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润来源 谈谈利润及其来源(一)



笔者曾经强调:至少到目前为止,有意义的经济学还只是一种经验科学——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科学;而为了解释经济现象,第一步便要弄清楚:我们谈论的东西“是什么”。笔者不揣浅陋,认为拙著《经济选择的秩序——一个交易经济学理论框架》已经大致说清楚了各种经济现象和范畴“是什么”的问题。笔者准备撰写几篇文章,分别就“利润”是什么,“工资”是什么,“股票价格”是什么等问题进行专题分析。之所以专挑这几个问题出来,是因为这些问题表面看来是纯理论问题,但实际却是重要的现实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正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经济实践。

具体地说:比如利润是什么?过去我们普遍认为,利润是剥削的产物。这一理论实际把我们推入某种两难的境地:我们或者为了消灭剥削,从而取消一切私人经营企业的机会和可能;或者(至少一定程度上)承认剥削有理、甚或有功,因而利润是某种不得不接受的“必要之恶”,因此对于私营企业处处加以限制甚或打击,这类言行无论动机如何、总能在道德制高点上始终占据对于所谓“财富原罪”的绝对优势。但笔者要指出:利润是通过某种特殊的劳动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赚取利润的能力,这是现代一切国家创造财富的能力的同义词;利润的来源,这正是一切现代国家走向富强之路的秘密所在。如果笔者这一见解不幸又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过去关于利润的错误观念是如何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的。

再比如工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常常说:我们有着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该命题的实际意思是:我们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这就是我们引以自豪的国力来源吗?反观我们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的、既热烈又充满火药味的关于房地产价格问题的讨论,笔者想提出的问题是:房地产价格问题必须联系工资问题来讨论。二十年前,如果调整粮食价格,那将会引起较大的社会震动,而在今天,粮食的市场价格变动,通常不会成为轰动的话题。这个例子已经表明:如果房产价格与工资水平相适应,人们的心境将会平静得多;脱离工资问题而单独就房地产价格谈论房地产价格,我们看待问题的目光将不能不是狭隘的。

本文先谈谈关于利润的话题。

过去一切经济理论都没能正确指出利润是什么,因而他们关于利润来源的讨论也就不可能不是错误的。但笔者不准备在此指出他们的错误,而仅限于分析利润是什么以及利润的来源问题。

 

在一切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上,利润(包括成本)这一概念都是由商人提出来的。提出这一问题重要吗?非常重要!

笔者的观点是:任何概念都是由关心它的人提出、并且只对关心它的人有意义。如果上述说法成立(好在这是一个可以证伪的命题),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商人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对我们正确理解利润是什么是个重要的支点。理由是:如果利润概念是由商人提出来的,那么利润必定是随着商人的活动而形成的某种东西。

一切国家或民族的历史都经历过一个长时期的自然经济时代。所谓自然经济是指这样一种经济方式: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围绕着自身的生活需求而展开。由于人都有着各种不同的需求(这些不同的需求及其数量比例,笔者称之为“需求结构”),人们的劳动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劳动对象上进行分配;无论这种分配多么细致和计划周全,劳动的收获物在数量比例上总会对其需求结构发生某种程度的偏差,笔者把这种偏差称为“剩余”;有剩余则必须进行交换。因此,自然经济中可以大面积存在交换,只要这种交换以需求为目的,经济就是“自然的”。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同他人进行的物品)交换总是和劳动交互发生、相互为用。不仅如此,交换还是人类劳动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人们一般所谓劳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换——人们用劳动向大自然交换需求物品的过程,因此,笔者把通常人们理解的交换称之为“交换的劳动”,把通常理解的劳动称为“生产的劳动”。相应地,“生产成本”是指人们在生产的劳动中支付的产品成本,“交易成本”则是人们在交易的劳动过程中支付的产品成本。“交易成本”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极其重要的经济现象。张建平君在其《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中对当代主流经济理论进行了犀利而深刻的批判,他提出的一个命题:“经济学就是关于交换的理论”我也基本同意,但经济学既然谈论交换,那么这种交换经济学如果竟然没有注意到交易成本的现实存在,这不能不是一个重大缺憾。此话题我们先暂且搁置一下。

