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度3.15,其主旨是保护和弘扬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说明在与生产者的竞争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消费是生产的实现,生产者利润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消费者效用目标的实现。生产服从于消费,生产者服从于消费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竞争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消费者主权。新古典经济学进一步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价格接受者,任何一方都不存在信息优势或其他控制力量,任何一方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即使不存在消费者主权,也同样不存在生产者主权。
新古典的完全竞争市场不过是一个乌托邦。加尔布雷斯说,消费者主权建立在人的“自然需要”的基础上,与消费者收入不高和消费水平低下的情况相适应,与前现代经济的市场狭小和消费低迷相适应。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自然需求”基础上,追求更多的“心理需求”的满足,在商品供给日益丰富,消费者购买力日益提高,市场半径不断扩大及市场活跃程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消费者主权已经被生产者主权所取代。
生产者主权表现为生产者对市场的操纵,对消费者行为的控制。加尔布雷斯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借助于专业的市场调查机构,生产者能够获得消费者需求及其变化的丰富信息,把握消费发展的流行趋势,设计和生产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通过庞大的广告网、通信网和推销组织对消费者进行轰炸式的“诱导”,生产者可以迫使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品种、款式、规格、价格,按照其指导购买和消费。生产者借助于现代技术将其意志强加给消费者,于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是需求创造供给,而是生产创造消费。
生产者主权或者消费者主权,不过是在市场行为中谁支配谁,谁服从谁的问题,也不过是谁的利益得到更充分实现的问题。当然,在经济学的意义上,一个有效的市场应该是一个均衡的市场,是一个消费者主权和生产者主权均衡的市场,一个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成分实现的市场。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主权的强势,意味着市场效率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提高。
生产者主权的产生,关键在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力量的不平衡。生产者总是有组织的集中的机构,可以动用规模性的力量。当面临外来力量的冲击时,可以进行组织协调,可以有条不紊制定策略,展开应对。消费者则是分散存在的,消费行为本身就具有散在和灵活的特点。消费者很难对生产者采取集体行动,即使生产者对消费者采取了明显的损害行为,消费者或者期待自己可以幸免,或者等待他人采取行动自己可以坐享其成。当人们都等待“搭便车”的时候,具有公告产品性质的维权行为的供给必然会低于社会的合意需求。当个别受害者不得不采取行动时,公众的一般态度也总是观望,很少自发地给予公开支持。这就是维权行为所面临的公共产品供给困境。
市场终究是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竞争的场所,各方利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其与竞争对手的力量对比。在与生产者的利益对抗中,消费者的集体力量退隐了,一盘散沙的个体只能成为生产者锋利刀殂下的鱼肉。由于缺乏有效制约,生产者主权得以大行其道,在法制欠缺和道德滑坡的背景下就更是如此。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房地产商肆无忌惮提高价格,降低质量,克扣面积;可以看到造纸厂堂而皇之排放废水,污染江河,贻害人民;可以看到服务行业的高额收费和恶劣态度;可以看到垄断企业的垄断高价和大爷做派……
消费者和生产者力量的悬殊使消费者在竞争中处于受支配受控制的地位,使其利益无法公平实现,这样一个不均衡的市场是一个不能持续健康有效运转的市场。即使消费者缺乏退出的机会,也有可能进行消极的抵抗。市场功能的实现因此被大打折扣。于是,需要一种力量给消费者以支持,使消费者在与生产者的竞争中能够改善其弱势处境。“王海”式的个人行为虽然能够在局部抑制生产者的霸权,但这种做法的成本太高,对非专业的一般消费者来说,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况且,这种以暴治暴的维权方式还具有寻租的性质,它对社会诚信的建立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进可能还有某些消极影响。
3.15活动体现一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它通过宣传消费者权利,唤醒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关心和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环境的改善、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
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消费者维权行为供给不足,其实也是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理性选择的结果。3.15活动或者组织的经济意义在于:首先,通过社会议论唤醒消费者普遍的权利意识,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观念,降低个体搭便车的意图;其次,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个体维权行为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支持甚至以社会力量直接介入个体维权过程,增强消费者维权力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第三,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生产者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推动生产者商业伦理的觉醒,减少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市场的有效性取决于市场各方力量的均衡。如果力量不均衡,那就需要进行调整;通过调整,市场效率可以得到提高,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改进。从实践上看,3.15观念的普及及3.15活动的展开,在削弱生产者主权的同时有效提高了消费者主权。在消费者弱势地位改善的同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纠纷有所减少,市场秩序呈现良性和和谐。
3.15所强调的是增强消费者的维权力量,强化消费者主权。但是,在生产者力量依然强大,生产者主权依然强势的背景下,建立消费者主权是一个相当艰辛而成效微弱的过程。每年3.15晚会都会曝光的消费者经年累月的维权案例,说明在市场不成熟背景下维权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所以,对3.15的作用不宜过分依赖。
其实,实现消费者主权和生产者主权的均衡不止增强消费者主权一途。即使消费者主权不变,如果生产者主权削弱了,二者的均衡一样可以实现。所以,削弱生产者主权可以成为实现均衡的条件。生产者主权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在于生产者对市场的操纵和控制,在于生产者的垄断力量。所以,显而易见的是,增强生产者竞争性的力量就是瓦解市场垄断的力量,就是削弱生产者主权和实现消费者主权与生产者主权均衡的力量,也就是提高和改善消费者地位的力量。
事实证明,电信行业服务的改善和收费的降低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而是市场竞争深化的结果;同样,手机价格的降低不仅是消费规模从而生产规模扩大的结果,也是生产者竞争的结果。
针对目前还广泛存在的生产者对消费者利益的蓄意损害,不仅需要3.15,更需要竞争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