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经济与知识经济的联系
按照经济形态演变的历史过程,知识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将有不同的亚经济形态和复合经济形态的共存发展期。其中,知识社会的经济形态可以包括:知识产权经济、知识经济和后知识经济。知识产权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处于起步和发展时期所呈现的经济形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重要经济体(不仅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也包括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印度、东盟、南美、中东等)积极参与“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经贸规则国际化”的进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在世界重要经济体得到推广、普及和趋同,基本实现生产要素的国际间快速流动,信息、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因素对于国家、区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作用占主导地位,知识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并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后知识经济是知识社会发展成熟并向新型社会经济形态过渡时期所呈现的又一高级经济形态(图1)。
知识产权经济
知识社会的经济形态 知识经济
后知识经济
图1、知识经济时代的亚经济形态
复合经济形态是指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产权经济、知识经济与后知识经济将在知识社会到来的起步、发展、成熟和过渡时期,随着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断演进,呈现多种经济形态共存、交叉、跳跃发展的状况,并且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比较明显(表)。例如,我国现在的经济形态正处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产权经济等多种经济形态共存交叉、交互发展的新时期。
表 知识社会与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形态分析
2、知识产权经济的特征
在现阶段,克里斯多佛·派克的“无形垄断新经济”的实质正是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经济概念的本质特征之一。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五个:
一是垄断性。知识产权是政府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在一定时限内具有的合法垄断地位的民事权利,它以独占和/或市场垄断(法律具有明确而严格的约束)地位、高进入壁垒、溢价定价、鼓励创新与冒险、以及限制恶意竞争为特征。这种合法的、无形的垄断权——“无形垄断”[1]——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反映出了由此带来的垄断地位的临时性。无形垄断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赋予“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的知识产权,才把这些创造、创新、创作优势“固定”下来,在保护了差异化的技术、商标、设计或作品等的独占性商业空间的同时,也保护了创造、创新和创作者的积极性。这种无形垄断权一般不在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之内;
二是利益性。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传播、加工和运用,能为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带来现实的、长远的和直接的经济利益;
三是主体性。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占有、传播、加工和运营可以形成独立的产业及其市场主体,如大豆植物蛋白纤维及其织物产业、(04型)程控交换机产业、(五笔数码)软件产业等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和企业群体;又如信息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孵化机构、咨询培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都已经成为一个相互衔接的服务产业链条;
四是外延性。知识产权资源、制度、规则、战略的有效运用成为调节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配置市场要素、促进技术创新、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杠杆和工具;
五是关联性。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能够对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起到关联、辐射、提升和带动作用。
3、知识产权经济与知识经济的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经济与知识经济在生产要素、产权特征、生产模式、主导产业、基本结构(主要是产业结构)、基本社会制度和基本价值观念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或本质的不同(表)。
表 知识产权经济与知识经济的对比分析
可见,知识产权经济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其独立的研究对象、要素、功能、目的、任务、方法、内容以及实践对策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系统的探讨。
[1] 克里斯多佛·派克著,彭智、任心慧译,《暗战——无形垄断再造企业优势》,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