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理论 良好的税制设计将有助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化



这两天在网上看到一些有关税收的文章,顺便写下一点思想,有自己的,也有网上看到的。

 

首先我们说税收是什么,不要管那些书本上的解释,大家想一下,个人的看法,税收就是把人民赚的钱收归国家所用,让人民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从这个概念我们已经能够看到税收所能够涉及的几个方面。

 

首先说税收的目的,为什么要收税,是为人民能够过的更好,也是为国家和社会能够更好的发展,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人民应当是第一位的,我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问题很简单,也很不简单。毛主席说,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社会服务,也不是为国家服务。为什么,因为没有人民就没有社会,也不会有国家。现在我们提倡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社会为本,以国家为本,道理也很简单,人民是简单个体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能够找到单个组成部分的,易于明确调查个体意愿的组合实体,社会和国家虽然也是实体,但要如果要做实体调查却是比较困难的事情。

 

我们知道,是单个的自然人组成了国家,组成了社会。因此上看,一小撮人,别有用心地使用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来作为税收的根本目的和解释,其背后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里边,意图用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人民利益的论点来指导税收的制定工作,这当中使用的是障眼法,而是用这种障眼法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达到小团体的利益。对此,人民是不能容忍的,宪法是不能容忍的,记住一件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明确一件事,那就是税收是为人民服务的事情,我们不应当使用社会和国家利益来作为税收的理论依据。更不能用社会需要什么、国家需要多少来作为税收的增减依据。社会需要什么、国家需要多少,要看人民的意志,并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简单的比方,如果有一个股份制企业,当然这个企业就属于全体股东了,那么管理费用需要多少,就是以企业的利润为转移的事情,如果增加了管理费用可以带来更多利润,那么就应当增加,如果减少费用能够带来更多利润,那么管理费用就应当减少。这种增减应当以企业的更大利润为转移,而不是像一些管理人员认为的那样,以企业的其他表象为转移,如果企业的管理人员以企业的其他表象作为管理费用的增减依据,那么股东们就应当警觉,这种其他表象后面是否有管理人员或者经营人员的小团体利益在里边。在理论上这同属本位分歧的范畴(关于本位分歧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拙著《普通经济学》)

 

既然税收的根本目的是人民的利益,那么,你是不是人民,我是不是人民,谁是人民。这就成了一个必须搞清楚的问题。有人认为,你也不是人民,我也不是人民,没有人是人民,人民是一个找不到的机构,没有一个机构的名字叫做“人民”。但是我们确切地知道,你、我和我们周围的所有人,正在构成人民。也就是说,人民是有具体构成单元的。同时宪法中明确有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股份制,那么就应当类似每人一份等股权票的权利。因此上说,对任一个税收的原则,每个公民都有相等的决策权利,这种权利,是应当普遍调查的,而不仅仅是通过某一个统一出口来代表发言的,更不是能够通过简单听证就能很好解决的。

 

我们说公民对个人经济利益的发言权,不能通过简单的听证制度来解决,这涉及到几个问题。在理论上,只要我们搞清楚听证制度的缺陷,这几个问题,就发掘出来了。

 

听证制度来到我国后,出现了三个明显问题,首先是听证人员的推选问题,大多数听证制度,都有某专门机构或者政府机关出面组织,在推选听证人员的问题上,都采取专家占几层、从业人员占几层、邀请群众暂几层的格局。这种格局同涉税人民的组成机构,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在统计上,我们很难认同这种指定格局的方式,这种方式发起的听证很难达到预期的代表人民声音的结果。

 

其次,退一步说,即便某个听证的组织真正能够达到在结构上同涉及群众的机构完全一致,这两个结构相同的团体就一定能得到相似的意志结果吗,这在统计上也只能说可能类似的概率而已,更何况,这个概率的大小还同两个团体的数量的比密切相关。

 

 公平分配理论 良好的税制设计将有助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化

更何况,对于涉及本位利益的部分小团体而言,贿赂或者游说一个小规模的听证组织所花费的成本,相比能够通过听证的利益而言,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大多数个人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高尚(人类社会正因为拥有了这些并不高尚的人,才会发展到今天),再退一步说,即便他们都是高尚的,也难免不被游说而在听证会上作出意想不到的判断。

