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济学》第五编非自偿性损耗及其抵补(第20章)
第二十章第二节
二、商品价值的新考察
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体现,是生产商品过程中的新加劳动与消耗的生产资料包含的过去劳动的综合体现。在社会必要的、一般的耗费限度内,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应地转移到了所生产的产品中。这是属于自偿性的损耗,是过去劳动在新的产品形态中的再现。现在我们又知道,实际上,还存在着非自偿性的损耗,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社会生产费用。那末,这种非自偿性损耗,对商品的价值形成是否发生着影响,发生着怎样的影响呢?
我们先来看非自偿性损耗是怎样得到抵偿的。具体抵偿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作为营业外支出,使企业本可形成的利润减少,冲减风险基金,冲减坏帐准备,冲减资本公积等等。上述种种抵偿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所冲减的实际是企业的自有资本。无论采取这种抵偿的企业是能继续正常运行,还是因此而倒闭破产,都不影响事情的这一基本性质。如果倒闭企业冲减全部自有资本后还不能抵偿全部损失,其余的损失,就要由有关企业的自有资本来承受了(相关企业的债权损失),或者由相关个人、非生产单位承担。
那末,抵冲损失的自有资本来源于那里呢?对于冲减的利润和坏帐准备来说,很明白,是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即来源于n。至于企业的老本,诚然,这是已经转化了的过去劳动,从这个角度讲它是c,但无疑当初它的形成就是积累劳动的体现,是历年从n中提取的积累。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的角度讲,一方面有某些企业关闭、破产,相应数量的价值遭到损失;另一方面,必须填补这种损失。这就是新的企业的不断设立、开业,或老企业资本的追加。不然的话,社会生产不仅不可能以扩大的形式进行,甚至也不可能维持原有的规模。也就是说,从全社会的角度讲,有一部分追加资本或新的资本其实是非自偿性价值损失的抵偿物。而追加投资和新的投资无疑是来源于新创造价值,即来源于n。所以可以作出结论:社会生产中的非自偿性损耗的抵偿价值是来源于常年劳动,来源于n。
非自偿性损耗的存在,并未改变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客观规律。从单个企业的角度讲,非自偿性损耗会否发生,是偶然的、难以准确预见的事。单个企业在或长或短的生产推移过程中,未发生这类损耗是完全正常的,它也就不需要支付这样的损失。商品的价值只能决定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般条件。对于单个企业说来,一旦“不幸”发生巨额非自偿性损耗,它完全可能因此而血本无归,甚至破产倒闭;却不可能以此为理由,由提高本企业商品卖价来获得补偿。
但是另一方面,从全社会的角度讲,既然一定比率的非自偿性损耗是必然的,所以,即使撇开其中的战争、重大政治变故等影响因素,社会总产品价值中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也其实是隐蔽的生产成本,虽然是另一种形式的社会生产成本,即非自偿性的价值耗费。
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某些非自偿性的社会成本会转化成众多企业都必须支付的费用。例如,当财产保险成了生产企业一般的必须的条件的时候,相应的保险费的支出就几乎成了企业的必须费用。这时候,当企业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损失的全部或大部分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了。但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不过是由于,原来由个别的、少数的企业独立承担的巨额损失,转变为众多企业都成了必须但数量较少的一般费用。这时候,既然一般企业都需要有这样的支出,所以,对于这众多的企业说来,利润率必定会相应地降低。所以,这些费用的非自偿性质,实际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
非自偿性损耗支出的社会形式的转变,直接地讲并不能减少必须支出的损耗额,但是间接地讲,通常这会造成以下的良好结果:其他条件不变,生产同量社会总产品,所需要的自偿性成本和非自偿性社会成本总额和过去相比将会有所减少。举例讲,如果意外灾损只能由遭损企业承担,即使某种灾害的直接损失额是既定的,但这就意味着某些遭受巨额灾损企业的破产或濒临破产,显然,社会的间接损失会因此而增大。补偿价值来源方式的变化,总的讲,取决于社会多方面的条件是否成熟,首先取决于有关的经济条件。
全社会的新创造价值中真正能够自由支配的价值,将因非自偿性价值损失的存在而相应减少。一般地,非自偿性损耗的抵偿价值是来源于社会各生产部门的n1+a+n2+b总量中;就实物形态来看,则是来源于第一部类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相应部分,即来源于n1+a的相应部分。
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是决定商品价值大小的内在原因。但是,这只有对占统治地位的、代表该行业一般水平的企业才是直接的事实;而对于它来说,之所以形成了这样的地位,那也是各种因素影响的综合表现,所以也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说好听一点,很大程度上也是巧合而已。对于本行业中差异或大或小的其他企业说来,当然更是如此。因此,生产商品所必须的劳动耗费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内在原因,倒似乎反而成了完全外在的、偶然的、不关紧要的因素了。而我们现在还看到,对于单个企业说来,除了随生产过程的有序进行,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资金有规则地支出,形成常规的生产成本外,难以预知的各种意外损失,完全有可能降临到他的头上。
