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建设: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再加上发展不平衡和不协调等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致使“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频繁多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的突出问题。“无直接利益冲突” 就是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和事件本身无关, 或者说他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不满情绪,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复杂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表明我国现阶段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长期累积,已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情绪异变。因此,治理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一项具有相当紧迫性的现实问题。“公民社会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公民社会的建设,既能为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表达诉求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又能提升公民意识,促使民众用理性方式表达和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成为治理与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彰显出公民社会的缺失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新表现,比较典型的有重庆万州事件、贵州瓮安6·28 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浙江瑞安事件、陕西府谷县7·3 警民冲突案、深圳袭警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其所彰显的突发性、发泄性、非理性、对抗性与破坏性等,昭示出我国公民社会的严重缺失。深入剖析“无直接利益冲突” 事件,笔者认为,它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其一、冲突主体:与事件无关的弱势群体。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主体来看,大多是拥有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资源较少的弱势群体,且与冲突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主要是失地的农民、拆迁的居民、失业的工人、农民工以及离退休干部等。这部分群体可资利用与支配的资源较少, 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又没有什么话语权, 因此他们没有能力和办法解决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只能通过“无直接利益冲突”这种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方式和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 其二、冲突根源:现实利益诉求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p187)可以看出,人们的追求是与其利益分不开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物质利益冲突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与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特殊现象,从表面上看,其参与者大多和冲突事件本身无关, 但其背后却隐藏着“直接利益冲突”,仍然是根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在当前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当民众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不能维护时,往往采用极端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 其三、冲突对象:政府权力部门或社会利益集团。从现实情况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以某种外部偶然性事件为诱因,但其冲突的对象通常是党政干部、公检法、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利益集团等。究其根源,党与政府机关中少数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政府信用的缺失以及发展机遇的不公平等是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 的主要原因。这就形成了广大民众的“仇官、仇富、仇警、仇不公”情结,促成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不满与不服,动辄纠集起来围攻党政干部,冲击打砸党政机关,发泄心中不快,酿成恶性事件。 其四、冲突特点:具有突发性、非理性、对抗性、发泄性和破坏性等。“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一般燃点低,事发突然、事前没有征兆,参与人数多但无组织性。民众情绪激动,非理性情绪强烈,行动完全是在丧失理性下的一种非常规宣泄,在这种氛围下,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极易发酵、升级,个体间的冲突易演化为群体间的冲突, 对于某些官员的不满和仇恨易升级为对政府的不满和不信任,产生非理性的过激行为甚至严重的暴力行为。蝴蝶效应还会使不满情绪蔓延, 带来更大范围的社会冲突与矛盾,解决难度也随着事态的发展而越来越大。 从上述“无直接利益冲突”这种特殊现象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社会的脆弱和不发达。因此,当代中国亟需加快建设发达和成熟的公民社会,提高民众的自身素质和公民意识;完善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与社会对话协商机制,为其提供畅通的参与途径和渠道;致力于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宏伟目标,真正做到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间的有效合作和制衡。 二、公民社会在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 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有效地治理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对于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建设,自主、平等和多元的社会组织的涌现,民众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成为治理与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型战略空间。公民社会在处理和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为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畅通的渠道。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以及“官本位”思想等因素的影响,民众的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得不到有效保障,“人民利益诉求和表达的渠道受到阻隔,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和形式。一些群众的权益受损以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群众对政府不满。”(p149)在此氛围下极易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可以说,利益诉求表达不畅是导致民众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 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畅通、有序与规范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就成为治理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公民社会能为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多种参与途径与渠道,因为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比如志愿性社团、民间的公益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维权组织、社区组织以及互助组织等,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和阶层提供了多种利益表达和诉求的参与渠道与形式,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利益表达诉求的畅通。 提升公民意识,促使民众采用理性方式维权。我国当前暴发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有些民众采用非理性方式,比如“打、砸、抢、烧”等极端方式施暴泄愤,这其中彰显了参与者的盲从心态、逆反心态、失落心态、借机发泄心态以及法不责众心态等,凸显了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漠。鉴于此,我国亟需提升公民意识,促使民众采用理性方式维权。公民社会培养和塑造了民众的规范的理性意识、自律意识、责任意识、仁爱精神以及宽容意识,重新整合和影响了民众原有的价值导向,提高了民众自身的素质和修养,促使民众以理性合法与规范有序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诉求,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广大民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当前,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建设,各种社会组织也构成了培育与提升群众的公民意识、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主要载体,促进了民众采取诸如“集体散步”、“集体静坐”、“集体唱歌”等理性、和平、合法的方式来表达和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突发。
