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旧经济人”窠臼,塑造“新经济人”
为什么要这样做?主要的是:第一、在西方经济学界,“经济人”实际上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范畴。虽然自《国富论》问世算起,“经济人”已经诞生了230年,但是至今难以“定型”。仅仅从绝大多数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类著作根本不提“经济人”而且即使提到也是轻描淡写这一事实本身来看,就极其有力地表明,与其说“经济人”问题已经奠定了其经典地位,毋宁说尚处于未定之天。第二、在我国经济学界,“经济人”通常是以“负面人物”的形象出现的。由于在意识形态上,我国一贯强调和大力宣传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等观点,与“经济人”观念的利己核心是完全格格不入的。从而,在我国经济学教科书类著作中,根本见不到“经济人”的影子,也就完全不足为怪了。针对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在中国构建“半经济人”,即“认可并追逐社会中主流价值观”而不是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人(孙守卫:《打破‘经济人“神话》)。不过,这种人是与“经济人”大相径庭的,不宜进入“经济人”行列。第三、目前在国内外,对于“经济人”问题的研究,都基本上是局限于由少数学者所形成的“象牙之塔”内部;关于“经济人”问题的研究及其丰硕的学术成果,基本上是与广大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经济活动是莫不相关的。从而,“经济人”还基本上是少数经济学家所豢养的“学术宠物”。
对于“旧经济人”的剖析
“旧经济人”的“灵魂”是人性唯私论。最具代表性的早期著作是荷兰学者伯纳德·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1714)一书。作者认为:人生来就是一种自私的动物;私恶即公德;“人的那些最卑劣、最可憎的品质,才恰恰是最不可缺的造诣,使人适合于最庞大…..最幸福与繁荣的社会。”这种观点,虽然曾经遭受到严厉的批判,但是对于后来的一些学者却产生了重大影响。亚当8226;思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可概括为:一切人都从利己的动机出发,通过利他的途径,实现利己的目的。这与曼德维尔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相关的论述中,“旧经济人”还有一个据称是带根本性的属性即“理性”,从而“旧经济人”也被称为“理性经济人”。而所谓“理性”即“理性行为”,即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使个人偏好最大化的行为;使效用函数最大化的行为。简言之,“理性”即“自身利益最大化”,“个人偏好”即“个人选择”,“效用函数”即“个人目的”。从而,如果把这一套以“理性”为核心的命题“翻译”成“大白话”,那么,所谓“理性经济人”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利益最大化的人。但是,这与普通的“经济人”究竟有什么根本区别呢?追求自身利益是一个利益趋向问题,是“定性”的问题;而利益是否达到“最大化”则是利益量度问题,即“定量”的问题。从而,在定性“经济人”时所强调的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不符合“以质定性”的原则的。
至此,对于“旧经济人”可概括如下:在市场经济中,出于利己的动机,向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以满足个人利益的人。显然,这是片面的。正如阿·森指出:“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伦理学与经济学》)
对于构建“新经济人”的设想
“新经济人”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利己与利他这两种秉性及其相互关系。“旧经济人”与“新经济人”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单纯利己的,而后者从整体上来看除了利己性之外,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利他性。
早在1759斯密即在其《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和同情”。从而,仅仅强调思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便是片面的。A.马歇尔早就指出:“人们也能作出利人的贡献,…….经济学家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发现,这种潜在的社会资产如何才能最快地得到发展,如何才能最明智地加以利用。”(《经济学原理》)A.J.菲尔德认为:“如果人们或其他机体愿意为了别人而牺牲自己,并且倘若他们花费的成本相对较低而给行为目标带来的利益相对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会有这种为别人而牺牲自己的可能。因此,我们可以预测‘英雄’更有可能冒着生命危险援救溺水者的生命”(《利他主义倾向》)。相反,R·道金斯认为:“在基因的水平上讲,利他行为必然是坏的,而自私行为必定是好的。”(《自私的基因》)当然,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认识,是否具有客观的科学依据呢?下面不妨举出几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为佐证:
其一,现代生物学的研究表明,人既具有利己的基因,又具有利他的基因,即基因决定了人既有利己性又具有利他性(田学科,2005)。“无论是实验上还是理论上的证据都表明:无论是人还是其他生物体,产生利他行为倾向都是显著的。”“人类本身就有着一种和非伤害性利他行为混合的、积极正面的帮助非亲族的倾向”,这是由于“一整套特殊的大脑子系统在进化中得到发展”(菲尔德:《利他主义倾向》)。
其二,近年来,行为经济学者在几十个国家所做的几百次实验表明,人们是关心公平、互利的,是愿意在物质利益上帮助他人的(齐良书,2006;赫伯特8226;金迪斯等:《人类利他行为的解释》)。“有关研究表明,在有限重复的‘囚徒的困境’博弈中,合作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表明:“由于认识到了成功的相互依赖性,从而关心他人的目标。”(阿8226;森:《伦理学与经济学》)
其三,汪丁丁等学者对于美国经济学家H·金迪斯等的最新研究成果的介绍和发挥的要点为:人与人之间的互补关系是不可缺的,它导致了合作;人类的进步离不开合作,利他行为是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之间的合作秩序,依靠由人的激励机制而产生的对于破坏合作行为的惩罚行为而得以维持;利他行为也能够通过整体间的补充机制而获得相对的进化优势(《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
