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3日晚,本人收看了中央电视台第八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41集电视剧《卧薪尝胆》的第8、9、10集。当晚,本人连续看了第8、9集后,接着又看第10集,约到了21点20分的左右,中央电视台突然打断《卧薪尝胆》第10集电视剧故事情节,插播了治疗痔疮等广告,当时,真是倒胃口!
我个人还是比较喜欢看《卧薪尝胆》这部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对于中央电视台第八频道在《卧薪尝胆》每集播放前后播放广告,能理解,也没有什么感觉;因为在播放《卧薪尝胆》电视剧每集前后的那一小段时间里,我的心情还没进入剧情或可以暂时跳出剧情,看了广告,可以跟没看一样;看了广告,不会对我的心情和心境产生强烈的刺激或干扰性的影响;另外,我还有其他办法回避、不看此时播放的广告。
但是,对于中央电视台第八频道在《卧薪尝胆》第10集中插播治疗痔疮等广告一事,我深表气愤和强烈谴责!因为中央电视台的这种做法,既不合情,又不合法!具体讲,就是:
一、不合情:
中央电视台突然打断41集电视剧《卧薪尝胆》第10集的播放,让本人没有任何心理准备,极大地破坏了本人当时观赏《卧薪尝胆》第10集的心情和心境。
作为中国的中央电视台,你们要时刻想到,你们的职业行为、你们的一举一动都代表了中国!作为国内最有影响力的传媒机构之一,你们应该最懂得中国观众的心理,应研究和懂得观众收看好电视剧时的心情,应懂得观众会随着剧情的变化而产生心情、心境的变化。你在观众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打断电视剧,插播容易引起观众反感的广告,与我们正在创建的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难道你们不了解“心理卫生”的知识吗?没有“心理卫生”的意识吗?你们应该补一补“心理卫生”方面的课了!
二、不合法:
中央电视台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是看过《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第十九条规定: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表面上看,中央电视台是遵守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但是,作为中央电视台,你们应该知道,你们不是地方电视台,你们是中国中央电视台!你们播放的电视剧,尤其是比较好的电视剧,是会有全国各地的观众收看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曾发出过《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其中说到:新疆、西藏等与北京有时差的地区的地面频道,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就餐时间”的标准可延后两小时执行。按照这个解释,你们中央电视台在21:20左右插播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治疗痔疮等卫生用品的广告,是公然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你们的这种做法是对新疆、西藏等地区人民和观众的忽视,是对新疆、西藏等地区人民和观众的极不尊重,你们应该对你们这种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的行为,向全国人民,尤其是向新疆、西藏等地区的人民和观众表示道歉!
鉴于此事,本人建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修改和完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已实施四个年头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必要在充分调查全国观众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之;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充分尊重观众和真心爱护、保护观众心理卫生的基础上,修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不合情的条款。结合本人研创、传播和实践《精细管理工程》时,讲求和倡导“还企业及管理中各项事物以本来面目——最佳状态”,建议对“第十八条”先作过渡性修改:
“19:00——22:00,各级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中,不得插播任何商业性广告。”
待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彻底修改为:
“任何时候,各级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中,不得插播任何商业性广告。”
2、依法处罚中央电视台:
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晚21:20左右,中央电视台在播放41集电视剧《卧薪尝胆》的第10集中插播治疗痔疮等广告,是违法行为,建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中央电视台予以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中央电视台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