无论是通过劳动还是通过交易来获得需求物品,一个普遍的行为法则是:人们必须先对该物品进行价值判断,然后才会具体付诸行动(支付代价)以获得该物品。而所谓价值判断,这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经济选择的秩序》一书的有关章节);人们只在比较中谈论价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断进行比较和选择,将必然地、或迟或早地发现自己的比较优势、并将尽力抓住这一优势。换句话说,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交换一定会让人们发现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比较优势、并最终会选择专业生产一种或少数几种产品、然后用该产品与他人交换以获得更多的需求物品。当这一现象大面积持续出现时,自然经济就已经过渡到商品经济了。

商品经济是指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单纯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人们通常将之称为小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者的目的是获得最大货币收入,其行为受“机会成本”比较结果的支配,但他们的收入中是不存在利润的。

我们现在通过一个例子,看看商人是如何在小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与他所追求的利润一同产生的。

假设:市场上斧子的价格为20元/把。有铁匠甲以制作斧子为生。他每日能生产3把斧子。为方便,我们假定他除了劳动投入外无需支付任何其他成本(如生铁、燃料及其它劳动投入等);由于该铁匠是小商品生产者,他必须把斧子卖了以后才能有收入,他的全部劳动时间因此必须在生产和交换(销售)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他分配给销售的劳动时间就构成了商品交易成本。我们假设他一天能卖出6把斧子。他于是每生产2天、然后花1天时间出售产品;

于是:铁匠甲每劳动3天有劳动收入120元,也即他每天的劳动收入为40元。

市场上还有另外一个铁匠乙,他每天只能生产2把斧子,他同样只能用1天时间卖6把斧子,他于是每生产3天、然后用1天时间出售产品;

于是:铁匠乙每劳动4天有劳动收入120元,也即他每天的劳动收入为30元。

现在我们再假设:铁匠乙脑子够灵活,他现在有办法每天卖9把斧子(具体可能性我们随后再分析),他于是放弃生产,专门从事“买卖”。他来到铁匠甲、丙、丁(假设铁匠丙丁的劳动能力与铁匠甲完全一样)的家中,分别与之签订包销协议。对铁匠甲、丙、丁来讲,他们面临这样的选择:

原来的劳动方式,每天收入40元;现在让铁匠乙包销,只要包销价格≥13.33元/把,后一种方式原则上就可以接受。理由是:由于让某乙包销,现在可以每天生产斧子。甲、丙、丁各自每天能够生产3把斧子,3天共能生产9把斧子;原先每劳动3天可得收入120元,欲维持原收入不变,每把斧子的价格只需13.33元(=120元/9把斧子)即可。

我们假设铁匠乙答应以每把15元的价格包销,这意味着甲、丙、丁三人各自每天收入可增加到45元。根据收入最大原则,铁匠甲、丙、丁将愉快地接受乙的方案。

对铁匠乙而言,他同样要在不同的劳动方式之间进行比较。原先做铁匠营生,每天可得收入30元,现在跑买卖,收入情况如何呢?对此,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

(1)某乙必须先垫支一笔钱,否则买卖没法做。这笔垫支款的意义我们随后再谈。某乙用这笔垫支款从生产者那里每天收购9把斧子,共需(9×15=)135元;当天营业收入为(9×20=)180元,某乙的劳动投入为30元/天。于是经营利润为:180-135-30=15元/天。

 

注意:某乙的劳动投入是某乙的现实劳动,为了对不同的劳动方式(制作斧子和做买卖)进行比较,他必须把劳动投入化约为货币量。唯一合理的方法是用自身劳动力的机会成本进行定价,本例为30元/天。

根据收入的定义,乙某跑买卖的收入为(30+15=)45元/天。比他原先做铁匠收入的30元/天高多了;根据收入最大原则,乙某的选择是正确(对自己有利)的,因而也是可以预期的。

这表明,人们由自给自足的劳动者过渡为小商品生产者,又由小商品生产者过渡为资本主义经营者,背后对行为选择起作用的,都是收入最大原则。显然,利润最大本身已经暗含了收入最大,对利润最大的追求与对收入最大的追求实质上是一致的。

我们把一切为“卖”而“买”、并通过“买卖”手段获得利润的过程称为经营(marketing),这与为满足需要进行的、为买而卖的交易在过程上正相反对。我国古来民间倒习惯于直接将这样的劳动过程就称为“买卖”。买卖人或经营者的目的就是那“货殖之利”,这点倒是古今中外人人知晓的,但人们在对货殖之所以能生利的原因的认识上,却存在牢固而久远的偏见,这映证了科学哲学提出的一个基本观点: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我们所接受的理论的存在。

