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15周年 我国加入WTO与国内建筑法规对比
1.我国现行建筑法规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方面与 WTO 的协议、协定和原则相抵触, 现行建筑法规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建筑法规建设方面。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适时地颁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 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 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在建筑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我国的情况是: 建设部在草拟法规时, 缺乏有立法经验的专家, 而在修改定稿阶段, 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 导致了许多条款违反了建筑业的固有规律。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方面。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专业性较差。在国外, 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上是由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制定, 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但是我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是由建设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缺乏专业性。 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技术壁垒的隐蔽性较为明显, 不利于保护我国施工企业。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 严重挫伤了设计和施工方面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阻碍了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 建筑法规遵循 WTO 的原则及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WTO 各成员国的建筑法规应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其中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等都应在建筑法规中予以体现。而我国现行建筑法规中仍存在许多有悖于“国民待遇”、“ 透明度原则”的文件和条款。 规范国际间工程承包行为的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为的,而针对国际间的建筑与工程服务贸易的条款只在个别法规中略有涉及, 而且也存在许多问题。
合同范本条件方面。各国的建筑法规中, 都规定了合同范本式样、条件。国际通用的合同范本条件的最大特点是依据“案例法”, 结合部分“ 成文法”, 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及按WTO 协议、协定、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具有同等地位的原则、规定而拟订的合同条件, 而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以习惯使用的“ 成文法” 的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 这就使得对“案例法”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不熟悉, 入世后将不利于我国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2.建立完善我国建筑法规的对策 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提高生产经营能力的先进大型设备如地铁施工用的盾构机、大吨位、大跨度架桥机、高速公路摊铺机等, 每台价值好几千万元。为了尽快与WTO 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 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要求, 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 改变传统做法, 加快立法的速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国内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目前, 国内建筑企业如果没有这样高品质”重型武器”, 就永远没有资格干这类工程; 但如果花巨资购买了又中不了标, 企业就要承担设备闲置浪费的风险。在投资开发高新技术方面, 有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风险, 加快知识更新和人才培养的投入, 要冒人才流失的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国外建筑承包商对国内企业人才的争夺, 将使国内施工企业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在资本经营越来越风行的情况下, 施工企业为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参与相关产业、公益事业和证券市场的投资等将成为必然。 制定规范国际工程承包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进行清理, 提高承包海外工程的门槛,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企业, 从控制海外建筑许可证的发放上进行限制, 并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重新进行资质就位。鼓励扶植总承包企业做强做大, 而专业承包企业做专, 以增强各个层面上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以优惠政策扶持发展优势企业。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前提下, 应该在法律上制定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更加优惠的金融、税收政策; 设立一些基金, 以奖励承包了重大工程的承包公司; 金融机构出具投标保证书和履约担保书; 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建筑机械; 为避免企业因战争和内乱风险遭受巨大损失, 政府应设立特殊险种提供保障。 专业协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参与立法。要加强、引导、培植我国建筑行业协会和学会, 使其迅速发展。加快培养既精通法律又懂建筑管理专业知识的立法人员, 在法规的制定中充分体现行业协会和学会的意见, 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入 WTO 后,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保护建筑行业的作用将是明显的,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健全建筑市场, 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且,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内企业严格执行我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 外商企业也必须执行。从而使得国内建筑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所以,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中, 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应加大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投入, 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设置多重(国家协会或学会、地区、企业)技术防线。2)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缩短编制时间和周期。3)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设置隐蔽性较强的技术壁垒, 保护我国工程承包商权益。4)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中应更多地强调技术创新, 并逐渐完善、配套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措施, 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5) 开展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 建立国内外工程承包商的代理和中介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国外工程承包商投标的工程项目要有当地注册的项目代理、报关( 清关) 代理、劳务代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只有这类代理代为报出的有关资料, 政府的有关部门方予受理。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一方面方便外国工程承包商尽早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建筑法规的有效实施, 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扩大了就业机会和社会安定。 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中还有许多条款需要修改、完善。如就使用国际通用的合同范本问题, 可以规定实行“ 成文法”的工程承包条件与国际通用的“案例法”的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相并存、相结合, 建立我国的标准合同范本, 以保护我国工程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就转包、分包问题, 法律法规应作出规定, 打破现行规定的某些不准分包的原则, 以使受技术、专利、融资、资金、项目管理、国际采购和国际经验等能力限制的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得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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