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差地租Ⅰ只能说明用途相同的土地之间为什么可能拥有不相同的地租率, 如农田与农田之间、煤矿与煤矿之间。如果西方经济学硬说煤炭的效用大于农产品的效用,导致煤矿的地租率大于农田的地租率,从而产生了级差地租,并借此鼓吹“土地的贡献可以创造价值”的观点,那么,我们还是很难说服西方经济学。为此,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级差地租Ⅲ的概念。
所谓级差地租Ⅲ是指面积相等而用途不同的土地因劳动量的容纳能力不一样而产生的地租率的差别。不难分析,在社会必要劳动量与价值成正比例的早期社会里,假如有100个标准劳动力既可在1公顷的中等煤矿上满负荷地劳动,又可在10公顷的中等农田上满负荷地劳动,那么,煤矿的地租率就应该十倍于农田的地租率。由于等量的劳动在这两块土地上应该取得相等的价值,并且会要求扣除地租后的净收入也相等,因此,等量的劳动会负担等量的地租。这样,100个标准劳动力无论租用1公顷的中等煤矿,还是租用10公顷的中等农田,都会支付相等的地租,从而导致煤矿的地租率十倍于农田的地租率,并非煤炭的效用十倍于农产品的效用。不难分析,地租一定瓜分了劳动劳动量决定的价值,根本不是土地的贡献创造的。土地的贡献只能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与财富的价值没有数学关系。
根据级差地租Ⅲ的理论可知,在用途不同的土地之间,地租率的高低不在于土地适合于生产黄金还是生产黄铜。出产黄金的土地不一定会有较高的地租率,出产黄铜的土地不一定会有较低的地租率。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如果铜矿能容纳的劳动量大于面积相等的金矿所能容纳的劳动量,那么,铜矿的地租率一定会高于金矿的地租率,尽管黄金的价值远远大于黄铜的价值。实际上,直到今天,许多可以淘金的矿床与铜矿相比,也只能有较低的地租率。
级差地租Ⅲ仅仅依靠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就可以证明用途不同的土地为什么可能拥有不同的地租率。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Ⅰ配合起来,比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有更强的说服力。因为劳动耗费可以计量,而效用或贡献无法计量,缺乏科学研究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