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的农产品贸易谈崩了!而且被无限期停止了!
从2+2的角度看,多哈贸易谈判的崩溃至少从经济学理论方面说明以下几点问题。
其一,垄断的两个交换者达成一个确定的交换比例即价格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顶多只能达成一个价格区间协议。“垄断者谈判”也充分暴露了西方经济学所依据的Walras的拍卖师定价理论的失败。为何“拍卖师”在此不起作用?因为只有一个拍卖者和一个竞拍者。拍卖师定价的理论不是自由交换的理论,而是仅仅适应于卖方垄断的理论。而在只有双边的情况下,没有竞争者,交换双方都是垄断者,因此无法达成一个价格点。
贝卡里亚在对小麦和酒的的交换进行分析时就认识到,在两个人的孤立交换中交换比率是不确定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确定交换比例即价格(姚开建:《经济学说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130)。而WTO的谈判,就是属于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谈判,谈判双方都是处于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之上,没有拍卖和竞争机制,因此,谈不拢是十分正常的。即便是企图引入竞争机制,也会被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所拒绝。
其二,“谈崩”并不违背经济学原理,作为私有者之间的价格谈判,既有决定成交的权利,也有拒绝成交的权利。交换者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指责对方态度强硬。包括拒绝成交的结果也是交换者私有权力的一种表现方式,即任何一方都不能违背对方意愿单方面决定是否成交以及以什么样的比例(价格)成交。成交行使的是一个私有者的权力,拒绝成交也是在行使一个私有者的私有权力。
其三,价格不是自变量,而是因变量,没有人可以超越交换者意愿之上规定“交换的比例”即“价格”。在以国家身份作为交换一方的时候,价格是交换者之间协商的交换比例这个本质就充分显现出来了。价格从来都是由两个交换者决定的结果,是因而不是果。
在这个问题上,打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气质的人其实往往是在漠视对方的私有权力,强调的自由是自己无条件进入他人市场的自由,而不尊重他人的选择自由,把拒绝市场开放视为反对自由化的无理行为,完全忽视了拒绝也是一种选择自由。强迫他人开放市场参与成交,实际上是在反对私有者的私有权力,至少是只强调自我单方面的私有权力。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指出,价格的确认受到交换双方对两种交换物的四个价值判断的结果的影响,而“成交”只是众多价值判断结果组合中的一个特例,即交换双方对对方商品的价值判断都高于对自有商品的价值判断(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P80、P125)。在这种价值判断状况下,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即双方都认为自己从交换当中获取了更大的价值(阅读链接:“经济学家”文章《交换过程必是一个价值增加过程》,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8410)。
价格谈判中的这种现象,归根结底是源于价值的主观特性,因为交换双方的价值观念不同,因此对事物的认识不同。经济全球化之所以会遭遇不断的反对,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强国实际上实在违背经济弱国的意愿强行开拓市场领地,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交换自由的原则,是以自由的名义推行霸权,是单方面的自由而非对等的、公平的自由。
而最终的、真正的全球化,只能建立在尊重民族、文化、历史的差异,相互容忍不同价值观念存在的基础上,但这是求同存异的结果,而不是消除差异的结果。强行的全球化,不可能在谈崩多于谈拢的这种多哈谈判中得到解决,而更多的怕是要依靠制裁乃至战争这种政治手段。鸦片战争如此,当今的世界现实也是如此,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时,全球化自由经济不过仅仅是幻想和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