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合作协议 从合作到强互惠的理论思考



【内容提要】社会何以可能?这是Georg Simmel提出的一个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本文认为,作为具有社会交往本能的人类演化的必然结果,高交往频率的人群相互间的亲和性和共同利益使合作在群体内成为可能,于是社会成为可能。美国Santa Fe研究所的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群体中自发的强互惠的出现,保证了合作在群体内的延续,从而使得群体成功演化。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认为,强互惠者的职业化以及政府型强互惠能更有效地对不合作者实施制裁,于是合作在强制下使得社会成为可能。

【关键词】合作  强互惠  交往

一、社会何以可能

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是Georg Simmel在1910年发表的那篇英语论文的标题“社会何以可能?(How is society possible)”(汪丁丁,2005:24-25)。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Simmel问题:社会由众多理性的个体组成,每一个体都努力改善自身福利,追求各自向往的生存状态,但是,每一个体所追求的生活,都必须与其它个体所追求的生活相互协调,那么,仅当全体社会成员各自追求的生活相互协调时,社会才是可能的,然而,在面临资源稀缺的条件时,追求自身福利的个体之间发生了冲突,理性个体为竞争稀缺资源,倾向于将其它理性个体当作改善自身福利的手段,这样,资源的稀缺性导致资源配置的博弈,作为博弈的参与者,理性个体倾向于陷入“囚徒困境”,这就意味着社会将瓦解,或者,社会原本就不能形成,但事实上,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生物界,所以,理性的个体如何能够组成社会,这是一个问题。

同样的问题,在斯密(Adam Smith)那里也有遇到。斯密在1759年出版了《道德情操论》,1776年出版了《国富论》。后者被认为是经济学领域最重要的启蒙性的纲领式的著作,1776年也被视为现代经济学的起点。而对于前一部,斯密本人更为重视的著作,却长期少有提及(汪丁丁 罗卫东 叶航,2005)。我们全部的经济学基本假定,其核心是“经济人(Homo Economicus)”假说。事实上,斯密本人从来没有提出过“经济人”假说,而是后人从其著作中提炼出来的。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厨师和面包师不是因为他的仁爱,而是他的自利才使我们每天能够吃到需要的食品,这句话就常常被当作他主张自利是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的明证。在斯密看来,“看不见的手”,实际上是一个自利的手,每个人按照自己利益指引去生活,结果公共福利能够提高。然而,为什么一个纯粹自利的人会选择交易这种和平和双赢的方式去对待他人?为什么两个自利的人彼此的行为一定会增进他人的福利?难道,其中不需要某些必要的前提条件吗?如果人性透出的只是单纯的自利,那么合作何以可能,社会何以可能?

 

动物学家Bekoff(2001)的研究表明,合作不仅是人类的行为模式,也是其它许多物种的行为模式,而正是合作以及合作的意识,才是“社会”的开端。之所以我们的合作可以成功,一定是人类具有了某种超越自利的天性。在斯密看来,这种天性就是人的同情共感能力。所谓同情共感,就是一个人对他人的喜怒哀乐有着实时的身心反应的能力,这种能力来源于大脑的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提供的他心想象力。从而我们能够对他人的遭遇感同身受,这使得我们自然地形成某种心理和行为倾向。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指出,人类社会的秩序之所以可能,人类之所以能够合作,我们之所以能够组成社会,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自私,而是因为我们时时刻刻都有某种设身处地为别人考虑的能力,始终都有换位思考的禀赋,天生的禀赋,“人之道德心的不可或缺”。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道德的产生肯定是具有效率的事件,因为它是维护合作秩序不可缺少的要素。从这点看,道德具有后果论的功利性。社会生物学创始人Wilson(1978)就说过:“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正是用道德来保持人类遗传物质的完整无损,除此之外,道德并没有其它可以证明的最终功能”。但道德偏好一旦产生以后,个体做出的道德选择,就没有任何功利目的了。于是,斯密的“自利人”与“道德人”就实现了统一。那么,社会就在道德推动的合作下得以可能。

