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公平的意义 试论“公平分配”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摘要:当前中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牵涉到“分配”,因此文章首先结合贫富差距、三农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谈了一点新认识。分配涉及“合理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文章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出发,认识到到唯一合理的分配应该是“公平分配”,它要求做到起点的平等和行为的正义。在这一部分中,文章仔细区分了公平、平等、正义的内涵。经济运行的效率要求分配的有效性,文章结合对效率的认识,指出:公平分配是有效的。为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合理的和有效的),必须坚持平等和正义。

关键词:分配;合理;有效;平等;正义

 

一、对于我国分配问题的一点思考

从现实情况来看,最近一段时期,我国在分配上显现了一些列问题,或者说,量变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产生了质变。无论是贫富差距、三农问题、就业问题、还是社会保障问题都牵扯到一个问题:分配。

首先,贫富差距是分配问题在结果上的最直接表现,一是收入差距呈现倍数特征(几十甚至上百倍),二是不透明的“隐形收入” ,三是分配的秩序混乱[1];其次,三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中国的农民一直处于分配的边缘地带,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也无法分享社会总体财富增长的成果;再次,就业怎么与分配相关?我们知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分配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产行为、消费能力。目前,各级政府把GDP当作政绩考核的指标,这个指标就直接与“分配”挂钩,于是,政府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就业上。另外由于资本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占据了更大份额,就使劳动在分配中的比重大大降低,与此造成“资本雇用劳动”,资本是不会考虑就业问题的,他们宁可使用1/10的劳动力生产10倍的产品。中国的就业问题如此突出,不能不说与分配体制有着很大关系;最后,贫富差距、三农问题、就业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我国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财富二次分配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问题,是分配的调节手段,但往往是一个事后调节的手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分配连接了生产和消费,成为经济活动的纽带。这个纽带如果出了问题,生产、消费都会受到制约,交换自然也就不能顺利进行。这是从经济层面的考虑。分配还牵涉到一个社会基本价值判断的问题,比如“是否同意让最贫穷最无能的人饿死”?还有,最富有的人就代表着最先进的生产力,就能够最有效率地增进社会福利吗?“资本”应该比“人力”更优先地参与分配吗?私有财产应该被允许无限增长吗?富人有责任参与公共事业并对穷人实施援助吗?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时超出了经济效率本身,而上升到正义的高度,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最终发展趋势。马克思早就预言,无节制的资本扩张将最终导致一个旧时代的灭亡和新时代的产生。也就是说,在回答上述问题的时候,我们因该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不仅仅从“同情心”或者“人道主义”的角度看待它们。

二、从“无知之幕”审视分配的合理性问题

1.利益与分配

社会就是一群“人的集合”。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标的人的活动而已。”[2]社会合作的好处就是: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有了共同的利益。然而,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也就是说,人人都想明确自己应得的部分,并在自己和别人的所得之间做出权衡。这就产生了利益的分歧。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假定人是理性的),他们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保证达成某种关于适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就是说,分配产生于利益合作和冲突之中,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分配需要一种准则或原则来保证它的有序性。

2.两种分配方法

“分粥法”指为了避免主持分粥的人偏向自己,于是规定,他只能在其他人取完后,最后一个取自己的那一份。结果是,主持分粥的人一定会尽可能的平均分配,这样就可以保证公平。

“无知之幕法”是美国经济学家罗尔斯描述的一种关于分配的“原初状态”;若干平等的人聚集在一起制定社会规则,假定他们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即每个人都“不知道”(无知的)在规则制定好后自己的社会身份(如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经济阶层等)。当然,为了使规则制定得切实有效,他们同时又必须“知道”在各种不同规则下不同社会身份的利弊得失——这样,在理性人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则一定是:不论规则制定者会处于何种社会身份,他自己都可以接受的规则,这样就可以保证公平。

在“分粥法”下,分粥的人确定地知道自己将来只能领到(表面上)最少的那份粥,他必然会尽量平均分配;在“无知之幕法”下,各规则制定者不确定自己将来的社会身份是高是低,为了使自己在万一只拥有不利的社会身份时不会生活于绝境中,必会尽量在各种社会身份的人群之间达成权利平衡。这两种方法共同揭示了一个基本的伦理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不想在自己身上发生的事情(分到最少的利益),不要试图在别人身上发生。

分粥法只能保证形式的公平(平均的)而不能保证实质公平(正义的)。不区分有特别职责、特别贡献的人(被认为是应当多得)和需要特别照顾的人(如病人与小孩、食量大的人)而一律平均分配,显然是称不上正义的。

3.若干相互关联的名词

所谓正义,就是符合“光明正大、替天行道”内涵的行为过程的准则。要做到三点:一是公开、透明,不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二是讲求“人道”,不能见死不救、唯利是图、害人肥己;三是,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显然,即使是真实的平均分配也违背了正义的第三条原则。何况,在平均分配过程中还存在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难以克服的弱点,离正义也就越来越远。[3]

