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调整 理性看待民企原罪



    我这个人对民企原罪问题比较热心,每读到此类文章必跟上一贴。也与很多网友发生过争论,前次惹恼了韩元和先生,他给我扣了顶不小的帽子,说我包藏祸心。今天又给谢茂拾的《国企“原罪”及其救赎》跟了一贴。我自以为看待问题是很理性的,然而“有心”理性却未必真能做到理性。故而这么久了我一直只是跟贴却未曾发过一主贴来讨论这个问题。今天我还是勉为其难就以民企原罪问题发点“理性”的看法。

 理性看待调整 理性看待民企原罪
  应当说早在1992年,我就已经与这个问题结缘了,邓公南巡后,新一轮改革开始,我那时特别热心私有化问题,通过研究苏联东欧国家的私有化经验,建国初期国有化经验。也写出了一套私有化方案,其核心思想有:

  1、私有化方案是不可人为设计的,比如苏联的私有化卷,看上去这个方案是很公平的,但实际上倾刻间,国有企业就被卷入少数寡头的囊中,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社会是复杂的,是很难设计的,马列主义者经过几代智者的努力,设计了个社会主义,结果怎样?尤其是象私有化卷这样的要在市场中兑现的利益,更容易受到各种复杂的因素的影响。当然,我说不可设计,并非是我们不可能拿出一套有意义的方案,而是说我们将面临着预期和实际结果的不可预期的巨大反差。更直白一点说,可能我们在设计方案时,设计者是绝对地考虑到了各方的利益,而且可以假设这种方案经各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但最终的结果肯定会出现巨大的偏差。我们显然有必要对出现这样的偏差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以便让全体人民能够接受将来的可能是我们不喜欢的现实。比如,老大老二分家,方案设计的是老大老二各得一半家产,如果结果是可以控制的,即能够保证老大老二各得一半家产,分家就会很顺利;但是如果结果是不可预期的,问题就复杂了,如果老二得得多一点老大会坚决不同意,要求重来;如果老大得多了,老二又决不同意,要求重来。然而作为一个国家搞私有化,可能经过无数次的重来我们都不可能得到老大老二各得一半的结果,更何况一个国家根本不允许重来都!这也正是最近胡锦涛、温家宝说的“改革不可逆转”的意义!

  2、解决私有化问题首先要解决在转轨时期以及新的市场经济下的公平观的问题,既然改革的结果不可预期,那么我们就必须超越那种朴素的公平观(老大老二各得一半的公平观)来寻找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可以从过程、结果、事后纠正三个方面来界定。

  从私有化过程上看,我们制定一些可以监督的操作规范,我这里特别强调“可监督”,就是要求所有的操作都必须公开,如果某一私有化结果受到质疑,不管结果如何,只调查操作过程,如果过程都符合公开的原则,那么该私有化就符合正义,其结果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结果上看,我们应当就我们究境愿意接受什么样的贫富差距要达成共识?基尼斯系数就是反映贫富差距程度,以及合理的贫富差距程度的指标。除此外,我认为对富人的社会责任以及道德要求同样都应当有要求,因为我认为财富与权力有共同的特点,它能够放大一个人的善,同样也可以放大一个人的恶。比如一个人,如果他的收入只够维持生活时,他可能只是循规蹈矩地生活,但一旦他有了钱,他就可能欺男霸女;同样一个穷人有心为善,其能力有限,但一个富人为善,其力量就大得多。我在《中国改革论坛》中发过一个贴子《私有财产是有限正义的》,就是财富从根本意义是是全社会创造并为全社会所有的,私人所有者其实是“经过全体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给个人进行管理的”。作为全体人民理所当然地应当保留足够的权力,以保证私有产权能够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同时又能约束它使其不至于伤害人民的利益。

  从事后纠正来看,就是类似西方的“二次分配”,一方面对私有化过程中暴富者征收累进税,另一方面对因私有化而贫困的人进行帮助,这种帮助不仅仅是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同样应当解决他们的创业问题。不管过程怎样,也不管过程中间出现了多大的不公平,但如果经过十年后,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因为那场私有化中的一点幸运而成为永久的富翁,也没有人因为那场私有化中的不幸而成为永久的穷人,如果能做到这样,政府当然就是给全体公民一个最好的交待了!当然我这句话是带有太理想化的色彩了,然而我们毫无疑问应当把它作为私有化的正义标准!

  3、经济行为主体的问题,如果我们只是从一般的意义上就穷人与富人的关系与权力达成一致还是不够的,因为还有个更加现实的问题,即谁应当是富人谁应当是穷人?我记得一位西方哲人说过,人类可以有贫富,但不能将富裕指定给那一个人。从正义性的角度来理解,即便是贫富差距合理,对富人的约束也到位,如果富者不当富,贫者不当贫,同样是不合乎正义的。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意义重大。象张维迎等产权学派,就严重地忽视了一个问题,他们认为只要产权明析了,效率就自然好了,却忘了一个事实,产权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上所产生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掌握在能人手上效率就高,掌握在庸才手上效率就低;掌握在好人手上就能为社会服务,掌握在恶人手上就危害社会,不同的市场环境会激发出不同的“效率”,良好的环境激发出良好的效率,腐败的环境激发出腐败的“效率”。作为国企私化,我们当然希望产权落到能人好人手上而不希望落到庸才恶人手上。当然,我所指的经济行为主体不光是指自然人而言,同时也包括经济组织即集体的人,英国的国企私有化为什么就顺利?因为英国有大量的成熟的私人企业,这些私人企业就是很好的经济主体,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没有这样的经济主体,所以我们的私有化其实有两个任务,即一方面要完成国企的分解,另一方面要培养新的经济主体。而最终评价私有化成功与否就有两个指标,一是公平与正义,另一个就是新的经济主体的素质(它代表真正的效率)!而宏观的GDP指标其实根本不能作为转轨成功与否的评价依据!

