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已经习惯于分析用货币进行的购买行为,而不屑于一般的交换模式分析了。但是,基于货币购买行为的经济理论——概念,术语和结论——往往不能够适用于一般的交换模式。
今天看电视节目,谈论北京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炒物业鱿鱼的事情。事情的起因是房地产公司在小区打了十几眼深井,大概是要用于空调取暖系统的热交换。但是业主们认为这么多深井有危及大楼安全之嫌,要求在确认合理合法之后再施工,在通过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交涉之后无果,深井一直在打,物业不仅没有制止还提供电力和作业便利。业主们认为物业是房地产商安排的,和房产商是一伙儿,没有扮演管家角色,是不作为,因此要炒掉物业,另请管家。
看过这档节目,使我想起早前的一宗业主和物业纠纷案例。大概情况是业主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理由很充分——某些必要的物业设施没有安装运行。物业说要业主交纳费用才有钱安装设施,业主说物业要先自行安装设施提供服务后才有理由收费。两者僵持不下,最后是物业举手投降自行撤离。
这里不是要对物业和业主的纠纷做一个是非评断,这不是经济学要考量的事情。这里要谈到的问题是经济学视角的问题:业主和物业的经济关系如何界定。
如果按照通常的“货币购买”分析模式,业主是在用货币购买物业的服务,当然物业就是卖方,是厂商,而业主是买方,是消费者,是居民。在从消费者维权悄然演变为消费者霸权的今天,对这类事件的评论已经偏离了经济学的公平交换假定,演变为远远超越经济学范畴的法律与政治问题。舆论通常是站在作为居民的业主一边的,因为他们让度的是“钱”,头顶着现在比较时髦的“消费者”光环。
但是,掏钱消费的人并不总是被人同情的,这不是定律。例如厂商对员工的雇佣,厂商购买的是员工的劳动服务,是劳动服务的消费者,但是似乎厂商永远处于舆论上的劣势地位。在分析劳资关系的时候,人们通常不会把员工受雇于厂商领取服务报酬说成是“出售服务”,这就是说,现实的经济学和规范的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规范的经济学的原则并没有被系统地建立起来。
由于现实的、习惯上的情感因素的作用,如何界定交换双方的关系,涉及到人们对交换双方的态度,这种态度往往受挟于情感而把规范的经济学原则丢在一边。为何人们不会把业主和物业的关系看成是雇佣关系而要定位为对服务的买卖呢?
如果把物业和业主的关系看作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大家对此问题的看法可能就又不同了。在上面举例的纠纷中,就有业主激昂陈词道:我们要请听主人话的管家!但是,如果真的物业被看成是业主聘请来的“管家”,那可就是雇用关系了,业主是东家,物业是雇工,物业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服务获取薪酬,就可以归为常说的“劳资关系”了。
如果是货币购买,通常人们会认为卖方行为属于投资获利动机驱使,为了获利,理应进行投资,因此上述第二个案例当中,业主要求物业先投资设施提供服务似乎理所当然;但若是劳资关系,人们通常会认为雇主理应提供雇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场所、工具等等,则上式第二案例当中物业要求业主交钱以购买设施似乎就是合情合理的了。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直把交换双方放在平等的地位假定之上展开分析,认为所谓“卖方”“买方”的分类是有悖交换双方私有者地位平等的前提的。在“2+2”思路之下,每一宗交换都涉及到两个交换者和两种商品(货物、货币、劳务或知识产权),而每一个交换者都是自有商品的卖方和所需商品的买方,都同时具有供方和需方的双重身份,没有买卖地位上的差异。
或许哪位看官说,主流经济学本来就是一个相对的买卖方概念,不必鸡蛋里挑骨头。是吗?果真如此,经济学中在讨论价格(即交换比例,意味着讨论交换问题)相关问题时,就应该知道有两个需求量和两个供给量存在——甲乙双方各自对自有物品的供给和对对方所持物品的需求。但是,主流经济学里永远都只有一对供求——针对那个不被叫做货币的商品的供与求,换句话说,买卖角色的划分实质上是绝对化的。
2+2理论怎样看物业和业主关系?以2+2理论来看,交换者双方的交换关系应该是互通有无的合作互惠关系,是平等的交换者关系,而非博弈和竞争关系。竞争和博弈行为是交换者一方内部的问题,而不属于交换关系的范畴。
2+2理论着重于交换比例的形成价值和交换比例的变动机制分析。交换双方要按照那个比例成交的理由当然是“两相情愿”,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一方天然占有更多的法理。至于达成协议之后有没有违约现象等等,那纯是法律的事情。经济学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经济学着眼于实证,而实证的经济现实又都被看成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私有者关系之上的,则意味着经济学是脱离实际的空谈,意味着经济学必然要走向霸权——不得不去扮演评价经济关系的公平性的裁判角色,而这本来就不是经济学的能力和责任范围所及。
社会现实留给经济学家的事情实在是少之又少,而无事就易生非,以霸权姿态去抢夺其它行当的生意也就在所难免了。就此看,实证的经济学似乎令人讨厌,但也令人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