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次财富大洗牌 中国农民的第三次解放



中国“三农”问题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是由于一个公认的逻辑现象: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不可能回避农业、农民、农村。作者在这项课题中,从中国“三农”的制度环境——三维缺陷的研究着手,分析了中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现象,进而提出:应该制定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极大地解放农民,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实行对内开放,以中国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吸引国际资本,为中国经济增长造就强大的原动力。

 

三维缺陷形成市场栅栏

 

1、三维缺陷

对“三农”状况的评价分析,有多种角度和方法。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的体制背景下,主要是从资源配置的平等、效率中去寻找中国农民贫困化的深层原因。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来看三个方面,第一,自然环境条件的约束。因为气候、土壤、水源、植被等自然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问题。第二,市场的约束。经济学家们经常证明的市场缺陷,就是指的这类问题。因为竞争的不充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源在市场作用下低效甚至无效配置。第三,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约束。这是一种来自社会制度上的差别,城市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福利分配上的差别就是来自政制缺陷上的。就是因为政治、文化等原因形成的制度机制上的问题。这三类现象,我们称之为自然缺陷、市场缺陷与政制缺陷。

自然缺陷,是指生物系统中个体(或群体)相对于其他个体(或群体)所具有的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特征。自然缺陷是生物系统自有的,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存在着。在农业经济时代,由于当时的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比较高,相对于市场的需求来讲,其稀缺程度还不是很明显。但是,到了近现代社会,这种缺陷表现得非常突出起来。比起农业经济时代的居民,工业经济时代的居民中那些生活在城市的人们具有更多的优势。而当我们进入信息时代之际,城乡之间的竞赛就变得更加不公平了。在前一次时代更替的时候,控制机电力量的人群比拥有自然力量的人群具有竞争优势。而在这一次的时代更替的时候,控制信息与知识的人群则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

市场因素是决定人们收支能力与状态的直接原因,信息充分与否和经营规模大小,是决定竞争力大小的主要因素。市场缺陷普遍存在,无论对于何种社会群体,市场缺陷的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影响的程度而已。对于中国农民的主体部分——包地农而言,参与市场竞争的弱势在于其居住、生产场所的分散性,在于其组织程度的低下。包地农在市场上的竞争弱势主要表现为如下6种情况:捕获信息的困难;运输上的不利地位;教育资源配送的困难;农产品价格的时间性;乡村公共工程建设与维护成本高;很高的抗灾减灾费用;农产品需求弹性小。

“政制”是指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及政府运作方式的总和。政治、文化、宗教等意识形态的诉求(规则、教义等)及其凝结在制度上的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制”,它是化作制度约束的东西。政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权关系体系。法权资源本来是一种公共资源,由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扭曲作用,法的权利往往被一部分人所垄断,形成了政制资源的分配不公。政制缺陷在中国是广泛存在的,如户籍制度中的政制缺陷;单位制度中的政制缺陷;税收制度中的政制缺陷;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制缺陷;行业垄断制度中的政制缺陷;公共品分配制度中的政制缺陷等。

推而广之,所有社会单元(个人、家庭、组织、社区、区域、国家、地区等)都受到三维缺陷的影响,有正面的影响(获益),也有负面的影响(成本增加)。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来表达这种影响:

 

C =    X +   Y +   Z

 

(C表示任一社会单元的交易成本;X表示自然缺陷形成的交易成本量;Y表示市场缺陷形成的交易成本量;Z表示政制缺陷形成的交易成本量)。

由此可得出三个结论:

第一,任何一个社会单元为了降低自身的交易成本,都有可能改变这三个因素的变量(状态)。

第二,内部调节。社会单元可能独自地做出内部调节,对X、Y、Z三大成本进行个别降低。这里面也有规律。内部调节的对象顺序是根据社会单元的层级决定的,社会单元的层级越低,他们对自然缺陷的修补能力越低,对市场缺陷的修补能力次之,一般只能对政制缺陷做一些修补。随着社会层级的提高,到达一定层级后,才能对三维缺陷进行同时修补。只不过,不同的层级上的社会单元,他们对三维缺陷修补的能力是不同的。对一个成本要素的降低,会同时改变另外的成本要素的值。有效的政制缺陷的修补不仅能够降低市场缺陷,而且能够降低自然缺陷。

