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部竞争:是天堂阶梯还是地狱之路?



《经济学消息报》2007年5月4日第7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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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部竞争:是天堂阶梯还是地狱之路?

 

 

    “底部竞争”一词的由来

底部竞争(Race to Bottom)是一个在法律学和经济学领域中使用较多的一个概念,其含义相当丰富,其主要内含是指国家之间或者是一国内不同行政管理单位(州、省或自治单位)之间为了在特定的生产、贸易或投资领域的竞争,其行政管理当局不断降低现有管理标准、放松现有管制要求、忽视现有管制法规执行或是废除现有管制措施的行为。

底部竞争一词最早来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1993年的Ligget Co. v. Lee (288 U.S. 517, 558-559) 诉讼案。

该概念产生的背景是十九世纪末欧洲放松管制的运动,许多欧洲国家的中央政府为了鼓励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允许地方政府自由制订公司法律,特别是有关在证券公司上市的公司法。该管制法规放松运动首先产生于西班牙(1869年),然后席卷德国(1870年)、比利时(1873年)和意大利(1883年),最后也发生在美国。当时美国最小的州之一特拉华州(在美国五十个州中面积倒数第二)因为领土面积狭小,资源有限,为了吸引外部商业投资,就不断地降低公司税收和对公司的金融管制,从而人为地创造出比其他州更为有利的宏观商业环境,其结果导致外部金融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部商业直接投资的增加,尽管该州人口密度居美国五十个州的前列,但该州人均收入在公司管制放松以后就迅速增加,成为美国人均收入最高的几个州之一。

而美国其他各州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也不断地模仿特拉华州的政策,纷纷投入到州与州之间的竞争,美国国内各州上演了一场竞争外部商业投资的“锦标赛(Tournament)”。当时有人将美国州际之间的这种竞争称之为“效率竞争”,而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则称之为“底部竞争”,并说这种竞争对管理者来说不是“勤奋的竞争”,而是“松懒的竞争”,底部竞争一词由此而来。

随后,曾经作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的威廉·凯瑞(VilliamCary)于1974年进一步发展了底部竞争这一概念的内含。他认为美国各州之间的竞争规则由美国面积较小的州来制订和解释,就会破坏美国联邦政府制订的有关公司法律的效力,同时也不能促进各州之间的“顶部竞争”(Race to Top)。由此,由凯瑞引发了美国“联邦主义”运动,即联邦政府与地方各州政府之间争夺有关公司法制订权或其分权的运动。反对底部竞争的人认为应该由美国联邦政府制订一个全国适应的有关公司法的最低标准,从而保障各州之间的公平竞争。

美国底部竞争的事实说明了一个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地区之间的竞争主要来源于管制的自由化运动,其竞争的必然结果就是激励各行政管理单位向底部竞争。

是天堂阶梯,还是地狱之路

除了在一个国家内部会发生底部竞争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之间也会发生底部竞争,特别是在某些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世界各国之间的底部竞争现象尤其突出。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英国超市不断地削减香蕉的价格,其目的就是挤压发展中国家香蕉产量增加而带来的收入,因为中美洲发展中国家的香蕉产量很大,英国超市香蕉价格的下降,就不得不促使这些国家香蕉出口价格的下降,进而深入地影响到香蕉生产者的香蕉生产。为了保护就业,他们在香蕉生产过程中就不太关注社会和环境保护标准,过度使用自然资源,从而破坏自然环境。因此,英国超市引发了发展中国家香蕉生产和出口市场的底部竞争。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世界服装生产和出口市场中的底部竞争。由于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很高,世界服装生产基本都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加本国就业和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这些国家通过对外税收减让和本国福利补贴国外的做法,来积极地吸引国外服装产业到本国投资,特别是以中国、印度、墨西哥、巴西、越南为代表这些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装生产和出口市场中的底部竞争最为突出。即使发达国家对来自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服装出口实行配额,这些国家的服装产业在相互竞争中也得到了极大发展,更为严重的结果是这些国家服装行业中的劳动力过度使用的情况非常突出,基本的表现就是除了污染环境,服装行业劳动力工资长期很低,劳工分享生产增加后利润的基本权益得不倒保障。国外学者甚至称中国是世界服装行业底部竞争标准的制定者。

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底部竞争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金融投资一体化发展的直接结果,其主要推动力量是发达国家及其依靠的在全球范围内倡导自由贸易的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

从世界经济发展史的角度分析,有关于底部竞争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极其对立的代表性观点。

赞成底部竞争的人认为:底部竞争是通向天堂的阶梯(Stairway to Heaven)。这是因为:首先,底部竞争会促进就业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各国贸易保护水平的下降会增加该国劳动力分工的专业化,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各国税收减让和国内福利补贴国外会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国内会新增更多的生产能力,也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国内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其次,底部竞争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底部竞争就会促进各国生产在世界生产链中的细化(Fragment)和定位,加强技术替代和效率竞争,这就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性价比,在实质上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三,底部竞争有利于一些国家的经济起飞。从世界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看,一些国家经济的起飞往往都是以充分竞争为经济发展诱因,以放松管制来激励商业投资,以降低生产成本来确保商业投资利润的。因此,底部竞争是这些国经济起飞的必经阶段,其结果也会加速缩短这些国家贫困地区贫困的持续时间。

