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既有质的规定性,也有量的规定性。揭示质的规定性,是对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进行量化分析的导向性前提;揭示量的规定性,是制定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政策的决策分析基础,离开量化分析的决策方略都将失却科学性和合理性。
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质的规定性,是指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所具有的性质与属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各种分配方式参与剩余价值分享中,按劳分配在其中应当起着支配作用,要求劳动者在剩余价值分配上拥有决策参与权。二是在各种分配方式参与剩余价值分享中,按劳分配所占份额要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分配方式。三是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是从全国或较大的区域和大多数企业而言的。。
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量的规定性,是指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所具有的数量决定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是体现在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参与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参与程度=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票数占一半以上的企业数/企业总数×100%。
二是体现在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中企业实施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施程度=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的企业数/企业总数×100%。
三是体现在社会整个剩余价值分配格局中,按劳分配所占剩余价值比重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分配方式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按劳分配所占比重=按劳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数额/剩余价值总数额×100%。
四是体现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应当占绝对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所占比重=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数额/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剩余价值总数额×100%。
衡量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可以下列综合指数来表示:
p=0.2×d1/d10+0.3×d2/d20+0.4×d3/d30+0.1×d4/d40
上式中,p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d1表示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参与程度,d1表示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中企业实施程度,d3表示社会整个剩余价值分配格局中按劳分配所占比重,d4表示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所占比重,d10、d20、d30、d40分别依次表示d1、d2、d3、d4的标准值。其中,d10、d20应当都取100%,d30应当根据分配方式的种数相机而定,d40应当大于或等于60%。若d3/d30 、d4/d40的值大于1,则取值1。从而有,0≤p≤1,p值越大,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越高;p值越小,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