 

因此,我们往往发现即使一个方案没有通过听证,就多听证两次,最后就通过了,但是却没有任何一个方案,通过听证以后的一段时间,来几个反听证,再次推翻原有的听证决定的。为什么,道理也很简单,当有明确小团体受益的时候,他们会发起听证,但公众却没有任何渠道来发起反向听证。故此,即便大家都知道某一个听证结果有问题,但却很难推翻重来了。

 

说了这么多,其实还只是第一点,税收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应当通过更加合理的渠道来进行税收的决策。这种渠道可以是更加完善的听证和反向听证制度,也可能是涉及利益团体的其他完善的共有决策渠道和方式。但不论哪一种的方式都必须通过人民的广泛认可来确定。

 

写到这里,想起前两个月在某网站上看到的一些专家观点,认为网上的意见只代表网民的意见,在结构上他们认为还是听证会更加合理一些。下一次请这些所谓的专家在发表他们认为的意见以前,先翻一下统计学,看一下如何界定两个团体的契合程度的问题,用心想一下到底是两个数量相差50的团体的契合程度高些还是两个数量相差50万倍的团体的契合程度高些。如果都是些这样的专家去参加听证会,那么我们的听证制度就确实可以完蛋了。

 

其次我们需要考察税收的方案,也就是说那些事情该收税,哪些事情不该收税,该收税的应当收多少税的问题。

 

先看一下哪些事情该收税,哪些事情不该收税的问题。这是一个质的判断的问题,当然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这个问题。但是在学术上,在提交人民进行决定以前,在理论上,我们应当这些判断事情的界定是否清晰、目的是否明确,更应当判断这些事情的逻辑关系是否会重叠,还应当判断对这些事情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以及税收的目的是否重叠的问题。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几个问题应当结合考虑,只有几个问题都不冲突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税收品种在逻辑上是有依据的和完善的。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几个例子,首先看一下所得税。通俗地讲,所得税就是只要你赚了钱,就要缴税。现在我们在一条一条地比对上面的几个问题。

 

首先,界定是否清晰。也就是说怎么才算赚钱,有人觉得很简单,收入减支出大于0就是赚了钱,因此有企业所得税,国家再估计一个平均国民支出,画一条线,1300或者1500,于是有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更应当看到,这种界定是很不清晰,很不严谨的。

 

我们说这种界定不清晰,简单地说,你如何界定企业的收入大于支出,企业会计行为中有很多可以调整的科目,企业的会计软件市场日新月异,各种企业的会计账目到底有几套,只有老板才知道。因此这当中势必涉及账目的可靠性问题,导致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企业主雇佣会计人员,只要方法得当,会计人员大多都会听老板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的税务机关负责无偿提供会计人员以及会计软件,简单地讲,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这个企业赚钱,就派会计人员去义务帮他们做会计,同时配以轮换制度,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主观的逃税问题受到惩罚,更不会因为会计的处理不当受到惩罚,其目的是保护企业。有人会问,那么如果到最后发现企业亏损,无法上缴所得税,那么派出会计人员岂不是非但没有收到税反而还亏本了。事实上这种想法就是错误的,收税的目的是让人民能够过的更好,如果本来这个企业就过的不好,那么我们就更不能去增加这个企业的负担。有这种想法的人们,首先应当知道,税收的目的不是要让人民为国家做什么,而是该想到国家的税收可以为人民做些什么,这是一个思想转换的问题,是一个从封建官吏,到社会主义公仆的观念转换问题。

 

