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其利益主体不仅有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作为生产者的企业、作为群体利益代表着的国家或其他群体组织,还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人类整体”。也就是说,人类活动的价值和利益不仅体现在人类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群体和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方面。所以,人类利益不仅体现在可分的“私人利益”层面、部分可分的“群体利益”层面、还体现在完全不可分的“人类整体利益”层面。私人、群体、人类整体是人类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三个层面。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也逐渐全球化,世界各国各族各区域共同承担着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责任。生态资源环境问题无国界,不可区分各自的权责,惟有作为一个整体协同性地来面对、维护、治理,全球共同承担着维护不可分解的人类整体性利益、地球生态系统、后代人生存发展条件的责任。
从上述分析来看,“人类整体”的行为和利益,是认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当今的经济学理论,尚未对这一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研究私人经济活动与利益关系的微观经济学、研究国家层面经济活动的宏观经济学、研究国家间经济联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国际经济学,而缺乏研究人类整体经济活动和共同利益的“人类整体观经济学”。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视野亟需拓展。从实践角度来看,进行“人类整体观经济学”的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即便短期内无法出现一个以“人类整体利益”为核心、并且得到各国认同的国际体制,“人类整体观经济学”的探讨也是有价值的,至少可以评判人类当前的发展是与“人类整体利益”方向一致、抑或与“人类整体利益”背道而驰,探讨“人类整体”的发展目标,探究拓展私人利益、群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相协调的发展路径,寻求有效消除“人类整体”发展瓶颈的对策。
二、只有“人类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才有意义,“区域性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意义。
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中明确提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WCED,1987),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讨论对象不是局部的、而是全球的、全人类的。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行动中有重要影响的文件《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21世纪议程》(1992)、《京都议定书》(1997)等,所讨论的都是针对人类整体层面的问题。可见,“可持续发展”理念只有在“人类整体”视野下才有意义。换言之,“可持续发展”只能是“人类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地球村的可持续发展”),而无法分解为各区域各群体的可持续发展。因为:
(1)不可持续问题是人类整体共同性行为造成的,任何个人、群体、区域行为的影响都是非排他的,都是累积性影响的构成因子;(2)不可持续问题中的环境问题是全球共通的、无法区分影响疆域;(3)不可持续问题中的资源问题是全球有限的、最终必然导致全域性的短缺与危机;(4)不可持续问题中的生态问题是全球一体的、一个区域的生态破坏必然导致全球生态系统的脆弱与劣化;(5)对于不可持续问题中各种现象,只有全球采取共同性行动、协同性行动,才有可能加以抑制;
大多数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概念,都只有在“人类整体”视野下才有意义。如:生态环境承载总量、可更新资源利用率、不可更新资源的消耗率、环境污染承受力、环境承载的人口容量和经济规模容量、生态安全临界、环境Kuznets曲线、绿色GDP、代际财富均衡等,在人口、资源自由流动以及生态环境无疆界的状况下,个别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指标值 ”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个别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指标值 ”,完全可以通过将其行为影响外部化的方式而优化,也完全可能因他人的外部化行为影响而劣化。
三、从微观、宏观到人类整体观经济学
因此,对应于研究私人经济行为的微观经济学、研究群体经济行为的宏观经济学,应当探索建立研究人类整体经济活动和共同利益的“人类整体观经济学”(或称之为“地球村可持续发展经济学”)。把人类整体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来看待时,既要考察其作为一个主体的行为活动,也要考察全体人类的微观行为的加总影响,还要考察所有国家或区域的宏观行为的加总影响。应站在代表着地球生态利益、人类永续发展的利益、后代人利益的立场来规范全体人类和所有国家或区域的行为。
人类整体观经济学层面应讨论以下方面的问题:
(1)协同性制度机制。人类整体观经济学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来促使各国通过协同性行为来实现人类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以地球生态系统得以维护为依据、确定全球应予保护的生态区域,通过人类整体的制度机制来协调各国的利益、以使这一保护得以实现);
(2)个体活动影响的总量管理。比较个体行为加总影响与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由此决定人类成员范式行为不可超越的程度(如,对于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人口增长等可实行全球总量控制,而国家间、个体间在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可交易。比如,在国家间进行自然资源可使用权的交易、污染权的交易、人口增长额度的交易);
(3)经济规模的总量管理和区域管理。以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力来决定全球经济总量规模,以生态功能特征来决定地球各区域的经济规模;
(4)群体间的公平。站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层次上,协调国家或区域间的关系,以实现群体间的公平;
(5)代际关系的协调。站在代表人类永续发展的利益和后代人利益的立场上,通过有效的制度机制来避免人类整体活动对各世代共有资源环境的“公有地悲剧”以及代际配置不公平;
(6)人类整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私人利益的协调。国家间或区域间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方面通常容易出现“囚徒困境竞争”、“公有物悲剧”、“搭便车”等现象,所以在人类整体层面上应通过有效的制度机制来避免或协调;同时,在追求人类整体利益过程中,使私人利益、群体利益得以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