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罪问题上,我显然与郎咸平和很多的专家的观点是不同的,其根本的分歧在于我们对于“道德”的认识的分歧。
在这一点上我是很认同侯淇方 先生的一个观点:中国缺乏的就是道德家。的确我们对于道德的认识还有太多的主观意识在内里,并且对道德本身缺乏应有的认识,关于这点陆寿筠先生就是最明显的代表。
而我下面的这个东西,则是我的一部书稿的大纲,在完善中,先贴贴。
关于道德
一、道德的实质:
道德的感觉显然决定于人类自身的心理素质,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道德,其实跟我们所谓的时间概念一样,它只是我们所给予一种概念的心理描述。
二:道德具有自发性:
它跟语言一样,具有自发性,它们都是人类交往中沟通成本,而道德的产生是为了降低人类交往中管理的成本。
三: 道德具有从属性:
基于第二点优化求解的假定,我们可以作出的第三点推论是:道德本身与美和宗教一样,是从属于政治和政治的利益的。
四、道德具有可转移性和可朔性
基于第三点的假定,我们推论的是:也是被事实检验过的真理了,那就是,政治和政治利益本身具有可转移性和可朔性,而从属于它的道德就更具有这种必然性了,也因此我们看到的事实是,道德并不是天生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种族、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社会发展周期的人们对道德的标准就完全不同。
五、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历史事实来看,道德都是由法律演化而来的,比如古代道德的杀人者死、三从四德等在古代就是法律,只是在历史过程中在公权力的强力执行下,逐步的内化成为人的饿一种意识,因此,可见道德只是一部内化了的法律而已。
同样,法律的制定,往往是由人先验的作出假定,然后再通过公权力来予以确定的,那么,人们先验的作出假定的依据是什么呢,是政治和政治利益同从属于它的道德意识,因此,亦可以说法律是外化的一套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