二、合作的起源

我们认为,在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前提下,个体在行为决策时无法获取有关正确决策的全部信息,且不具备有效处理这些信息的全部知识和能力,但当我们假设个体具有改善自身福利状况的理性时,人们如何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从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成功演化呢?对此问题的思考,使我们必须从传统经济学对个体的研究进入到对包含互异(heterogeneous)个体的群体的研究中来。这里的互异个体是指个体之间在各自的生物性和社会性体验上的差异。正是因为这种互异特征,才使得信息和知识从总体上看是处于一种分散的储存或游离状态,即每一独立的个体分散地掌握着或贮存着各种信息或知识。从而,个体为了获取足够的认知,就需要进行有意识的交往。正是这种有意识的交往,使得有限边界的群体内的合作成为可能。从生物进化来看,社会交往是人类进化的结果,人脑的进化促成了交往能力的可能,而交往的开展又进一步促进了人脑的进化。

 

Gallese, et al.(1996)以及Rizzolatti, et al.(1996)在人大脑皮层前运动区(pre-motor cortex)发现了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其特征是“当这些神经元中的某一部分变得活跃起来,就会发生某个特定行为的内部复制(internal copy)。这种复制可能会用于两个目的:(1)对旨在实现目标的行动进行计划并加以实施,或(2)对由另一个个体实施的行动进行辨别。行动识别是以被观察到的行动及其内部运动复制之间的对应为基础的”(Rizzolatti, et al., 2000)。随着人类进化过程中大脑容量的增加,大脑中镜像神经元的数量也成比例地增长(李讷,2004)。当人类在解释和预测其它人的行为的时候,具有把其它人的行为归结于他们独立心智的能力,被称作“他心理论”(Theory of Mind),这种能力来源于镜像神经元。而基于“他心理论”的神经元网络,与自我意识和社会认知的形成密切相关(Gallagher and Frith,  2003)。Royzman and Kumar (2001)的研究报告也表明,人类的道德判断和社会认知活动也是奠基于人脑的“他心”想象力的。我们认为,正是人类在进化中具备了这种“他心”想象力,才使得大脑机能健全的个体在群体中甚至更大范围的社会交往成为可能。

人类学家Richard G. Klein通过对350万年前至250万年前这一阶段的古猿史的研究,揭示了从非洲猿到现代人的转变的关键“缺失环节”隐藏于“平脸肯尼亚人”(Kenyanthropus platyops)化石中,扁平的脸部特征带来了社会交往频率的改善,进而交往范围的拓展,于是大脑容量得以迅速增加(Klein, 2002)。在有文化之前,就已经先有了社会交往。由于文化与社会关系的重大改变,猿人的大脑容量从500立方厘米增大到1400立方厘米以上,这使猿人获得了符号交往能力。考古学家Stanley Ambrose的研究表明,4万年前生活在“黑夜与黎明交界处(Enkapune Ya Muto)”的东非高原的“智人”(Homo spaiens)已经建立了在精美的礼物的交换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他们已经广泛使用“符号”来进行社会交往了(汪丁丁,2003a,2003b)。生物学家Haim Ofek沿着Adam Smith的“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思路的进一步研究也表明了,正是人类独有的商业交换的社会交往倾向,导致了大脑容量的扩大和生存环境的扩大,以及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anatomically modern humans)的出现(Ofek, 2001)。

 

单个个体由于其有限理性的约束,无法单独解决所面临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诸多困难,于是社会交往就在进化中被选择来改善这一状况。Kadushin (2002)对儿童早期的心理研究表明,人在幼年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社会交往的动机。我们有理由相信,交往是具有健全脑组织的现代人通过代际间遗传而获得的一种本能。在交往中,每个人都会生动地体验诸如良知、自尊、悔恨、怜悯、羞耻、谦虚和愤怒等情感经历,而这些体验正是有利于有关荣誉、利他、正义、同情、仁慈等普遍道德准则的形成(Wilson, 1998)。道德行为内在倾向的另一面是仇外(xenophobia),这种仇外情绪体现了信任的边界,进而人们在其频繁交往的有限人群的边界内,萌生了亲和性(familiarity)和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这使得合作在圈子内成为可能。