第四,底部竞争会抑制各国物价水平的上涨,在客观上保证了各国消费者消费能力的稳定性。激烈地底部竞争最终导致某些出口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竞争,从而使这些出口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稳定或趋于下降,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各国抑制物价,保持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最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底部竞争也会使各国享受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金融投资一体化的结果,只会增加各国在各自具有比较优势领域的生产专业化分工,同时用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与服务同世界他国家进行交换,从而享受世界范围内的各种产品和服务。例如可以享受厄瓜多尔的香蕉、哥伦比亚的鲜花、越南的咖啡、中国的玩具、爱沙尼亚的软件、台湾的宽频电视等。从以上这些方面的分析可知,底部竞争确有通向天堂阶梯之功能。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底部竞争也不例外。反对底部竞争的人认为:底部竞争是通向地狱之路(Road to Hell)。这是因为:

首先,底部竞争加剧了劳动力之间的竞争程度,甚至直接损害人权。底部竞争使生产企业过度地使用劳动力资源,会加强工人劳动强度,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加快工人操作频率、支付给工人低工资,并长期拒绝工人按生产增加而应分享利润的要求,这使工人的劳动保障直接受到损害。此外,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生产能力或生产设施的跨国转移更加便利和自由,劳动工人长期受到失业的潜在威胁,特别是劳动力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发展中国家强大的劳动力供给能力,使这些劳动工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有可能连工人基本人权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底部竞争加剧了社会贫富的分化和财富的相对集中。底部竞争虽然有平抑物价之功能,但由于在底部竞争中资方长期保持劳方的低工资水平或者用“机器吃人”的技术替代劳动来增加实质性失业或失业威胁,在生产增加的过程中使得广大劳动工人实际收水平长期保持不变甚至相对下降,这就加剧了社会财富分化的矛盾,使社会财富进一步向少数人集中。此外,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底部竞争,还会加剧底部竞争国家财富向国外转移,特别是税收减让和国内福利补贴国外的政策,即使在本国生产增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不能分享财富增加的好处,从而导致该国“丰产不丰收”。

第三,底部竞争加剧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环境破坏。底部竞争使企业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而且不注重环境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由于各地方的相互竞争而放弃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或执行不力,这实际上将企业投资方的利润代价转加给了社会。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底部竞争,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发达国家资本和适用的先进技术,发达国家的一些高污染产业都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处理工厂”,使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

第四,底部竞争会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全国法律的威严和执行。在底部竞争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方放松管制或者是管制执行不力,使得中央政府的决策在地方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中央政府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不仅如此,底部竞争还可能加剧各地方向中央政府进行“政策寻租”,纷纷向中央政府索要优惠政策,从而破坏国家政策或法律的威严和统一性。在全球化条件下的底部竞争,特别是一国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不到贯彻和执行,还会损害这个国家的国际形象,破坏该国的国际商业环境,最终会损害这个国家对外经济的发展。

第五,底部竞争还会受到发达国家劳工组织和环保组织的强烈批评,甚至政府的报复。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底部竞争,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对发达国家相同类型产业工人具有强大的替代功能,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的劳工组织和环保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底部竞争提出了强烈批评,在有些国中他们甚至游说政府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或服务采取报复行为。因此,底部竞争有可能加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摩擦。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可知,底部竞争使“丛林法则”发挥到极限,进而向人的道德底线逼近,确有走向“地狱”之途的嫌疑。

“惩恶扬善”的方法

作者认为,如果从底部竞争动态发展的角度看,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其实,底部竞争就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国放松管制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双刃给一国经济发展和福利带来的伤害程度不同。一般说来,在经济管制放松的初级阶段,特别是一国经济管制过多,且企业约束负担太重的情况下,底部竞争的正面效应就大;而在经济管制较少的发展阶段,底部竞争的负面效应就会逐渐显现并得到强化。这一点实际上从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的发展就得到证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又在演绎美国经济发展史中曾经经历的故事。

根据国际经验,目前抑制底部竞争负面效应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改变收入分配政策,其主要措施就是制定劳工标准,最通行的方法的制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强行维护广大劳工的基本收入保障,加强社会财富向大多数人分配和转移,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广大劳工的基本权益,在一定增度上增加了底部竞争的成本,从而抑制过度的底部竞争。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政策,其主要方法就是颁布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或环境保护标准,并加强该法规或标准的执行;同时,征收高环境污染税,加大自然资源过度竞争的成本,从而抑制底部竞争行为。

三是制定“标准关税”政策,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他国底部竞争对本国的损害,其主要方法就是以本国(一般都是发达国家)较高的劳工标准或环保标准为基础,如果外国产品和劳务在生产的过程中实施的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低于本国,就对这些产品和劳务的进口征收高关税。不过一般认为,标准关税仅仅限制了贫穷国家向富裕国家的出口行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最终会导致世界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或者具有相似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

四是道义采购行为,就是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倡不要采购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有损害的产品和服务,而是采购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没有损害的产品和服务,道义采购通过微观购买者的个人行为去影响过度的底部竞争,虽然其实施主要依赖个人的情操和人文关怀,但道义采购在世界许多国家却很盛行。

此外,中央政府通过加强其行政权力的执行或突显其行政偏好,也会影响地方的一些过度底部竞争行为。

因此,对底部竞争的扬弃,更多是依赖该国中央政府对底部竞争发展的道德判断、制度设计和该国人民的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操的提高,尽管底部竞争是“丛林法则”的体现,其本质上是与道德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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