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个在福建晋江安海某皮革厂打工的贵州青年,为了能拿到几百元的工资与厂里管理者吵了好几架,再又一次与厂老板吵架之后,这名青年便在工厂所在地的村委会五楼上跳下来死了,警方勘察后的说法是自杀。一条仅24岁的生命,一眨眼就这样消失了,不到非常绝望的时候,一个人会轻易选择自杀吗? 这几年,一些地方的不少民工为讨要工资可谓想尽办法,最极端的做法莫过于爬上楼顶或施工井架以“跳楼”相逼。按理说为了那本就不多的一点血汗钱,竟然被逼到拿生命作赌注的境地,这种生存状况的悲惨已经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了,可我们的不少人对此不仅没有半点体恤之情,反而将民工的百般无奈之举看成是“作秀”,认为不过是想唬唬人而已。一些媒体在报道这类事情时也常这样说:这些人法律意识太低,为什么就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这种说法虽然不无道理,但现实中,无钱无势的弱势群体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真有那么容易吗?换句话说,“法律武器”有那么好拿吗?

我们还是看看这样几条消息吧:《法制晚报》前不久一则消息说,民工辛某在施工时连人带架从高处摔下,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辛某拿起“法律武器”向建筑公司和包工头索赔,结果被告赔偿辛某的各种费用共3.7万元。扣除需要承担的一、二审诉讼费近1.9万元,再减去已支付的律师费和医疗费等,辛某所剩无几了,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七级伤残,却将陪伴辛某一辈子。《城市快报》一则消息更让人感慨:从甘肃到天津的农民常卫仓,由于为人耿直,得罪了当地的地痞,从而饱受地痞的无端攻击和迫害,甚至差点丢了性命。由于没钱打官司,他只好在胸前挂了块“我卖我”的牌子,在天津当街卖起了自己,他表示:“谁给我打官司,我就卖给谁。” 由此看来,“法律武器”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好拿,一些民工之所以避开“法律武器”而寻求诸如“跳楼”之类的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原因并非完全是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更大的可能则是因为他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武器”对于他们这些弱势群体来说并不是那么容易能拿起的,即使拿起了也可能无法使用,解决不了问题。 或许有人会说,不是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吗,怎么不会去向法律援助求助?没错,我们确实建立了法援制度,通过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来保护贫困者的权利,有关司法救助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可我们是否想过,相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大量人群来说,能得到救助的人毕竟只是少数。我们法律援助的力量太薄弱了,司法部长张福森日前就披露了这样的一个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头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毛多钱。”相比于一些法律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6000万人口有17亿英镑的法援经费,我国香港600多万人口,有9.5亿港币,这种差距不是显而易见吗。 高兴的是,党和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问题,据新华社近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表示,今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这三类人打官司免缴诉讼费,执行案件也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这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确实是个好消息。但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司法救助的力度会越来越大,真正能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拿起“法律武器”,就像从家门后随手抄起一根棍子般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