第三,外部转移。社会单元的这种改变又有可能对其他的社会单元形成新的收益或成本。如果是成本增加,我们就称之为“成本转嫁”,有时也称之为“负担转移”。自然资源、市场资源、制度资源都是有限的。成本转嫁的方式常常就是增加自己的资源利用量,而同时减少其他社会单元的资源利用量。

三维缺陷之间会产生链式作用,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市场秩序、政制状态的恶性循环。三维缺陷的综合作用,容易把弱小群体(如农民)限制在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导致他们的市场空间更小,自然资源更加稀缺,从而在一种恶性循环的机制中陷入贫困化。与此相反,三维缺陷的综合作用,则从制度上保护着社会的强势群体,使他们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大,所能享有的自然资源日益丰富,富裕速度越来越快。这种力量在弱小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张力,使一端的竞争力愈来愈小,使另一端的竞争力愈来愈大,成为加速社会两极分化的最大动力。

当然,对三者之间的负面影响了解之后,我们也可以从正面来认识它们之间的作用,以便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制定公平有效的市场规则来约束市场缺陷,也可以通过开放市场来接纳深受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的人们,以改善其生存环境。反过来说,通过设置适当的市场障碍,可以用来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使之不受竞争力较强的外来群体的侵犯。

2、市场栅栏

政府出于部门利益或地区利益的考虑对三维缺陷进行的干预,并且使这种干预行为制度化,就形成了市场栅栏。或者说,阻碍资源(产品、服务)进入某一市场的要素的总和,就是这一市场的栅栏。

三维缺陷导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所占有的资源不同,而社会竞争主体为保持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纷纷从其他地区与其他社会群体中夺取资源,另一方面却不断地设置与强化各种市场栅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但是,任何市场栅栏都是通过人们的交易行为来影响人们收益的。那么,市场栅栏是如何改变市场的呢?市场栅栏对市场活动的影响,是通过设置局部市场实现的,其实质是对参与市场竞争的要素的限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问题。

局部市场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局部稀缺,二是局部拥挤。局部稀缺,是指市场由于栅栏的限制,外部的竞争者无法进入某一领域参与竞争,呈现出不完全竞争状态。不仅是城市里的垃圾清运岗位是局部稀缺,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几乎全部城市资源的分配都是把农民排除在外的。局部拥挤,是指由于栅栏的限制,许多要素拥挤在同一个市场中而无法向其他市场分流,造成资源浪费。从劳动力的配置来讲,在农村,过多的劳动力拥挤在农村经济领域特别是在种植业中,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低下。过多的人力资源拥挤在党政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导致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政府成本不断攀升。在城市,过多的劳动力拥挤在国有企业,导致人力资源严重浪费,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局部拥挤的最大后果是,由于参与竞争的要素过多,竞争过度导致要素平均价格降低。

政制缺陷影响制度安排的逻辑顺序是,由于制度权力分配不公,各个地区或各个社会阶层设置了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标的市场栅栏,而市场栅栏的存在并不断强化导致交易成本和内部关税水平的提升。为了建立与维护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政府又必须做出反向调节,进行各式各样的制度安排。

 

三维缺陷导致效率损失

三维缺陷的损失不仅仅是限于包地农这一社会群体,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总的效率也会大大降低,并且会产生严重的资源配置不公问题,进而导致国家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不同的地区之间不断积蓄分化的动力。

市场栅栏的存在,对资源配置起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尽管在同一市场内部要素配置有可能实现边际效应最大化,但是,由于大量外部要素无法参与竞争,从总体上计算,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是很低的。同时,市场栅栏也产生了大量配置不公的现象。

1、市场栅栏降低了资源配置总效率

制度经济学中建立的交易成本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正是有了交易成本这个工具,我们才能非常容易地分析市场栅栏限制之下的各式各样的有损市场效率的东西。

