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工会问题的本质



本文以《沃尔玛工会门的背后》之题见发于《新青年·权衡》2006年第10期

江小鱼

对一些词语,人们普遍似乎都有着自然而然的好感,他们乐意把赞颂的辞藻献给这些词语。这些词语,似乎带有天生的光环,注定要接收敬仰一般。工会,无疑就是其中一个。

然而我相信,大部分人对工会这词倾注的热情赞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工会是何物,而仅仅是来自于字面的理解:那是工人的组织,代表了工人阶级。这种简单的字面上的理解模糊了它真正应有的概念,通过含糊不清的定义来以偏概全。

工会的本质是一种卡特尔(cartel)。卡特尔的一般意义是指联合订价,用在企业上是指厂商之间合谋操纵价格。用在工会上,是指工人通过一个集体和雇主谈判,来取得例如最低工资、降低劳动强度、增加福利等目的。

那些错误的认识正是由此而起:工会代表了工人,雇主是对立的概念。工人通过集体和雇主谈判,能够迫使雇主增加工人工资。然而,这句话追查起来,至少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逻辑错误:

第一,工会不可能代表所有的工人,而仅仅是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很小一部分人的利益。并且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最需要通过工会保护的是那些收入低、无技术的底层工人,因此按道理工会当然主要是由这些人构成的,然而实际上,国外工会的构成,主要是那些高收入的技术较高的工人。美国国内提高最低工资的最强大政治压力也并非来自相对低工资的工人,而是来自代表技术工人的工会。

这些由收入较高的技术工人所形成的工会,他们的目的,自然是要为团体争取利益了。争取利益不外乎两个目标,其一是争取更高工资,其二是争取更多的职位。如果是试图为行业争取更高工资,弗里德曼教授分析过,将使得该行业就业人数减少。多出的人会进入其他行业,从而导致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工资的下滑。

如果是试图为工会争取更多的职位,赫舒拉发教授有过更细致和精彩的阐述。工会领袖如果要为其代表的技术工人争取更多的职位,他们惯用的手段是呼吁立法订立最低工资保护。这里需要先解释一下其中的逻辑问题,否则可能会有人迷糊:代表技术工人的工会争取最低工资,这不是有问题么?似乎最需要最低工资保障的是无技术工人才对啊。工会领袖不是笨蛋,他们希望提高最低工资,是认为制定最低工资会降低对无技术工人的需求。因而,对他们技术工人争取更多职位就是有利可图了。

 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工会问题的本质
读者不要在这里恍然大悟,精彩还在后头。赫舒拉发教授进一步阐述,工人领袖的这种希冀很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上面的分析是假设了一个逻辑,就是无技术工人和技术工人是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对无技术工人的需求减少,会增加对技术工人的需求。然而社会上最通常的情况是技术工人和无技术工人互为互补品。我这里举个例子,是生产电子设备的行业。技术工人把电子设备设计好,生产配件出来,然后通过技术较低的工人装配好,再通过无技术工人装箱、运输。这个流程,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他们就是互补关系,也是最常见的模式。这样的情况,无技术工人就业减少会降低而非增加了对工会所代表的技术工人的需求。只有当两者互为替代品时,最低工资更高才可以使工会代表的技术工人获得更多的职位,然而这种情况反而是不常见的。

这些分析说明,工会不是慈善家,不是代表所有工人利益,它只能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并且,工会所希望达到的一些目的在市场之下很难实现。

第二,有关集体行为的逻辑问题。懂得卡特尔概念的人应该清楚,卡特尔是很难维持下去的。张五常教授的话最直接,也最清晰:“卡特尔的困难,是互相订价之后,静静地减价的成员有利可图。”工会既然是一个卡特尔,那么,在市场上维持下去当然也是很困难的。每个工人都会偷偷工作,每个工人可能都会认识到,虽然,集体决策是通过所有个体来投票决定的,但是在大集体之中,他自己的选择对谈判结果影响力基本为零。因此,他会搭便车,会违背罢工的誓言。

