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称,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时代。新经济环境下,信息技术、电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输速度成千上万倍地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如“Internet2”、高速无限局域网、多媒体、数据库、光盘存储、宽带远程通讯、电子联机实事报告系统,以及联系我国当前的金税工程、税收信息化系统的广泛应用和进一步发展,将使传统税收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一、 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
随着信息技术包括大型集成电路、电脑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电脑运作速度与记忆量不断提升,运作周期与记忆单元面积会不断减少,以至于接近“消失”。今天的技术可以使一块硅芯片容纳10亿个晶体管,而当初第一块硅心片上只有2300个晶体管,这意味着同等价位的CPU变得处理速度越来越快,相对来讲,价格越来越便宜。电脑的不断革命,是光蚀刻造像技术以及磁性记忆硬盘技术微型化的结果。不断“微型化”使得电脑芯片上的结构单元已经逼近经典力学与量子力学、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的界限。我们常说“物以稀为贵”,而对于网络来讲,则是“物以多为贵”,上网的人越多,产生的信息传输效益越多。例如,打电话是由一个人打给另一个人,信息从一个端口传送到另一个端口,传送效益是“1”(1×1);看电视是N个人同时收看一个节目,信息是从一个端口传送到另一个端口,传送效益是“N”(1×N);而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能连接到N个人的信息,信息则从N个端口传送到N端口,传送效益是“N的平方”(N×N),因此,未来的网络将呈指数级扩展,用户数量将会迅速膨胀。据报道,全球互联网用户已接近一亿户,企业上网,在网上联系业务、推销产品、网络宣传、信息沟通已是普遍现象,网络价值将在未来的经济环境中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 信息经济对税收的影响
信息经济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税对象难以确认
税法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对象。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额等。税收以税法为依据征税,而在网络经济中,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如电子书籍、CD等视听、视觉商品,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网上交易,由于这些数字化商品可以直接从网上直接下载和复制,无须交易双方直接见面,有时近在咫尺,有时远隔万水千山,使得商品销售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收机关要想控制他更是难上加难。与传统有形产品和服务销售相比,电子商务的产生使得现行税制遇到税种适应性问题,究竟是属于软件企业还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对其定位并不明确,其相关税收也非常模糊。例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如能征取到软件企业的认定,就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能与电信企业联营,其销售的商品就能按3%的低税率交纳营业税;在网上购物和销售的情况下,价格的转让定价更容易实现。
2.征收地点难以确定
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种纳税对象和有利于税源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纳税地点。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经营双方也许互不相识。销售方企业往往并不清楚其数字化商品或服务是销售给谁,销往何处,是否已出口,可否申请退税;同样,购货方企业有时也不知道下载的数字化商品是来自何处,是否要交关税、增值税。有时企业注册的网址和电脑并不一一对应,企业可以利用匿名的网址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要想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监控,确定交易双方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事情,因为我国税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是按“地域管辖权”进行管理的。
3. 计税依据缺乏可靠性
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的征税是依据纳税人的合同、发票、帐薄以及真实的交易情况进行征管的,而现实的网上交易是无纸交易、点击交易,其形成的数字化信息,可储存、可修改、可删除,而且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网上交易及其营业额难以掌握和控制,与收入的其他费用也难以界定,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靠依据。
4. 电子货币的挑战
信息经济时代,网上交易将占企业销售额的很大比例,企业交易将广泛应用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产生将加速传统货币的统一,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然而,电子货币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储存于互联网上的数据文件。同时,他又是可以在网上可以完成制造、应用、周转和结算的辅币形态的“Bit”小货币,网络环境下货币电子化处理可以使企业能轻而易举地避开税收稽察。
5. 反避税稽查难度加大
在传统的交易中,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转移利润的常用手法是转让价,以此进行避税或进行国际避税。特别是国际避税,由于世界各国的税制不同,税务机关的稽查相应难度加大,即使可以稽查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网上交易可以在瞬间完成,这种时间上的差异,更加剧了税务的稽查难度。
6. 国际税收问题
根据惯例,一个国家对纳税人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取决于收入的来源地,对居民的所有收入进行征税,对非居民仅就来自于地域管辖权的范围内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国内设有的常设机构作为非居民征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固定场所”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现行国际税收管辖权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往往以“所得来源管辖权”为优先,而网上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产品销售场所、服务地点一般都难以确定,使得所得来源地点难以确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目前,增值税收入已占我国年税收入总额的近50%,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2001年开始建设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程,就是打击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杀手锏”。他能有效的减少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的随意性;上级能够对下级税务部门执法行为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做到令行禁止;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传输等。然而,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他税种的信息化管理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因此,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要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现从传统的人海战术、手工征管方式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