(2)可能会有人指出:你计算错了!因为资本(也就是那笔垫支的本钱)的“机会成本”没有算进去。他们的意思说白了,就是要把那笔垫支款的利息作为成本算进全部成本总额中去。方法是:你要把这笔钱“想象”为从银行借来的,或者还可以这样设想:你原本是可以把这笔资本借给别人获利的。这个机会成本才是“真正的成本”。

实际上,这正是现代经济学所犯的最大错误之一。理由是:首先,把钱借贷出去以获取利息,这是一种经营行为,在某乙决定做买卖以前,原则上,他确实可以选择经营钱庄业务,但他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想来是他没本事去经营一个钱庄。换句话说,他真要把这笔钱借贷出去,他可能得不到他想象中能够得到的利息的;其次,关键的一点是:与利润相对应的成本只能是支付成本。如果在计算利润时既计算了支付成本,又计算了(资本的)机会成本,则是重复计算。要具体说明这一点可能有点复杂,且容笔者从容道来。

 银行利润来源 谈谈利润及其来源(一)

资本主义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对经营投入的一切资源用货币单位进行化约和计算。为此,举凡经营者投入的一切,包括技术专利、货币投入、劳动投入等,都必须先计算一下各“值”多少钱——其中,界定技术专利的“所值”有具体(社会认可或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界定货币投入的“所值”最简单,就是它自身;而经营者自己所投入的劳动的“所值”与技术专利一样,其计算也是有一个社会认可的标准的,这个计算标准就是他本人的劳动时间或能力的“机会成本”。

 

必须指出,经营者的劳动投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投入——一种支付成本——但在确定其“所值”时,其计价方法采用了“机会成本”方法,例如:乙某的实际劳动投入是“一天劳动”,这“一天劳动”的“所值”为30元/天。同理,上例中,全部经营成本中的货币投入是“135元钱”;这个货币投入的“所值”是什么呢?其“所值”是135元。

确实,这样计算的劳动投入,你说它是支付成本还是机会成本,似乎是等价的,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分析中看出问题之所在。

假设:张三欲经营一桩买卖,只有两项投入:其一是自有的技术专利,按规定方式(机会成本定价法,即估计一下该技术能卖多少钱)作价为100万元;另外是100万现金。于是总投资为200万元。如果按“资本的机会成本”计算成本,撇开这样离开所有者谈论的机会成本是否有意义这个问题不说,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按“200万元资本的机会成本”计算的成本投入,是一种重复计算!因为技术专利的投入已经按机会成本计算了成本投入;其次,资本的机会成本和货币的机会成本,完全是两回事。但如果按照资本的实物形态计算各自的机会成本,这实际上不可计量。

对技术资本(其它实物形态的资本亦然)按机会成本计价法计算了成本投入,然后再按货币资本计算利息、并以此作为投入的成本,这是一种重复计算。

(3)但是,假设这135元钱真的是从银行借来的呢?这仅仅意味着,某乙投入的经营资本为零,也就是北方话所说的“空手套白狼”的“无本买卖”,这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否现实我们且不去管它,在此情况下,付给银行的利息确实是一种(支付)成本,在把包括这笔利息在内的全部成本作了扣除后,如果还有剩余,这个剩余就是利润。如果利润为零,这仅仅表明,某乙的两种劳动选择(做买卖和做铁匠)是等价的。必须注意区分劳动决策和经营结果在时间上的不同:某乙当初选择时,必定预计利润为正数(并有足够吸引力),才会选择做买卖;如果开始就知道利润为零,他将仍然做个铁匠而不是买卖人。

其间的区别在于:此时的利息是一种现实的交易和实际付出,它构成了银行业者的实际收入;但在这135元钱是某乙的自有资本的情况下计算贷款利息,实际意义就成了:某乙一方面假设付出了一笔实际并没有支付的成本,另一方面又以银行业者的身份去接受这笔虚拟的、但实际收到的“利息”——一笔原本是经营斧子买卖的现实收入,现在却张冠李戴地假想成利息放进自己的口袋——让人感觉甚是无谓。但某些经济学家似乎坚信这样一种信念:在他们如此这般地把一切利润都解释为利息时,他们觉得他们的研究便圆满了,因为帕累托早就说过:资本生出利息,就像樱桃树自己会结出樱桃一样自然。对如此“自然而然”的东西,你若还要追问其来源,这就迹近抬杠了。

