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一定是物质的人民
二、什么是人民物质、反人民物质?有什么本质特征?
毫无疑问,人民绝不仅仅是一个人群的范畴,而必然需要与一定的非人群的物质形式相联系。诚然,同样作为物质形式的人群,自然也属于人民之物质范畴之一了。那么,除了人群所具有的人民这个物质之外,还有什么东西属于它的范畴呢?笔者以为,我们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某种社会、某个国家实行的经济社会制度、所采取的所有制、分配制形式排除在外。
(一)什么是人民物质?有什么本质特征?
大家知道,经济社会能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人民能否富裕和可持续富裕是需要一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需要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分配制形式来保障的,否则所谓的“爱社会”和“爱人民”即所谓的“为人民服务”就会因缺乏物质基础而成为欺骗、愚弄人民的行经了。
1、什么是人民物质?都包括那些形式?
笔者之所以要把人民当作是一种物质形态来看待而不仅仅当作是一部分人群来看待,是由于人民不仅仅只有阶级性而没有物质性,也就更不要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阶级、阶层划分依据和标准,也就更不要说,阶级、阶层永远、始终都是个相对概念,是个不段地在发生变化的事物。如此说明,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人民的范畴不同。
因此,我们对人民这种物质形态的认识,就必须要考虑其赖以存在、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环境的质量因素。这是由于,人民不是生活于真空里,是随时随地都需要与其周遍的人和事进行比较的。比较什么?最简单、最直接的比较就是,他们的生活是否能够得到改善和是否正在得到改善。于是,有个问题便产生,那就是,是什么促进或抑制了其改善的步伐。
这样,生产资料的占有制问题就不能不提,因为即便是到目前为止,整个世界仍然以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来分配社会财富,而绝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所讲的那个“按劳分配”,更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所讲的那个“按需分配”。所以,如何改变所有制形式,建立一种能够体现民意的经济社会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
可以肯定,改变固有私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核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业已实行了公有制的那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非但没有发展起来而且还出现了滞后现象。更不可思议的是,“前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未能通过公有制达到人民逐步、迅速富裕起来的目的,并导致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剧变和前苏联社会主义联邦解体。
以上证明,公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因为分配不是根据公有制而是“按劳分配”。而事实上是,资本之所以能够增殖就在于不按劳分配。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就自然不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分配制度了。那么,什么是?笔者以为,只有当广大的人民能够持有公有财产股份,并能据所持股分分红时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
2、人民物质的本质?为何体现“民场”?
我们对任何事物、物质的认识都应该首先从它们的或者说他们的属性上入手,即应该从它们或他们的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上入手,而不能仅仅从它们或他们的成分上、构成上入手,否则就是静止地看问题、简单地看问题而不是历史地看问题、发展地看问题。比如笔者用了“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来定义人民之物质。
换句话说,一个不“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的“基本社会成员”仅仅是“人民”这个事物的物质构成之一,并非“总和”,而且也未必有“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的能力。而事实上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过“劳动群众”这个“主体”有主宰世界的迹象,因为他们始终是这个世界的弱势群体。
如果能够把“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这个词组给加在前面,那么,读者势必会得出一个人民不仅仅是一个“劳动群体”、“弱势群体”和“基本社会成员”的概念,更是一个具有“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的“运动组织”和“革命力量”。更重要的是,通过上述可得到“人民”这个事物具有的本质特征。
那么,人民物质的本质体现了什么?笔者以为,他们体现的正是一种“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的力量源泉——“民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人民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该场的作用、制约下运动着的物质形式。诚然,这里讲的“民场”是“人民场”这种事物的简称。由于它可大也可以小,所以可把它理解为是一定的势力范围。
把人民物质的本质定为是种场或者说把“人民”当作是一种“场”的事物来看待无疑是笔者的“一大发明”,或者说无疑是笔者的“一大发现”。诚然,过去不曾有过,否则笔者也就没有这么说的必要。那么,笔者凭什么说“人民”是就是一种“场”?这是因为,它是一种“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的物质,是革命力量的发祥地。
(二)什么是反人民物质?有什么本质特征?
