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胡锦涛曾强调指出:
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着力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兴办人民群众希望办的实事好事,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成为不断为民造福的过程,成为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过程,成为不断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过程,成为不断保障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的过程,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我认为,对于企业来讲,胡锦涛关于“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讲法,应该成为企业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指南。
对于企业来讲,胡锦涛所讲的“最广大人民”既包括企业的全体员工、企业服务的客户,还包括与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紧密相联的公众;“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根本利益”以及“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成果”既包括企业员工的收入,还包括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公众的利益,同时还包括企业服务的对象的受益。
作为企业的员工来讲,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时候,最敏感和最能直接感受到科学发展观的意义和好处的,无疑是工资。因此,企业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的时候,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员工工资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关于员工工资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关系:
一、在企业得到科学发展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得到实现、保证的基础上,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应得到相应提升。
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扎实、高效地开展好了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有三个明显的标志,那就是:1、企业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企业在与其生存、发展环境建立和保持了和谐关系的前提下,明显地拉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2、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对行业的贡献、对用户的服务,得到明显的增强。3、在实现了这两个“明显”标志后,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相应或同步地得到明显地增加,企业的发展成果惠及到本企业的员工身上,而且,企业员工因为工资增加、惠及到了企业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能力,继而去惠及更多的社会发展成果。
二、企业的工资水平,要与这个企业对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占有,及其对社会的贡献相适应。
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并不是提高得越快、越高,就是科学发展。一些垄断性的企业,如果主要是因为和依靠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占有,而使得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大大高于全国人民人均工资水平的,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我国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是属于全国人民的,如果垄断性的企业只是因为和依赖其垄断经营权力,而将属于全国人民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中的大部分,经手转化为大大超出全国人民人均工资水平的高工资,那是对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剥夺和伤害,对于这一点,一些正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银行、电力、电信等垄断性企业的干部职工,尤应有一个更新、更高的认识。
三、企业能否编制和实施科学、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是检验企业能否实践好科学发展观的“晴雨表”。
胡锦涛要求“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要动员员工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离不开对员工在本职岗位上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科学、公平的认可,而对员工在本职岗位上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科学、公平的认可的唯一依据,是企业的工资制度。“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科学的人才观的核心观念,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科学的人才观,就不可能实践好科学发展观;不管是什么观,最后都要落到物质实体上,对于企业来讲,直接体现科学的人才观的仍是工资。所以,换句话,我们可以讲:一个连科学、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都不能编制出来和实施好的企业,要想实践好科学发展观,那绝对是一句空话、假话。
