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总结 略论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1978—2005)(全文版)----吴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收集了10多年的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和经济学”的上千篇论文、近百本著作,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通过比较各种称谓确定对“Law and Economics”翻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以翔实的历史资料简要考证了“法和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法学界产生和引进的事实,初步分析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在20世纪80年代的兴起,90年代逐步发展和提高,以及在21世纪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如“法和经济学”学科地位不高;不被广大学界所了解和重视;没有一个真正的专业学会来统筹;其论文著述总体质量不齐;对其基本范畴以及哲学和史学认识不深;其学科理论体系很不完善;其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不多元;其总体研究水平不高;其研究队伍人数不多等。建议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大力重视和加强“法和经济学”研究队伍的人才建设,进行教学和师资培训;调整学科专业目录,将“法和经济学”至少确定为二级学科;在制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南时,每年应有专门的“法和经济学”立项;设立更多专门的研究机构,组织专门的研究力量从事“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批准成立专门正式的“法和经济学”学术组织或“法和经济学”论坛;批准出版专门的学术刊物,大力扶持“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在各级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中逐步普及有关“法和经济学”的知识等。并建议高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对其课程教育方面的研究,为其的教育实践做好理论准备;扩大招收“法和经济学”方向和专业的研究生、研究人员的数量;在岗位设置和教学与研究人员的配备上,对该领域应有长期的、稳定的计划和规范措施;整合国内的研究资源,提升自身的总体学术水平;应注重跨学科、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鼓励爱好者、研究者自选“法和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课题;鼓励兴办“法和经济学”专业网站等。通过以上的措施以期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走向辉煌。

关键词:中国大陆 法和经济学 研究 述评

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研究、探讨有关法律制度问题是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界、法学界共同重点关注的一个新兴领域。西方学者们用各种名称来指代这一迅速发展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Law—Economics)、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The Law)、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o Law)、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等。在国际学术界,学者们现已统一称呼其为“Law and Economics”。对于“Law and Economics”的对应中文译名,笔者认为,可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为妥。由于其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可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看,可译为“法和经济学” 或“法与经济学”。为了行文指代的统一,以下本论文将以“法和经济学”这一名称称呼这一交叉学科。

“法和经济学”于1961年产生于美国,其诞生标志为[美]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美]贵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与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美]阿曼·A·阿尔钦(Amen·A·Alchian)的《财产权经济学》等三篇惊世之作。[1]该理论一问世便引起了西方各国学术界的极大关注,不久便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形成了至今方兴未艾的国际“法和经济学运动”(“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2]

中国大陆的学术研究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发生、发展极为不平衡。与中国大陆的文学、史学和哲学等诸多历史悠久的传统学科的学术研究相比,中国大陆学术界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起步则要晚得多。中国大陆经济学界、法学界对“法和经济学”研究不仅滞后于美洲、欧亚大陆等诸国,而且滞后于中国大陆其他学科的学术研究。[3]

从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来说,“德主刑辅”、“重农抑商”等传统且保守的主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大陆学者们去更多关注和思考法律与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关系。[4]

总之,一切封闭了中国大陆学者的“学术想象空间”,扼杀了中国大陆学者的“学术想象力”,其中也包括对“法和经济学”的创造与挖掘。因此, “法和经济学运动” 在西方各国大行其道、蓬勃发展的20多年期间,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和经济学”的学术研究在中国大陆是一块无人开垦的蛮荒之地。

但是,历史前进的步伐终将是无法阻挡的。紧紧关合着的 “学术潘多拉魔盒”总有一天命中注定要被学者无意“打开”,孤独且肥沃的“学术草原”总有一天要被“真的猛士”突然“进入”,创新思想的火花终将在某一时刻瞬间迸发,且星星之火必将熊熊燎原,其一发而不可估量。“法和经济学”学科在中国大陆的兴起,有其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5]

从学术研究的起步来看,中国大陆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肇始于法学界。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吕世伦通过几十年整理国内外资料,从中了解到“法和经济学”有关情况,并在1978年在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生开设“西方法学思想”课中开始讲授该学科。[6]非常可惜的是,当时他在报刊杂志上未发表有关“法和经济学”的只言片语,使该学科无法为人所知也不能影响学界。

从笔者拥有的并不十分齐全的相关文献资料初步来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大陆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在中国大陆经济学研究中,西方近现代经济学说、学派类书籍里只提到了西方制度学派、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而有关“法和经济学”的内容却只字未提。指引“法和经济学运动”的“天才三剑客”——科斯(Ronald·H·Coase)教授被中国大陆经济学界视作“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祖,阿尔钦(Amen·A·Alchian)教授只被中国大陆权威教科书定义为“产权经济学”的奠基之人,而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教授却被中国大陆法学界介绍为前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美国现代“侵权法学”的创立之师。