  4、最后我提出了个私有化方案,我称之为“喇叭不响调头吹”。这是什么意思?我国过去的改革如放权让利,承包制,都有一个特点是,所有权留在国家,而使用权即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下放给企业,而我认为应当反过来,即将所有权下放给企业,而将原本是所有权的权能中的关健权力保留在国家。把所有权放给企业,等于将企业的未来和剩余收益给了企业,这会改变企业负盈不负亏和短期行为,而国家掌握关健权能,即能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力,双能保证国家利益。具体做法:

  主体的选择:以原有的国企的全体职工为主体,每人“预定”同等的一份股份,将企业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实物形式的登记,对于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买断,对于大件资产,登记在册后,分N年次购买,每次出钱额为该资产当年市价的1/N,经过N年后企业即为私有(即集体股份所有),每个职工即获得那一份股权。

  要考虑主体(企业)组织的变化,开始,国家可以对企业保持较多的干预,如规定厂长等主要领导的人选。开除职工也要政府同意等,根据形势的变化,如就业环境变好了(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国家每年可以从企业那里得到出售资产的收入,同时国家又免除了对对企业的补贴,有钱进行投资),就可以放松企业职工的流动,如允许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除职工,甚至厂长可以开除职工等。人员可流动了,就会形成“物以类集”的效应,使企业职工成为团结的集体成为可能,一旦集体形成了,企业主体就形成了。

  …………….

  我曾将我的方案投稿到《改革》杂志社会,毫无下落。到2003年,我见国企都已经悄悄地完成了私有化了,认为这些考虑已经毫无用处,便将草稿付之一烛。然而后来的改革大讨论,以及关于“仇富”,与“民企原罪”的讨论经久不息,使我再次看到了这些思想的价值:

  1、改革不可逆转,尽管老大多占了,老二强烈不满,但显然重来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应当说是为民企原罪作辨护的最好的理由,事实上那些多占的人也并不就是十恶不赦的人,他们心里都明白“改革不可逆转”这个道理,正是因为普遍存在这种心理,造成了人人企图用生米煮成熟饭的方式抢占先机成为富人,从而造成了一个“大热天”的环境。

  2、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我国政府权力太强大,有几千年的潜规则的旧习惯,所以真正要做到“过程公正”是不可能的,即便是让时光倒流,让私有化重来,那种“让过程都符合公开的原则”也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形式上做到了,按中国几千年的实际,结果也不会比现在好多少,因为民众手中的权力太小!

  3、所以,正如张维迎所说的,我们应当“向前看”,不可能重来的当然不可以强行重来,但向前看不等于认为现有的结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不等于我们应当放弃对“公平正义价值观”的追求。我们虽然不能再追究过程的不正义,但我们还可以争取“对结果的纠正”来达成正义,我们还可以争取对富人征税,对穷的帮助,按照“不管过程怎样,也不管过程中间出现了多大的不公平,但如果经过十年后,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因为那场私有化中的一点幸运而成为永久的富翁,也没有人因为那场私有化中的不幸而成为永久的穷人,”的原则来消除因私有化带来的不公平,履行人民共和国应当为他的人民履行的责任!而作为富人一族,他必须明白,他们必须承担起他们应当承的责任,而且他们也必须明白,即便是国家不再追究你们的财富来源,但只要你们想将你们的财富变成公开的财富,就会有人好奇,就会有人追问,甚至于有人会调查,这就叫“天理”,所以尽管你们现在很得势,但你们也必然时时地恐惧着。

  4、过去因为不能争论,我们的利益被剥夺,今天,我们可以争论,但我们的形势乃不乐观,因为我们手中没有政治权力。看看那些谬论,什么大赦,什么追究民企原罪就是反改革,什么民企原罪是迫不得已,我说,即便是不处罚,追问有什么错,毛泽东有错,现在都可以追问了,民企为什么就不能追问?还有些说法更可笑,什么追问民企原罪,民企就会垮,民企垮了经济就动荡,或者民企老板跑到国外去了等等,如果真是这样,按照我的“主体”说,我们的改革就是彻底失败了,因为我们的新“主体”是寄生在我们身上的毒瘤,不拿掉它痛苦,拿掉它又有生命危险!

  所以我们必须和谐,我们也必须接受既成的事实,但前提是富人必须承担起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起帮助贫困者的责任,不仅要帮他们解决生活问题,还必须帮他们解决创业问题,要做到:经过若干年后,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因为那场私有化中的一点幸运而成为永久的富翁,也没有人因为那场私有化中的不幸而成为永久的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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