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仇先生就我对之大作《统一价值论》所作评论的对应回复。
关于仇先生回复当中“两点混淆”再作简要答复如下:
1。只有“事实”才会有独立的主体性,而价值的主观性,就是指其判断主体方面。因此,不存在混淆问题。
当我们谈论物之“价值”的时候,总是针对一个客观存在的客体“物”的,任何价值都是指主体人对客体物的价值判断问题,不因为客体的客观存在性而否认价值是“人-物关系"这个界定。
从仇先生的“价值三要素”论可以看出,价值概念是离不开“人”的,这就否定了仇先生自己的“能量论”,因为“能量”是物本身的属性,和人没有关系,不会因人而异。
2。不存在脱离“有用性”(即仇先生所谓的功用价值)的价值概念。
任何不具有"有用性"的物品必然同时不具有可以称为“价值”的品质。仇先生不妨举出一例(不具有功用价值但是有价值——请不要先入为主地把价值指定为能量)来反驳。
马克思的价值论,其实就是区分所谓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和仇先生的“价值与功用价值”对应。马克思也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但是,这种区分是错误的。马克思也把价值看作是商品的属性,这就否认了价值是“人-物”关系的认识。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在哲学和经济学方面是双重的,不是统一的。
附文:
仇德辉·价值理论容易出现的两个方面的概念混淆——与张建平商榷
http://www.aihuau.com/Article/Archive/2008/3/30/106720.html
张建平先生发表了题为“仇德辉《统一价值论》:步入误区的价值论”。我认为,他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概念混淆,这也是价值理论最容易出现的两个方面的概念混淆:
一是,混淆了价值的主体性与价值的主观性。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任何事物的价值大小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包括物质的物理、化学、数学特性等)和环境的品质特性(包括自然环境特性、社会环境特性、时间特性、空间特性、风险概率特性等),而且还取决于使用者本身的品质特性(包括使用者的生理特性、心理特性和精神特性等),这就是所谓的“价值的三要素”,即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客体、介体和主体的品质特性。价值的主观性是指任何事物的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客观存在,必然会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形成相应的主观意识:即价值意识,人的价值意识通常表现为价值评价、价值观和情感。显然,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人将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事物的价值,对于不同的人将会具有不同的价值评价。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很容易混淆。
二是,混淆了价值与功能价值(即有用性)。统一价值论认为,任何事物的价值等于其功能价值与耗散价值之差。当功能价值与耗散价值相等时,事物的价值为零。事物的功能价值(即事物的有用性)遵循着“边际效用规律”,随着使用者对于它们的使用量或使用规模的增长而下降,因此,对于那些供给充分的事物(即不存在相对稀缺性的事物,如空气、阳光、土壤等),使用者对于它们的使用量必然会达到最大限度,这样,它们的功能价值必然会降至最小值,当事物的功能价值降至其耗散价值时,该事物的价值为零,人就会自发地停止增长对于它们的使用量或使用规模。但是,对于相对稀缺的事物,人对于它们的使用量或使用规模由于受到供给有限的制约,其功能价值总是不能降至其耗散价值,总是大小于其耗散价值,因此这些事物的价值通常总是大于零。总之,有用并等于有价值,供给充分的事物虽然有用,但它们并没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