据笔者初步考证认为:中国大陆第一篇公开出版发表的“法和经济学”文章是重庆市西南政法学院[7]种明钊发表于西南政法学院学报——《法学季刊》[8]1983年第2期的《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9]《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主要提出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为指导来研究、分析法学,建立一门“法经济学”学科。[10]随后,西南政法学院种明钊、顾培东发表了《西方法经济学评介》一文于《法学季刊》1985年第1期,在文中介绍了在西方国家的“法和经济学”这一学科的发展。[11]西南政法学院顾培东在《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上发表了《西方法律经济方法》一文。

1985年春,吉林大学法律系张文显从美国进修回国后,先后4次给吉林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和本科生高年级开设《当代西方法哲学》,并还以同样的名称主持了暑期讲座。在这些教学过程中张文显教授以“经济分析法学”为其中一个专题,向学生们系统介绍了美国的“法和经济学”的开创者——库塞[12]的理论。[13]

198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张乃根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读法制史专业西方法律思想方向的时开始接触到了“法和经济学”,1986年毕业留校应约开始翻译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4]

1986年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理学硕士研究生生蒋兆康也开始接触和研究“法和经济学”,并逐步开始翻译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5]

从此,中国大陆学界开始逐步对“法和经济学”有所了解,大陆的“法和经济学运动”拉开了序幕。

可见,中国大陆学者对“法和经济学”的学术研究始于80年代初期,到80年代中期有译著出版,到90年代初期才有专著出版,。[16]据作者初步调查统计,到2004年底前已出版的有关“法和经济学”研究的专著、译著共78部。而在1993年底之前,只出版了2本专著、2本译著。

从1994年到2004年底,在10年间中国大陆共出版了95本有关“法和经济学”研究的专著和译著(详见表1)。而到了2005年,更是著述不断,一大批世界经典译著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

 

“法和经济学”研究的专著、译著(1983—2004年底)

(表1)

中国大陆学者在对“法和经济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出版了一些专著、译著,而且也撰写了大量有关“法和经济学”研究的论文和译文。从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有关法和经济学研究的论文、译文共821篇(详见表2),而且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数量呈逐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7]

 

论文、译文数量统计分析(1983—2004年底)

(表2)

由于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热心传播者的大力推广,许多法学界、经济学界、政治学界、管理学界的同仁也纷纷加盟,运用“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外法律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研究和司法实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和经济学”的特殊性、先进性和全面性使得经济学界、法学界、管理学界、政治学界等几乎在研究有关中外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与文化等问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关的“法和经济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以此为工具对选题进行分析。

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在过去的20多年间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面对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期和迅速推进的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进程,这一学科“任重而路漫漫兮”。纵观“法和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大陆20多年的演进,初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

第一,论文著述。尽管由于历史等许多方面的原因,“法和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大陆姗姗来迟,但是,无论是从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考察,还是从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数量和投入来看,或从学术研究的氛围和经济条件上讲,均呈明显的改善趋势。

从文章质量来讲,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中西学术交流的力度不断加大,经过“法和经济学”研究者的深入研究,文章质量有大幅度地提高,从原先的初步介绍发展到有一定规模的系统性研究,甚至提出了一些独到见解,并开辟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例如将“不完备法律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结合对中国大陆法制的变迁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建议。并且,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入选国际“法和经济学”研讨会,在国际学术舞台上展露大陆学界的风采。[18]

从译著来讲,从原先的个人著作的单本翻译到某位学者著述的较为系统性性的翻译;从原先的教材翻译到对部门法经济分析经典著述进行系列性的翻译;现在甚至引进原版的“法和经济学”教材和专著。[19]从翻译人员来讲,从以归国学者为主到现在以国内博士生、硕士生为主,并为“法和经济学”研究培养了一批新生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政法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选择“法和经济学”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20]通过对选题的分析可以发现,选题范围从总论向分论开始扩散,从法理向部门法逐步延伸。即使学位论文的选题不是“法和经济学”,其论文的内容通常也涉及到有关“法和经济学”的知识和方法。

第二,中国大陆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活动,已由最初的以学者个人为主的自发性兴趣爱好研究,到所在高校鼓励开设选修课,甚至是省部级科研基金的单项资助性研究,发展到如今有大规模的学术团体(如“中国经济学会”等)和民间研究机构(如“天则经济研究所”等)的大力扶持的群体性研究,甚至成立了一些专门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机构(如“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等)开展一定数量的专题性研究。此外,以“法和经济学”为主题的研讨会也已召开了多次,乃至出现了至少每年一次的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经济研究院)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发起的“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的固定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可以说中国大陆已真正拉开了 “法和经济学运动”的序幕。[21]

第三,中国大陆 “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式,由国内学者最初的单枪匹马型转向本学科内部跨专业合作型,再到法学家与经济学家跨学科互补合作型或文理工专业群体性合作的大融合,甚至出现了中外多学科合作型方向发展的新走向,这是一种踏出国门、走向世界,勇于挑战国际水平的大趋势,使中国大陆的“法和经济学运动” 真正融入到 “法和经济学运动”的全球化中去。

