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公移山翻译 <<统一价值论纲要>> (七) 北山愚公 著



第五章  价值的定义和性质

第一节  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经济学意义的价值概念

         价值一词有很多含义,哲学上价值往往是指某人或某物对社会作用的大小或对社会生活在的意义和用处的大小,与经济学中讲的使用价值具有相同的含义。等同于边沁哲学中的效用概念,而经济学上的价值概念,应该是与交换价值是一致的才对,物品的价值主要表现的是交换其它物品的比例。其货币形式的叫价格。与同样有价值概念的使用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实在斯密悖论中也主要是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直接比较而产生的悖论。巴斯夏早就认识 到这个问题,他说:“如果你象亚当·斯密及其后人一样错误地把同一名称——价值,既然安在取得的成果上,又安在付出辛劳上,这样二律背反或说矛盾才显现出来。”正确区别这两个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价值概念是很重要的。

  以奥地利学派的奠基人门格尔的价值定义为例,我们来分析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的关系。他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价值既不附属于财货之物,也不是财货应有的属性,更不是他自身可以独立存在的。经济人所支配的财货对其生命和福利必具有一定的间接意义。价值就是经济人对于财货所具有的意义所下的判断,因而是绝不存在于经济人的意识之外……(价值的性质全然是主观的)。”在这段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所说的“财货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指其财货的效用,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或经济学中的使用价值。而经济人对此下判断才是经济学意义价值评价,即对于该财货经济人愿意支付的价格或所承认的价值。

  因此,经济人对财货的效用(指物品对生命生活在的重要性或对生命的价值)的判断是经济人对其价值(经济学意义上)承认的依据和基础。这种评价是纯个人的主观的。社会上所有成员的主观评价形成的综合评价系统——需求曲线最终决定商品的社会交换价值。当然有时个人的主观评价也决定该商品的价值的。

价值规则的性质

  当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自始至终强调价格理论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理论学家他对实证的研究几乎好之成癖,他说:“一个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什么其它理论都可以不懂,但不能不懂价格理论,另一方面,只要你对价格理论掌握得通透,其他任何理论都可以变化出来。”因此,全面地对价值规则性质的研究是必要的。

  然而对价值规则的性质形象而全面研究和思考的典范要数埃恩·兰德的《阿特拉斯的无奈》中主人公汉克·里尔登的一段供述,这是由于他非法销售一种由他发明并由政府统一分配与控制的合金而接受审讯时的一段供述:

  “我可不想我的态度被误解,所以我很愿意你们记录下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我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工作。为了获取利润,我将一种产品卖给那些希望得到它并且有能力购买它的人。我从未为了他们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生产这种产品;他们也没有以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购买这种产品;没有何任一方牺牲了各自己的利益;我们是在相互承认彼此利益的基础上才达成平等交易的,我为自己以这种平等方式赚取每一分钱感到骄傲。现在我很富有,而我为自己拥有的一切而自豪。我的每一笔收入都是自由交易的所得,而我的每一笔交易都是与我交易的人自愿与我达成的协议——我的事业刚开始时,有人自愿聘请我,现在有人愿为我工作,也有人自愿购买我的产品。在此,我愿意回答所有你们不敢公开向我提出的问题。我是否愿意支付给我的工人超出其劳务价值的工资呢?我不愿意。我会同意将我的产品以低于顾客愿意支付的价格出售吗?不会。我会亏本出售或无偿赠送我的产品吗?也不会。如果这一切都是罪恶的,那么根据你们的那些标准,你们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反正,这些都是我的道德标准。我和所有诚实的人一样自力更生。我不认为我存在于世,我必须维持生存有什么错,也不认为我有能力生存并且生活得很好就是犯罪。我更不会因为我的生活比大多数人优越,我的工作价值大于我周围的人,有更多人愿意付钱给我,而感到罪孽深重。我不会因为我的能力而道歉,不会因为我的成功而道歉,也不会因为我的钱而道歉。如果你们觉得这些都是罪恶,随你们处置它们吧!如果社会公众发现这一切有损于他们的利益,让他们来毁灭我吧!但是,这就是我的人生准则——除此之外,我不会接受任何其他的准则。我本可以对你们说我为身边的人做了比你们期望的更多的好事。不过,我不愿意这么说,因为我并不认为我存在于世是为了帮助他人谋福利,我也不承认为了他人的利益这一所谓“正当理由”就可以强占我的财产,破坏我的生活。我不会声称我是为了他人利益而工作——事实上我工作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且,我甚至瞧不起那些牺牲了自身利益的人。我本可以告诉你们,你们实际上不可能服务于公众的利益——就像没有人能够以所有人的牺牲为代价来获利一样——因为当你们侵害了一个人的权利的时候,就已经侵害了所有人的权利;而一个没有权利可言的社会是注定要毁灭的。我本可以告诉你们,你们将除了让大家一起完蛋之外什么也得不到——就好比一个强盗把所有的受害者都洗劫一空的后果一样。我完全可以这么说,但我不。因为我所挑战的并不是你们对我的采取的这种特殊政策,而你们这一政策的道德前提。如果人们真的可以把某些人改造为乐于奉献的生物而获取自身的利益;如果我被要求为了那些以我鲜血为代价而生存的生灵牺牲我自己;如果为了社会的利益,我被要求违背我自身的利益——我会拒绝这么做,我会像一个最卑鄙无耻的恶魔,运用我所有的力量来反抗这不合理的要求,我将与全人类为敌,哪怕距离死亡只有一分钟的时间,我也将满怀对我的斗争的正义性和一个活着的人生存权利的信心而战。不要再让对我的误解存在了。如果那些声称他们自己是社会公众的人非要相信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必须有人牺牲的话,我只能说: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我才不要成为它的一部分呢!