 收入分配公平的意义 试论“公平分配”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所谓平等,就是符合“权利均等、机会开放、利益补偿”内涵的行为起点的原则。罗尔斯在谈到为实现公平应该遵循的原则时指出,“每个个人有权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由;人们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其所获得的地位、职位、利益应该对所有人开放” 。他认为公平机会之所以应该优先于差别原则是因为: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他还指出: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可以看出,对于公平的实现,“平等”处于先决条件。如果没有平等(权利受限、机会不透明,初始利益得不到补偿),公平的实现只能是空想。

所谓“公平”,就是符合“起点平等、过程正义”内涵的行为结果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公平是我们要追求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人都感到了相对满足,不会出现“不公平”感,这种状态要依赖于平等和正义的实现。平等,前面已经说过。正义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对它执行与否或执行程度决定了结果的公平与否或公平程度,从而决定了人们的内心感受和评价。如果没有正义这个“行为准则”,社会将会充满“不义之举”,社会财富被抢劫、掠夺、占为己有,而不会按照某一个“共同的、广为人知的标准”分配给社会成员。

另外,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均等、平均”等概念。平均是一个单纯意义上的数量概念,而均等含有更丰富的意义,比如权利等无法用数来衡量的东西。比如我们不能说一个人享有10个权利(机会),而另一个人只享有9个权利(机会)。在权利、机会等问题上我们还是比较经常地使用均等这一概念的。在财富、资本等问题上,我们经常使用平均,比如基尼系数就是衡量财富分配的平均性。

4.唯一合理的分配—公平分配

弄清了概念,我们就能够深入分析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更好的理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含义。

(1)换位思考。在物质匮乏的原始社会,按理说是没有按需分配的条件的。但事实上,他们的确是在进行一种“有限的按需分配”。这个有限包括两方面,一是有限的物质,二是有限的需求层次。也就是说,在食物一定的条件下,按照老人、孩子、中年、病人等不同类型人对食物的需求程度进行分配。以“类”作为划分“需求”的标准,不是以“单个人的需求”作为需求的标准。这样,就在“面”上实现了公平的分配,即使有的人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也不会感到不公平。因为,人人都被平等周到地考虑到了(就像在“无知之幕”里,自己被设定为别人,别人被设定为自己,人人平等)。这是一种换位思考的结果。假如,现代社会也实行“有限的按需分配”,如果一个人的确有较多的需要,比如准备结婚、生病、或者需要换个环境来调试心灵创伤等。他可能会得到较多的产品。别的人也不会因此产生不公平感。因为当自己需要时,也可以受到同等的待遇。

(2)平等、正义。还是在原始社会,假如某个人私自占有了猎物,人们将会首先感到“非正义”,这个人的行为是一种“不义之举”。因为这个人的猎物并没有参与分配,就会确定不疑地带来“不公平”的结果;再假如首领赋予这个人享有超出 “类”的特殊待遇——可以将猎物占为己有,那么即使他这样做了,人们也不会感到他的行为“非正义”,而只会感到“不公平”,因为这是建立在“不平等(特权)基础上的。

可见,人们在分配中坚持平等、正义,就会产生一种“公平”的心理感觉,或者在内心中,人们的天平或秤砣是平衡的。如果分配过程不坚持平等、正义,必然造成结果的不公平,从而,使人们产生“不公平感”,或者在内心里,人们的天平或秤砣失衡了。唯一合理的分配是建立在平等、正义基础上的“公平分配”。

三、从“效率”角度审视分配的有效性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合理的分配应该是建立在平等、正义基础上的公平分配。然而,市场经济是讲求效率的,我们不仅要追求合理,更要追求效率,两者是矛盾的吗?公平分配究竟是有促进还是阻碍效率的提高?应如何理解我国当前的分配?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分配”在资源优化利用中的作用?

1.效率的内涵。

效率是经济学永恒的话题。萨谬尔森先生的《经济学》中指出:效率意味着不存在浪费。此外,许多学者都给出过见解。比如,有的学者认为, 就资源配置而言, 效率是指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优状态, 即一种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 都不可能使任何个人的收入增加。换句话说, 社会已经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不存在任何浪费资源的现象, 以致每个劳动者都实现了经济收入的最大化。[4 ]有的学者认为,效率是反映经济活动配置和利用资源的有效比率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效的概念。在市场经济中,微观效率反映和表现的是各个市场主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生产出更多更好的商品, 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宏观效率反映和表现的是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的情况。

用一句话概括,效率就是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包括:物力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的最优化利用要求物质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与之相悖的是资源的粗放使用;人的最优化利用要求充分就业、人尽其才,与之相对的是人才浪费、权利寻租以及工资收入的不当分配、失业等;财的最优化利用要求资金运作的高效率、合理的投资储蓄比,与之相悖的是过高的储蓄率、资本沉淀、投资低迷、消费不足等。