有人曾经问过,缴所得税对个人和企业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些假道学的专家们给出的解释是缴税是对国家的贡献,不求对个人有好处。这种说法是危险的,因为这种说法完全把国家概念凌驾于人民之上,所以是危险的。任何国家没有人民就不是国家。所以说如果有人问缴所得税对纳税人和纳税企业到底有什么好处,他就是对的,这个问题本来就应当是第一位的,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我们国家的贫富差距就不可能缩小,收入分配的悬殊问题就不可能解决。纳税是义务没有错,但是有义务就应当有相应的权利,税收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人民过得更好吗,人民怎么样才算过得更好,在国家整体实力增强时,如果社会分配更加平均,在某种意义上基尼系数变得更小了,更多数人民就过的更好了,这是一个数学问题,是可以论证的,其基础是人人平等。既然这样,那么人民自然应当了解,他们纳税的每一分钱的具体去向,是否落实了转移分配,落实的比例是多少,中间环节的经营人员开支是多少,如果多了,为什么会多这么多中间环节。这不是纳税人管闲事,如果有一天他们没有能力赚这么多钱了,他们就会知道,有人通过税收通过转移分配,来改善他们的生活。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曾经有一些做老板的朋友说起所得税时给我说,他们的企业就没有利润,因为他们不了解所得税以后会对他们具有有什么用处,所以就在利润产生以前多买固定资产,比如轿车一类的东西,自己享受了,最后当然就没有利润了。他们的做法对不对,有人认为不对,但他们认为对,凭什么今年赚了钱就上缴税收100万,明年亏了本税收就不管,这个问题的逻辑很清楚,付出就应当有得到,至少让他们看到能够得到的希望。如果希望都没有,那么我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税收,还有很多本来可以壮大的大批企业。

 

个人所得税也是同样的道理,首先存在如何明确个人收入的问题,好多人发现因为我们的个人收入,其实可以控制的大多数只有工资收入。一些政府官员们,开会有咨询费,垄断企业的员工们,有各种不知名义的福利费,广大私营企业的老板们,买了东西入公司成本,这些事情没有规范,也无从规范,你说个人所得如何界定。这同样涉及到透明信用的问题,在没有基于全体公民的完善信用制度时,我们所能够看到所得税,无外就是专门收取的工资税而已。

 

同样的道理,就算是工资税,人们也会问交了税对他们以后有什么好处的问题,同企业所得一样,这都是很实际的问题,都是需要站在税收能够为人民做什么的角度来考虑的问题。

 

回到主题,简单地讲,我们目前的所得税因为信用制度缺乏,界定很不清晰,目的也不明确。

 

看过界定和目的以后,我们再看一下所得税的逻辑重叠问题,大家知道,企业营业有营业税,对于小商贩有不知道有什么依据的工商管理费(部分地区已经部分取消),生产产品出售有增值税,最后转了钱要发生企业所得税,其中的人力成本在变成工资时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产品属于高档货品就需要交纳消费税,如果个人领取工资后存放不用,直至自然人死亡,下一代如果发生继承关系,就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企业属于民营企业那么税率在很多地方就比外商企业高一些(所谓华人与X的待遇),这当中究竟有多少税率重叠,我们不知道,大家自己去看,但是我们知道一点,广泛的税率重叠将使产品中的含税量过高,含税量过高将直接导致人工成本所占比例偏小,也就是工人工资相对偏低,终将导致社会分配向有更大能力支配税收的群体转移。这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均的很重要经济学原因。

 

如果说税收事件的逻辑重叠过多,那么这些税收的目的就很可能重叠,如果本来税收的目的不甚明确,因此导致的社会分配问题就会日益显现出来,我们制定税收方案的预期目标可能就不能很好实现了。

 

最后,我们看一下该收多少比例的问题。同样的,这个问题的决策权和反向听证权都应当归属与人民。在提请决策以前,我们应当确定税收的比例分配应当是一个单调升函数,这一点在数值模型上应当先有公式以及图示。但是,我们不断看到税收比例的一些问题,单税种中的类似个人所得税台阶的非单调问题,这导致在台阶前的较小所得将缴纳比台阶后的较多所得更多的税收,进而出现较多所得者税收收入还不如较小所得者的简单算术错误。多税种中的外资企业税率优惠问题,根据这个问题得到的推论是,税法面前人与人不同,华人不如外国人。这些都是很严肃的问题,在国家税收制度上出现这些问题是非常不应该的,而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税收政策,确实有一些是几个所谓的专家拍脑袋拍出来的。这样拍出来的东西,如果没有及时的反向听证制度,对国家发展而言才是真正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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