(1)人力成本增加

栅栏形成的一个重要代价,是限制了外资与中国人力资本的联结。对于国际资本而言,他们吸收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成本还是有很大的节省空间的。国际资本雇用农民工的成本清单大概有4项:一是训练费用。绝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者没有完成其初中学业,而要将他们训练成生产流水线上的工人,需要从中学课程开始补课。二是生活设施投资。从埠外招进职员,往往要为他们建造住宿等生活设施。否则,如果让这些埠外职员自己就近租用住房的话,还是需要相应地提高其工资水平。三是流动性太大影响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农村劳动者进城谋职,未婚者离父母亲遥远,已婚者又往往夫妻分离,这些因素都是造成非职业性离职的主要原因。四是人口管理费用。按照目前的人口管理政策,无本地户籍者,要办理人口暂住手续,要办理就业准许证明,要进行计划生育的例行检查,等等这些管理措施,都会给雇主带来新的费用负担。要是能够拆除这样的壁垒,恐怕会比加入WTO带来更多的外来投资。这是不可小看的经济增长潜力。

流动性支付提高了人力资源的价格。每年春运期间总会出现的民工潮表明,农民工在外打工必须支付运输部门一笔庞大的费用(车、船、飞机的票价款和旅途中的生活费用)。另外,农民们在其他社区组织中生活与就业时,要向这些地区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些额外的支出,决不是农民收益的自身弥补,而是厂商的支出增加。从劳动力价格的构成来看,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费用和发生在旅途的必要开支,已经成为劳动力价格的重要构成要素。

(2)资源浪费

一是掠夺性开发形成的浪费。栅栏社会导致大量农民被圈在农村,形成大量的开发性资源浪费。权力分配不平衡给贫困地区带来的是持续性的资源衰竭趋势。可以预言,最终迫使我们改弦易辙的可能仍然是自然力量。自然缺陷导致人们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也必将引导人们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对自然的掠夺则是栅栏形成的反作用力。把大量农民圈在土地上,人口的增长与生活成本的提高迫使人们向大自然开战,对自然资源实行掠夺式经营。人们对自然掠夺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有一条就是,在户籍管制下,人口的增长与消费支出的扩大导致更多的收益需求。而一定地区内的自然生产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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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散开发形成的浪费。20年来,全国有多少所谓的乡镇企业家、村办企业家被淘汰出局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周作亮这一代企业家退出历史舞台,是有其必然性的。一方面,乡镇企业家面对着农业文明的缺陷。农民本身是农业文明的产物,是农业文明的化身。他们的观念、学识、决策能力等知识结构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家面对着小城镇的缺陷。对于一家成长中的企业而言,小城镇的环境存在许多问题。

三是结构性浪费。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流动性不足导致的资源闲置浪费,二是流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源浪费。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金融市场上大量资金找不到投资项目,农村大量土地摞荒,等等这些反映的都是要素市场上供给过剩。而要素市场供给过剩如同产品市场供给过剩一样,都是相对的,相对于农村市场而言的。大量生产要素在被限制得十分狭小的市场上进行配置,由于需求一方购买力的严重不足而显得明显过剩。在农村,缺少大量熟悉城市与城市居民需求的人才。这类人才是农业产业化的市场营销骨干,是农业结构调整的社会动力。

(3)公共品供给成本增加

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公民提供公共品。公共品的供给成本受人口居住密度的影响较大。人口密度越大,供给成本越小。反之,则越大。

第一,农村人口过剩形成的成本升高。在农村存在着一部分应该进城而没有进城的居民,这部分居民被户籍管制压缩在农村。如果这部分居民生活在城市社会中,政府给这部分人提供现有的公共品的成本要低得多。

第二,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形成的成本升高。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同样的公共品供给,人均成本要比提供给城市居民的高得多。同样要给这些居民提供稳定的电源、干净的自来水、便利的交通设施、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均等的教育资源、便利的医疗条件,等等,其人均成本要比城市高的多。

第三,需求减少形成的成本升高。以教育为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大量农村劳动者进城打工时带走了一些生源,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学生的绝对人数下降,原先积累起来的教育资源(校舍、教师、教学仪器等)大量闲置。