第四,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者自身的知识结构,从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大部分“法和经济学”的中老年研究者本科、硕士、博士或者是一直是学法学,或者是一直是学经济学。而在“法和经济学”的青年研究者中已出现了一批经济学和法学知识复合型的情况,甚至是理工加经济学和法学的较完备知识复合型现象,这正是“法和经济学”研究在知识结构上的“比较优势”,也是以后继续深入研究的 “后发优势”。个人教育背景的学科多元化已经使许多交叉学科受益匪浅,对于“法和经济学”研究来说,这有可能决定其在未来某一问题研究上的突破。

第五,在对法律的分析方法上,从最初单一采用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到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再到开始注意和提出运用规制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新经济史、经济博弈论、演化经济学、新比较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超边际经济学、混沌学、生物学、热力学等各类分析框架对法律进行多元化的研究,这构成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的演进和拓展。

第六,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已由最初的对“法和经济学”基本常识的介绍,迅速深入到“法和经济学”领域内的各个角落。

在法学界,无论是国际法领域,还是国内部门法领域,现在都有学者涉足其中。此外,近些年来,一些传统的法律学课程中对相应的“法和经济学”内容都有所涉及,如以及新兴的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等。

在经济学界,无论是研究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还是研究西方经济学,现都有专家从事此项研究。另外,近几年来,许多基础的经济学课程中也或多或少的涉略“法和经济学”的相关知识,以及新兴的电子商务经济学、超边际经济学等。

在政治学界,宪政(宪法)经济学的研究从单一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到对北欧学派、奥地利学派、拉美学派等多学派的研究,从传统发达国家的宪政研究到转轨国家的关注,甚至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宪政比较研究。

在管理学界,运用“法和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L.L.S.V.”理论对公司治理、公司金融的开始进行集中式的研究,特别是对金融腐败指数和金融犯罪的预防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且开始应用到中国大陆的反经济金融犯罪的司法活动中去。

在社会学界,运用“法和经济学”的理论对越轨社会学、婚姻家庭社会学、老年学、文化(知识)社会学等进行重新审视,都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特别是对组织社会学的设立和发展具有关键性的贡献。

第七,从已发表的“法和经济学”论著的质量总体来看,虽然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发轫于法学界,但是经济学界论著的总体质量比法学界论著的质量还是略微高一些。经济学界的中青年学者较多的采用了当代经济学前沿的一些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研究法律问题,视角比较新颖,有一定的创新;而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相对来讲,更多的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分析法律问题,看问题比较传统化,但分析得比较扎实、深入。

从发表论文刊物的重视程度来看,经济学界远比法学界要重视,许多优秀作品都发表在权威和核心刊物上,而法学界就相对较少,在一般刊物较多。

从参与翻译著作的人数来看,经济学界参与翻译的学者较少,而法学界参与的学者较多;从翻译著作的质量来看,经济学界的论文翻译较好,而法学界的著作翻译较好,各有千秋。

中国大陆 “法和经济学”学科在20多年的短暂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应予以积极肯定。然而,应当用实事求是的眼光冷静地审视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的现状时,不能不承认它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学科,是一个还非常不成熟的交叉学科,其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其他传统社会科学学科相比较。诚然,“法和经济学”在中国大陆毕竟还是一个幼稚的新兴学科,“法和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大陆毕竟为时不长,故其不足也是不可避免的。依笔者看来,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可忽视的缺陷:

第一,“法和经济学”的学科地位有待更好地被重视和提高。“法和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大陆的教育界、学术界、实务界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和推广。许多学人对该学科几乎不太了解或有些误解,甚至表示根本就没有听说过,更不用说对该学科进行学术探讨、研究和争鸣。无论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基金项目,还是中外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等,有关“法和经济学”问题研究的项目很少,很多年份几乎没有。至于省市级社科基金项目,也是极少数。[22]“法和经济学”研究成果在各级评比中获奖比例很小,级别也不高。公开发表“法和经济学”论文的中国大陆合经济学和法学术期刊也不是很多,对中国大陆法制建设的影响也不大。[23]大部分中国大陆高校并不十分了解“法和经济学”这一学科对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故也未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和注意力。而现在真正实际开设“法和经济学”课程的中国大陆高校总共不会超过30个。这种状况显然与“法和经济学”在当今世界各国学术界中的地位是极不相适应的。

更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大陆没有有关“法和经济学”的专门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在法学界,1979年中国大陆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1982年成立了综合性的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但一直没有考虑成立一个相关的学术性组织。在经济学界,1979年中国大陆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经济学学术团体——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此后又陆续成立了部门经济学学会等,但也没有一个相关的学术性分支团体。没有一个专业的学术团体,就缺少一个对话的平台,这对于大陆自身、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大陆与海外的长期、双向、多渠道的学术交流十分不利。