  在这段供述中,我们看到了价值规则的一系列性质的表达。

  1、价值规则的前提,平等、自由和私有产权制度。

  2、价值规则的社会性、协议性。

  3、价值规则的相对性。

  4、价值规则是一种制度。

  5、价值规则是交换规则也是分配规则。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在本质上是个历史的概念,它是在社会分工后,作为对社会成员为整个社会财富生产所作贡献的或对其努力成果——商品的一种量度形式。是分工后的后的社会成员的生产关系的物的表现形式。它的完全形式必须是建立在对个体的独立性的尊重和承认的基础上,或者说是人们相互承认其平等、自由和私有权的独立人格的基础上的相互的一种劳动协议。具有协议性、社会性、同时也可以看出商品之间的这样协议是变动的,相对的。商品的价值的相互承认的价值规则也是一种制度,在规定人们的努力和努力成果的交换和分配,因此价值规则主要表现在交换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人们为社会这个庞大的生产体系生产的财富后社会财富的分配规则。

一、价值规则的前提,平等、自由、占有性

  价值作为分工后的社会人们相互交换其所生产的劳动产品或拥用的有用之物的比例,首先表现的是人类分工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存在的前提也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社会作为人类个体的组合体,必须是以个体之间的相互平等、自由和承认其个体的自我以及自我努力的成果——财产权为前提条件的,(虽然实际的人类历史中,有很长的时期里是不承认这些的,这时组成社会的规则为武力规则加上有限自我规则)如果没有个体之间的人格平等的平台,没有个体的自由,没有个体为自我生存而努力取得的财富和私有权、占有权,也就谈不上相互交换时去寻找其各种物品交换的比例的依据。当然也没有什么价值的概念,也就没有必要用价值规则来分配这些社会财富。或平均分配,或按需分配,或统治者规定方案配给,或者干脆是一个霍布斯丛林。其实在完全自然经济中,就根本上没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

  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所有成员共同生产,共同按需消费,也没有价值概念。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记》中曾说过的那样,“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不同,从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那时,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力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件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到那时,“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处理这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的确,若是一个由上帝领导的人民公社里,不论人们的能力有多么大的差别,或不论社会成员的需求是多么复杂,这个万能的上帝都很容易而准确地量度每个公社社员的努力量而公平地进行承认和分配,就根本无须通过价值对商品交换来量度的迂回方式来承认各自的努力量而进行分配。

  而现实的人类社会里,分工后,整个社会生产是一个庞大的分工合作体系,每个参与者的努力贡献根本没有一个指标能直接量度,也没有哪个万能的上帝来量度与分配,因此,只有社会成员根据各自的努力满足曲线法则来进行评判。这种间接量度的方法——即市场机制来对努力成果进行社会评价,从而对各自的努力进行承认、补偿和奖励。

