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看了以后,我发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在管理上存在“四不严”的问题,即:不严肃、不严格、不严明、不严密。
下面结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来逐条分析和说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案例研究机构。2001年10月21日,光华管理学院决定由何志毅接任该中心主任。《北大商业评论》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独家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管理刊物。2001年11月23日,光华管理学院任命何志毅为执行主编。
刘先明:既然光华管理学院决定由何志毅接任该中心主任,那么在做出这种决定前,一定是考察过何志毅的德、才、能、绩、效等综合因素的。现在,何志毅出了这么大的“德”的问题,光华管理学院事先是怎么严格考察的、事中是如何严密监控的?
对于中心主任这个岗位,光华管理学院应该有《中心主任岗位描述》或《中心主任岗位说明书》的,在《中心主任岗位描述》或《中心主任岗位说明书》中,是要相应授予中心主任一定的权力的,同时,要依据《中心主任岗位描述》或《中心主任岗位说明书》,对其进行监管和考核的。同样的,对于执行主编这一岗位,也应该有《执行主编岗位描述》或《执行主编岗位说明书》,并依据《执行主编岗位描述》或《执行主编岗位说明书》,授予执行主编相应权力,并对其进行监管和考核。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大商业评论》自创办以来,在光华管理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何志毅多次擅自改变主办单位。
刘先明:这里暴露了光华管理学院可能存在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另一个是监管不到位和学院文化不良的问题。
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在这里使用了“擅自”一词,是否“擅自”,要依据《中心主任岗位描述》或《中心主任岗位说明书》和《执行主编岗位描述》或《执行主编岗位说明书》来界定;如果授予了中心主任和执行主编有决定《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的权力,就不是“擅自”;如果没授予,那可能是“擅自”。如果“擅自”成立,就应该依据制度,对其“擅自”改变《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和处罚。我估计,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对案例中心主任和《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在“改变《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的行为方面,在制度上事先并没有严明地做出具体的限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
2、对于“何志毅多次擅自改变主办单位”,光华管理学院竟然“不知情”,这“不知情”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过去没经常看或没认真看《北大商业评论》,导致“何志毅多次擅自改变主办单位”的行为没被发现;《北大商业评论》这么重要的刊物,作为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来讲,竟然不经常看或不认真看,这是说不过去的。
(2)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看《北大商业评论》与一般的读者看《北大商业评论》,是不一样的,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看《北大商业评论》,应该另有一层监管学院重要事物及其变化的意思和性质。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没经常监管或没认真监管《北大商业评论》,导致对于“何志毅多次擅自改变主办单位”的事情“不知情”,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负有监管不严密、不到位的责任。
(3)也许光华管理学院和北京大学管理案例中心的老师们过去看到了《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被多次改变,却不问、也不报告,导致光华管理学院的有关领导对于“何志毅多次擅自改变主办单位”的事情“不知情”,这说明了光华管理学院的学院文化还存在不良问题。这与本人过去常在清华大学总裁班和其他企业中高层管理干部培训班讲《管理创新》、《精细管理工程》课时讲到的一个创新观念很对应:“如果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问题没解决好,发现不了问题并不是企业中的最大问题。”看来,光华管理学院这次的案例又再次证明了本人这一创新观念的正确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6年9月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第26期上,将主办单位更改为“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将光华管理学院降为5个“协办单位”之一。
刘先明:2006年9月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第26期上,何志毅将光华管理学院降为5个“协办单位”之一,这么重大的事情,是当时、还是现在才发现的?如果是当时就发现了,光华管理学院当时为什么不严肃处理?如果是现在才发现的,光华管理学院平时是如何严密、严格监管下属机构的?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7年初,在光华管理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何志毅擅自以“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何为副院长)的名义与河南省的“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联合申请《北大商业评论》刊号,同时约定由“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负责具体工作。河南出版集团为此专函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由河南出版集团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联合主办《北大商业评论》。
2007年5月底,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复教育部、河南出版集团,同意将河南《中州今古》更名为《北大商业评论》,主管单位为河南出版集团,主办单位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和北大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的“河南省正式期刊一览表”显示,《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单位是“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社长为李颖生(河南省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经营中心法人代表)。自此,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完全失去了《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
刘先明:一样的道理,这些与学院利益和荣誉紧密相关的重大事情,是当时、还是现在才发现的?如果当时就发现了,光华管理学院当时为什么不严肃处理?如果是现在才发现的,光华管理学院平时是如何严密、严格监管下属机构的?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大商业评论》现在的发行公司为“北京北商伟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该公司于2006年9月6日核准注册,公司的二位股东均为《北大商业评论》在职工作人员,其中一位是主编助理(占60%股权),另一位是行政总监(占40%股权)。