三、强互惠主义

美国Santa Fe研究所的经济学家Samuel Bowles和Herbert Gintis在1998年的一篇论文中借用Durkheim的“亲社会性(prosociality)”这一概念,用以表示人类具有的一种偏好,此偏好有利于合作秩序的形成(Bowles and Gintis, 1998)。亲社会情感(prosocial emotion),包括羞耻、负罪感、同情、对社会制裁的敏感性、以及对背叛者进行惩罚的期待等,这将导致个体在群体内采取建设性的交往方式促成合作的达成。两位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没有亲社会情感,不管如何加强契约制度、政府法律的强制和声誉,我们都将是反社会(anti-social)的人,而且人类社会将不会存在(Bowles and Gintis, 2003)。亲社会情感正是来源于频繁交往建立起来的信任,这种情感形塑出个体的利他行为倾向,以减少搭便车(free rider)行为。群体也由此获得节约成本的途径,而在外部竞争的环境中保持较高的优势。从而亲社会情感就在群体内被文化的方式来表达,并通过文化在群体内传播和延承。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亲社会性”也会损害个体,使个体为此支付较高的成本。因此,为了保证“亲社会性”在演化中的遗传优势,群体中必须存在这样一些个体,他们要求合作的对等性,积极惩罚那些不合作的人,哪怕自己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就是强互惠主义者。“强互惠主义(strong reciprocity)”,是Bowles和Gintis等Santa Fe经济学家在最近的制度演化研究中的核心关键词。他们认为,当一个带着合作的倾向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环境的强互惠者,被预先安排通过维持或提高他的合作水平来对其他人的合作行为作出回应,并对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进行报复,即使会给自己带来成本,甚至是不能理性预期这种报复能在将来给个人带来的收益。这个强互惠者既是有条件的利他合作者,也是一个有条件的利他惩罚者,他的行为在付出个人成本的时候,会给族群其他成员带来收益,即存在正的外部性。之所以称其为“强互惠”,是为了区别其它如互惠利他主义、间接互惠以及由重复交往或积极分类所维持的安排个体自利行为的交往的“弱互惠”(Bowles and Gintis, 2003)。在一个群体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强互惠主义者,就足以保持该群体内大部分是利己的和小部分是利他的这两种策略的演化均衡稳定,实现“演化均衡稳定性”(ESS)(Gintis, et al., 2003)。强互惠的存在能够抑制群体中的背叛、卸责和搭便车行为,从而有效提高群体的福利水平,或者说有效提高群体的适存度(fitness),那么按照Wilson (1975)的群体选择的生物演化思想,那些能够生存下来的群体,或者说被演化选择了的群体,其内部一定存在少数强互惠主义者,保证合作能够继续。

 

Gintis (2000)开发的一个模型显示,在可行的条件下,强互惠主义可以通过群体选择在相互的利他主义中产生。在模型中,合作被模拟为在一般的条件下、个体对将来能从其他成员那里得到回报持有充分认识的n-人公共品的重复博弈。当群体受到废止或者解散的威胁时,为了生存合作将变得更为必须。然而,当群体受到威胁时,单个个体的贡献在将来得到回报的可能性将急剧下降,群体解散的可能性上升,从而合作的刺激也将消亡。于是当一个群体最需要亲社会性行为时,基于相互利他的合作将崩溃。在人类演化的历史上这种关键时期是很普遍的。这时那些少量不考虑未来的回报、而对背叛者施以惩罚的强互惠主义者的出现,就能够显著提高其所处的群体的生存机会。人类是群居的,具有以低成本对受罚者施加严厉处罚的能力,这在物种中是惟一的。在这些条件下,强互惠主义者能够侵入一个利己类型的人群并保持均衡。