当铁匠乙从一个小商品生产者转变为一个商人的时候,他是在从事“资本主义经营”;当这一现象普遍存在时,经济已经是“资本主义经济”了,或者准确地说,这是一种商业资本主义经济,工业资本主义经济则是更后面的事情。

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一下小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的经营者之间的区别。

作为小商品生产者,铁匠乙的营生也是从“买”开始——他要买入生铁、燃料和劳动工具等——然后卖出产品以获得收入,但他的营生的最大特点是生产而不是买卖(经营),此其一;其次,他劳动的收入和产品成本是等价的。固然,他购买的生铁、燃料和劳动工具等构成了他产品的成本,但这仅仅是其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他的技艺、他的“商誉”、他的劳动以及他为卖出产品而支付的劳动时间,这些不同的成本内容是无法化约和计算的——不是说完全不能计算,毕竟这种计算是极其复杂的,对小手艺人来说没这个必要;第三,他增加收入的途径只靠提高劳动技艺或增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这是小商品生产者的本质特点。

而资本主义经营的显著特点是“数目字管理”,一切经营投入都必须用统一货币单位进行化约和计算。但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本质特点却在于其劳动方式:包括利润在内的经营者的收入,来源于交易成本的节约。

从前述举例中可看到: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后,斧子的市场售价没有变,但生产者的收入增加了——铁匠甲、丙、丁原先各自的收入为40元/天,现在却增加到45元/天;铁匠乙原先的收入为30元/天,在其选择成为商人以后,也增加到45元/天。其秘密在于:社会财富(斧子)总量——实物量——增加了。

具体说来:原先甲、乙、丙、丁四铁匠,每天为市场供给的斧子的总数量为:(6/3)+(6/3)+(6/3)+(6/4)=7.5(把)

现在却可以每天供给9把斧子(甲、丙、丁三人各自每天生产三把)。换句话说,虽然市场上生产斧子的手艺人减少了一人,但在某乙的组织(他把甲、丙、丁三人的生产纳入了他的经营过程)下,人们的劳动效率——社会生产力——提高了。

但这仅仅只反映了事情的一个方面。实际上,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不仅能为生产者节省交易成本,还能为需求者节省交易成本。

一个“专业”经营者——坐商——能为需求者节省的交易成本,其与小商品生产者相比较而言,潜力是巨大的。那些小商品生产者每生产若干天,才把产品带到集市上销售;并且不同的手艺人生产的产品在品质、款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需求者在他们之间的挑选无疑费力费时。而那些“专业”坐商可以经营多家生产者的产品,能提供较齐全的款式和规格,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省需求者的商品交易成本。另外,坐商在需求者心目中的“商誉”所能达到的程度,也远非小手艺人能够企及的,这也将对需求者的交易成本降低有重大影响。

商人们通过自己的经营劳动,为社会节省了大量交易成本,他们在经营中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因此可以说:经营者就是为社会节省交易成本的劳动者。

利润的一个基本性质是:这是一个增加的或“剩余”的量。原本从事专业生产斧子的手艺人某乙,师傅教给他的那点本事,加上他自己的悟性,他的技艺水平绝对是有限度的。他想通过提高技艺和加大劳动投入的方式来提高收入,诚艰乎难矣。此时他突然发现了别的门道来增加收入,他首先会把增加的收入来与他原先从事的手艺活进行比较——在比较以前,他并不能确定现在的收入和原来相比,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如果两相比较,他得到了一个增加的收入量,这显然有了一种吸引力,并且这个增量越大,吸引力越大──这个吸引力将最终促使他由原先的手艺人转变为一个商人。

   但要强调的是,由于乙某的经营活动,铁匠甲、丙、丁各自每天收入增多了5元钱,但对他们而言,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利润,而仅仅是多收入了5元钱而已。过程中,只有某乙获得了利润,因为他们各自的收入来源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些铁匠们是市场效率的受惠者,某乙则通过重组交易过程,从交易费用的节约中赚取利润。(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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