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回到土地使用的例子去吧。
传统的经济分析,着重于土地,以农业为主,土地与劳力是两种主要的生产要素。古典学派着重于租值与工资的厘定,是收入分配与宏观经济的起点。到了新古典学派,有数学的协助,边际产出下降定律容易处理,资源使用有了均衡点。再跟着是生产函数(production function)的分析大行其道。于今回顾,英国的P. Wicksteed应该是此函数的开山鼻祖。
我很少用生产函数,有时避之则吉。这使不少后生小子以为我这个老人家不懂。其实我是懂的,曾经非常懂。一九六八在芝大,R. Fogel正在写他后来获诺贝尔奖的《Time on the Cross》,分析美国黑奴的生计,我替他解决过一个生产函数的问题。那时该函数的英雄是Z. Griliches,也在芝大(后来是哈佛的经济系主任,今已故),跟我很谈得来,指教过我,而他的好友D. Jorgenson从加大转到哈佛后,曾经与我共事过一件反托拉斯案。后者天才无疑问,对生产函数与统计分析的结合令人拜服(此君应获诺奖,还没有)。
前后左右的朋友都是生产函数专家,近水楼台,机会难逢,但我没有「入局」。不是不佩服这些大师,而是当时人民公社在中国搞得如火如荼,对我的思想有很大的冲击。那时我有两个姊姊在中国,一个在广州,一个在武汉,都是专业人士,但没有饭吃,真的没有。在香港的母亲要按时寄粮食到大陆救济。发生了什么事呢?早一年我写好了《佃农理论》,对中国农业与土地使用的史实知之甚详。人民公社带来的饥荒遍布神州,显然是因为「公社」那种合约安排出了大错。此错也,把什么生产要素放进函数方程式也不管用,挽救中国的唯一办法是把土地使用的合约安排修改,那是要改革中国的经济制度了。是的,说漠视了合约安排这个缺环是经济学的致命伤,不容易找到一个比人民公社更有说服力的例子。但不要忘记,任何合约安排,漠视了,或大或小经济学都有类同的命运。我选走的经济解释的路是经过当年慎重而又深入的考虑。
上述也解释了为什么八十年代初期,见到中国的承包制稍有眉目,我知道土地的合约安排开始修改。重点与中世纪时代的欧洲相若,但中国的势头有别,于是大做文章,推波助澜。也是当时,几位美国经济名家向北京推荐「生产函数」理论,我禁不住痛下批评。
感谢老师艾智仁,是他的影响一九六三我开始重视产权问题,是他的影响我反复重读高斯五九与六○那两篇文章。艾师也推荐一些籍籍无闻的关于不同产权对经济的不同效果的读物,而英国的土地产权演变历史也是他介绍的了。当时艾师极力反对任何博士生以产权为题写论文,理由是题材过于湛深,学子不能应付。但当我决定以产权为题时,他不反对。他很喜爱我提出的以日本明治维新作论文题材,但因为绝大部分的资料是日语,我不懂,要放弃。最后选佃农理论动笔,也是以产权的变动为出发点,至于此题发展到合约安排的选择那方面去,是意外的大收获了。
一九七三年,为了逻辑的需要,我把高斯的交易费用广泛伸延,以之包括所有在鲁宾逊的一人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费用,所以应该称为社会费用(二人或以上成社,后来这交易费用的广泛定义,高斯与佛利民皆同意)。在这广泛定义的思维下,一九八一年推断中国会走的路,我突然察觉如果交易费用真的是零,产权及任何制度皆无足轻重(一九九一在瑞典晚宴中遇到阿罗,他提到我这观点,表示同意)。这是说,任何产权制度,包括市场及合约安排,没有交易费用不会存在。这也是说,制度、市场、合约等的安排,皆因有交易费用而起,其目的当然是为了要减少这些费用了。一九七四发表的《价格管制理论》是重要文章,其中指出租值消散是交易费用的一种。
有另一个重要问题。高斯定律说,如果私产存在,交易费用是零,市场会适当地处理社会成本问题。然而,我说,如果交易费用是零,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所以高斯定律是错了的。这不是说高斯定律的思维不重要——其重要性不减——但该定律之错我要到一九九八才在《交易费用的范畴》一文中写出来。
也是一九八一年,我察觉到一个国家的宪法其实是合约安排。跟着的思维发展,是产权及所有约束竞争行为的措施都是合约安排。同学要知道,经济学(或者是区区在下的经济学)所说的合约定义与法律的不同。后者,当法庭说合约不存在,是说依照法律此约不存在,或不合法。经济学所说的合约,是竞争需要有某些约束,而约束权利划分的协议是合约安排,有时含意着权利的直接或间接交换,有时只约束行为,有自愿性的也有强迫性的。不要忘记,这里说的竞争是艾智仁思维下的竞争——资源稀缺、僧多粥少的必然竞争——不是经济学课本说的市场竞争。
合约安排的定义于是变得广泛,包括所有约束竞争行为的互相规限,包括不言自明的风俗习惯,而合约可明可暗,起码要有两个或以上的人,某程度要互相遵守。这样看,合约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承诺,不一定需要白纸黑字写下来。也不需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是集体对集体,所以不需要有私产的安排才有合约。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大的亚洲图书馆找到一本北京出版的中文书,内容是共产政制下的合约安排。对艾智仁及德姆塞茨提到这个小发现,他们认为不重要,因为不大相信没有私产会有真实的合约。我当时也那样想,但后来这想法是改变了。
上述的广泛合约理念,除了两三篇文章,我很少用上。一则是这理念在行内没有出现过,解释起来很麻烦;二则是多年来,这个广泛的合约理念自己没有足够的掌握。我是要到近几年研究中国的地区竞争制度,知道这制度的整体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合约安排,才肯定自己多年来的想法没有错,对经济结构的认识提升了一个层面。
在此之前,我说的合约,通常是众所周知的,在产权有了界定之后的市场交换合约,不是界定权利的那种。这两类合约之间没有清楚的界线,分类处理很不容易。数星期前发表的《经济学的缺环》,内里说的合约安排是市场合约的狭窄理念。这里要向同学们澄清该文,不能不把合约安排的理念广泛地阐释。说过了,不湛深,但很复杂,同学们要细心地推敲,反复地思量。
(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