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 马云 我为宗庆后打官司(1)



编者按:

 “达娃之争”无疑是2007年迄今震惊中外的案件。因为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商业故事,还惊动了两国最高领导人亲自过问,更是一场涉及舆论战、道德战、法律战,甚至政治战的立体诉讼。

 为此,我们特邀了钱卫清律师进行讲解。他曾代理光明乳业的小股东起诉达能,逼达能退出光明乳业;后来又在代理达娃诉讼中另出奇招,帮助娃哈哈方面查封了达能在合资公司的股权,使其陷入被动局面;他还使双方暂停了一切仲裁和诉讼,重新坐到了谈判桌前。现在,他将向公众披露“达娃之争”的一手内幕。

“达娃之争”发生以后,整个社会舆论几乎是一边倒,都指责宗庆后不守商业伦理,不遵守管理制度,缺乏契约精神,滥用民族情绪,为了拿到资金过河拆桥,拿到资金以后就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认为娃哈哈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肯定败诉的,肯定要承担责任。

 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不会跟风,我们有对事件判断的法律方法。最初我是从《公司法》的专业角度参与各种论坛进行讨论,而不是以代理律师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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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随着双方争执的加剧,直到中期,我受娃哈哈工会的邀请,才作为代理律师,有幸参与了整个纠纷的最重要部分,也因此对纠纷过程涉及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研究。

◎ 缘起:阴阳合同谁之过?

一场婚姻,两份合同,无数个小情人,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关系最终拉爆,谁之过?

经过对合同双方争议的研究,我发现事情并非像社会各界所说的娃哈哈单方违约、不守信用,事实是双方合资之初就都有一些瑕疵,达能自己也并不是严格地遵守中国的法律,或者说有规避法律的行为。

  这就是争议的起因——“阴阳合同”。

 

祸起阴阳合同

  1996年,娃哈哈集团和达能合资,娃哈哈将其资产和“娃哈哈”系列品牌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为投资,双方持股比例为49:51,达能控股。

  随后,双方以合资合同为基础签了一个商标权的转让协议,但这个转让协议最终没有得到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批准,之后双方又签订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为了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双方又签订了两个协议:一个详细的合同,一个是简单的合同。

  在详细的合同里,即“阴合同”里,双方就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十分明确地约定,也就是说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同于商标转让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掌握的、不对外公布的。

  然后双方又签了一个简单合同,即“阳合同”。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做一个简单的约定。简单合同目的是为了备案使用、规避了阴合同里许多条款。

  正是这两个合同的签订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前期合作还是比较愉快的。

  由娃哈哈原管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获得了高速且稳定的发展,合资双方都获益匪浅,达能从合资公司仅分红就达到了30多亿人民币。

  但同期,达能在中国饮料行业的总体效益却在下降。他先后收购和持股了包括光明乳业、乐百氏、蒙牛、上海正广和等七家和娃哈哈生产同一类型,甚至是同一种产品的企业。但整个业绩并不理想,海外业绩也存在下降的趋势。

  与此同时,娃哈哈先后成立的39家非合资公司,效益非常好。所以达能提出用40亿元收购非合资公司,用以提高集团整体业绩,但股东们不同意,否决了这项提议,双方矛盾由此爆发。

 

“出轨”谁之错?

 对这一起因,公众简称为:双方都“出轨”了,都找“小情人”,不“老实”。

 一是达能违反竞业禁止规则,在国内大量收购其他同类企业。二是认为娃哈哈先后发展了39家非合资企业,体外循环。

 但我们认为这是公众的误读。

 实际上,在最初双方签订合资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着5家在合资公司之外的企业,之后才发展到39家,并且这些企业的产品是纳入到了整个合资企业的销售体系的。所以其销售、财务等所有的信息,合资公司双方高层都是知道的。达能也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反对。现在,事后你再说不同意,这是一种违约。所以,我们认为达能的“不知情”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但同时,达能没有经过合资企业的同意,也没有经过合资企业股东会的同意,单方面在外面不断收购与娃哈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损害了合资企业的权益。同时,达能派驻到其他所收购和入股的企业(如乐百氏、光明、正广和、蒙牛等)的董事,同时也是娃哈哈各合资企业的董事。因此,娃哈哈的经营策略、市场运营等信息很有可能被泄露出去,被竞争企业所掌握,从而损害娃哈哈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那么到底双方谁在违约呢?这是去年法律界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阴合同”是存在瑕疵的,就是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具备备案的依据,违反了现有的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应该是无效的。

