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劳动价值论之悖论



在马克思看来,同样的商品,其更多地借助于自然力而生产出来的价值要相对较小,“因为生产这种商品时需要的劳动总量比较少”。[1]723

对此,马克思还说,只要利用自然力“会使工人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更便宜,这些自然力就会增加剩余价值,从而也增加利润;因此,这些自然力,和由协作、分工等引起的劳动的社会的自然力完全一样,是被资本垄断的。” [1]725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种在某一生产生活资料行业由所有者所主导的雇佣劳动者劳动之外的形式上的原因比如某种对自然力的巧妙运用所导致的生产效率的提高:

如果原先在一定时间内生产100件生活资料商品价值1000元,其中不变资本 400元,可变资本即雇佣劳动者工资400元,利润200元。那么,雇佣劳动者工资相当于40件生活资料商品,而归生产者的是60件商品。现在假设因为效率的提高而使产量增加到120件,不过由于这种对自然力的巧妙运用而提到的生产率却并未因此而增加雇佣劳动者的劳动量 , 而不变成本假设相应增加为40元。产量的提高从而单位成本的下降,在同业竞争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价格的下降从而工资的下降。如果我们假设所有者利润额不变的话(此时利润率是高于以往的),则有价格下降至8元,而工资下降至320元。一般地,如果不是由于其他行业也采用了某种提高生产率或有效降低成本的方法或有新的企业进入该行业以使这种商品总产量达到某种规模,则其价格绝不会下降至约低于7.86元/件从而使利润率低于原有水平。

根据我们的假设,既然这里每一个雇佣劳动者的劳动量不变,那么在生活资料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货币工资下降而实物工资不变至少是符合马克思的逻辑的。同时,这里产量的增加,显而易见与其雇佣劳动者无关。这也就是说,价格即使不是降到8元而是比如9元,从而表现为雇佣劳动者的货币工资只是下降为360元,那么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80元的所谓超额利润,也是与他们无关的。既然如此,会不会是与所谓瓜分剩余价值有关呢?对此,既然如前所述增加的产量不是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原因,则总是有着另外的某种原因;在这里,产量的增加显而易见地是其具体生产企业内部而不是外部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如果这其中有一位商品生产者使用了一种相对垄断的手段比如自然力,则他会获得更大的超额利润)。这也就是说,这些商品是有着其自身的价值基础的,从而绝不必然是所谓瓜分而来的剩余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在假定的既定(个别)劳动量情况下,总商品价值可以是1000元的,那么,在由于某种积极的(个别)原因而产量增加的情况下,我们说120件商品具有更高的价值,也是符合这种假设的逻辑的——显而易见,这额外的20件商品注定要有价值)。由此我们看到,这里自然生产力似乎成为了生活资料便宜的唯一因素,尽管马克思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但这却是按马克思的逻辑而得出的必然结论。

综上所述,既然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而雇佣劳动者的劳动量即没有增加,而实际收入也没有减少,那么,何以有正当理由而主张这部分价值的所有权呢?按照马克思的见解,这部分价值是雇佣劳动者由于生活资料价格的下降而为自己的劳动时间减少从而相对地为资本家劳动的时间增加之故。因此,即使雇佣劳动者的劳动量不变从而实际收入不变,而仅仅是因为生活资料的生产成本的下降从而其价格的下降,因而使得雇佣劳动者为自己的工资所进行劳动的时间发生变化,雇佣劳动者也是在为资本家创造了更多的剩余价值——亦即相对剩余价值。对此,我们要问:难道这种雇佣劳动者为所谓的自己劳动的时间的变化不也是所谓超额利润获得的原因(相对本行业或采用了相应手段的某些其他行业或企业是增加的相对剩余价值,相对其他未采用相应手段的行业或企业则是超额利润),从而是恰恰是这种成本节约的结果吗?毫无疑问,既然我们已经假设成本节约之外的其它一切条件不变,从而没有生产率提高从而成本的下降,就没有这种所谓的超额利润的获得,那么,我们就要寻找这种使得生产率提高从而成本下降的原因的价值意义;从而以这种价值意义去解释所谓超额利润的来源,而不是去用这个原因的一个结果去进行解释之。

我们要注意到,在这里马克思对雇佣劳动者与自然力的区别是前者有主体性和成本,只是这种主体性是分配要求上的主体性,而不是劳动上的主体性,于是,马克思便用了四种两对相类似的计算方式:对于作为雇佣劳动者的工资,不是按其由主体性所决定的劳动来计算,而是视其如自然力那样的客体性但只是存在维持费用从而以所谓的劳动力价值来计算的;而对于商品的价值,则是根据雇佣劳动者的主体性从而以其所谓的劳动时间来计算的(假定单位时间劳动量均衡从而以之为计算单位)。换言之,马克思对于雇佣劳动者的收入是用与所谓的劳动力价值相对应的实物工资计算,而对生产者是用货币收入计算的。而如果我们按照实物工资一样的逻辑而看资本所有者之所得,那么,他因为雇佣劳动者的原因之所得不过仍然是60件产品,从而他并没有因为雇佣劳动者的原因而获得任何以实物产品计算的超额利润!——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我们考虑到用货币工资计算,并且是以劳动价值论而不是以笔者的关于价值意义及价值评价的观点来看的话,那么,我们从利润率的一般趋势出发,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来呢?这将是一个令人不安的或者说是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

尤其是,我们更要注意到,当该商品价格下降到近于7.86元/件时,所有者便没有所谓的超额利润了,而雇佣劳动者的一切情况依然不变。那么,按照我们随后就可以看到的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的逻辑,则所有者的所谓超额利润似乎只是与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市场供求有关,而与雇佣劳动者同样是毫无关系!那么如果我们仅仅以劳动时间来计算呢?我们又如何以劳动时间来计算呢?

