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四大“浑沌”



1.对价值的认识是浑沌的

 

(1)“价值”一词被赋予了两个含义:一是指价值一般,二是指“价值实体”或“价值”。马克思即使在《资本论》中也将“价值”一词当作“价值一般”来使用。他在《资本论》法文版序言中说:“不管这个法文版本有怎样的文字上的缺点,它仍然在原本之外有独立的科学价值,甚至对懂德语的读者也有参考价值。”这里所说的“科学价值”和“参考价值”中的“价值”显然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价值。不是指“价值实体”或“价值”。

(2)对于“价值实体”或“价值”,马克思也并没有始终一贯的说法。第一,他一方面把耗费在商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叫做“价值实体”或“价值量”,另一方面,又把它说成是“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88页)。劳动到底是“价值量的基础”呢,还是“价值量”?人人都知道,一座房子的基础并不等于那座房子,同样,“价值量”也决不等于“价值量的基础”。可是马克思却把这二者混为一谈。第二,对于究竟什么是“价值实体”或“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马克思的说法更是含混不清,他一会儿说是抽象人类劳动,一会儿说是社会平均劳动,一会儿又说是简单劳动,他把这三者看成一回事。只要稍加思考,便会明白这三者并不是一回事。

 

2.对使用价值的认识是浑沌的

 

马克思给使用价值下的定义是:“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48页)。这个定义有两个方面的歧义:

(1)使用价值究竟是物还是物的属性,在马克思那里浑沌的。当他说“物成为使用价值”或“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的时候,使用价值似乎是物而不是属性,但是,他紧接着说的话又让人觉得使用价值似乎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他说,“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48页)。显然,他又把使用价值看成是“商品体的性质”。使用价值到底是“商品体本身”呢,还是“商品体的性质”?

(2)“物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究竟是指其物体属性还指其社会属性,在马克思那里也是浑沌的。马克思把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叫做“物体属性”,而把交换价值叫做商品的“社会属性”。马克思一方面说“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显然他是把“物的有用性”看成是“物体属性”。可是,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承认,能够被用来交换也是“物的有用性”,用来交换也是对商品的使用,所以用来交换的价值也是“使用价值”。他说,商品对于其所有者来说,“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 作为交换手段来使用,显然使用的也是商品的有用性,可是这种有用性显然是商品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所说的“物的有用性”究竟是“物体属性”呢,还是“社会属性”,抑或是这二者兼而有之?如果“物的有用性”是社会属性,或者既是物体属性又是社会属性,由“物的有用性”就是“使用价值”,那么,岂不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也是社会属性了。既然如此,那就不是只有交换价值才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了。

3.对交换价值的认识是浑沌的          

 

对于一件商品换回来的商品究竟是不是那件商品的“交换价值”,马克思的说法自相矛盾的。他一方面说,当一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的时候,“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又说,“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另一个表现价值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交换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76页)。当一夸特小麦与x量鞋油或y量绸缎、z量金相交换的时候,“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呢,还是仅仅被当作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交换价值就是换回来的商品,也就是物体,而不是物的属性。这就必然带来以下两个问题:(1)如果交换价值是物体,那么价值一般应该是什么呢?如果一般地说任何价值是物的属性,而不是物体,为什么交换价值却是物体呢?(2)一件物品的价值是在它自己身上呢,还是另外一个物上?如果一般地说,任何物的价值都在它自己身上,为什么商品的交换价值却是换回来的商品呢?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仅仅被“当作”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而已,在事实上并不是,那么,交换价值究竟是什么呢?

对于这样的问题,马克思的认识是浑沌的,所以不可能回答。

 

4.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二者关系的认识是浑沌的

 

马克思一会儿说,“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一会儿又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如果真正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就得到刚才已经规定的它们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 48、50、51页)。这些说法造成了以下两个矛盾:

(1)“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二者之间关系是矛盾的。既然“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它们怎能“完全无关”呢,又怎能将“承担者”抽去而留下被承担者呢?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四大“浑沌”

(2)使用价值是“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一说法与“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的说法相矛盾。如果“一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时,“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那么“交换价值”本身就是物,它为什么还需要一个“物质承担者”呢?难道“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是由别的什么物质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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