简言之,这些科研成果有力地肯定了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秉性,即有力地否定了“人性唯私”的陈旧认识和相关理论。“新经济人”即建基于这种“人性二元论”基础上的新的理论观点。
进一步看,“利己”可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并无善恶可言;二是“损人利己”型;三是“封闭利己”型——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利他”也有不同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或称“互惠利他”型(其中还包括“亲缘利他型”)——此种活动的客观效果对他人有利,对整个社会也有利。其二是“舍己利人”型——或称“纯粹利他”型。其具体表现是,其利人的行动,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其三是“综合利人”型,即兼具以上两种特征的利他行为。
社会对于“利己”“利他”行为的态度
人首先是社会人,生活于社会群体之中。所谓“社会群体”,小到家庭、家族、邻里,中到社区、团体(或“单位”),大到国家,简言之即大小不同的社会生活范围。尽管人与生而俱的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并存,但是人受到社会生活的熏陶、教养、强制,对其利益倾向发生重要影响,会使得利己或利他倾向强化或弱化,也是确定无疑的。而且,人的行为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影响,从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必然会对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采取赞成、反对、中立的态度。正如一些学者指出:“共同体通过支持与趋社会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如诚实、互惠、朝着共同目标合作等方式克服‘搭便车’问题,同时也惩罚了‘反社会’行为。”(S.鲍尔斯等1998)社会对于人们的利己与利他行为的态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叙述。首先,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她要肯定、保护与制度相容的一切“利人利己”行为、“利己利他”行为。一切主观上的利己行为,只要行之得当,与社会通行的生活规则相适应,便会客观利他。其次,社会必然会有意识地宣扬、鼓励一切利他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舍己利人”行为——毕竟社会的健全发展,确实需要广泛的利他行为而不是相反。最后,社会必然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千方百计反对、制止以至于惩罚一切“损人利己”言行(含暴利、寻租、盗窃、抢劫、诈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等.一切违德、违法言行),这也是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正如阿·森指出:“利他行为……例如一个人冒生命危险保护一群人或援助溺水者——从个体选择层面上来说的确是冒着风险的,并且是非理性的…..。为什么人们可能会采取对自己不一定有好处的行为?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受到了社会规则的鼓舞或限制。”(《伦理学与经济学》)C.诺斯也指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通常,人既不可能仅仅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也不可能仅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根本不顾自己的利益。前者之所以行不通,是社会对于这种“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行为必然会予以排斥,使之不可能自由泛滥;后者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往往在精力、物力、财力上难以为继。当然,不能排除的情况是,在特殊的条件下,损人利己的行为会长期存在、泛滥;在特定的客观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形势下,专门利人的行为、人物也会涌现。
由“经济人”“道德人”到“新经济人”
目前的流行观点之一是,关于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处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关系问题。此种观点认为,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是在社会生活中按一定原则、规范进行活动而追求物质与精神满足的人。两者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经济人”与“道德人”的追求在价值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折射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第二、两者的不同追求,反映了权利与义务、他律与自律的对立(“经济人”强调获取利益的权利,“道德人”强调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经济人”靠他律,而“道德人”靠自律。)第三、两者的基本关系是:“经济人”是“道德人”得以完善的物质基础;“道德人”是“经济人”获利最大化的伦理保障。(汪荣有:《当代中国经济伦理论》)
笔者认为,从实质上来分析,并不存在“经济人”和“道德人”这两种“人”,在同一个人身上也并不是同时存在着“经济性”和“道德性”这两种属性。因为,此种区分似乎意味着,人们在讲经济时就不讲道德,而讲道德时就不讲经济,这显然并不是对于人的两重性的确切的描绘。确切地说,应当是人的自利性与利他性这两种属性的并存与矛盾统一的问题,如果我们要摒弃单纯的“经济人”的提法,那么,认可“新经济人”的提法,可能更为恰当。
“新经济人”论的要点
“新经济人”论的要点是: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属性;承认并鼓励“利人利己”行为,充分肯定“舍己为人”行为,坚决反对“惟利是图”“损人利己”行为。这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底线。如果听任“惟利是图”“损人利己”大行其道,是大大有害于社会的;然而,如果片面地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道德标准加以提倡,那是完全脱离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