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合同的另一种表达是双赢,就是找到合作双方皆大欢喜的方法。这种思维在当代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推崇。汉迪在石油公司任职期间,有一次和华人经销商讨论代理合约。谈判很顺利,商讨完毕之后,汉迪拿出正式的代理合同准备与对方共同签署,却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华人经销商对汉迪的这一举动不理解,他认为已经谈妥的代理事宜,一旦要签订书面合同,就可能发生微妙的变化,即偏向要求签约一方的利益。因为在这个华人的意识中,合理的合约无需法律约束就可以自动落实,而损失对方利益的合同即使诉诸法律也无法实施。这个插曲的关键并不在于最终这份合约有没有签署或者该不该签署,而在于华人供应商的思维方式。在此以前,人们通常认为,协商的目的就是要牺牲对方的利益而增进自己的利益,因此合约的达成往往要依靠法律的约束与保障。而“中国式合同”却带来了全新的思维方式,协商并非只能你进我退、你多我少,而是可以寻求一种双方都满意、都获利的方式。正是因为对双方都有利,那么法律的约束也就不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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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合同”的方法论意义是妥协。要维持长久的合作,除非通过妥协,使双方都获利,别无良策。至于中国人是不是都这样看待合同,对于汉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从这种方法中悟出了克服悖谬的根本途径。如果一个人、一个公司、乃至一个国家,都想着更大更快更强,一心要战胜对方,那么,结局是损害我们自身生存最终要依赖的东西。鸟尽弓藏,兔死狗烹,中国式智慧中确实充满了这种相反相成的警句。从这一意义上看,妥协不是软弱。没有妥协,就会培育出律师世界和暴力丛林。甚至个人的发展也充满妥协,即眼前的愉悦和长久的利益之间的妥协,未来最好的东西和眼下最想要的东西之间的妥协。这种对于妥协的把握,正是我们摆脱悖谬的重要手段。只有妥协,才能培育出同情;只有同情,才会使世界走向博爱。汉迪的这些思想,富有哲学意义。究其本质,他除了其他管理学家所强调的理性和逻辑外,更为重视想象和感悟。也许,这种思维方式,对中国的管理者能够带来不同于其他管理理论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