二、价值规则的社会性和协议性

  人们为社会体系生产财富之后,作为他努力成果,必须是他所有的,通过相互交换,相互转移财富的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种协议,一种合约,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相互提供的服务。巴斯夏说得好“价值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还说,当一个人对他的兄弟说了“你替我做这件事,我替你做那件事的时候,他们两个人便达成了一种协议,这时世界上便第一次产生了价值概念,因为这时我们第一次可以说,那两种交换着的服务是等值的,这就是说服务决定价值,价值就是交换服务的比例。什么是测量服务的尺度呢?巴斯夏认为就是努力和紧张,即对提供服务的人们要求的努力和紧张,即对提供服务的人所要求的努力和紧张,接受服务的人所免除的努力和紧张,在他看来努力和紧张是性质相同的两种现象,是可以拿同量标准来衡量的,那么衡量努力和紧张的标准是什么?在交换中双方的努力和紧张又是如何持持相等的呢?这里也没有说明。也难怪,那个时代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以为任务商品中有某种神秘的、绝对的价值,追求真实的绝对的价值尺度,使价值理论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泥潭。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每个劳动者都是为其他劳动者而工作,并且相互依赖的,斯密说:“别人所需要的物品他能予以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别人也亦能予以充分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劳动所生产的有用物品,通常使其所有者具有购买其他货物的能力,或者说这一物品取得了交换价值,它所以取得交换价值由于它是社会上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劳动的生产物,个人劳动产品的相互交换构成社会的特征,并保证社会的存在。商品交换实质上是社会活动的交换或进一步说是社会活动效果的交换。表现在交换行为上的商品的价值关系,实质上反映出作为生产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后来所说的“价值一种社会关系。”

  在分工后的商品经济社会里,生产就好象是为社会生产的一样,每个生产者的贡献和回报由全社会消费者来评定的,而这个评定也就是对商的交换能力——价值的认定。其实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论是从耗费上还是从耗费后所取得的效用上都是如此。从效用上来看人们对其效用的评价都是随着各人的努力及其结果不同而有不同的评价,全社会这些不同的评价就形成了一条社会需求曲线。而从耗费上来看,人的能力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其分布也是一条类需求曲线,全社会也很难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和统一的尺度,不过在较为原始的经济时代,以体力为主要努力付出时,由于体力的差别不大,又智力在努力的生产中所占比例很小,故而人们的能力差别不大,这时的努力量或耗费量基本上可以用时间来量度的。这好象全社会的人是由上帝领导的人民公社的社员一样,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可以从劳动的耗费上考核,即计时工资制也可以从劳动的结果上考核即计件工资制一样。

  克拉克认为分工社会里,生产是始终带有社会性(鲁滨逊式的经济除外),而消费则相反具有个人性质。他说:“我们合力生产粮食,但是我们每个人自己来吃,社会生产我们的衣服,建造我们的房屋,但是我们得到衣服以后自己穿,并不需要别人帮助,住房也是这样。”

  他认为:“分工”和“交换”是同一个事实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分工”和“交换”这两个名词,只不过是用不同的说法来表明和孤独的生产方法不相同的有组织的创造财富的过程而已。他又指出:“交换就是社会生产的现象,也就是社会生产组织的一部分。”交换表现出生产体系各部分之间最一般的相互关系。

  价格则是表现着各个生产领域之间的对比关系,克拉克在自己的价值论中,特别是在他的最亲密的学生和同事塞利格曼的价值论中强调指出价值的社会因素的重要性。

  “价值是一个社会现象。是的,商品是按照它的最后效用出售的,但是这个最后效用是对社会的最后效用。在整个社会里,一个贵重商品的每个效用对社会某一部分来说都是最后效用。”他正确地认为,价值是社会效用的表现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社会边际效用的表现。