从根本上讲,一定量的劳动耗费——不管是体现在消耗的生产资料中的过去劳动耗费,还是活劳动耗费,究竟是自偿性耗费还是非自偿性的耗费,关键在于,这些耗费的结果能否体现为一定量的产品、一定量的有用劳动效果——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劳动成果,并且为社会所承认。在这里,大多数劳动成果的被社会所承认,必须经过商品或类商品的交换形式,这是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一般生产劳动借以实现的特有社会形式。从这个更一般的、更基础性的层面考察,非自偿性损耗和自偿性损耗相比,就其性质而言,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但非自偿性损耗的存在无疑是必然的。且不说一般灾害性的损失之类,就实际生产讲,例如与产业结构调整相联系的一部分生产资料,是最终无可挽回地毁损了,不可能由于这样的损失而形成新的商品。财产的保险之类,使意外灾损转变成了一般性的支出,但实际上,这只是社会形式的改变,从根本上讲,不可能改变这类损耗的非自偿性质。“对于由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引起的破坏作用所作的保险。”“保险必须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或者,从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必须不断地有超额生产,也就是说,生产必须按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进行,——完全撇开人口的增长不说——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19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上面的考察已经证明,就社会总生产而言,各种非自偿性损耗是必然的,是在当时的各种社会条件下,以一定的机率发生的损耗。虽然这并没有改变商品生产的价值形成规律,但是,既然从社会的角度讲,非自偿性损耗是由总量n的相应部分来抵偿的,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有理由可以说,尽管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量,并未因非自偿性损耗的存在而发生改变,n中用以抵偿非自偿性损耗的部分,其实际地位和c却是类似的,这就是隐蔽的社会生产成本。这就好比某个行业盈利企业的总利润为100亿元,亏损企业亏损20亿元时,说该行业利润总额为100亿元固然不算错,但如果说盈亏相抵后,该行业实际的利润总额为80亿元,就更为全面地反映着该行业的情况。
在此需要对银行的损失贷款的核销问题作些分析。
虽然,现代银行业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服务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但存款和放款仍是其基础性业务。我们知道,银行放款的利息收入是银行营业收入的基本来源。通常认为,企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是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贷款利息是对总利润的分割,其中银行所获取的是存款和贷款的息差收入。但如果深入地分析一下,情况就并非这么简单了。从作为银行放款对象的大批企业来看,既有效益良好的企业和数量更多的中等水平企业,也有相当数量企业运行艰难,效益较差或很差,其中还必定有一部分企业会破产倒闭。所以,经营着大量贷款业务的银行,小部分贷款的损失实际是一种必然。现代银行比例或高或低时高时低的损失贷款的存在,就是这种客观情况(规律)的反映。我们知道,核销损失贷款,通常是冲减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损失准备来源于贷款企业所支付的部分利息。在计提的准备金不足以核销损失的贷款时,则相应冲减银行的资本。所以作为一般规律,贷款企业所支付的利息的一定部分,自始就是用以核销损失贷款的。既然一部分贷款的损失,从全社会的角度讲是必然的,所以银行这样支出的资金,其实是特定种类的社会耗费,而银行则是这种特定的社会耗费的集中收取者和支出者。这种特定的社会耗费,基本上就属于非自偿性价值耗费。我们是说“基本上”,因为比如极个别企业之所以倒闭,可能因为遭受欺诈之类,这时候从全社会的角度讲,一家企业所失往往意味着另一家企业所得。
另外,银行为履行对这种特殊的社会耗费的集中收取和支付职责,也要有相应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支出,这些支出归根结底也来源于银行存放款的息差,其性质属于非生产性的生产费用。在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下,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也就是,这样的支出从社会整体经济有效运行的角度讲,实际有利于社会劳动的节约。
从上面的分析还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把企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全部看作对总利润的分割,其实是不确切的。因为银行用来冲抵损失贷款而从企业收取来的那一部分利息,从全社会的角度讲,是对总利润的扣除,但不是对利润的分割。银行业越发达,这一规律就越明显。保险业中企业由投保获得的理赔,在很大程度上是和上面所分析的银行坏帐贷款的核销类似的。
另一方面,虽然通常认为,单纯性的金融投资,如购买国债、公司债、存款等等,既是一种投资行为,并且还要有所付出,如居民去存款也要费时间,对存款和购买证券也要有所选择;但是这种金融性投资行为和银行的放款行为相比毕竟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银行职工所付出的劳动自然不同于存款或债券购买人所耗费的时间,在这里,社会形式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更确切地,从全社会的角度讲,单纯的金融性投资,在冲抵了少数金融投资者遭受的资本损失额之后的金融投资净收益,仍旧属于总利润或新价值的分割,而不是新价值的创造。自然人、企业或非生产单位的单纯性金融行为,既不具有一般成本耗费特征,也没有因此而为社会提供服务之类的劳动成果,相反地,银行、证券公司职工收取存款或买卖证券等行为,倒是服务性生产劳动。
生产资料随着生产过程中被消费而转移价值至新生产出来产品中的自偿性损耗,和生产资料的非自偿性损耗,两者也并无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不同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下,生产资料的必须的消耗水平,显然是不相同的。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原来正常的消耗,在新的条件下,其中的一部分就不会再被社会承认了。这时候如果个别企业固守陈旧的生产方式,有一部分损耗的生产资料实际就转变成非自偿性损耗了。自偿性损耗和非自偿性损耗的统一之点在于:在不断推移的生产过程中,作为价值和使用价值统一体并不断改变自己形态的存量生产资料,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下,通过不同的途径,得到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