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形态的划分与社会形态的划分密切相关。常见的经济形态划分标准(鲍宗豪等,2004)有: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标准、社会主体标准、社会横向经济联系方式标准和社会技术标准等。以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为尺度——也就是以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为社会经济形态;以社会主体为尺度——也就是以社会的主体状况(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为社会主体形态;以社会横向联系方式为尺度——也就是以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为社会交换形态;以社会技术为尺度——也就是以社会产业技术特征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为社会技术形态。通常以经济基础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准,但也不可忽视其他方面的社会形态划分标准。
马克思在划分社会经济形态时,就运用了生产力、经济基础、社会主体状况等多重标准。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根据社会经济结构的质的规定性,将人类社会区分为“五大社会形态”[i],即原始公社制、奴隶主占有制、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即“五分法”,这种划分的其它结果见表4)。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一思想进一步作了论证和发挥。把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表述为“直接的社会关系”、“物化的社会关系”和“自由人联合体”三个阶段,与这三个阶段对应的“三大经济形态”分别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这就是马克思主义鉴别社会形成及其历史分期的“三分法”。
表4 社会经济类型的分类方法
注1:a 丹尼尔·贝尔 1973,b、c、d、i 马克思,e 吴季松 1992,f 罗伯逊 1990, g 吉登斯 2003, h 王思斌 2003,j 波普诺 1999。
注2:本人对原表进行了充实和新的注释。
借鉴道格拉斯·诺思“经济革命”的思想,面对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经济形态的崭新变化,许多人作出了富有启示性的预测: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阐述了“后工业社会”的概念;美国学者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里提出“后工业经济”,并将其称为人类文明史上继农业革命浪潮、工业革命浪潮之后的第三次浪潮;美国学者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提出“信息经济”的概念,并以此命名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英国的福莱斯特在《高技术社会》中则以“高技术经济”加以指称;到了1990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1992年,我国学者吴季松又把这种新经济称为智力经济,由此诞生了经济社会的“四分法”,即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知识(或信息)社会,与之对应的是奴隶经济、农业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知识经济。
[i] 崔巍,“社会经济形态再认识与中国转型”,中国学术论坛,20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