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关于医药商业企业将分级经营的传闻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通过解读国家药监局新版GSP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分析目前大药企在我国药品流通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我们还是可以感受到商业药企的分级经营将成为趋势。行业背景我们知道,我国传统的医药流通模式是药品出厂后经过多级药品批发商的分销配送,最终进入终端销售机构如医院、药店、诊所等。但是通过近十年来开放式的市场竞争,目前我国医药流通市场已基本实现自由和开放化经营,因此全国医药流通领域大大小小的药企不下万家。无序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带给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是“多、小、散、乱”的局面,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医药流通环节的市场集中度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样的局面,即不利于我国药企做大做强,也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非常不利。事实上,这三年来我国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在药品流通环节所发挥的渠道作用也在不断增强: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前十名的销售总额在该行业中整体的市场占有率在30%~40%之间,比2005年之前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因此,趁GSP新标准修订之际,鼓励大中型药企发展、适当淘汰小企业将有助于我国药品流通渠道的规范,因此药企分级经营也将是一种手段。目前,虽然国家直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没有直接出台药企分级经营的强制性条文,但是在新版GSP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却首次增加了“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的条款。尽管该新版GSP标准并没有明确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比普通的“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好在何处,但其认证难度却比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的认证难度明显高,无疑会引得不少业内人士遐想。征求意见稿的解读aihuau.com通过解读新版GSP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药企的分级管理已有先兆。首先,“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的提出就很让人遐想。我们知道,自2002年以来我国许多新建的大型医药商业药企大多都以医药物流作为最大的卖点来征地、注册、运营。可以不夸张的说,医药物流已经成为商业物流领域最红火的细分领域之一。但是,医药物流企业与传统的药品批发企业究竟有什么区别?与普通的物流企业在经营上有何本质的不同?这些都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过在新版GSP标准的修订稿中,在硬件建设上首次明确提出医药物流企业必须满足“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5000m2、自动仓库堆垛机不少于5台;高架仓库总高不低于8米,货架不少于3层,货架层高不低于1.5米,托盘货位不少于2000个,货架叉车不少于2台;拆零拣选应选用数码拣选系统(DPS至少300枚)或无线射频技术(RF至少20台)等”,这些要求都是同版的“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认证条款中所没有的。其次,新版GSP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却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而且对不同的级别的零售药企的经营范围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一级零售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既然零售药企的分级管理标准已经出台,商业药企的分级管理是否可以理解顺理成章呢?走向预测需要指出的是,在近三五年内,中小型商业药企在我国药品流通环节所发挥的渠道作用仍将是少数大型药企不可替代的。但如果简单的把商业药企按经营区域范围进行分级管理的话,又容易重蹈过去药品层层多级批发的旧辙。因此,笔者相信,商业药企的分级管理虽是必然趋势,但要想在本版GSP认证期内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实施,操作难度太大。
![商业物业管理发展趋势 商业药企分级管理将成趋势](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8001872033839.jpeg)
不过,笔者预测关于商业药企分级管理最大的变化可能在于如下三点:第一,按照新版GSP标准的认证条款,以后新办药品批发企业如想冠以“医药物流”则必须参与强制性认证,有关部门可能会增发一张认可其为“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却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认证证书。第二,新标准正式出台后,各省级药监尤其是华东地区的省药监部门,很有可能会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操作细则,对新办医药物流企业进行强制性认证,而且会在固定资产设备的投入上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对于通过认证的医药物流企业,可能在经营模式上将有所放宽:如针对零售连锁药店的委托配送将有可能只允许医药物流企业参与,而普通的药品批发企业则无法分这杯羹。当然,笔者认为:一方面,医药物流企业的认证,不能仅仅以大型药企为参照标准,也要给予中小药企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国家政策也需要提前做好衔接,否则为医药企业提供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是否也需要接受GSP标准的认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