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价值尺度 略论价值基础与价值尺度及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一,价值基础与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本质上是客观的。其原因在于:

  一,个人主观上认为某种存在物有价值,但事实上无价值并有害或可称负价值。如毒品,个人有好之,也许可以认为有价值——当然,较为清醒者也并不会认为有价值,而只是无奈于个人意志;

 货币的价值尺度 略论价值基础与价值尺度及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二,个人主观上认为某种存在物有价值,事实上也有价值。如某种嗜好,具体如爱吃辣椒。显然,如果是适当的,对个人实无害处。

  对于第一点,严格地如果对于个人有害而对于社会同样有害,则必为社会所禁止;而对于个人有害而对于社会无较为直接的危害,则社会只宜于对相应行为进行劝告而不宜于立法禁止。对于第二点而言,则正是社会生产的普遍方面。

  然而,无论如何,对于当事者而言,上述需求决不是仅仅是因为其主观因素,实在是毒品或辣椒的化学成份对人之生理的某些方面发生某种作用的结果。

  由于个人存在的差异性及其认识的相对性,所以,我们很难以一个不变的标准而普遍地衡量价值观点的正确性。所以,价值的相对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社会认识的正确性并不等于个人认识的正确性,而个人认识的正确性,却也未必一定就是社会认识的正确性。这需要时间。所以,价值只是相对于认识主体而言。当我们以社会为主体时,那么所认识的价值就可能是与个人认识是一致的或不一致的;而当以发生交换行为的当事双方为主体时,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认识就未必是一致的。成交在于双方的认识,从而价值在于双方的认可。有一方持有异议,交换即为不可能。从而所谓价值在这一特定场合至少对于一方而言就是不存在或是某种程度上不存在的。这样,如果我们把价值定义为是一种使用价值对于社会上他人的积极意义(注意,所谓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劳动的说法,只是在说明价值的基础是什么,而不是价值的定义),并且这种社会上他人只限于可能与之发生交换行为的任何数量的个人,那么仅仅是在某一个个人看来有“价值”的东西,就未必是果然有价值的了。于是,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只要未通过交换而获得社会认同,其价值就是未定的——你可以根据经验说它有价值,但你却不能武断地说它有多少价值。进一步地,我们可以说劳动是价值的基础,但我们却不可以脱离社会——确切地说是脱离交换的另一方而说这种劳动就一定是有价值或有多少价值。

  有人认为价值终归是由生产方面竞争所决定的——这是很迷惑人的观点,从而不愿意承认需求方面与价值判断——确切地说是价值尺度之间的关系。他们似乎是忘记了,一种产品的生产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充分的竞争的,竞争只能是逐渐展开。那么我们能够说最一开始推出一种新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者,其所获得的价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吗?生产(劳动)的困难只是相对而言的,从而一种使用价值越是生产较早的,越是相对困难的。而当这种新的使用价值恰好为消费者所需要时,那么消费者的需求强度越大,生产的困难相对也就越大。从而其价值自然就越大(这里价值的大小与单位价值无关,而只与两种成本的比例有关)。而如果人们要说这种竞争是不考虑竞争的程度的,那么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如果我们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基础,那么这难道不应是指经过市场认可的劳动吗,有人认为市场判断是主观的,那么不经过市场认可的判断就是客观的吗?生产劳动的时间过程固然是客观的,但把不同劳动最终统一起来如何才能是客观的呢?这种最终的统一决不能存在于假设当中,而只能存在于现实当中;一种产品生产出来固然是客观的,但是他对消费者用途的大小如何才是客观的呢?产品是因为生产出来有价值呢,还是因为其生产出来并对消费者有用才有价值?而市场判断或消费者选择的又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显然,这个基础是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

  上述讨论有一个关键点即在于,劳动的困难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是理解价值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二,略论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把价值人为分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一个弊端是:前者被视为所谓的价值,后者便成了所谓的价格,从而为经济学研究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二者的区别,则其前者不过是决定于社会的较为稳定的状态(参见《国富论》,46;《原理》62。华夏版),而后者则决定于社会的相对较为不确定的状态。然而,其稳定与否,毫无疑问总是相对而言的。因此,我们要问:我们如何确定其判断的标准呢?没有人为我们确定这个标准,确切地说没有人提出这一问题。如果我们坚持说市场判断是主观的话,那么我们也实在找不出一个能够确定这种标准的客观前提。当生产力发展了时,人们可以说这将影响到那个自然比率从而自然价格;而当需求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变化时,人们可能就会说其影响的只是市场价格。然而,这后者的变化难道是源于人们的心血来潮吗?难道这种变化我们找不到一种客观原因吗?显然不是。那么,同样是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所决定的事物,何以竟然被人们认为具有不同的意义呢?现在我们来看,究竟是我们对于这种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区别是主观的,还是对“二者”产生影响的事物是不同且主观的?

  毫无疑问,无论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还是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状态,都是自然存在乃于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状态。我们无论怎样确定这种相对性的界限,都只能是源于我们的主观选择,而不是一种客观标准。人们可能会说,这种选择难道不过也是以某种客观存在为依据的吗——就象你所说的价值的尺度是两种存在一样?不错,事实的确如此。但是,我说的价值实在是确定于市场的——人们可以说它是市场价格,可是这种自然价格在此之前却是确定于何处呢?人们除了确定其于观念之中之外,难道还曾确定于现实之中吗?

  于是,一种观念的从来也不曾确定于一个客观准则的东西成了客观世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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