(4)扩大内需的乘数效应不大

能不能实现国内市场的平衡快速增长,是决定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在市场体系建设进程中,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了两大块状市场。这两大市场之间存在明显的市场分割局面。一是栅栏社会把城乡社会分割成两大市场,形成了大量的入场阻力,交易成本显著提高,许多市场要素无法进入市场或者入场规模受到限制,导致两大市场之间的资源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配置。拆除城乡栅栏将是扩大内需的最大动力。拆除城乡之间的栅栏,不仅是一个提高社会发展公平、民主水平的举措,同时也是在世纪之初为国家提供新的增长动力的力量源泉。大规模移民,可以在城镇形成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需求量。这些需求是新的增长点。二是结构性的需求差别导致商品过剩。由于需求层次、产业结构、风俗习惯不同,城市经济体中的过剩商品很难在农村找到销路。同样,农村经济体中的过剩产品也很难在城市找到销路。

 

(5)城乡产业互动能力差

我们可以从5个市场领域中看一看“三农”的处境:

A农产品出口市场:竞争力很低。

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成本而非经济成本。解放农民可以从农村释放出大量人口,实行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转移,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人口分布状态。当农村人口所占比重大量降低之后,中国农产品的社会成本就自然地大幅度下降了。

B农民买入市场:人为地提高了农民的交易成本。

在参与城市经济的竞争中,农民的交易成本被人为地提高了。

栅栏往往使资源只能在局部市场中配置,而农民无权进入这类市场,大量资源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的资源只能获得比应该获得的价格低的多的价格。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的多数人要进入市场购买某种资源,需要支付很高的价格。

C农民卖出市场:农产品营销垄断与价格限制

当农产品价格提高到一定高度之后,政府立即出面限价,规定最高销售价格,并通过行政手段把全部非主营商排除在市场之外。这是因为,主营粮棉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与地方财政状况相关,进销差价越大对地方财政越有利。

而农产品价格降到非常低的水平时,政府又不可能立即组织非主渠道商贩进场收购,更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扩大需求规模。国家对农村市场的限制,提高了包地农的交易成本。表面上,国家收购制度与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制度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实质上这是把农民排斥在两大市场之外。其一,农民想进入粮棉收购市场却不成。市场垄断提高了农产品的交易成本。(销售成本)其二,农民想进入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市场却不成。同样提高了农民的交易成本。(采购成本)其三,官营体制使得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吃亏,他们不得不增加许多社会成本开支。国营方式经常地转化为官营,官员的介入,增加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成本。

D农业资本市场:对外来投资者的机会封锁

一些国有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不因成本收益率的下降退出市场,反而在无利或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得以生存下来,其中的关键是,通过政府的努力,这类企业往往能够较快地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并且资金成本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有政府信用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乐于扶持此类企业。这类贷款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将一部分政府信用转化成部分企业的资产,或者说,企业免费租用了政府信用,而导致其他企业处在不公平的竞争地位。从这一点来看,政府信用的分配往往是与社会集团利益连在一起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好处,而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除了国有企业这一特征外,企业能否获得成本较低的贷款,还与企业领导者个人的社交圈子的特征很有关系。政府支持这类企业的两大关键原因,一是为了保护就业机会,二是地方可以从中获取税利。有时,政府还能够利用亏损企业向国家银行贷款来缴纳税款,最后又默许企业废债逃债。

对于农民而言,农民无法进入主流资本市场。一方面,他们掌握的主要资本——土地的交易是被国家禁止的。另一方面,种种限制政策导致国有银行几乎对农民是不开放的。唯一可以融资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规模小,与庞大的农民和农业对资金的需求反差太大。

E城市市场:城市社会对农民的禁入

资源配置不公现象是由社区制度与单位制度这两种制度安排所决定的。人们自由地选择社区,是社区资源公共化的基础,也是社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前提。然而,事实上我们的社区是对外封闭的。这种封闭性是由户籍制度与单位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里,就产生了两种资源浪费的机制:

第一,社区资源为社区内居民所独占,其他地区的居民无法享受。

第二,决定社区居住权的是户籍制度与单位制度。由于户籍与工作籍的原因,多数居民被排除在高级社区之外。社区公共资源的消费也不是用货币去结算的,许多本来可以用市场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用行政分配的方式配置,于是容易造成浪费局面:建造时不关心,使用时不细心,管理时不长心。

 

 

拆除市场栅栏是解放农民的必由之路

 

 

要克服三维缺陷状态下的效率损失与配置不公,就需要拆除市场栅栏及其制度体系。理想的目标是,全国所有资源、所有领域向包括农民在内的全部国民均等地开放,使农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自由竞争。

中国,如果以农民这一最大的社会群体为基础来设计政策,就是对农民不断解放的进程。第三次解放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创新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解放生产力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为了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以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进行改革开放,调整和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部分,调整和改革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也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这两次解放的基础、演进方式、主体都有着很相似的地方:

第一次解放农民——土地改革运动。这是建国初期在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背景下,解决农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紧密结合问题的一种努力。当时,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把土地按照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分到各家各户,实现农业劳动力与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紧密结合,不仅能够显著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问题。但是,为了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开始实现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使这一制度架构的效果走到了反面。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仅没有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而且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第二次解放农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基本上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一次过头后的反复,是恢复到土地改革后的状态。因为,建国30年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没有多大程度的提高,而且农产品供给水平又极差。这次解放农民,除了使农业生产方式降低到适应农业生产力水平上来这个作用以外,还有一个更大的意义,就是为国家的全方位改革开放提供物资上的保证。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多年来,这一制度的环境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经济转向以市场为基础地位的配置资源方式。经济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农业生产全部融入到市场经济中来,农业领域的投资同样要接受平均利润率的影响,比较利益的低下使得大量的农业资源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经济的专业化分工开始形成,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成为规模经营的有力助手。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要求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投资农业的热潮开始在一些地方兴起,农业生产有了实现规模经营的经济基础。城市市场给剩余农业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成批的农村青年开始向城市转移,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打工群体。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家庭与土地的简单结合方式已经在一些地区变得落后了,成了阻碍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最大障碍。

第三次解放的实质,是通过重新的制度安排使土地与农民分离开来,让土地、资本、人力资源在新的市场经济平台上自由配置,给农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次解放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平台之上的。平台变了,人们的身份必须跟着改变,否则,人们就无法适应新的环境,贫困的灾难就会接踵而至。以农民为例,在世纪之交,农业产业与非农产业处在不同时代的差距上,即一个时代的差距。在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社会里,农民拥有的土地无法拿到市场上去交易,农民的产品自主销售的程度也是有限的,农民自身的劳动力被限制在许多市场之外,农民在城市里购买同样的产品(教育、住宅等)需要付出比城里人高的多的价格。在规模上,农民始终被限定在小规模经营的分散经营状态,大规模的经营体对农民是封闭的,农民的身份与受教育程度都无法适应在企业的要求。总而言之,中国包地农的许多交易机会都被搏夺了。

为什么做这样的评价呢?我们在评价一个社会群体的竞争能力时,决不能从单间的收入水平上进行比较,而重要的是看这个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世纪之交,在多数农产品的销售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一种全新的组织,在农业产业化旗帜下兴起的一大批农业企业正在取而代之。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农民这个社会群体刚刚处在组织化的萌芽阶段。与此同时,非农产业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各种各样的并购浪潮一个接一个出现,非农产业的组织化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比农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高的多的界面。

 

第三次解放,就是要在全国普遍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让农民这一多数社会群体享有公民权利。正如江泽民“三个代表”党建理论所要求的,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个把多数群体(农民)的利益置于少数群体(市民)的利益之下的政制体系,显然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

