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与卫生巾
前段日子,姚明竟与卫生巾扯上了关系,且闹得沸沸扬扬——“姚明”被一广东商人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五类卫生巾等女性用品上申请商标,并诉之公告。当即有媒体和大众纷纷起言为姚明叫“冤”,谴责这“无良炒作”,质问受理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注册部门。笔者也是姚明的铁杆球迷,但若要强硬给此行为戴上无良炒作的帽子,笔者是不赞同的。
人们的“谴责”可以理解。姚明是目前NBA炙手可热的篮球巨星,是中国体育界在美国乃至世界上的一张名片,人们不愿意见到在广大球迷心中代表着健康向上高大形象的姚明跟女性卫生巾扯在一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姚明”就不能成为卫生巾商标——如果合法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你认为“姚明”与卫生巾扯在一起“有碍社会道德风尚”,那你的思想便有歧视女性之倾向,你脑子浮想联翩,把卫生巾与“污秽”、“肮脏”等词联系在一起。卫生巾作为一种女性最广泛使用的日常用品,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问题。
听说,早在姚明2002年赴NBA打球时候,“姚之队”经纪公司便在几大类商品上注册了“姚明”商标,显然,“姚之队”也担心有人合法抢注“姚明”。可是他们想不到的是,未雨绸缪工作却不到家,不慎漏了注册女性用品类,给商家抓住了漏洞。
像这样的抢注商标也有不少前例,如“布什(谐音:不湿)”被注册为纸尿裤,某避孕套抢注“中央一套”,“e键联(篮球员易健联)”被注册为通讯类商标等。
从另个角度来说说“姚明”被抢注成功的可能性。《商标法》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中华、中南海香烟品牌又是怎么通过批准的?它们能通过,而“姚明卫生巾”就不能成功上市?
不可否认注册者有通过炒作而获利的意图存在,他之所以选中“姚明”,无非是看中姚明巨大的商业影响力。但目前商标注册已是一种市场行为,商业炒作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只要不违法、不违反社会道德,我们就没有权利去横加指责。当然,姚明可以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名誉权与姓名权。
目前照明行业还相对平静,不过也出现了诸如“×普”、“松×”、“雷×”等只一字之差的品牌商标名,在还没有步入大众化品牌阶段的照明行业里,这容易给终端消费者或刚入行者造成视听混淆。以后照明行业也将会出现抢注商标行为,可能会增多,而只要依法行事,这行为就无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要警惕和避免因抢注商标行为愈演愈烈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商标是品牌诸多因素中的一个较为稳定的因素,企业把它牵系在某一名人身上,随着名人沉浮而沉浮,显然是不明智的,是短期行为;如果“打名牌商标的擦边球”,那只能永远当名牌的配角与“附庸”。
2006-12-4 《古镇灯饰》 陈逵
以“听风”笔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