  塞利格曼到处强调价值是社会范畴。古典学派和奥地利学派错误的要源就在于不了解这个原理。塞利格曼写道:“由于不承认价值是社会概念所以产生了许多无谓的争论。例如李嘉图及其追随者硬说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而杰文斯及其一派人则认为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他们都对,但这不是从他们所使用的价值,效用和费用等术语的意义上来说的。价值是用社会生产费用来衡量的,而不是象李嘉图所想的那样是用个别费用来衡量。价值决定于社会边际效用,而不是象杰文斯所想的那样决定于个别边际效用,价值即用生产费用衡量,也用效用来衡量,因为边际社会生产费同边际社会效用始终是相等的。”在塞利格曼看来,几乎所有派别的经济学家都不了解价值的社会性。

  但他认为马克思是了解价值的社会性的。马克思理论的真正实质在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是价值的基础的论述。他进一步说:一切商品社会都可以看作是由共同欲望和需要结合起来的人们的统一组织。社会成员的需要可以加总在一起;这样加总起来之后就可以得出社会效用。这样社会效用代表着对某种财货社会需求程度。市场价格规定在社会边际效用的水平上。

  社会对商品价值的承认和考核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绝对标准和尺度,但从商品的效用来看,满足人们的需要才是其目的所在。只要社会成员有所需求,那么就是对该商品的价值的承认,也就是说该商品的价值得以实现了,但社会对某一商品的需求评价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财产状况的人或不同能力大小的人对其评价不一样,有高有低,从而全社会就构成一条社会需求评价曲线,在这个曲线上,商品的供应量对应着该量上社会有效评价的需求量,即社会对此供应量商品的有效评价,规定着该商品的价值。

  亚当·斯密时代的经济学家一直都在追求一种客观的统一的衡量商品交换相互等价的标准和尺度。亚当·斯密看到几乎劳动是这个标准,但他被:“我在海滩上散步无意中找到了一块顶好的钻石,这一来我家就获得了一种巨大的价值,但没有劳动在其中难住了,巴斯厦的服务,萨伊的效用,以至于后来的边际效用也都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全社会统一的,绝对的交换价值的绝对量度的标准。其实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三、价值的相对性

  认识到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的经济学家是穆勒他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并不是物品本身内在的实体,而只是在交换中所能获得的别种物品的数量,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或尺度,只有相对的一个变化的社会评价体系——社会需求曲线,生产者的供应量的每个值对应着社会承认的价值量大小。社会成员之间由于收入不同,拥有的财富量不同,偏好不同,对每件商品的评价不同,给予承认的价值也不同,但每个价格下都有一定数量的承认者。生产者的商品价值,不论他耗费了多少成本,只要社会上有人愿意购买,就说明他的商品的价值得到了实现,他耗费在商品中的努力得到了承认和补偿,甚至是奖励,虽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尺度标准,但消费者的的承认就是标准,这是一个相对的价值评判结果,消费者购买这个商品的价格相当于他自己付出了的努力量,而这个商品对他的好处(有用性或效用)是否在他的有效努力满足曲线上,符合其需求层次,并使其满足达到最大限度,如果相符,他就认为商品值这个价格。

  在质的方面讲,作为生产者为社会财富创造系统作出努力,其结果与社会行业之间的生产力相关,当某行业的生产率提高后,而且社会化了,成为公共可通约的一部分,是不形成价值的,巴斯厦说的好,没有人拿公共的物品交换,当然没有价值。该行业的商品的单位量中的价值是随着生产率(社会化后)的提高而降低,不同行业的商品的价值变动是行业中相对生产率的变动的函数。马克思认识到了这种变化关系,他认为价值随生产力的提高而下降,这与很多经济事实相符合,但并不是由于单位商品中的劳动耗费下降而价值下降,当生产力提高并没有社会化,其价值是不会下降的,另一方面也客观地存在这样一种趋势,虽然没有社会化,当耗费下降而价值不变后,生产者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会扩大生产量,而使社会边际价值承认值下降。若他作为垄断者而控制其供应量也是可以的,这时的价值也不变,但并不违反价值规则。

四、价值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制度安排

  在社会生产的大系统中,每个人都是生产者,你的努力以及其结果在价值规则下进行交换,取得社会的承认,本质上是全社会象上帝领导下的人民公社,大家象是公社的社员,每个人虽然都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但作为分工后的社会系统中,生产首先表现为社会生产,再根据你对社会生产系统而生产的财富量的多少,或贡献大小,通过价值规则来进行考核,就象上帝通过你的劳动耗费或付出乘上效率来考核,可计时也可计件一样。

