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 秩序 效率



    在赋予每一社会成员选择自由的前提下,全体社会成员的选择应当并且事实上总是通过某种“社会规则”,被转化为所谓的“公共选择”

  在中国,改革的理论或许总是落后于改革的实践。20世纪80年代初期,参与农村改革的实践者们已经意识到并提出了这样一项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陈述:不论政策制定者们是否相信“包产到户”各项权利的合理性,农民们归根结底是有“选择自由”的。因为他们可以“偷懒”,如果他们的自由无法在既有秩序之内得到承认的话。

  所以,经验告诉我们,自由不是一项“假设”,它是一项“事实”。每一个人,只要有“生命”和“活着”的权利,就有身体自由和思想自由,不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这一事实。休谟或许对此有深切的认识,所以,他告诫后来活着的人们:对社会而言,在人类的幸福感的三种源泉当中,最重要的是产权的稳定性,而不是个人的身体特征和心理特征——这两种源泉是不可能在人际之间自由转移的。

  产权的稳定性,当然是对无限制的自由的一种限制。故而,休谟说,它很不方便,常在时过境迁并需要改变产权关系时显得不合时宜,但它是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部分。在产权变动太迅速并且太随意的时期,社会成员的幸福感将大大减少。例如,一位农民,费两年时间将他承包的土地改造为良田,随后,政策改变为每年需要重订承包合同,并另行分配土地。这当然大大减少这位农民的幸福感,改变他对未来回报的预期和劳动热情。

  秩序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它不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秩序可以增进自由并且增进何种自由?例如,一位年轻讲师,在稳定的学术秩序内,他预期要费三年时间完成一项学术研究并撰写两篇相关论文;在五年时间内,根据他所在的学术机构在许多年内确立了的学术秩序,他预期可能撰写一篇赢得同一专业内资深学者们好评的论文并因此而晋升为教授。根据这些判断,这位讲师决定进入这一学术机构,以学术研究为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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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某日,他移民到另一种学术秩序内,在那里,尚未确立任何权威的学术研究评价体系,他的晋升机会要么取决于与学术研究完全不相关的社会活动,要么取决于学术机构领导成员的个人偏好。不难推测,这两种学术秩序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学术成就。因为,任何秩序都包含所谓“自选择”(self-selectivity)机制,即那些选择了适应这一秩序的社会成员,假设他们足够理性,总是表现出比那些尚未适应这一秩序的社会成员具备更多的适应该秩序的个人特征和能力,以致他们看上去似乎是“自主地选择”了这一秩序。

  以上两种学术秩序,前一秩序的自选择机制倾向于把最适合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吸引到秩序之内;而后一秩序能够提供的学术研究的行为激励,远远低于它所提供的假学术之名而寻非学术利益的行为激励,虽然,这一秩序可能以极高的效率谋求非学术利益,例如“横向研究”项目的经费、字数极多而毫无学术贡献的论文、被大众媒体报道的频率,以及与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关系”、出国访问的次数、办公室和办公楼的规模。

  上面的例子意味着,虽然,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对任一社会而言,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有什么样的秩序”,而不是“有没有秩序”。或者,我觉得,我们可以进一步把这一关键问题扩充为这样一个问题:“良性的秩序是怎样发生的?”

  这问题很重要,因为,例如,我们日益注意到中国社会里正在发生和蔓延的这种市场秩序,不像是一种良性的市场秩序。类似地并且相关地,我们会询问我们这里正在形成的其他秩序,是否为良性的秩序。

  所谓“良性的”秩序,英文很简单,就是“好的”秩序。关键在于,对谁而言是好的?在何种条件下是好的?如我们在《财经》多次指出的那样,那些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应当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每一位而言都被认为是“好的”。此处应当注意,为使任一社会成员对秩序的某一基本成分做出“好的”或“不好的”判断,这些基本成分必须是可以选择的而不是不能选择的。也就是说,至少,一个有希望发生良性秩序的社会,应当允许每一社会成员从若干可供选择的基本成分当中,选择“好的”和放弃“不好的”。

  在赋予每一社会成员上述选择自由的前提下,全体社会成员的选择应当并且事实上总是通过某种“社会规则”,被转化为所谓的“公共选择”。正是在这里,我们也曾指出,一个有希望发生良性秩序的社会需要有一些优秀的政治活动家——那些有能力洞察并表达公共选择的社会成员。

  阿罗的定理和森的定理,以及在他们之后建立的一系列“不可能性定理”,按照萨利的解释(D.G.Saari,1998,“connectingandresolvingSen’sandArrow’stheorems”,《SocialChoiceandWelfare》vol.15,pp.239-261),它们的诸多意味之一是:要么,公共选择的程序应尽可能少地受到愚蠢的、疯狂的、以及那些理性能力低下的社会成员的偏好的影响;要么,公共选择所得的结果本身,将包含足够多的非理性因素。

  黄禹锡事件在韩国,与类似或更严重的事件在中国,同样是学术腐败案件。公共选择的机制不同,对腐败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如此不同。不难推测,如此不同的措施在长期内使学术繁荣的程度,也将有巨大差异。在“人力资本的时代”,学术繁荣程度的差异,决定了长期经济效率的差异。-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2006年06月19日《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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