第二,“法和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及其哲学和史学有待进一步梳理和澄清。一门学科存在的基础是基本范畴,它决定了该学科的未来走向。尽管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正在逐步成长中,对学科的基本范畴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但在很大程度上仍存在着概念不明确、范畴不清晰的问题。例如,“Law and Economics” 这概念到底如何定义?范式有哪些?是属于经济学的分支,还是属于法学的分支?其体系内容有哪些?方法论有哪些?存在论如何?价值论如何?国际上流派有哪些?它与一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如何?法系文化与它的互动关系和影响如何?它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前景如何?如何适应中国化的发展?它与华夏文明的契合之处在哪里?“Law and Finance”是否可以独立?“Law and Economics”与“Law and Finance”的关系如何?“法和经济学”与其他学科如何进一步的融合?等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

第三,“法和经济学”的学科理论体系有待逐步建立和完善。虽然中国大陆的“法和经济学”学科经过2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基本上初步形成了其理论框架,但其内容体系还是很不令人满意。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现有的理论框架基本上是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和经济学”(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以及与其相关学科的理论框架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尽管作为一个交叉学科的研究领域,“法和经济学”学科应该借鉴和吸收相关学科的先进经验和成果进行科际整合。使其的理论体系既能够对相关学科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兼容并蓄,又不至于丧失自我独立个性,这是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完善其理论体系所必须处理好的核心课题。

此外,由于在任何一个学科中都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境的普适理论,所以对西方“法和经济学”理论的介绍、借鉴、移植最终不能代替对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理论的重新建构,除非西方“法和经济学”理论在建构时就考虑到其他各国的独特人文和自然地理环境,否则无法证明其普适性。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发展最核心、最关键、最本质的东西就是要努力建构自己的“法和经济学”理论。否则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便会因其理论既不能解释中国大陆的正在发生着的现实,也无能力指导未来的实践而永远难以成为一门独立、完整的知识领域,这正是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所最为缺乏的。在未来的“法和经济学”的研究中,没有自己的原创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个性张扬”。可以这么说,没有真正的学术“创新”,中国大陆的“法和经济学”就将是“西方学术终身奴隶”,只能在西方文化的阴影下做着翻译机器的工作,没有任何新意。

第四,“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有待大量充实和完善。由于急切的学习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法和经济学”,大陆“法和经济学”关注的重心出现了一种“美国学术情结”,自动带上“国别”的枷锁,错误的引导了研究和发展的方向,形成了“重美轻欧,重外轻内”的研究现状!从内容上说,“法和经济学”研究既应当包括对“法和经济学”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的研究和对各类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实证性研究,还应当包括对本国“法和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的本土研究和对不同国家的“法和经济学”进行比较研究,更应当包括对“法和经济学”学科更深层次的理论指导和更扎实的理论支点的“法和经济学哲学与史学”的研究。然而,就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的现状来讲,更多的“法和经济学”研究者将其精力主要放在对国外某个“法和经济学”专题研究的翻译和介绍上,而很少甚至不愿意对中国现正发生着的法律制度变迁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深入探讨。尤其缺乏对“法和经济学哲学与史学”以及在不同国家“法和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用系统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地比较研究。然而“法和经济学哲学与史学”的缺乏将使一些学术立论的基本前提显得十分勉强,而比较研究的薄弱则使研究者既无法发现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又难以跟上国际上“法和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步伐。如果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沿此研究方向发展下去,会产生“学术路径依赖”,那么不仅其研究的对象会越来越小,范围会越来越窄,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也将会越来越削弱,而且还会因不能全面、系统、客观、深入地指导实践而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法和经济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使众多学者的多年努力功亏一篑。

 法和经济学总结 略论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1978—2005)(全文版)----吴

第五,“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上有待更好地改进和提高。从客观规律上讲,探索真理需要有正确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一门学科的真正建立、发展壮大和繁荣是与其自身的研究方法密切相关。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讲,方法论是否完善、使用是否正确得当直接影响到该学科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的研究中比较普遍存在着轻实证分析、重规范研究;轻定量分析、重定性研究的片面学风,特别是缺乏比较法研究、系统化研究、统计分析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大都主要限于新古典、新制度框架,对于当今世界最前沿的演进博弈分析、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新兴古典与超边际分析、文明制度比较分析等许多新的分析方法几乎没有涉略。实际在很大程度上,研究方法的落伍已成为制约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学科大发展的“瓶颈”,突破“天花板效应”事在必行。