中国进入21世纪面对的挑战是解决新三大差别:一是城乡差别,二是体制内外差别,三是国际差别。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察,则是三种势能的释放。第一势能是城乡差别产生的巨大收益落差。城乡差别的扩大,势能的积蓄,形成了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效地释放内压,是中国实行第三次解放的内在动力。第二势能是体制内外差别产生的巨大机制落差。社会保障权益上的巨大差别,单位福利带来的优越感,使体制内的社会成员对消除体制内外差别的改革产生很强的阻力。更大的困难在于,政策设计者与执行者都属于体制内的成员,他们无意自动放弃已经取得的优越地位。第二势能是与国际经济接轨产生的巨大体制落差。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是中国被迫实行第三次解放的外在动力。

三种势能同时释放,形成的社会震荡必然是巨大的。把农民的解放置于这一复杂的环境中,改革的风险当然也是很大的。

 

 

实施一揽子解决方案

 

解放农民,必须实行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的综合改革。

1、改革农地制度,促进土地产权流动

农地有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这是最近几年经济学家们的新发现。然而,土地作为保障物,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土地上的收益要能够满足农民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基本条件是达不到的。例如,在中国的西部地区,草地的载畜量已经大大超过实际能力的时候,也就是农民不能依靠土地资源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时候,土地作为保障物就失去了其价值。又如,在中部地区,由于税费负担沉重,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全是自己的”缴费机制的作用下,农民种田还亏损。甚至于种不起田的农民在转包土地时不仅得不到利益上的补偿,而且还要倒过来支付给接包人一定数量的亏损补偿金。与此同时,在另一些地区(主要是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城乡差别日益显著,农民需要迫切流动进城,外出农民需要政府提供一种新的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的保障功能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而且这种保障功能的丧失并不因为经营上的原因,而是非经营性原因。

 

中国农地的产权结构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土地产权结构,这里面掺杂着许多政治、社会因素。农地产权的核心是农地的所有权。农地承包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而且是一种间接的实现方式。没有所有权,就没有承包权。承包权是对共同所有的资本产权分割的一种方式。只有在共同所有资产的前提下,才存在承包权的分配问题。农地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短期转让,是所有权的又一种实现方式,而且是直接的实现方式。

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不是一个不能逾越的制度难题,这是值得探讨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与土地使用权的分户所有,带来的问题是土地资源难以集中,农业生产规模难以扩大,对农业现代化形成强大阻力。

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与难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的状况,让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分离。并且使这种分离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上。在这一点上,有点类似国企改革,就是明确产权关系。具体到农村土地来说,就是要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土地的所有者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土地的使用者获取投资利润。

2、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

建立起可以流动的户籍制度,就是把复杂的户籍制度中的单位制度成份去掉,形成一种新的常住地登记制度。户籍制度是公共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平台,拆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之后,必须重建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当然,如果单纯地考虑户籍制度的改革办法,是难以有大的动作的。因为,在其他相关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拆除城乡栅栏就意味着全国人口的大流动,其为害是难以想象的。现在,有了社会保障制度,就有可能用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把流动的人口相对稳定在城镇社区里。也就是说,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区之间的牢固的关系。

流动人口的稳定问题。人们的迁居过程中,凭什么进行户籍注册、注销、迁移,凭什么进行频繁的人口登记?这不是苛刻的户籍管理制度所能约束的,在此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用什么样的办法,把进城农民相对固定在特定的城市社区呢?唯一的办法是利益机制,即与社区居住权挂钩的公民权益。只要把费税优惠、住房待遇以及义务教育等公民权益与新的社区制度捆绑在一起,流动人口的相对稳定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了。

3、废除单位制度,建立城乡新型社区

户籍制度改革与社区制度建设应该是同步的,前者代表了一种旧的福利分配关系,后者则代表着一种新的福利分配关系。而导致这两种组织之间福利分配差距异常悬殊的根源在于单位制度在其中起作用。

 

所谓单位制度,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以来为了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而设立的组织形式。单位制度网络遍及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区分了社会成员的身份与经济关系。前面已经论及,中国的单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废除之,以建立新型的社区关系。

建立新型社区关系要解决的若干问题:一是要解决流民的稳定问题。即稳定功能。二是要解决社区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即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方式。社区要最终成为社会保障的注册、核算、支付的基层组织。三是要解决社区人公共品分配的不公问题。四是要解决社区文化建设问题。

