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对房地产的讨论一浪高过一浪。一直在想掺和一下,但一想到讨论的是敏感话题,总是犹豫。前天收到《价值中国网周刊》发来的征文邮件,便有了此文。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但拒绝漫骂。)
前一段时间,在争论商品房价格为何居高不下时,有一位房地产老板直言:商品房本来就不是卖给穷人的。此言一出,立即遭到了网民们的痛扁。其实,我倒是觉得这位老总的话说的并不错。市场经济讲究的就是一个公平和秩序,人为地制造价格上的差异,推出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无疑于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们不禁要问,凭什么他们买的房子要比我们的便宜?是谁在里面得到了便宜?这些疑问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了住在所谓的“为穷人建造”的经济适用房里的人并非都是穷人。而一些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商人们更是利用政策从中渔利。更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看中的是它与商品房市场的巨大差价。
也许有人说:造成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方面出现偏差的原因是因为政府经验不足,管理没有跟上所造成的。对于这一点我不否认。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希望自己手中有“权”,对于管理的理解重在“管”,而疏于“理”。所以,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方面,政府的确是缺位的,有时甚至是有意地放纵。这才导致了超大户型“经济适用房”的出现、政府对销售对象没有统一的管理、大量经济适用房流入黑市等等。但是,我认为,之所以造成经济适用房出现这么多垢病的根源,却在于“经济适用房”本身在政策设计上的先天不足。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的无所作为,只是加剧了这种矛盾。
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投资的资本都是以逐利为目的。即使是买了房子自己住,大家也希望自己天天睡觉的房子能增值,这也是无可非议的。当在正常的商品房市场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明显与商品房市场价格背离的经济适用房市场,即使是不考虑其“无风险、回报高”的特点,就是与商品房的巨额差价,就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此逐利。既然有利益存在,所以经济适用房自然也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买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在悄悄偷着乐;掌握着经济适用房销售的发展商和某些管理者更是不愿意放弃这唾手可得的利益;而更多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人们便将一腔怨恨发泄到商品房上。于是大家口诛笔伐声讨商品房的发展商在赚取暴利。
要让穷人买得起房的想法或许不错,但这并不是政府可以推卸责任的借口。我们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买得起房子——即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买不起房子的穷人住到哪里去?作为政府,有责任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比如为他们提供廉租房等,而不是强迫他们去买房子。所以说经济适用房并不能解决就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因为他们根本也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在北京一套经济适用房少说也得30-40万元,这个数字对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来说,也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前两天看到有媒体报道“国情研究会定义新中间阶层:月收入最低2000元”,2000元这个数字对中间阶层的定义可能是低了一些,但着肯定是“穷人”月收入的一个高限。所以,那种把经济适用房说成是“穷人最后住房的机会”,完全是自欺欺人的借口。
于是乎,打着“穷人最后住房的机会”旗号的经济适用房就变得不伦不类了。真正的穷人还是买不起,富人们却可以借着穷人的名义买很多;中间阶层的人有本事的得了便宜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没本事的就只好从房虫手里买“指标”。所以,真正能够住进经济适用房里的人,大多都是得了便宜的人,却没有几家是“穷人”。由此可见,经济适用房已经违背了它的初衷,成为扰乱房地产市场公平秩序的绊脚石。所以取消经济适用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很多人以人权为名,打着“居者有其屋”的大旗,对经济适用房大加赞赏。其实,“居者有其屋”这一提法也并没有错。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不动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应该,也不能混淆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界限。政府和社会有义务为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但社会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获取个人财产的“绿色通道”。既然国家希望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住房私有化的问题,就根本没有必要设计“经济适用房”来扰乱正常的房地产秩序。人的收入有多有少,但都是大家劳动所得,社会是承认这种收入上的差异。那么对于获取属于个人财产的途径,我们有什么理由去人为地制造不同呢?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的市场环境,公民更需要在公平的环境下获得属于自己的财产。人为地制造住房销售价格的差异,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它必然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