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化进程中农房拆迁难题及解决对策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重点在农村小康社会的实现,而城市化作为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重要方式,更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我们现在正处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时刻,一个必然迎接的挑战就是农房拆迁。如何更好的保障农民农房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房拆迁工作成为快速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的关键问题。

  一、农房拆迁面临的实际问题

  通过对农房拆迁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在实证分析和对比研究基础之上,对X市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总结。

  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方面:

  补偿标准不一致。关于补偿安置标准问题,先后做了700份调查问卷,有效问卷773份。a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不认可,认为不公平,只有将近31%的人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表示满意以及对政策在具体执行中落实的评价较高。

  补偿标准过低。公益拆迁的公益性决定了农房拆迁的补偿实行“适当补偿”,补偿数额低于市场价值,因此被拆迁农户一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很难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到同等居住条件、同等质量的房屋。同时部分农户利用农房的庭院、空地、菜地等功能区,开展农家乐旅游、养花、栽树、向城市家庭提供儿童种植体验地等获得商业收益,而在我市农房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补偿,对庭院及空地均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

  农房拆迁补偿内容方面:

  违章建筑引发争议较大。由于农房产权的权籍管理比较薄弱,同时农民自行搭建依附于农房的违章建筑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而针对农房违章建筑防控机制和执法监督不健全、不完善,因此拆迁中围绕这种常年存在的建筑是否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否补偿,如何给予补偿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

  农房“住改非”补偿争议多。农房“住改非”在农村中大量存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并未对其加以规制,部分被拆迁农户的的房屋已经取得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此之前并未取得“住改非”许可登记,因此很多农户在拆迁安置时引发大量矛盾,并提出按“经营性用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农房拆迁补偿程序方面:

  违规拆迁依然存在。近年各地拆迁事件频发,新闻媒体、网络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报道。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农房拆迁工作整体看是比较规范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采取毁路断电、威胁恐吓被拆迁人等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等不规范的行为。

  “三抢”成为拆迁阻力。在农房拆迁过程中的抢栽、抢建、抢种等问题非常突出。很多农村集体成员、承租农村土地的人员,在听到征地或开发信息后即开始采取抢建房屋、抢栽树木、抢种作物等方式进行投机。调研中一线工作人员提出,目前企业的抢建问题十分严重,解决起来有很大难度。最终往往形成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群体性的问题,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拆迁难”成因分析

  人的因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化进程中农房拆迁难题及解决对策
  农民传统意识难以改变。房屋是农民的生活依托,群众对老屋拆除有着根深蒂固的反感情绪,再加上城市主要是以楼房居住为主,因此农村城市化改造是对农民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居住习惯的有力冲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这势必会出现来自群众方面的阻力。

  制度因素: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所致。何拆迁工作难之又难,其实质在于农房拆迁让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的矛盾得以集中暴露,例如户籍制度、农村子女入城学习、打工、“农嫁城”等问题在集中凸显。同时部分被拆迁农户并没有因拆迁变成真正享有各种福利保障的市民,而是成为既非农民又非市民的“边缘人”。因此,农房拆迁难从本质上看就是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根本转变前的必然表现,是农民对在各个层面被人为地归类于“农村人”并享受不平等待遇的不满诉求。

  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详细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而目前仅有的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只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上的农房拆迁补偿办法没有具体规定。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房拆迁及补偿安置等问缺乏系统、科学、全面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农户的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执行因素:

  拆迁补偿不到位。《条例》中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依照此规定,有两种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一种实行货币补偿,另一种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房屋产权调换。然而目前部分被拆迁农户没有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自由,甚至有些补偿安置政策中明确规定被拆迁农户不能选择房屋产权条换,而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行为不当。农房拆迁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进行的,当地基层干部的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很可能就是被拆迁人。由于工作压力、熟人关系、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基层干部面临着情、理、法的选择,工作人员对关联方利益的微小倾斜,都有可能给其他被拆迁农户授之以柄,成为其要挟获取个人更大利益的筹码。

  三、解决农村房屋“拆迁难”的对策性建议

  实行回迁安置“村落化”:

  城市化进程是区域化、分步骤进行的,为了有效减少动迁阻力,我们应在动迁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保证被拆迁农户在动迁后可以享受并维系村落文明,仍可以维持原有的生活状态。应在回迁安置上予以特殊考量,在尊重主观意愿的基础之上,适当放宽政策,允许原有的家庭成员就近选择安置房或保证同一小区的安置户数,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这么做不仅可以让被拆迁农户在拆迁后能够更好、更方便的生活,同时可以减少未来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活动中的负面和消极因素,为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奠定基础,以提升政府在市民中的信任度。

  立法规制农房补偿标准:

  细化“公益”内容,明确保障范围。由于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存在本质区别,而一旦“公益”滥用,将给被拆迁农户带来极大的财产性损害,因此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特别是充分发挥地方性立法权,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公益拆迁”情形,并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及禁止”的原则。如果是公益性的征地拆迁行为,应该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力求实现失业保险功能,从养老、就业、医疗保障等多方面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如果是非公益性的征地拆迁行为,则应纳入市场机制,要将土地征用逐步改为土地征购,实现农房拆迁的市场化运作,以确保拆迁过程中可以有效的确保农房的市场价值。

  统一补偿标准,释放土地价值。我国各地农村的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短期看来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标准目前可能也没法统一,但是至少需要尽量缩小差距。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放出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土地收益,在此基础上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引入公众参与,规范拆迁程序。可以在坚持民主、公开原则的基础之上,在房屋估价阶段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拆迁前风险评估→公示评估结果→就评估价申请复核→下达复核意见书及再次公示”的程序进行,通常情形下,被拆迁户在经过这样的程序之后都可以顺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程序引入公证制度:

  作为履行法定证明权的机构,公证具有监督和服务等重要功能,如果能适时将公证制度引入农房拆迁安置工作之中,既可以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此工作顺利进行,又可以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开展拆迁工作。

  公证员是“政策咨询员”。公证员可以运用自身的知识储备为不熟悉政策的被拆迁农户解答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例如审查拆迁项目的总体设计、协助被拆迁农户查看安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我市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是否有损害农户相关利益的隐性条款等方面的工作。

  公证员是“证据保全员”。虽然在拆迁工作中要极力避免出现强制拆迁,但当出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形时,依法强制拆迁就是必然之选。例如农房拆迁安置过程中,部分农户非因法定原因,否认公示效力,拒绝搬迁。据调研结果显示,近93%的乡镇长遇到过这种情况,并极力主张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法院审判,进行强制拆迁。而由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提交各种相关证据,这时就需要公证员对依法强拆过程中的证据进行取证及保全,以防止因证据灭失而造成的各种不必要纠纷。

  公证员是“抽号监督员”。目前安置房的分配大多采用抽签分配的方式,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安置房,应当由公证处参与抽签全过程,充分保障被拆迁农户的选择权,在现场进行监督公正,有效防止抽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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