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法 快递“服务标准”莫成“市场标准”



系列专题:快递业观察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布了第一部《快递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民营快递企业风生水起,目前国内大小快递企业存在3万多家,仅上海就有6000多家,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00多亿元,而且每年还在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然而业内企业鱼龙混杂,且很长时间内无服务标准可依。国家标准此时出台,应该说必要而及时。

  但通读“征求意见稿”之后,笔者发觉标准制定者还有“指导市场”的意向,由这些意向引发的条款,反而可能形成“干扰市场”的结果。

  比如对于“最低服务费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同城快递服务费用不应低于8元人民币;国内异地快递服务费用不应低于12元人民币。”标准起草组在编制说明中却指出,此条款是“在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18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后得出的。从全国统计调查的情况来看,同城快递的平均单价是8.9元,国内异地快递的平均单价是22.6元。”这就出了问题,如何凭市场平均价格去推测最低成本呢?在行业集中度很低的条件下,标准起草组调研的十几家“代表企业”,其服务质量、价格水平是否真正具有代表性?

  由于“最低服务费用”过分保护了快递公司利益,也许是为了寻求平衡,“服务时限”条款又过分倾向了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最长时限为1个工作日;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最长时限为3个工作日”。此中也存在不合理处,一则此条款有刻意设置行业壁垒之嫌;二则忽视了消费者需求的复杂性。“同城快递1个工作日送达”未必是所有消费者的普遍最低要求,若有消费者要求同城快递36小时内送达即可,但须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快递公司是否只能视作“不合标准”而加以拒绝?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法 快递“服务标准”莫成“市场标准”

  价格、服务时限等服务细节,消费者和快递公司都比较容易认知,双方进行谈判的成本很低,也不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标准。

  如果“服务标准”的部分条款带有“市场标准”的味道,日后的推广很可能难度不小。各利益相关方可以简单地用“难以操作”作为借口对标准予以排斥,这也许才是标准化工作者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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