或许疑惑的你会问了:既然在逻辑意义上工会难以维持,但实际中为什么还是广泛存在?美国影响最大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劳联—产联拥有1000多万会员,截至2005年末,工会成员占美劳动力总人数的12.5%,上世纪中鼎盛时期,这个数字是30%多。欧洲一些国家,例如瑞典和丹麦,超过70%的工人加入工会。

是很好的提问。我们知道,企业卡特尔,所谓联合提高产品价格行为,政府有反托拉斯法,可以起诉。然而工会却没此等“优待”,政府似乎也和大多数人一般,认为工人和雇主相比,他们是弱者,因此也格外照顾。可以参考一下历史上英美两国的一些相关法例:

英国,《1906年劳资纠纷和解条例》,工会有一种免除民事责任的自由,即使它或其成员实施了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亦可以不用承担此种行为的民事责任;

美国,《1914年克莱顿条例》,使工会免受《谢尔曼法》有关反垄断规定的限制。《1932年诺里斯-拉加蒂条例》,又是对劳工组织侵权行为立法免责。1935年《瓦格纳法案》禁止雇主干预工人组织工会。

可见,工会的存在并且得到广泛的发展,根本原因是政府之力。其恶果是有目共睹的,略举两例:

2005年10月,包括海岸警卫队、海关、税务局、移民局、气象局、申请就业保险部门等12万人的加拿大联邦政府雇员参加罢工,约有70个政府部门停止服务。

2006年元旦,欧洲大陆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码头工人大罢工。他们目的是抗议欧盟提出的港口自由化草案。比利时的欧洲第二大港安特卫普,法国马赛港,欧洲第一港鹿特丹,还有希腊、瑞典、葡萄牙、丹麦的港口,均卷入其中。而欧盟港口自由化计划的真正目的,是旨在引进更多竞争。

这些难道不足以警醒那些不吝赞颂的人们吗?他们还会把那些那么美好的文采辞藻,献给了一个并非如他们原来心中所认为那么美好的一个利益团体么?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一些观点认为,工会是结社自由,是工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认为工会有权为了集体利益来限制某些个体行为,譬如限定工人必须参加罢工。然而,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契约自由原则绝非意味着所有契约在法律上都具有约束力且须予以强制执行。契约自由原则只意味着所有契约都必须根据同样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裁断,而且任何权力机构也都不应当被赋予许可或不许可某些契约的自由裁量权。

也就是说,工会的产生、发展似乎是和自由有关,我也想,人们对它的赞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了。然而,需要知道,自由的单位应当回到个体上面去,没有集体的自由。那些所谓集体自由的论断,本质上是反自由的。为集体争取自由的口号,我们应该不会陌生。这些集体,有各种各样的名词,如地区、国家、民族,工会当然也不例外。许多对前者抱有警惕的人,却同情、赞扬后者,这是令人颇为费解的。我想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前者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政府的强制力和集体对个人自由的压制,而后者却往往因为人们的先入为主的偏见,而不容易看到。

需要澄清的是,本文的目的,并非提倡取缔或禁止工会。我认同工人们有结社的自由。本文只是在烽烟尚未散尽的沃尔玛工会事件背景之下,试图拨开工会概念的一些迷雾。工会并非你原本眼中那么好的一个褒义词,它本质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利益团体,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里头的故事与历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阅一下旧案。国内媒体在报道沃尔玛工会事件的文章中,有人用无不讽刺的口吻嘲笑说,中国的工会和外国的不同,有中国特色。他们的原意,是嘲讽工会在中国并不能起作用,因为政府实际上不会支持。我却宁愿把这种结果当作庆幸:或许,在中国特色之下,工会会改变传统理念,成为一个工人之间的带有保险意义的互助组织,以此来弥补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相对欠缺呢。

让我在文章的最后,对这篇仓促写就的小文所参考的文献作者,几位前辈们,表示我衷心的谢意,他们是米尔顿"弗里德曼、乔治"施蒂格勒、理查德"波斯纳、弗里德里克"哈耶克、曼瑟尔"奥尔森,当然,还有张五常教授和他的老师赫舒拉发。他们的文章,让我思路更通顺、视野更开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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