要承担各类苛捐杂税、忍受官吏掠索讹诈,生存环境极其恶劣,更谈不上发展了。官民矛盾严重对立,政府的公信力极为苍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农村成了被子下掩盖的火山。
同时,由于官贪致使民穷,由于民穷显得官贪的恶性循环导致的官民双方信任难以建立,对立严重。现在农村的最大矛盾不是什么人民日益增长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就是赤裸裸的官民矛盾。
据媒体披露,官方对地方干部做过一次历时两年四个月的“战略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按党章和《干部准则》考核,县、局、处级干部素质合格率仅为4%;厅、局级干部的素质合格率为7%;副省级干部素质合格率为15%。社会各界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满意度平均为20%以下;对党政部门干部的满意度平均在15%以下;对上层建筑领域干部整体满意度为12%;中青年干部表现出为高尚理念而工作的,仅为6%。这就是说,政权的支持率最高还不到20%。一个泱泱大国,政治生态何等恶劣。
新农村建设,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既复杂又简单。
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农民公民权的现实保障
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要废除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羁绊,他们不是要施舍而是要公平,他们急迫需要的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下的各项权益,他们不需要额外的,只需要应有的。
作为公民,他是一种完全自主、平等、独立的法律身份。但实际上,我国农民并没有完全享有这种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新农村建设前提是要落实农民在宪法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上的平等权。这也是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该公约确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有:工作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相当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和享受科学技术文化生活权以及家庭、婚姻、妇女、儿童享受特殊保护权等。现在,农民在享受各种资源方面与城市不平等,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当今的农村在失业救济、享受低保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是空白;而教育、医疗、科技文体权利明显地与城市存在差距。
就拿农民的土地来说,因为所有权的缺失,使城市房地产经济日益火暴,而对于房地产提供最核心资源的农民却因此受害。
房地产涨价最大赢家看似是开发商,其实是地方政府,因为房地产涨价直接带动土地升值,从农民手中一两万元圈来的土地可以卖到一两百万,甚至更多,利润率高达百分之一万倍!!!所以地方政府是房地产业积极推动者,土地收益高效、简单、便捷、无本万利,远比发展工业要来得“绿色”和“和谐”,更不要说出力不讨好的农业了。
为什么说,地方政府趋之若骛去搞房地产的土地拍卖经济呢?因为他们手中能打出去的经济“牌”越来越少,常处于饥饿状态,而贩卖土地又没有风险,土地是农民的,贷款是银行的,责任是开发商的,他们坐地收钱。土地贩卖富了地方政府,更富了地方官员,湘西吉首市(县级市)的国土局副局长(副科级)杨祥云,利用圈地贪污近1500万,而湘西是个国家级的贫困地区!
现行的土地制度成了坑农害农的症结。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严重背离社会现实等问题。例如,对农村土地仅规定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村民小组具有经营土地的权利,而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小组却隶属于村委会,无独立地位,其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也就当然地收归村委会了。
村民委员会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它只是村集体事务的实际操作者,我们应该把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本身相区别。一方面,从村民委员会性质来看,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另一方面,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只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并非土地所有者。 法律规定的混乱状况,使得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长期以混沌不清。所有者虚空,那个“集体发包方”也就降低了应有的权威性,“土地使用权”的法理依据就不完善。这种态势成了官商勾结、掠夺农民的温床。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明确所有权,农民自古以来的梦想就是耕者有其田,共产党原来的土改就是把土地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而后来的所谓合作化运动却又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给所有者补位,实施农村土地私有化,形成抵制官商掠夺的屏障,才能根本解决农民权益的依法保障。否则农民土地维权往往处于无法可依尴尬境地。
目前,虽然政府要求土地征用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这是远远不够,因为他们的计算标准很低,各项加起来不过一两万元,但即便如此,大部分地方补偿费发放还是不能足额到位,更不用说有些地方就根本没有补助项目,即使有了土地补偿费也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又造成了所有者缺位而引发腐败。这与国际上成熟政体国家的成熟征地补偿政策相比可谓相去甚远。
日本征地补偿包括产权损失、财产损失、失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等,此外,还专门规定了要“按正常市场交易价计价”的原则。美国对土地征收即补偿所有者财产的市场价值,包括财产现有的市场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值。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建立在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值补偿,具体包括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被征地相邻土地的有害和不良影响补偿、土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而造成的成本和开支的补偿等。
但是在中国,仅仅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依旧难言合理,因为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除具备市场价值外,还负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且是目前绝大多数农民的唯一社会保障资料。
据有关部门粗略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土地征用从农村转移出的土地资产收益超过2万亿元(另一说是3万亿)。1978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着至少有2276万亩耕地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性成了国家所有。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按现行的征地补偿原则计算,在未来十几年内,农民因土地的低价征用将损失3万亿元以上。据有关方面统计,一般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那么,未来30年占用耕地5450万亩,至少将暂时性地造成8000万农民失业。
以前是剪刀差阉割了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但还保留农民的生存之本,而今的土地征收却剥夺的是农民失去了赖以存活的根本。农民变成了市民,没有技能、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方式、没有归属感,他们的状态尴尬而无奈,他们的前景迷乱而无着。他们面临的问题严重而迫切!