事实上,在每一个市场上,其消费者评价的只是作为商品的所有者的行为,而不是商品——确切地说是另外一个市场上的产品——在形式上的直接生产者的行为。这也就是说,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从而其劳动成果因其劳动的主体性是在接受作为雇佣者的资本家的评价(这种评价通过特定的市场而产生作用),而不是在接受另外的一般消费品市场的消费者的评价。正因如此,一个企业的盈亏在法定范围内才是由其所有者而不是由雇佣劳动者来承担的。显而易见,一个企业,其利润如果由于在所有者的主导下对自然力的善加利用而获得,那么它就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不是因此而增加了其劳动量的话,从而这部分价值的所有权也就不应该从属于雇佣劳动者。

显而易见,劳动创造价值的逻辑与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的来源的逻辑是相悖的。

事实上,马克思不得不承认,超额利润至少来源于对资本本身的更为恰当的运用。[1]726

不过,马克思仍然坚持这样认为:

“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1]728这种自然基础是通过利润平均化而起作用的,而这种平均化又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切地说是通过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而起作用的(熊彼特就曾指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以供给和需求的作用为先决条件的”[2] 353)。

说到供求关系,当然要说社会需要,对此,马克思说:

“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前提。”[1]716

如果仅仅看前面几句话,我们几乎会相信马克思是真正地看到了社会需要与价值评价之前的关系;但我们看到了后面的几句话之后,也就明白,这种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在马克思那里只不过是用于说明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并仅此而已。个别商品生产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然决定着商品的价值——而不管它是否获得价值实现。在马克思看来,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性从而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分分配的必要性,不同于实际生产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的必要性,只有后者才决定价值。

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还说:

“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下面我们就要谈到它——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在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也就是说,生产这些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少于市场价值所表示的劳动时间),另外一些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1]199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这种市场价值是一种想象的东西,它的最终判断依然决定于供求(马克思非常矛盾地竟然坚持否认这一点)。在马克思那里,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是以需求强烈的程度不同而获致区别的:需求不强烈时,变化的是市场价格,需求强烈时,变化的是市场价值——这是一种所谓的“通常的需求”下所决定的东西。他说:

“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1]200

显然,这里的 “通常的需求”是一种在中等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生产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状态,这个时候按马克思的说法其所谓的商品个别价值就是市场价值。我们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似乎放弃了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关于价值决定的立场,从而价值不再是单纯地决定于那种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此不用价值这个概念而只是用市场价值这个概念,似乎就是要把二者区别开来。作为原有的价值的概念,在马克思这里的行文中,应当说已经毫无意义了。不然,价值、个别价值、市场价值三者之间在此是什么关系呢?但是,马克思却说:

“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价值,也就是按两端之间的大量商品的中等价值来供给的商品,那末,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199

 

在工业生产中,如果商品果然是以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所谓的价值为市场价值,并且这种市场价值中仅仅是包括有一般利润,那么生产条件最坏的,则将是利润最少或是完全没有利润的。但是,马克思在此却告诉我们,这类企业是创造出了价值的——即所谓的个别价值。那么这里的个别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它是人们想象中的价值,还是事实上存在的价值?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具有“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3]51因而所谓的个别价值由此看来只是存在于想象当中,这也就是说,最坏条件所生产的商品并不具有更高的价值。

既然如此,那么超额利润从何谈起?这实际上意味着所谓市场价值的说法是站不住脚步的,因为显然,出现在市场上的最坏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商品价值其实就是其市场价值本身。现在,我们要么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从而推翻前面关于市场价值的说法;要么承认最坏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商品具有更多价值从而推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事实上,马克思自己在上述市场价值的判断逻辑中,就已经推翻了这个观点——尽管他自己认为那是在特殊的场合下。

对于上述观点,简单地说就是:如果说最坏生产条件下确实有某些价值而不能实现,这意味着否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无疑认为最坏的生产条件下的生产并不能决定它创造出了多少价值。那么,根本不存在的价值何来成为最好条件生产者获得超额利润的前提呢?但是,如果我们果然否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那么,对于前者来说,我们同样要问:我们是如何判断其不能实现的价值的呢?毫无疑问,我们已经不能在此断然指出任何一种劳动时间决定其价值了!显然我们必须也要推翻这句话本身。

 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劳动价值论之悖论

综上所述,既然最坏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绝不会有多于其他条件下生产的相同商品的价值,那么,所谓的超额利润的来源就成问题了,所谓的商品个别价值总量等于它的市场价值的内在逻辑也同样成问题了。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解释所谓的超额利润从何而来!毫无疑问,把其来源归于雇佣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观点已经不能对此进行解释了,而马克思又不认为资本家创造价值,那么,难道这里的价值是上帝赐予的吗!如果读者想要找到原因,就请参见笔者的《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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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0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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