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总数2/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为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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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作了相应规定。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严禁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按照草案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草案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内容调整已正式启用

继9月1日起,国家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对新政策执行后,《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据介绍,新版《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税务总局表示,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全面运行

从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将全面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部署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在9月中下旬组织完成对各省相关人员的培训,各省对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也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购房合同须有“节能指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商品房节能指标写进购房合同、供热实施按热量收费、限制使用高耗能材料、违规开发商最高罚款50万元,这四点是《条例》中的最大亮点。该《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将受到处罚。

KTV包间禁设“房中房”

公安部出台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实施。 《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1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歌舞厅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立“房中房”:“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歌舞娱乐场所应设闭路电视监控室,保障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挪作他用。 《办法》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这对遏制涉黄、涉毒及发生在娱乐场所的冲突打斗有着重要作用。

开设1万平方米以上超市需国家审批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超过1万平方米的超市需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设立大型商业网点要审查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针对商业网点盲目发展、规模过大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需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则需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超过1万平方米的超市,需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将非商业网点改为大型商业网点,或者改变大型商业网点用途、业态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就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征求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对已建成的大型商业网点面积超标的,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3个月内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条例》指出,经营者违规建设商业网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审批的,将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将处以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

添加剂将有新标 准食品生产更加严格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上游产业,是整个食品产业链中最基础的环节之一。现在,一个关于添加剂的消息引起了食品企业的高度关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现已正式实施。业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食品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

在现代食品工业中,凡是经过工业加工的食品绝大多数使用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在整个食品工业中占有3%的份额,虽然份额不是很大,但其是否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目前,由于一些企业超范围或者超量使用添加剂,已经给整个食品行业带来负面影响。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对添加剂明确分类并规定使用范围,建立了适用于添加剂使用的分类系统,使标准的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既便于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又便于有关部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有助于促进食品工业安全,规范食品工业发展。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是新标准的一大核心。”康龙兴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文田说,新旧标准存在的主要差异有两点。新标准增加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即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成品前除去,有规定残留量的除外。此外,新标准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新增的食品分类系统,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新标准是一项强制性法规,是添加剂使用的重要依据,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均应严格遵守。业界专家王宏兹指出,新标准更具科学性,分类更清晰,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相关企业应该尽早做好准备,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原料及用量使用,避免因超范围或超量使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国家标准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原料乳与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紧急启动了标准制定程序,成立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标准起草工作组。

在《乳与乳制品中非蛋白氮含量的测定》、《植物原定产品中三聚氰胺的测定》等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开展了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研究,制定了《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标准规定了高效液相色谱发、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发、液相色谱-质谱|质谱发三种方法为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检测定量限分别为2毫克|千克、0.05毫克|千克和0.01毫克|千克。标准适用于原料乳、乳制品以及含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定量测定。检测时根据被检测对象与其限量值的规定,选用与其相应的检测方法。

标准文本已在质检总局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题网站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目前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获财政补贴

为支持地震灾区迅速恢复商业网点营业,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通知,对承担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任务的企业给予运费和贷款利息补贴。

通知明确,此次中央财政的补贴对象是在地震灾区三省一市(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的重点受灾县(市、区,以下简称“任务区域”)承担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

据了解,补贴主要包括运费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类,补贴时间3个月。运费补贴是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企业将货物运至指定任务区域乡村销售网点的运输费用,按进货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贷款贴息是对实施企业为恢复地震灾区商业网点和保障市场供应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商务部表示,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地震灾区商业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和商品运输成本高等问题,加快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将对减轻流通企业负担,鼓励流通企业参与商业网点恢复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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