Bowles and Ginits (2004)以更新世(Pleistocene)晚期的流动狩猎和根块采集为主的族群为背景的计算机仿真模型进一步显示,在大约500代以后,族群中的强互惠者的比例就稳定在人口比例的37.2%的水平上。模型根据族群成员对待劳动的态度,将其分成三种基本类型:(1)自私者(selfish),他们总是企图分享合作成果,而竭力逃避合作责任;(2)合作者(cooperator),他们无条件提供合作劳动,但不会惩罚背叛者;(3)强互惠者(reciprocator),他们合作,并不惜个人成本惩罚背叛者。仿真动力学模型由7个方程组成,分别决定了个体繁殖率、行为突变率、合作劳动的成本与收益、惩罚与被惩罚的成本等重要参数。演化均衡的动态过程显示:仿真的初始阶段,自私者占绝对多数,卸责率(shirking rate)接近100%;其后,随着强互惠者的出现,合作者的人数开始增加,平均卸责率迅速下降;仿真结果表明,在大约500代左右,卸责率下降到10%的水平,而强互惠者和合作者在族群中的比例继续上升;在其后大约2500代内,族群中三种人群的比例及其平均卸责率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自私者占38.2%,合作者占24.6%,强互惠者占37.2%,而平均卸责率为11.1%(叶航 汪丁丁 罗卫东,2005)。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Sánchez and Cuesta (2005)的深入仿真研究表明,即使原来整个人群都是自私的,但只要存在产生突变的概率,如人群中突变产生强互惠者,由于强互惠者的期望接受限度(acceptance threshold)在演化过程中不断增加,也就是惩罚能力增加,从而有可能降低利己者的生存适应性,这样强互惠者就有可能在漫长的自然演化过程中得到生存。Sánchez and Cuesta的模拟是基于最后通牒(Ultimatum game)实验的。在模拟的初始阶段,人群中大部分是利己者,但是,由于突变的产生了强互惠者,他们都有一个基本接受限度,即如果在博弈中,对方分配给自己的金额少于这个限度,就放弃这笔交易,从而惩罚对手,当然也因此降低了自己的适存度。每次交易如果成功,参与者将获得适存度的增加,而一旦失败,不仅得不到适存度的增加,而且还要失去原有部分适存度。结果表明,经过一段时间后,将会产生强互惠者和利己者共存的稳定状态。

 

那么,对强互惠主义的动力学研究就指向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们在没有物质上补偿的情况下还愿意惩罚对公认的规范的背叛行为,个体是否能够从惩罚规范背叛行为中得到满意的体验。为此,Fehr et al. (2004)利用正电子发射成像技术来观察采用真实货币支付的经济实验(an economic experiment involving real monetary payoffs with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检验了强互惠者从惩罚背叛规范者中获得满足的假说。实验结果显示,在预期的五个场合,与激励相关的脑区均被激活,尾核和壳核的血流峰值显示,其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平均水平,这时受试者表现出强烈的惩罚愿望并通过惩罚行为获得较高的满足。实验报告认为,最新的社会偏好模型所定义的效用函数包含了对违反公正和合作规范的惩罚愿望,这些模型比经济学传统的自利模型更好地解释了人类的实际行为。

从Santa Fe经济学家的研究中,我们似可梳理出这样的线索:群体中的强互惠者,不论其是从相互的利他主义中产生,还是在自私群体中突变产生,他们都自愿地承担着对群体内不合作、卸责者的惩罚,他们的惩罚行为本身为其自身提供了弥补高惩罚成本的效用满足,从而使得合作在群体内延续,于是社会得以可能。

四、政府型强互惠主义

“强互惠主义”在Ginits教授看来应该是群体中的一种自发力量,这种力量维持着群体意义上的生物演化所必须的适存度(fitness),由于“强互惠”并不依赖权威和外在利益诱发和维系,按照Fehr博士的观点,“强互惠”完全是被个体内生的生物性脑部反射提供的“自激励机制”解释的,从而制度的演化就表现为自发的无意识演化状态,显然这一思路传承了斯密的逻辑,而与Hayek的自发秩序也是一致的。然而,我们注意到,在Santa Fe学派的这个模型里,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第一,强互惠者借以惩罚不合作者的条件是什么?对不合作者的惩罚可以由强互惠者自己或者由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来完成。如果惩罚由强互惠者自己来完成,那么强互惠者自身必须拥有优于惩罚对象的某种质素,才能保证惩罚的有效性。这种质素可能是生物性的,比如力量、身体的强健,那么惩罚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比如优越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那么惩罚可以是针对惩罚对象的经济、社会利益的。另外,惩罚也可以由群体中其他成员来完成,在这一情境下,强互惠者需要具有激起群体中其他成员共同对不合作者的舆论压力或社会经济压力的鼓动力。由此,强互惠者并非每个群体成员都可充当,或者在每一时点都可充当,而大多数情形是,即使对不合作者产生强烈的不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条件,而不得不等待其他拥有惩罚条件的个体来充当强互惠者,自己选择“搭便车”,而上述不满的情绪在游戏状态下容易宣泄而付诸行动,因此博弈实验不易察觉此差别。