 相反,他们签订的简单合同,即提交国家商标总局备案的“阳合同”,从司法实践看,一般认为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应该作为法律依据。

 所以,实际上双方商标转让的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双方的使用许可协议已经生效且实际履行。因为至今为止,合资企业始终在使用“娃哈哈”系列商标,可以认定娃哈哈已经履行了合资的义务。

◎ 解围:以光明小股东身份逼走达能

 宗庆后 马云 我为宗庆后打官司(1)

达能布好了陷阱,摆好了阵势,暴风骤雨般攻击宗庆后,没料想一个光明乳业的小股东半路杀出,院外失火,从此故事不再同。

虽然娃哈哈有理有据,但为何纷争一开始,娃哈哈却陷入整个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呢?

 因为,宗庆后太相信实力了。他觉得他在实力体系里永远紧紧掌握着这个公司,并不怕什么。他过去确实没下心思去防范这些风险。在被宗庆后聘用后,我们发现他从来就都没聘请过外部律师。

 而另一方面,达能设计了很多陷阱在等着他钻,在多个战场同时发动了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全面法律攻势。包括在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在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起诉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的经销商,尤其是达能在美国起诉,在厄尔斯群岛查封了股份和其他的财产,甚至声明要撤换合资公司300名经理。从没聘请过外部律师的宗庆后,哪见过这种应接不暇的诉讼场面,也由此给娃哈哈集团带来了巨大的法律压力,整个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

 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了达能的一个“软肋”——通过持续并购,对中国饮料业已经明显形成了事实垄断地位。以饮用水品牌为例,占据市场70%的前三大品牌中,达能控制和合资了前两大品牌。

 但当时国内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如何破解呢?

 我们选择了“竞业禁止”的法规——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全面并购某一行业所有企业,形成垄断,威胁中国的经济安全。

 于是,我们以光明乳业为主体,据此提出了对达能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诉讼,变相为娃哈哈解了围。

 上海光明乳业也是达能投资的中国知名食品企业。与此同时,达能还向蒙牛、光明、正广和等很多同行企业注资,成为大股东和控制股东。但在达能的介入以后,光明乳业的经营状况不升反降。

 所以我们买了100股光明的股票,以小股东身份起诉达能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损害产业健康发展。这个案子向法院提交了以后,法院迅速接收了此案;同时我们又向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提请了审查达能在中国系列并购行为,是否构成产业垄断、损害市场和产业公平、健康发展,损害国家经济安全,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此举也得到了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并进行了全面的报道。同时,有关部门也迅速进入预审阶段。这些行为客观上给达能在光明的合资产生了许多影响。

 此时,正好达能和光明的合作发生了很多问题,于是,达能退出了光明,也使光明获得了巨大的正当利益。

 虽然不能说达能的退出完全是我们行动的直接结果,但至少让社会和媒体关注到达能在中国的所谓收购战略是一种在发达国家被严格禁止的垄断行为,这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安全、民族品牌有一定损害。同时,也让大家认识到达能不单纯和娃哈哈存在一个利益之争,同时跟光明乳业、正广和、蒙牛和其他中国饮料品牌企业也存在很多合作的问题,规避法律的问题,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我们的这一诉讼方式对于娃哈哈有很大的启示。为此,娃哈哈来找我给他们做了一个法律分析,并从而成为他们的代理律师。所以,我是在中期才介入达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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