第六、“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水平有待大幅度地提高。从当前研究水平来看,尽管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在某些领域(例如知识产权法、侵权法等)逐渐接近欧美国家的研究水平,但整体水平的确不高。从目前来看,研究力量严重不足,由于几乎没有有编制的专门研究机构,那专业研究人员的数量就可想而知,实在是真的太少,无法形成强有力的团队,更不用说是梯队了。许多学者必须在完成大量的本职工作和家庭事务后,才静下心来去看英文资料,这样的结果是只能少看或略看,在研究前沿文献阅读时不够充分,有时会出现无法追踪和把握当今“法和经济学”的国际前沿内容,研究成果与时代脱节甚多。还有很大一部分的研究者只是将“法和经济学”的研究作为副业来对待,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法和经济学”研究中的寥寥无几,很多学者都是在忙完了许多其他课题研究后,才用余下的精力来研究“法和经济学”,故总体研究成果在深度、广度上份量不够,实践上的影响也就不大了。

总体来看,一些论文和多本“法和经济学”的著作虽局限于最初步的翻译、介绍,但已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的指导作用。较多科研成果属于“翻译型”、“描述型”,甚至是带有某些错误的“介绍型”,其内容大都重复。较为深刻、较有份量的专著、文章为数甚少。有些论著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食洋不化”的现象,有的就是“全盘西译”,照抄照搬。有些观点非常武断,缺乏严密论证,根本谈不上理论创新。特别是“普法性、普经性基础知识教育”的论文重复出现,侵占非常有限的学术版面。简单的重复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学术提高,只能制造更多的文字垃圾。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近年来有些学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翻译著作的尝试,但术语翻译混乱现象十分突出,错译之处屡见不鲜,经常增加研究者研究的“交易成本”。总之,对于法学界的学者来说,经济学知识(尤其是微观经济学)有待更好的系统学习和掌握;对于经济学界的专家来讲,应更多了解和区分一些法学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迄今为止,中国大陆还没有一本公认的、联系大陆发展现状的,符合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法和经济学”教材。虽然大陆的“法和经济学运动”已经开始,其论文、著述越来越多,但是“法和经济学”的教材编撰工作开展缓慢。这种教材滞后局面造成的后果是,“法和经济学”的最新科研成果难以进入教材内容,不但影响“法和经济学”的知识普及,而且会延缓“法和经济学”人才的梯队建设。

第七,“法和经济学”的研究队伍有待进一步的扩大。从“法和经济学”研究人员的自身专业来看,专业方向过于单一。中国大陆法学界从事“法和经济学”研究者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法哲学)、经济金融法学,其它部门法的学者很少介入“法和经济学”的研究;中国大陆经济学界从事“法和经济学”研究者主要集中在经济思想史学、比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其它经济学科的学者对“法和经济学”研究一般兴趣不大,涉足较少,中国大陆政治学界从事“法和经济学”研究者主要集中在宪政学、政府学,其他的学者对“法和经济学”知之甚少。其实,据笔者的初步统计,真正从事“法和经济学”研究的人数其实并不多,而且新进入不多,经过一段时间研究后限于时间、精力、工作、家庭和社会现实等多方面的考虑退出的也不在少数。总之,多元的研究结构和大规模投入才能创造出更为辉煌的学术成就,才能适应中国大陆现在正在经历着的伟大的制度变迁运动。

鉴于“法和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大陆的“美中不足”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应该从战略和战术上高度重视并确实加强对“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多方位投入。

就中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而言:

第一,应大力重视和加强对“法和经济学”研究队伍的人才建设,进行教学和师资培训。尤其在制定出国留学计划和外国专家聘用计划时,对从事“法和经济学”教学与研究者应有相当数量的名额安排,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鼓励中青年学者从事“法和经济学”的研究,通过教育政策的引导来指导学者参与研究和实践。不仅要考虑重点院校的师资国内外交流,更应对一般院校的有关“法和经济学”教学研究者进行关注和培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和经济学”的大陆普及。

第二,可以调整学科专业目录,将“法和经济学”至少确定为二级学科。建议教育部可以将“法和经济学”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其内容可参考美国《经济文献杂志》的学科分类以及中国台湾的相关学科分类。[24]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也可设立相关专项资金,鼓励更多的高校编写“法和经济学”的教材。其实教材的多元化也能让研究者有更多的想象空间,留给其有更多的发挥余地。对学生来讲,也有更多的学习和选择空间。

第三,在制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南时,每年应有专门的“法和经济学”问题的立项,尤其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研究课题要多设立一些。在年限长的课题上尽量多考虑一些“法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并对国际上的前沿理论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向研究者发布最新研究状况,以便于研究者更好把握“法和经济学”的整体发展情况,从中获取自己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设立更多专门的研究机构,组织专门的研究力量从事“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都可以设立相应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机构,配备专业研究人员。这类研究机构要避免有名无实的现象,具有开放性。继续支持在中国大陆基础较好、力量较强、特色鲜明、具有地区代表性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机构和“法和经济学”文献资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图书资料建设,尤其是对国内外“法和经济学”研究水平较高学者的论著的资料收集和整理。条件允许还可以设立网络上的资料信息库,便利于学者可以在线搜索、学习和研究。