 

第二,强互惠者如何感知何种合作模式是对于群体有效率因而需要对不合作者予以惩罚?并非所有的合作模式对群体来说都是有效率的,一些个体之间的合作可能会以降低其他个体的福利为代价,这样的合作就无须强互惠者以高成本来维系,因为其并非有利于群体的演化。那么强互惠者如何对群体中众多合作模式进行效率评价?仅此一点,我们就相信强互惠者并非任何个体皆可充当。他们需要具备在这方面优于其他成员的认知结构,而要形成这样的认知结构又必须有相应的有别于通常个体的社会体验。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强互惠在群体中并非普遍现象,更为一般的情形是,普通个体在自身利益受到卸责者的侵害时,会产生强互惠行为冲动,其或者偶尔采取强互惠行为,或者由于行为能力的不足而坐享其他强互惠者行为后的外部性。然而,一贯性的、非偶然性的强互惠对于群体的成功演化具有不可缺失的重要意义。这样就需要有群体内特定的个体在专门的社会体验中形成强互惠行为能力和知识,笔者姑且称之为“强互惠锻炼”,从而一贯性地从事群体内必须的强互惠行为,而那种希望纯粹道德呼唤强互惠者的想法就值得商榷。

由于需要“强互惠锻炼”以及专门性实施强互惠,就会使这部分强互惠者失去在群体内获得生计的活动机会,这就需要群体内其他成员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并不是针对实施强互惠行为本身的成本付出,因此与其说是补偿,不如表述为其职业化报偿更为贴切。这种报偿可以是一般财富形式,同时还可以是特殊合法化权力形式。当群体内全部成员通过让渡部分财富和权利的方式,使强互惠者身份固定化,笔者坚持认为群体内给予强互惠者一定的身份认可(经常性的而非权宜的)对于稳定群体内强互惠者的数量、行为及其行为效果有非常强的演化优势,那么强互惠就由Gintis的自愿者性质转化为职业性质了。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我们的理路中,职业性的强互惠者的出现并不影响群体内普通个体偶尔的强互惠行为。我们认为,由于有限理性的普遍性,那么强互惠者的职业化就为社会交往提供了明确的交往符号,为群体中其他个体的理性的无知提供了更强的依赖的合理性,他们在事先已经作了必要的让渡,这种让渡可以看作是个体在日后可能自己实施强互惠行为时的成本的预先支出,由于一些个体意识到自我缺乏实施有效强互惠行为的能力、手段和知识,因此愿意预支可能发生的成本,由职业化的强互惠者来实施,我们估计这样同样能够使这些个体脑部尾核和壳核兴奋,那么,群体内其他成个体就有理由相信职业化的强互惠者会及时对卸责不合作者予以惩罚,从而他们自己就无须在掌握那些专业技能上花费成本。当我们将对上述财富的让渡的征集界定为税收的话,职业化的强互惠者就对应着政府,于是我们构造了一个新概念——政府型强互惠主义。