  然而社会对成员之间各自生产的物品通过市场交换,在价值规则的规范下来考核你的努力,并用货币来计量,因此价值规则是鼓励那些生产符合社会需求的商品并且效率高的劳动者,鼓励人们用最少的物质耗费,发挥智慧的作用,生产出更多的具有交换能力或社社会承认的商品。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需求或欲望。实质上价值规则是一种具有激励性质的交换制度,同时在一系列社会都认可的平等、自由、和私有权等制度下,较为公平地鼓励人们去创造、去生产、去劳动,并取得社会的补偿和回报,换取你自己所需要的,使其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价值规则就是一种制度,虽然是一种积极的具有激励机制的有效的制度,但并不是没有缺陷的,更不是全部经济生活的唯一制度,如在价值规则下的的市场经济会产生经济周期性的波动一种经济危机,这时需要另一种制度来弥补,又如价值规则下会产生巨大的贫富差别。也需要有另一些制度来平衡这种差别。

  全部人类生活的最高法则是由自我派生出来的努力满足法则,而价值规则是这个法则在分工后的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派生出来的阶段经济规则。

五、价值规则是交换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分配规则

 愚公移山翻译 <<统一价值论纲要>> (七) 北山愚公 著

  马歇尔认为较早的经济学定义把经济学说成是研究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科学,后来的经验表明,分配问题与交换问题密切相关。将它们分开来研究是否有利实在令人怀疑。

  分工后的社会作为一个社会生产系统,每个人都首先是为社会系统生产财富,再通过各自的财富进行交换,得到社会对你贡献给社会财富的承认,实质上仅这一点来看也是你取得了对其他社会人给社会创造的财富的享受的权力,也就可以说你分配得到了社会总财富中的一部分,当然社会总财富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结果,这些复杂的各种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也是现实社会阶段中被社会既定的或承认的,至于是否合理、合乎人性、合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是可以讨论和修正的,至少在当代的社会中是被广泛的承认了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达成等价交换的协议。

 在分工和交换普遍实行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先前许多经济机构发挥的一些经济作用正由市场所取代。社会财富的分配是通过交换的形式进行的,故而说价值规则是交换商品时遵循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分配规则。

  公有制社会分配原则是以社会共同拥有生产资料进行共同生产,但仍然部分地承认人个体的自我生存权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他们参与社会生产,而取得个人消费的权力。对他们的考核是按最原始的方法即各自对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通常只是不分或很简单地区分人的能力大小的不同,而主要用统一的劳动时间来计量,作为分配社会财富进行消费的依据,这种考核方法简单、粗放,主要缺点是扼杀了个体创造力和人体智力,使社会进步失去了动力。

  而市场经济是通过价值规则这个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并且通过你的劳动成果是否被社会承认来区别人类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差异,从而使竞争有了动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价值规则鼓励那些用智慧来降低社会现有的物质耗费,去创造社会必需的巨大的财富,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要与欲望。从而提高了人类对自然的力量对比。

  价值规则虽然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但人的能力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别的,价值规则正是对这种现实的承认,而且还向优秀者倾斜,就象当前我们的教育考试规则一样让优秀者更优秀。

  实际上商品经济社会就是由这种价值规则来规范的。胜者全得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贫富差别的扩大是其中的必须结果,还就是危机调节后的财富的货币化更使富者更富,也加剧了资产的集中,贫富差别的扩大。

  因此价值规则的这种分配效应的负面影响必须在现代社会的规范经济学的设计中高度注意,以便更合理使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向前发展。

第三节  人力资本与能力的类需求曲线

  原则上,整个分工后的社会生产是一个庞大的分工合作体系,假若每个参与者的贡献均能用某个指标直接考核和量度,所有参与者的任何微小贡献都能直接确定,社会就无须交换,而可以直接而有效率。据此进行分配,这样社会生产与消费变得象自然经济一样直接但真实世界里,许多这样的贡献是不可能直接量度的,故而人类社会采用的是市场机制(这样有一定的交易成本)让社会的个人来根据自己的判断系统来判断,形成一个社会评价系统——需求曲线法则——来确定商品的价值量大小。