刘先明:这件事情充分暴露了光华管理学院在管理上的不严格、不严密、不严明。光华管理学院的领导和教授们应该比谁都知道:企业对于在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外充当股东和兼职的问题,一般都会有严格的规定和严明的纪律去限制的。光华管理学院的在职工作人员、又是管理干部在外组建公司,这本身就表明了管理有漏洞、纪律不严明,而且组建的公司又直接与本学院的重要刊物有发行方面的业务关系,这应该是禁止的行为或受严密监控的行为。不知道光华管理学院对于在职人员在外充当股东和兼职是否有具体、严格的规定和严明的纪律,如果没有,那首先就是领导有问题了;如果有,不执行,那领导和学院的管理都有问题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何志毅滥用光华管理学院任命的北京大学管理案例中心主任和《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的职权,背着光华管理学院,擅自申请变更《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导致光华管理学院失去主办单位资格,严重地侵害了光华管理学院的利益和知识产权。
刘先明:我过去在两家企业做“签约总裁”和“签约总经理”的时候,对于企业里干部、职工可能犯的错误的问题上,我倡导和执行的一条政策是:“任何人,凡是犯了有意侵害企业利益、损坏企业荣誉的错,凡是犯了有意违背职业道德的错,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凡是一心向着企业,只是因为知识和经验不足或方法不当而犯的错,只要企业承受得了其所犯的错而带来的损失,犯了N次,企业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就有N+1次。”如果何志毅“严重地侵害了光华管理学院的利益和知识产权”属实的话,如果真是对北大负责、对光华管理学院负责,光华管理学院应该开除何志毅,从现在光华管理学院所做出的只是免掉其中心主任一职的决定来看,光华管理学院对于职工的管理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管理,不严肃、也不严格。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本着对北大负责、对光华管理学院负责的精神,光华管理学院于2007年11月14日做出如下决定:
1,为了恢复光华管理学院对《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权,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北大商业评论》工作;何志毅继续担任《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并负责把杂志的主办权收归光华管理学院。
刘先明:我觉得光华管理学院做出的这个决定,有点自相矛盾,也不严密。
光华管理学院在决定中要求何志毅“负责把杂志的主办权收归光华管理学院”,这算什么?这算惩罚吗?不算;这算再次明确和授予执行主编何志毅一个决定《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的权力。如果现在执行主编何志毅有权力去收回《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权,那么,对应的,以前的执行主编何志毅就有权力变更《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难道这主办权“一出一收”的差异,就在于是否“背着光华管理学院”吗?如果主办权“一出一收”的差异就在于是否“背着光华管理学院”,光华管理学院为什么事先就不能严密地监控,不让其“背着光华管理学院”的行为得逞呢?
如果执行主编何志毅现在不肯去把杂志的主办权收归光华管理学院,或者说何志毅口头上同意去把杂志的主办权收归光华管理学院,但是没有时限,那么,光华管理学院又能拿他怎么样呢?光华管理学院的领导和教企业管理的教授们都应该懂得一个道理:领导如果只会对下属做决定或只会对下属下命令,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某项决定或命令得以实现的时限和保障的机制,某项决定或命令得以实现的时限和保障的机制,要随着某项决定或命令一起下达和公布。对比一下,光华管理学院的这个决定,既缺实现的时限,又缺保障的机制,严密性严重不足;不严密的决定,往往带来的就是执行力不够和效果不佳的问题。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一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暴露和说明了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管理上存在这么多的问题,不能不令人汗颜。
附:
“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案例研究机构。2001年10月21日,光华管理学院决定由何志毅接任该中心主任。
《北大商业评论》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独家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管理刊物。2001年11月23日,光华管理学院任命何志毅为执行主编。
《北大商业评论》自创办以来,在光华管理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何志毅多次擅自改变主办单位。2006年9月出版的《北大商业评论》第26期上,将主办单位更改为“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将光华管理学院降为5个“协办单位”之一。
2007年初,在光华管理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何志毅擅自以“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何为副院长)的名义与河南省的“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联合申请《北大商业评论》刊号,同时约定由“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负责具体工作。河南出版集团为此专函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由河南出版集团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联合主办《北大商业评论》。
2007年5月底,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复教育部、河南出版集团,同意将河南《中州今古》更名为《北大商业评论》,主管单位为河南出版集团,主办单位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和北大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的“河南省正式期刊一览表”显示,《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单位是“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社长为李颖生(河南省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经营中心法人代表)。自此,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完全失去了《北大商业评论》主办权。
《北大商业评论》现在的发行公司为“北京北商伟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该公司于2006年9月6日核准注册,公司的二位股东均为《北大商业评论》在职工作人员,其中一位是主编助理(占60%股权),另一位是行政总监(占40%股权)。
何志毅滥用光华管理学院任命的北京大学管理案例中心主任和《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的职权,背着光华管理学院,擅自申请变更《北大商业评论》主办单位,导致光华管理学院失去主办单位资格,严重地侵害了光华管理学院的利益和知识产权。
本着对北大负责、对光华管理学院负责的精神,光华管理学院于2007年11月14日做出如下决定:
1,为了恢复光华管理学院对《北大商业评论》的主办权,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北大商业评论》工作;何志毅继续担任《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并负责把杂志的主办权收归光华管理学院。
2,为了防止何志毅继续利用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的名义从事有损光华管理学院利益的活动,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案例中心工作,并对案例中心的领导班子做出调整,何志毅不再担任案例中心主任职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20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