城市社区制度改革总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制度创新,使城市社会由单位制度主导向社区制度主导转变。城市社区将成为社会系统的基本单元,因此,社区应该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网络终端。同时,户籍制度的改革又要求在社区制度创新中赋予新的功能——防止居民任意的流动,即在保障全国居民迁居权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流动率,以保持社会稳定。

乡村社会中建立新型社区制度,也是要使乡村社会由单位制度主导向社区制度主导转变。生产组织型的单位制度的存在,是包地农贫困化的总根源。包地农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单元,是一种混合型的组织。这其中包含着行政关系、契约关系、宗族关系、政党关系。具体来讲,它包括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集体企业等成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乡镇政权组织的延伸,是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纽带。村党支部、党小组,是中国共产党这一政党组织的下属组织。共青团支部、妇联小组等,是各社会群团组织的下属组织。宗族社团,是以家族为主体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组织。

乡村社区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企不分的社区体制。政府将行政权力渗透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去,导致农民收益分配中的超经济强制现象。二是社区组织的宗族化。宗族势力在农村社会中的主导权越来越大。为抗拒官吏侵害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农民寻求宗族保护。

乡村社区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最大难点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组织化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家庭无法应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无法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在经济活动的组织化进程中,要综合利用市场的力量与宗族的力量,削减行政的力量。也就是强化社会契约关系,弱化亲缘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在新体制中,以市场力量为主导或主体,以宗族力量、行政力量(如财政资助)为补充。具体形式:企业化。即走公司加农户的道路。

 

乡村社区的形式:用自我管理的村寨(以自然村为主,相当于城市中的社区组织)取代村民委员会。村寨管理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村寨公共建设费用由企业承担,村寨不向单个的农户征收费用,党的支部跨区设立并通过政治领导来引导村寨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村寨事务。

 

 

 

农民用农地置换社会保障金

 

1、制度重建形成的冲击波

任何制度创新都是建立在多维空间中的政策限制的综合考虑,改造现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也是一样。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是在充分研究各方面要求和影响的基础上,在做了全面的利弊分析之后进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是农村生产关系、城乡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对之做出调整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是全体国民利益的一次广泛深入的大调整。这种调整,不仅是增量利益的调整,更是存量利益的调整。因此,全面分析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必要的。

流动性的提高,必然会导致经济极化现象的发生。所谓经济极化,就是所有经济要素都有向一个极端转移的趋势。这些经济要素包括人力资源、投资和其他经济资源。制度重建可能带来五个方面的冲击:(1)可能带来的粮食供应危机。(2)农村劳动力进城对城市就业市场的冲击。(3)农村人口大流动对计划生育制度体系的冲击。(4)农村人口进城对城市基础设施供给的冲击。(5)全国人口大流动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冲击。

前面已经论证过,只要能够有效地解决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能够建立起全新的开放的户籍制度,全国人口大流动的局面就不会出现,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可以确保。因此,要找到集改革、稳定、发展为一体的系统方法。无论是从拆除栅栏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还是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思考问题,都必须把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区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制度5大制度全都考虑进去,做出统筹安排,制定一揽子计划。

2、社会保障制度转轨变型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实现社会主义原则的主要制度工具。要在现有基础上,转换农民保障方式,建立全民保障体系。

(1)两种保障制度:物保制度与资保制度

城市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称之为“资保制度”,农村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称之为“物保制度”,两者的功能是一样的,但是后者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2)物保制度的实现形式与缺陷

在中国,物保制度曾经是很流行的社会保障形式。如早期的合作医疗,按计划分配住房,有计划地提供就业岗位,还有发放物价补贴,无偿地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建造再就业用的摊位、店铺,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各地所建的社会福利院也是一种物保制度形式。物保制度具体到农民这里,就是平均分配土地,通过每位农村居民大致拥有均等的土地资源,来解决温饱问题。

 

“物保制度”转换为土地制度就是“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有两个最基本的政策目标:一是生存保障。给每个家庭提供一份均等化的土地,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生活资料。二是建立“劳动——所得”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以便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被土地所有者剥削,在旧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封建所有制之下这是常有的事。