  这种从人们生产的结果(效果)上来评价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并通过交换得以承认和实现。随着人类生活对多样性的追求,生产的效果必须符合社会这种美好的多样化需求,才能被社会承认而得以实现,这样比用劳动耗费上来衡量具有可操作性,也有一种积极意义,他鼓励人们努力时注重努力的效果,创新,多动脑筋,多用智慧进行生产,才更符合人类的效率法则。

  全社会由于人们能力不同而收入产生巨大的差别,也就导致人们的努力的努力满足曲线不一样,对生产出的商品的效用的评价也不一样,形成了一条社会需求曲线,在这个曲线上每个商品的供应量对应的是社会有效的需求评价值,承认值,因此社会的供给量对应的评价是一定的,这就是所谓需求曲线定律。

  同理,作为每个生产者生产的物品,都是作出了相应的付出的——人的劳动和物质耗费,若仔细研究,若社会能够准确地衡量人们的付出量——(体力+智力)×时间×强度,这时你会看到同样的体力耗费,同时间,不同人(组织)生产出的社会财富(必须而能得到社会承认)其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明人的能力是有很大的差异的(主要表现在智力上)这样全社会人的能力由于不同也够成一条类需求曲线。

  这种差异随着人类生产力提高,人们在生产中以智力为主,而人们的消费水平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复杂的多样化需求,生产高效的,又是社会需求的财富愈来愈难,愈来愈需要人的智慧和灵感。因此,人的自制力、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分析力、思维力、想象力、创造力、预见力、洞察力和决策能力对于能否生产了出符合社会需求的低投入高产出的物品有很大的影响和帮助,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则是允许和鼓励那些具创造力的人们的,不但承认人们的创造力的差异,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由于鼓励和崇拜效应,往往是扩大了这种差异带来的财富分配效应。冠军效和的胜者全得在当今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并有扩展之势。因此,贫富差别的扩大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则允许和鼓励的。也是必然的一种经济现象。

  但公有制下的公有经济中很难让这种巨大的能力差异显现出来,虽然这里也有限地承认其差别和有限地承认自我的存在,但仍然是典型的大锅饭制度,扼杀的是人们的创新能力、抑制了社会的发展。

  英国优先学家高尔顿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且不论最高的白种人与最低的野蛮人这间,即使是在英国知识界最高与最低之间也极其巨大,世人的天赋才能,从无法想象的高直至无法想象的低是连续的。”这样全社会人的能力也构成一条类需求曲线。

第四节  价值围绕成本波动原理

  亚当·斯密比起他的大多数前辈来似乎更清楚地认识到,在现代条件下,社会分工的发展必定意味着先前许多经济机构所发挥的一些经济作用正由市场取而代之,在这个新的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基本社会关系反映在这样的事实里边,就是人们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按照一定的价格互相交换,而理解“什么情况在支配着商品的价格的问题,开始显得异常重要了,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斯密也和他的几个同时代人一样显然得到这样一个印象,就是许多商品的价格尽管由于供求的变动,而天天不同、季季不同,但他们似乎是环绕一种平均价格或中心价格在变动的,如果实际市场价格一时高于或低于这一中心价格它将会自动地趋向跟它一致。斯密认为这个中心价格就是“自然价格”,而价值学说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说明它的水平是怎样决定的,并认为这个“自然价格”就是绝对的商品固有内在的价格。而马克思则干脆说,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他把价值认为是物化在商品的实体,而市场价格由于供求关系,围绕它上下波动。

  其实这是错误的,商品的价值是协议产生的,具有相对性,价格是价值的货币形式,并不是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价格与价值是同等级的概念,仔细分析价值,或价格这种价值的货币形式,是围绕着社会实际成本这个中轴波动的。当生产者的生产效率高时,价值或价格就高于成本,产生较大的利润而得到奖励,有利可图这样加大生产量导致社会边际评价降低,价格降低,当低于成本以下就无利可图必须停止生产,而使供应量减少,社会边际评价沿社会需求曲线上升,直至均衡,就这样价值或价值的货币形式就围绕社会成本这个中轴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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