第五,批准成立专门正式的“法和经济学”学术组织或“法和经济学”论坛。可以与“欧洲法和经济学协会” 、“美国法和经济学协会”、“亚洲法和经济学协会”等大型的区际性组织,以及国际新制度经济学会等国际性学术组织进行广泛全面的学术交流,并与世界上著名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机构保持长期、密切的学术联系和学术信息及刊物的交流。

第六,批准出版专门的“法和经济学”学术刊物,大力扶持“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出版和开辟“法和经济学”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栏,可以让更多的“法和经济学”文章能够及时发表和争鸣,让更多的青年才俊脱颖而出,使其有更好的发展。通过笔者的初步了解,许多具有理论价值的“法和经济学”的博士论文和长篇大作,大都无经济资助发表和出版而束之高阁,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实用价值。可以考虑设立 “法和经济学”方面的专项基金,大力资助公开出版发行。并且,可以拨款推动对国外“法和经济学”著作的翻译和出版,不仅要翻译美国的,更要大量翻译欧洲和亚洲等国家的,还要关注那些发展中国家的著作的引进,学习和汲取各国的成功经验。

第七,在各级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中逐步普及有关“法和经济学”的知识,以“法和经济学”理论指导实践,而且使“法和经济学”理论得到实践的检验,通过司法实践更好地推动“法和经济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在法律实务界逐步开设“法和经济学”的培训课程,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运用该理论于社会实践中。

对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和经济学”教学、研究来说,

第一,加强对“法和经济学”课程教育方面的研究,为其的教育实践做好理论准备。在可以考虑在本科课程安排“法和经济学”课程,其中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的本科生教学安排上至少在三、四年级应有一门“法和经济学”概论的选修课或必修课,主要讲授一般基本理论为主。而在研究生课程设置上也可考虑开设“法和经济学”专题研究的课程,但必须要考虑数学分析及建模在其中的比重以及重点讲授对中国大陆法律的经济分析内容。在教材方面,政治学、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需要考虑补充经济学的基本知识;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学生的教材,需要考虑增加法学方面的基本知识。现在不宜组织大规模学者编写全国统编教材,鼓励编写多种类型、多种体裁的“法和经济学”教材,通过市场的筛选,社会的选择,教材的“重复博弈”来检验其优劣。

第二,扩大招收“法和经济学”方向和专业的研究生、研究人员的数量。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培养“法和经济学”方向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联合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政治学、数学、社会学的师资力量共同培养知识背景复合、理论功底扎实,略懂多国外语的优秀人才,去冲击国际前沿研究。还可以与国外著名的“法和经济学”教学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人员,以期其中出一些学贯中西,一代“法和经济学”宗师。但是,在培养的同时要让其参加大量的调研和实践活动,不能从理论到理论,没有一点实践经验。

第三,在岗位设置和教学与研究人员的配备上,对“法和经济学”领域应有长期的、稳定的计划和规范措施。可以设立老中青三代联合攻关小组,老人带新人,长时间的对某一“法和经济学”课题进行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以期得到学术上的突破。这既有利于课题的研究需要,又有利于后备人才的培养,完善学术研究的梯队建设。

第四,整合国内“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资源,提升自身的总体学术水平。可以采用校际或不同学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也可以鼓励学校研究机构与民间研究机构的联姻,发挥各自的优势,强强联合,共创辉煌。还可定期邀请国内或本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2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界同仁,举行不同规模的“法和经济学”学术研讨会,通过学术交流,可以促进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更快地赶上国际“法和经济学”发展的步伐。

第五,在研究方式上,应注重跨学科、多学科的交叉研究,特别是借鉴一些相关的新兴学科,如法政治学、公共政策学、经济社会学等。在研究方法上,应加大“法和经济学”方法论上的基础研究,尤其是加大对各国的“法和经济学”方法论比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特别要重视大陆优秀传统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26]在研究内容方面,在不忽视“法和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尤其应加强对“法和经济学”案例(例如,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经贸关系中出现的经济法律纠纷与问题)的收集、分析研究,出版经典的“法和经济学”案例集。破除“法和经济学”研究中法理与部门法的隔阂和界限,真正实现部门法研究与经济学分析的双向互动。

第六,鼓励爱好者、研究者自选“法和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课题。这样可以结合兴趣爱好,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研究者本人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积累和专业特长,研究出更好的学术成果。但应注意的是,研究者应学会在市场经济中把板凳坐热,使自己的研究相对集中于一、二个点上,集中精力,钻研透,钻研深,钻研出自己的独特理解和看法,从而做出最好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成果。

第七,鼓励兴办“法和经济学”专业网站。现在中国大陆只有两家“法和经济学”专业网站。[27]有条件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研究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办“法和经济学”专业网站,利用网站的特点,建立一个随时交流和发表的学术平台,促进“法和经济学”的争鸣和讨论,发掘未来的新生研究力量。