上述我们讨论了什么是人民这种物质形式,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一下什么是反人民这种物质形式。诚然,像人民这种物质形式一样,人员的构成并非是唯一,而主要应该体现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制度上,那么,什么是反人民的物质形式?下面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
1、什么是反人民物质?都包括那些形式?
上述,我们研究和探讨了物质与反物质的区别,即反物质与物质的区别就在于其“质量相等而结构相反”。如此,笔者又想说明一个是么问题呢?笔者想说明的问题是:反人民的物质形式应该与人民的物质形式的质量相等而结构相反也。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抛开人民这种物质形式的人员构成不提,反人民物质应该与人民这种物质的质量相等而结构相反也。
首先,需要解释一下“质量相等”的问题。大家知道,由于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存在明显的差异,其阶级立场、行为规范等也会存在明显的不同,这样,同样的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其阶级属性、社会属性、办事方式和方法都有所不同,因此他们是否属于人民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有时的微妙的、不显著的,有时则是剧烈的。
由于人的属性存在上述变化,所以当他们做事的时候,就会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表现在对人民这个群体的有利或者有害性上。换言之也就是说,当他们的行为对人民有利时,属于人民这种物质形态的范畴;反之,则属于反人民这种物质形态的范畴了。但是,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即他们固有的质量相同——人还是那些人,但它们的行为规范发生了变化。
下面,需要再解释一下“结构相反”的问题。比如,在生产资料数量不变即“质量相等”的情况下,这些固有的生产资料既可以成为剥削人民的工具,也可以成为服务于人民大众的物质基础或者说经济基础,这就使这些“质量相等”的生产资料产生了“性别差异”。正由于如此,有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错误地把资本当成了“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工具。
试问,同样的物质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呢?难道是由于生产资料是种具有灵性的东西吗?当然不是,而是由于它们被不同的人所使用造成的。也正是由于如此,笔者才在多篇文章中说,剥削是“人为”而绝不是“物为”。现在,我们承认资本或者说生产资料就是一种工具,那么,同样的工具为什么只能为剥削阶级服务,而就不能为无产阶级服务了呢?
2、反人民物质的本质?为何体现反人民场?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人民和反人民,也就是说,不管是人民还是反人民,它们都是一个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变化的而绝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因此,凡是要讨论这个问题,就应该首先把时间、空间确定下来,而不能泛泛地去谈和去规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反人民。否则人们就会犯矛盾扩大化的错误,激化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产生。
为什么?因为不管是人民还是反人民,其本质都是场的体现,或者说都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运动,无一例外。也就是说,一旦区分不清楚哪些人民,那些是反人民的话,那么被错划了的人们就很有可能走上与之对立的那一面,到头来,受损害的也只有错划者自己。在这方面,毛泽东既是一个区别的行家里手,又是一个思想错乱的政治家。
比如,他写的那篇关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对人民与反人民的区别就非常之精辟,其中,“开明士绅”和“流氓无产阶级”概念的提出,把犬牙交错,盘根错节的阶级关系分析得淋漓尽致,而它对于后来建立“统一战线”,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都起到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文革”,他彻底混乱了。
由此当然也就说明了上述一个问题的客观存在,即“人民”与“反人民”的“质量”确实“相等”,因为他们原本就可以成为一群人,或者说他们本来就是一群人的不同表现,仅仅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所在的时期不同,所以才会出现“结构”的“不同”来,并不能说他们本来就不同。尤其是对那些“中间状态”者(如正、反中子)的认识,显得特别关键。
这是由于,不管是在何种结构事物中,都有中性事物、物质的参加,而大政治家、思想家、经济学家常常会把他们拉到自己的阵营里,不但扩大了自己的队伍,而且还避免了他们成为自己的对立面,成为“反人民”的一股力量。更重要的是,如果他们不能加入到反人民的阵营里,也就难以形成较大规模、层次、意义上的“反人民场”,也扩大了人民场的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