构筑政府和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关系的纽带。当前,大量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是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执法粗暴、司法不公等政府权力的不当使用引发的。因此,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源头上预防与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公民社会作为私人利益免受政府侵犯的保护屏障,可避免个人和政府的直接冲突,是构筑社会和政府良性互动关系的安全阀。从消极意义上来说,公民社会是政府和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由于公民社会代表着社会利益,当政府权力不当使用时,它能以整体的力量抵制或对抗蜕变的政府权力对个人权益的侵犯,也能防止民众在忍无可忍时采取革命的行动。从积极意义上说,公民社会建立了政府和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关系的桥梁。公民社会通过制度化的参与途径,一方面它把不同群体和阶层表达与反映出来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向政府反馈,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使政府的决策更是人心所向。另一方面,它将新政策通过社会组织与大众传媒传播到社会中去,使更多民众了解、认同新政策,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实现政府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减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推进公民社会建设,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路径 从上述公民社会在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 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中可以看出,公民社会的建设,必将是今后预防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必然选择之路。推进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政府让渡空间、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我培育以及政府与社会共同推动等原则。依此思路,当前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 防范与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拓宽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仍遇到一些制约因素,比如政府的权力过大、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通等,致使民众合法的利益诉求很难表达出来,就有可能产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有效地治理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政府要转变自己的职能。只有实现政府非国家社会职能向社会的转移,公民社会才能得以发展。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在于,一是要实现政社分开,将政府权力从社会中分离出去,做到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理顺和划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以及管不好的事项与职能交给公民社会来管理,而政府则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公共管理的服务标准、原则、目标的制定与监督执行,保证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质量。二是要推进政企分离,把市场能做好的事情交给市场,使政府职能落实到搞好基础设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规范市场以及制定产业政策上来。其次,政府还要不断拓宽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当前拓宽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主要有:充分利用微博、移动互联网、博客与论坛等新媒体,建立健全新媒体的传播监管和法制规约。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与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听证制度、协商对话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要给民众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民社会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等。 提升民众理性参与、有序参与的意识与素质。民众的政治意识、政治能力和文化素养是民众实现正确参与政治的基本条件,提升民众理性参与、有序参与的意识与素质,是实现民众政治参与制度化、有序化的客观要求。其一要加强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在推进政治参与有序化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提升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是政治参与有序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可在全社会加强民主政治教育和培训,对民众进行必要的政治参与技能培训,指导和规范民众的政治参与活动。提升民众的公民意识、理性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焕发出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与主人翁责任感,引导民众理性、合法、有序地参加政治活动,提高政治参与能力。其二要运用正确的教育原则与方法。原则是民众的政治参与既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其有序性与合法性,也要保证其有效性,即教育民众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方法是引导民众实际参与社会政治活动,让民众拥有政治参与的实践舞台,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三要为提升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部门对民众政治参与意识高涨的趋势要给予高度重视,进行及时与积极的引导教育。在具体工作中,政府要树立民众是政治生活主体的观念和意识,关注社情、倾听民众呼声、尊重民意、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科学的管理保障机制与高效的矛盾处置机制,化解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为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创造有利的氛围与制度环境。 大力发展公民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载体和基础,是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地治理或缓解消极对抗情绪、社会冲突与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可以为社会培育、积累起深厚的“社会资本”、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动社会良性发展。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公民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能力。首先要求国家完善立法、统一监管、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就是国家要从法律和政策上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大的自主空间,完善社会组织的相关立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健全治理机制,从对社会组织的管控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恪守公正诚信,提升队伍素质。其次,要根据我国现阶段利益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与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着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比如,着力培育发展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维权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搞好行业自律的经济类社会组织等。 再次,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一是增强社会调节功能,如增强社会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能力与处置能力,提高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二是增强政府智囊决策功能,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和民众的沟通协调,收集民情民意,为政府提供立法与政策的建议和咨询。三是增强合作平台功能,如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贴近民众、走进生活的优势,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组织的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层次与多元化需求,以促进社区自治平台建设等。 四、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人为本,引导和扩大民众有序参与的渠道和途径,积极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努力。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公民意识还较薄弱。“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彰显出我国公民社会的缺失和不发达,因此,我们要大力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使其成为治理与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在现实工作中,推进公民社会建设,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主要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拓宽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提升民众理性参与、有序参与的意识与素质;大力发展公民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能力等。只有这样,“无直接利益冲突”才能得以更好地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才能得以有效地化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能得以成为现实。在今后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必须继续坚持自上而下的政府积极推动、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我成长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等方式来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使其成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本途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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