应该相信,在各级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植下,在中国大陆研究者众志成城的合作下,“法和经济学”研究将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势必形成为一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交叉学科。

中国大陆的“法和经济学”研究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不平凡的学术历程,从曲折中得到经验,从否定中得到提高,从自我批判中得到升华,从扬弃中得到真正的质变。从总的来看,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 整个国家大政的方针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始将主要精力放在现代化建设上。由此,中国大陆学术思想界内部不可避免地酝酿着一场较大的变革。在这种背景下,海外学术思潮的不断和大量涌入,无疑成为促进中国大陆学术思想转变的契机和推动力,带来学术思潮的巨大变动。所以,“法和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迅速发展也确实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这是历史的选择,无人能抵挡历史前进的脚步。

自从一代伟人——邓小平先生的“南巡讲话”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该学科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当前整个中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百姓安居乐业,各行各业蒸蒸日上,“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心。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国内形势和国际环境都为“法和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将会迎来一个繁荣昌盛的新时代。一个“法和经济学”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时代不久将要来到,笔者对“法和经济学”学科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并祝愿中国大陆的“法和经济学”走向辉煌!

参考文献(简要):

Alchian,A.A.(1961),“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Santa Monica:Rand Co,Rand Paper,1961:2316.

Calabresi,G.(1961),“Some Thoughts on Risk Distribution and the Law of Torts”,Yale Law Journal,1961:449-553.

Coase,R.H.(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1960 , 3:1-44.

顾培东:《西方法经济学评介》,《法学季刊》,1985年第1期。

顾培东:《外国法学研究》,《西方法律经济方法》,198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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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杰弗里·L·哈里森(Jeffrey·L·Harrison)著:《法与经济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

《美国<经济文献杂志>最新学科分类体系》,《经济研究资料》,2002年第2期。

[英]J.M.奥利弗著、张嵛青译、欧阳青校:《法律和经济》,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美]理查得·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林毅夫校:《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吴锦宇:《略论国际“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演进(1983——2002)》,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2003年“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论文。

吴锦宇:《略述“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发展(1983——2003)》,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二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吴锦宇:《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的第一次勃兴》,载于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4年·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吴锦宇:《“经济学帝国主义”园中的奇葩——简评〈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北京《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6日。

吴锦宇:《法律经济学可以被大陆法系移植吗?----读〈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法制早报》,2006年10月23日。

吴锦宇:《中国台湾地区“法和经济学”研究状况论略》,《原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吴锦宇:《欧洲“法和经济学运动”简述(节选)》,2006年湖北省第2届法经济学研讨会,未刊稿。

易宪容著:《科斯评传》,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张乃根著:《法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张文显:《战后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和一般特征》,《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张文显:《经济分析法学》,《百科知识》,1988年第6期。

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种明钊:《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法学季刊》,1983年第2期。


*吴锦宇,主要研究方向:经济(金融)法学、法经济(金融)学、宪政学。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个人学术博客:http://freedom110110.fyfz.cn/blog/freedom110110/ 。

本文献给那些为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进入“全球化”而努力的人们!

本文是笔者长期研究课题《全球“法和经济学运动” 研究和比较——迷失还是迷思?》之子课题“亚洲篇”之“中国章”——《中国“法和经济学运动”研究——个性还是共性?》部分内容的节略版。搜集资料与写作历时10多年,笔者在此万分感谢中国大陆、台湾、香港以及海外的科研院所的诸位长辈、老师、同学和朋友对我的无私的关爱、帮助和鼓励!特别是尊敬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吕世伦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种明钊教授两位老先生不顾疲劳,欣然接受本文笔者夜晚的长途电话长时间采访!本文限于字数要求,省略和压缩了大量的数据、引证和论述,另文将详细阐述!敬请各位前辈、专家、学者指正,本文的一切谬误与责任由笔者承担!版权所有,引者自重,违者必究!

[1]该三篇论文的出处为:

Alchian,A.A.(1961),“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Santa Monica:Rand Co,Rand Paper,1961:2316.

Calabresi,G.(1961),“Some Thoughts on Risk Distribution and the Law of Torts”,Yale Law Journal,1961:449-553.

Coase,R.H.(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1960 , 3:1-44.