企业的员工工资与科学发展观有如此紧密的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领导和员工都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比如:在全国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南阳农行在员工工资问题上,就出现了一种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的做法。
一、案例回放:
1、2004年,南阳农行出了一些问题,河南省农行对南阳农行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大调整。2004年底,南阳农行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南阳农行甲某、乙某两位高级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执行副科员级别(高于一般员工,低于副科长)的工资标准。2005年9月中旬的一天,乙某写了一份书面报告,向南阳农行时任行长A行长反映工资问题,A行长了解情况后,当即在乙某的书面报告上批示,批示的大意是:农行要发展,要尊重知识,要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请W书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乙某随即拿着A行长批示后的报告,交给了W书记。很快,南阳农行领导班子在一次会议上决定:甲某、乙某工资提按副科长标准发放。
2、2008年4月上旬的一天,南阳农行出台了一项买断工龄的政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买断,如果买断工龄的话,最多可以得到11万元的补偿金。乙某在申请截至的最后一天,也提交了买断的申请。但第二天,便接到人事科W副科长的回话:“一起送到省行的几十份买断申请,你的申请没有批准,被退回来了。省行人事处的人说:‘本科学历和高级工程师哪一条都不符合买断条件,这样的人,你们也让买断?’让我们挨了一顿训斥。”
3、2008年4月中旬,南阳农行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乙某发现工资被降一千元左右,与没有大学学历、没有职称的一般员工一样待遇。乙某就去人事科了解工资改革情况,人事科W副科长解释:你的工资降了,甲某的工资没有降,因为甲某是市政协委员。乙某认为这种做法不公平,就找南阳农行现任行长Z行长反映,Z行长的回答是:以前既然是班子会议通过的,以前咋执行的,现在还咋执行,你去找W书记说一说。乙某找到W书记,W书记说:Z行长没跟我说,以前A行长的批示,我现在找不到了。
4、经过乙某的多次反映,其间,2008年6月乙某被评为南阳农行优秀党员,直到8月上旬,乙某8月份的工资调为副科员级,甲某的工资仍为副科长级,(中间差一个级别,400元),乙某认为,这仍然不公平。于是,乙某就工资不公平问题,再次写信向河南省农行反映。8月中旬,南阳农行人事科W副科长对乙某说:“省行人事处说了,你们两个人应执行一样的待遇,都要按照南阳农行工资改革方案执行,都不再考虑技术职称。”从8月份中旬开始,甲某、乙某的工资又都执行一样的标准了,但是,都降为一般员工的待遇了。
二、看南阳农行如何实践科学发展观:
上述案例表现出了南阳农行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
1、2005年,南阳农行前任A行长在乙某的书面报告上关于“尊重知识,提高科技人员待遇”的批示,以及南阳农行前届领导班子关于甲某、乙某工资问题的集体决定,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南阳农行现届领导班子最后对甲某、乙某的工资,按照一般员工的待遇发放,这不是与时俱进,而是一种倒退,是与前届领导班子体现和执行科学发展观的做法相矛盾的,也是与目前全党上下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不和谐的。
2、现任Z行长开始对乙某讲的是:既然以前是班子会议通过的,以前咋执行的,现在还咋执行,你去找W书记说一说。可W书记的说法是:以前A行长的批示,我现在找不到了。即使W书记将前任A行长关于乙某、甲某工资的批示弄丢了,但是,W书记的记忆不至于会忘掉前任A行长的批示。如果W书记连这一点记忆力都没有,那还有什么资格当南阳农行的领导?即便是W书记的记忆极差,即便是2005年9月份的行长会议纪要里,没有关于甲某、乙某工资问题的决定,但是,从历史的工资发放记录里,还推理不出前届领导班子是如何决定甲某、乙某的工资吗?一个银行的领导班子,连这么简单的推理性思维都做不到,怎么会有科学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又怎么去实践好科学发展观?
3、在买断工龄的问题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与一般员工有区别,可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又没区别了;甲某、乙某同样是高级技术职称,以前享受同样的待遇,可2008年的工资改革,甲某继续享受副科长的待遇,乙某却改按一般员工(后来是副科级)待遇发工资;这些,明显是矛盾的,也是不公平的。南阳农行只是在河南省农行的过问下,才将甲某的工资调回到与乙某一样。既然河南省农行说了:甲某、乙某的工资要执行一个标准,那么,南阳农行就应该及时修正过去错误的做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南阳农行现届领导班子在甲某、乙某的工资问题上变来变去的、缺乏科学性的“儿戏”般做法,与其在南阳农行的领导地位是不相称的。
从政治角度来讲,科学发展观是承上启下的政治活动;从活动开展的过程来讲,科学发展观是一项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的上下要结合好的活动。
基层单位如果开展不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那将对全局性的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产生不利影响;基层单位如果做不好与科学发展观紧密相关的工资制度的编制、实施工作,也将直接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有时候,上级的政策好,下面的不一定执行得好;上级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高,基层单位的人员综合素质并不一定高。比如,尽管我曾两次撰文批评农行的某些不良现象,但是中国农业银行的《中国城乡金融报》仍分别于2008年8月22日、11月28日发表了本人关于金融机构的奥运营销、金融街的部分观点。这要是换在其他基层单位,可能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希望更多的基层单位以上述案例为鉴,避免在工资问题上,出现这样或那样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相符的问题和矛盾,也希望更多的上级单位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科学指导和严格监督,促进本单位的学习实践科学实践观活动,取得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