新农村建设的主角:农民自治组织
改革以来中国法制建设虽然也取得了很大进步,调解、仲裁、申诉、法律援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公民维权的机制也在逐步健全,但是,由于农民在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没有自身话语代言人或机构,使得单个农民永远无法面对庞大的多层化官僚体制。农民虽是中国最大的阶层,但散个的农民就如果沙子一样显得渺小和薄弱。
另外,就经济发展而言,中国加入世贸后,面对国际贸易规则,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对农民就显得更是无所事从。如何整合现有的社会经济资源,保障农民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利,增强农村自我发展能力,组建全国性农民合作组织,健全组织体系显得尤为关键。
无组织状态的农民无论是在分享工业化成果和经济增长好处方面,还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显示出弱势群体的突出特征。农民亟需通过组织有效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也必须进一步通过组织农民来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培养农民的合作能力、提高农村公共物品的供应效率。
由于我国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乡镇政府人员队伍庞大,如果不从自治组织获取必要的费用,机构就难以运转下去,所以,乡镇机关普遍存在着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这种干预既是利益的诉求,也是传统行政思维观念的延续。中国农民自治机构面临着政权机构扩张所带来的压力。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委员会成为了代表政权机关收取税费的“二政府”,成为了上传下达的管理组织。在一些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农民的自治事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目前,村民自治组织被异化,失去了原有初衷,扩大村民组织非常必要迫切。
当农民的财产及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农民组织有权代表受害民众依法维权。 农民合作组织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代表农民的利益。全国和地方合作组织联合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政治事务中表达农民意愿。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和落实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时,应尊重同级农民合作组织联合组织的意见。同时,农民合作组织还兼有动员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开发,协调东西部农业发展的职责。地方各级农民合作组织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代表农民,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维护农民利益。乡基层社区合作组织,在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后,对本乡的经济发展承担责任,协调乡农业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关系,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技术、供销、资金多方面的服务。在基层村级,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民自主经营权的前提下,负责本村的经济事务;村委会负责行政、民政事务;村党支部保证党的领导,搞好分工协作。集体经济积累少的村,可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见,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合并办公。
新农村建设,放活比施舍更重要,关键是废除农村发展的制度、政策、文化羁绊,充分释放他们的发展革新的冲动,使他们自由、平等参与社会的竞争,有尊严地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改变;允许农民成立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如农会、农协,使他们拥有对话的机制和途径,使对立成为谈判,使矛盾变为妥协;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还是要建立乡村治理的文化、伦理秩序。由于原有的信仰体系崩溃,加上对政府、法律严重的不信任,使得农村社会的矛盾不仅得不到转化,而且常常是不断升级,甚至面临着一触即发的危险!
新农村建设内容可谓是千头万绪,纷乱丛生,可谓复杂到了极点,但我们用孩童的眼光去伪存真的视角观察,就会发现一切仿佛又回到了起点——人类的文明社会的基本常识,比如公民的平等权、生存发展权、物权、集会结社权、言论自由权。如果把这些权利返还给农民,给以公民待遇,新农村建设不需官府发动自会生生不息!看一看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的人群能比中国的农民更勤劳、更简朴、更安分、更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