《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年第3期实际出版于1961年,该内容详见易宪容著:《科斯评传》,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26页。

[2]“法和经济学运动” (“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一词最早由20世纪70年代最杰出的美国法和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教授在其论文《法和经济学运动》(发表于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Papers and Proceedings,77(2),May 1987,pp.1-13)中首先提出。此后,世界各国学术界统一用“法和经济学运动”来指称专门从事“法和经济学”学术研究的群体行为和思潮,故本论文也采用此名称。

[3]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分析,见吴锦宇:《略述“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发展(1983——2003)》,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二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4]内容详见于有关中国通史、中国文化史、中国法律史等学术研究著述中中的相关内容,笔者不在此赘述。

[5]同脚注3。

[6]该内容由本文笔者通过电话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吕世伦教授后,依据本文笔者的记忆而撰写,或有误。据吕世伦教授说,他看到的是日本的有关资料,并未称其为“法和经济学”,而称为“经济分析法学”,做两节课时的讲授,但是当时的备课笔记现在因搬家等情况早已丢失。

[7]现改名为“西南政法大学”。

[8]现改名为《现代法学》。

[9]该文被1983年5月的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律》全文转载。

[10]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分析,见吴锦宇:《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的第一次勃兴》,载于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4年·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11]有关对顾培东的详细分析,详见吴锦宇:《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运动”研究—一个大陆法系转轨国家的实践案例》,未刊稿。

[12]现中国大陆学界统一译为“科斯”。

[13]详见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版,“序”的第2页第2段。1983年8月至1985年春张文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后张文显在其文:《战后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和一般特征》,《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中介绍了“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百科知识》,1988年第6期一文;其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版一书中介绍了“经济分析法学”;其著:《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中介绍了“经济分析法学”。

[14]后因故该书的翻译本出版夭折,详见张乃根著:《法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365页“跋”。

[15]详见[美]理查得·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林毅夫校:《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版,下册1035页的“译后记”;以及[美]杰弗里·L·哈里森(Jeffrey·L·Harrison)著:《法与经济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前言”第2页。

[16]据作者初步考证认为:

1)、中国大陆第一本公开出版“法和经济学”的译著是[英]J.M.奥利弗(J·M·Oliver)著、张嵛青译、欧阳青校:《法律和经济》,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4月版,英文1979年版;

2)、中国大陆第一本公开出版“法和经济学”的专著是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诉讼程序的法哲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五章“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或有误。

[17]该论文、译文总数统计不包括产权的经济分析方面。或有误。

[18]例如,2005年6月底在韩国汉城举办了亚洲“法和经济学”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李振宇、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吴晓露以及野马等论文入选;2005年在广州市中山大学法学院举办中美“法和经济学”研讨会;2006年3月中旬在上海市复旦大学举办“法和经济学”国际研讨会,笔者也投稿并参加,其他略。

[19]主要有:

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美国法律文库》中的部分“法和经济学”译著;

2)、朱苏力主持翻译的《波斯纳文丛》12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中一小部分是“法和经济学”书籍;

3)、法律出版社的《法律经济学丛书》;

4)、毕竞悦、贺维彤策划负责的《法与经济学译丛》9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等。

或有误。

[20]据作者初步搜集到的部分博士论文题目主要有:

1)、彭汉英,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论文《财产法的经济分析》;

2)、佟琼,1998年北方交通大学(现改名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论文《运输法理论与经济分析》;

3)、王成, 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4)、魏建, 2001年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当代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

5)、张建伟,2001年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文本——兼论中俄法律改革与秩序的治理》;

6)、李玉峰,2001年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土地财产制度的法经济学研究》;

7)、王小卫,2002年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宪政经济学:探索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8)、宋晓燕,2002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证券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10)、马永平,2002年南京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论文《土地权利与登记制度选择》;

11)、应飞虎,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

12)、冯玉军,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法经济学范式研究》;

13)、于宁,2003年吉林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知识产权制度的分析与反思》;

14)、梁文永,2004年华南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论文《辩诉交易的制度逻辑——基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15)、贾敬华,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论文《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论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模式》;

16)、黄立君,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论文《法经济学发展历史概论:斯密、马克思、康芒斯及波斯纳的比较研究》;

17)、沈满洪,2004年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论文《水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的案例分析》;

18)、栾天虹,2005年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论文《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19)、吴晓露,2005年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论文《产品责任的经济分析》等。

其他还有浙江大学2003年谢瑞平;2004年胡敏;2005年博绍文、刘晓东等经济学博士。或有误。

至于硕士论文以“法和经济学”内容为选题对象更是比较多,题目略。

[21]同脚注3。

[22]同脚注3。

[23]同脚注3。

[24]其体系内容详见《美国<经济文献杂志>最新学科分类体系》,《经济研究资料》,2002年第2期;以及台湾“经济学学门规划专题研究座谈会会议记录”资料以及其附录二——《经济学学门分类代码》(新版)。

[25] 有关台湾“法和经济学”发展的内容详见吴锦宇:《中国台湾地区“法和经济学”研究状况论略》,《原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6]1949年以前在上海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学院,是当时中国唯一一所一直坚持从事英美法系以及比较法学的教学研究的法学院,被称为“北朝阳(法官),南东吴(律师)”。

[27]它们分别是:

1)、浙江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网站,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主办,史晋川教授负责;

2)、飞虎法律视点网站,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个人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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