强互惠主义者可以是自愿者性质的,正如Santa Fe经济学家们研究的那样,这些强互惠者自发地、零散地在群体中产生,他们并不必然在每一个场合对每一个卸责者实施强互惠惩罚,但他们应对不合作者普遍采取的策略最多地表现为TFT(Tit For Tat,针锋相对策略)(Axelrod, 1984),或者动员群体内其他成员以舆论的方式对不合作者造成心理压力或者交往障碍,然而,这些都是消极手段,即无法使不合作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多,因为强互惠者缺少这样做的合法手段。同时,我们认为强互惠主义者也可以是职业性质的,当群体中的某个或某些强互惠者被授权专门性实施强互惠行为,而同时放弃或部分放弃群体内获得生计的活动机会的时候,即当他们在群体存在的全部或最主要的意义指向专门性实施强互惠行为而非其他价值创造的生产性行为时,强互惠就由自愿者性质转化为职业性质了。由于职业化的强互惠者较之群体内其他个体有更多的“强互惠锻炼”的机会,因此群体成员有理由对其强互惠行为的能力和知识予以信任,这种信任一旦在群体内成为多数,就可以为强互惠者实施惩罚的提供合法性基础。在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的群体中,家长或族长往往就被认为是家族中的智者,从而合法地掌控着对卸责者实施制裁的决定权。他们被家族多数成员选择,或者被家族多数成员相信他们是被某种超然所选择,从而专门来维护家族内的合作以保证家族的存续繁衍。他们很少直接参与家族内的生产性活动,但却享受着家族内较高的生活水平。他们对破坏被家族内惯例认定为有效的合作安排的成员给予严厉的制裁,其严厉程度可至剥夺不合作者的家族权甚至生存权。我们认为,由于合法性基础,职业化的强互惠惩罚是积极的,卸责者所面临的预期成本也会更大一些,那么合作就更容易达成。当人们的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就要求合作在更大的群体内达成并被维护,于是分割零散的群体之间的“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不断被一些利益的共识所填补,群体不断扩张成长,成为部落、成为社群、成为社会,于是职业化的强互惠主义就表现为政府型强互惠主义。在政府型强互惠模型中,政府可以利用合法性权力对卸责者给予有效的强制惩罚,这样合作在强制下使得社会成为可能。

五、结语

我们认为,合作或者借用Bowles and Ginits (2004)的表达——“异质人群的合作(Cooperation in Heterogeneous Populations)”,对于稳定的社会建构至关重要,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拥有良好合作秩序安排的社会中的交易成本将低于缺乏合作的社会。合作是作为具有社会交往本能的人类演化的必然结果,高交往频率的人群相互间的亲和性和共同利益使合作在群体内成为可能。从相互的利他主义中产生或者在自私群体中突变产生的少量强互惠主义者保证了合作在群体内部的延续,从而使得群体成功演化。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作为群体内的自发力量的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主义并不能充分保证强互惠长期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强互惠者的职业化就成为改善这一状况的选择。当人类交往的技能不断拓展自己的交往范围,合作就需要在更大的群体内实现,职业化的强互惠主义就表现为政府型强互惠主义,政府型强互惠者利用其合法性权利制裁卸责者或者违背制度者,于是合作在强制下使得社会成为可能。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一旦强互惠者职业化就会产生强烈的建构主义的精英行为倾向,制度演化可能从自发演化的内生型(endogenous)被导向为强制主导的外生型,或者内生与外生相互约制的混合型。生物学家LeDoux(2002)把心智从无意识状态到意识状态的过程描述为一个连续谱系,在意识出现之前,演化主要是“天演”——物竞天择,而当意识涌现出来之后,就出现“有意识演化(volitional evolution)”。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制度变迁行为方式有明确的认知,因此社会公众的制度演化选择必须体现这种认知,在政府认同的框架内或者边缘选择有意识的演化方式和途径,这类似于Buchanan and Vanberg(2002)所表述的“宪法约束下的制度演化(constitutionally constrained evolution)”。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其强互惠行为的期望和委托这一事实也有充分的认知,因此制度的“理性设计”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自发演化状态,如果设计的制度与之一致,便会推进得顺利,但若与之相悖,就会显得相当艰巨,最后可能会被拖离其原先的设计目标,从而被锁定在低效率状态中。因此,在这样的博弈中,社会制度的演化的轨迹将可能呈现出非线性的点状均衡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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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惠合作协议 从合作到强互惠的理论思考

本文主要内容已经发表在《经济问题》2007年第1期,标题为“关于强互惠及政府型强互惠理论的研究”,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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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伟建说自己是个地道的农民企业家,初一刚刚读完,他就离开了家,汇入了滚滚南下的打工人群。从广东到内蒙到浙江到上海再到北京,丰富的社会历练使他对人情冷暖有着的深刻感悟。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他经历了从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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