物保制度的最大缺陷就是保障的不可流通性,保障工具不能随着被保障对象的流动而流动。物保制度只适合于市场交换不发达的情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简单的“土地——劳动力”配置的方式逐渐显示出其落后性,原先在农业社会中存在的规律性东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物保制度尤其是土地保障制度的实现依赖于子孙的劳动。土地只有与劳动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生产出供人们消费的农产品。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物保制度带来了较高的人口增长率。如果政府不能为农民建立资保制度,人口增长动力就永远降不下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城镇人口增长率也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滞后有关。

3、农地置换社会保险金计划

如同国企改革所遇到的障碍一样,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还是要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基础。这是拆除城乡栅栏这场改革的底线,也是不可能逾越的。为此,我们建议农民用自己的土地产权来置换社会保险金,并在获取社会保险金后融入到城镇社区中去。

这一计划包括四个环节。

第一步:国家财政发行特别国债建立“农地置换基金”。

第二步:农民用自己的“农地产权”去兑换“农地置换基金”。

第三步:农民用兑换来的“农地置换基金”去缴纳“社会保障基金”。

第四步:农民凭借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选择自己愿意入住的社区登记新的户籍关系。

这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方法。制度创新的平台已经是市场经济了,用旧的依靠行政的方法解决“三农”问题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是从所涉及到的人口数量与结构、土地数量与质量差异、地区之间的差距来看,其信息量都是海量的。面对海量信息,政府是无能为力的。政府唯一所能做的就是制定规则。

农地置换社会保险金计划,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土地基金会、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到村民委员会、农民、农业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实施这一计划必须有各个相关部门、各种组织、农民的参与,形成一个链条式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系。下面是各个部分的职责分工。

A 财政部门:负责发行农地置换特别国债。由中央财政发行一项农地置换特别国债,专门用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农民社会保险金之间的置换。

B 农地置换基金会:由国家财政出资建立的土地基金会,其职责是垫付一笔资金把农民的土地股权变现,再用变现所得替农民支付社会保险金。土地产权置换社会保险金的程序完成后,土地基金会成为土地国有化的直接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权。土地基金会用收取来的租金支付社会保障金,不仅可以大大地减少农地国债的发行规模,也降低了国债债务风险。

C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发行土地股权证,并将股权证按照人口数分割到农民个人户头上。农民凭土地股权证与土地基金会交换社会保险金。

D 农业经营者:农场主、家庭农庄业主或其他投资者从土地基金会租赁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向土地基金会支付租金。

E 社会保险部门:从土地基金会获得社会保险金基金收入,并且向农民支付社会保险金。

F 农民:农民通过土地产权置换,获得社会保险金,进城后可以获得生活上的保障。

G 城镇社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接收从农村来的迁居者,使其成为社区的新成员。

4、农地置换基金

人们总是习惯于把二元经济现象当成无法改变的现实,当成一些政策缺陷的挡箭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例,在没有政府财力供给的情况下,把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或者说扩大到农民这一社会群体,这是不可能的。单靠政府的财力无法做到这一点,农民要购买社会保险金必须寻找其他资金来源。

农民除了自己的劳动能力以外,剩下的就是土地产权了。然而,土地产权无法直接变现,因此,农民无法用自己手中的土地产权直接置换社会保险金,中间需要一种中介组织来帮助转换,这个中介组织就是“土地转换基金”。置换后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土地基金会出租给农民使用,或是家庭农庄,或者是较大的农场主。

作为中介组织的土地基金会,必须有庞大的财力来支撑,依靠地方政府或者金融机构是难以建立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来建立土地基金会。另外,现行的涉农财政制度体系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兼具“农民生存保障功能”政策的。将这部分内容剥离出来,加上政府职能正常退出的一部分,财政支出中将会形成一笔较大规模的结余。这个结余可以农地置换基金的来源之一。

[这是四年前的一个作品,里面的好多设想都是可以在新农村建设中试验的。因为在此开博,把它放在这里,供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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