2.公平分配的有效性

效率的取得固然取决于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组合, 但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取决于人。人的积极性以及由这种积极性所解放出来的创造性, 才是一切效率的源泉。在对待资源的态度上,人们应该遵循“效率”的观点,也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使用价值,因为资源是稀缺的。与之相对的是对稀缺资源的不重视,甚至是无视、破坏。比如对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这是经济学所涉及到的。好了,承认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承认,对“才能”(包括科研才能,领导才能,军事才能、企业家才能、技术能力)的不重视、无视甚至破坏,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的行为。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具备这些才能,有时它们是“天赋”,有时它们只有在特定环境和教育中才能产生。因此,这些资源也是稀缺的。经济是讲求效率的,因此,必然要讲求对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率性。

在不平等的社会中,人力资本往往被压制,无视。比如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不是对所有人都平等的开放,也许会使一位天才埋没,而那些高高在上的统治者有可能是通过金钱、权力寻租实现的。权力的不平等、机会的不公开、职务的不透明,都会导致人力资源的错位,从而间接导致物力资源的不当使用、财力资源的流失等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可见人力资源的效率是一切效率的基础。

人是复杂的、难以对付的。不像碳,只要挖出来就能被发电。也不是“只要锇不死就拉磨”的炉子。即使能够像奴隶一样地劳动,也是被动和机械的,毫无创造力可言。从管理学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得更清楚:泰勒的科学管理逐渐被怀疑;激励理论日益丰富;人本管理和“人性化”越来越受到推崇;“人才”被作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这一切都在说明一个问题: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经济追求“效率”的内在要求,是对“才”、“技能”、“企业家才能”这些相对稀缺的“资源”的最优配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调动和发挥来自于平等的竞争规则的及正义的社会关系的建立。为人才提供多样化的保障和激励,特别是满足人们的自由感、公平感。既是人自身的需要,也是实现人力资源效率的必然要求。可见,谁拥有公平正义,谁才能拥有效率。[5]很显然,这里不是以效率来决定公平,而是以公平来决定效率,公平是效率的前提。这一点,在现代化程度较高和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了验证。也就是说"市场体制越成熟,公平机制越健全,越能取得经济上的高效率。

3.确保市场分配的有效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社会收入的差距越拉越大。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收入差距扩大并不是市场分配的结果,恰恰相反,是市场分配执行不当的结果。

市场分配的基础和前提, 在于人们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起点公平, 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 切实通过自由、平等、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商品交换的市场价格获得经济利益。公平的分配, 只能建立在参与分配的个人和组织之间具有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关系和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之上。造成“不公平”的原因是分配过程中没有执行好平等和正义。(这在第2部分中已经提到)。因此,我们要做好以下两方面:

(1)确保平等方面。

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最深刻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阶级及家庭背景造成的不平等。但这些不平等,从道德的观点看,却是不应得。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而只是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一样[6]因此,立法就是要保证把这种天生的不平等改正过来。比如在对待垄断企业和私营企业问题上,立法要做的不是设定各种各样的限制条款,征收名目繁多的税负,而是应该确保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的地位,激发私营企业者的投资创业热情。鉴于小企业先天不足的弱点,立法应该给与援助和扶植,即对“处于不利地位者的‘补偿利益’办法”。这是二次分配要做的。再如,针对北京兴起的公务员工资得“3581”规定,按照平等的要求,这显然是违背公平的。不仅引起了收入差距的过大,也挫伤了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形成一种“不公平”的氛围。最近,对这一规定的取消无疑是明智之举。

(2)确保正义方面。

在确保平等的基础上,也不能避免一部分人在行为上的“非正义”,从而使经济运行陷入低效率。如果说“3581”是公开透明的的“不平等”,那么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行为就是“非正义”。[1]当今社会中的“地下经济”、“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巨大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是引起分配不公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这与效率的提高没有关系,反而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严重损失。这些问题不应该全部归结为腐败,也不是中国特有的国情现象,而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个体或法人(人格化的团体)道德感、责任感缺失所致。[2]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提升行为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尤为重要。另外,法律的执行力和监督是有效的外部约束途径。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也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个基础上(行为的公开、透明),应该倡导富者对贫者的援助(正义的内容之一)。富人对穷人的援助可以收到“效率”和“公平”两方面的果实。因为,财富过于集中就会造成“相对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而这正是马克思所讲的经济危机的根源,也是低效率的根源。通过财富的合理转移,提高了生产--消费的循环周期,弱化了危机的可能性。同时,公平感又增进了人们对体制的信心。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有了“饭哺”,才有了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卓元.新世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中国.中国经济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 ,人民出版社,1971,119页.

[3] 《正义论》译自A Theory of Justice(by John Rawls).

[4 ]王碧峰.公平与效率问题讨论综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 (3) .

[5]基于人力资本产权的激励机制.张译丹,胡容.集团经济研究2006(2) .

[6]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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